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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辦案心得體會

關於刑事辦案心得體會

律師辦理一個完整的刑事案件,一般要經歷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律師在每個階段提供的法律服務不一樣,因此律師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項也不一樣。在這裏談一點自己的體會。

關於刑事辦案心得體會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工作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包括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會見犯罪嫌疑人是進行這些工作的前提,也是許多犯罪嫌疑人親屬在這個階段聘請律師的初衷。“會見難”也是這個階段眾所周知的問題。承辦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及時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繫,向其提交《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並出示律師執業證。承辦律師應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關於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刑事訴訟法》、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有明確的規定。偵查機關不太喜歡律師在這個階段介入,作為承辦律師要理解這一點。在與偵查機關打交道時既要保持應有的耐心和大度,又要堅持有理有節、據理力爭。本人最近在承辦山東省某市特大交通肇事案時,堅持以上原則就取得了很好的辦案效果。

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主要是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有關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調查收集案件材料,提出辯護意見。

案件轉到檢察院後承辦律師應及時向檢察院遞交辦案手續,與承辦檢察官取得聯繫。查閲、複製案件有關材料,然後會見犯罪嫌疑人。通過閲看案件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承辦律師應該對案情有一個基本的瞭解。應根據案情確定是否需要調查收集證據材料,然後及時與承辦檢察官溝通提出辯護意見。

我將自己這幾年的經驗教訓做個總結

一、 委託人的話不能不信,不能全信,律師不能被委託人的的對案情的描述左右自己的思維。

因為委託人見不到卷宗,除非已經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委託人也見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案發當時委託人也未必在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偵查機關訊問時是如何交代的,其他人是如何交代的,這些情況,委託人一概不知。而且基於親情關係,委託人的描述往往攙雜了極其濃郁的感情色彩,難以客觀公正。

二、多年的經驗告訴我們,公安機關的案件不如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證據翔實細緻,因此,辦理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不妨格外關注訊問筆錄中的矛盾之處,辦理檢察院自偵的案件,不妨格外關注定性。

三、注意詢問技巧,不要公然做出對抗法庭的舉動。特別在很容易被認為是誘導性提問的情況下,在公訴人提出抗議或法官制止的情況下,不要繼續我行我素,不妨換個方式發問。比如你問被告人“案發當晚,你沒有和王某某在一起,對麼”,如果此時公訴人提出抗議或法官制止,你不妨這樣繼續進行你的發問,“案發當晚,你和王某某在一起了麼”,經過剛才的抗議或制止,相信不需要多高的智商,被告一定會明白怎麼回答了。

對於公訴人員的詢問的內容,辯護人一般不要重複詢問,因為公訴人詢問的'內容,一般都是不利於被告的,辯護人沒有必要讓被告再重複對其不利的話,強化法官對被告的不良印象。

四、律師儘量不要接觸受害人,

也不要試圖從辦案機關的證人那裏得到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因為即使他們做出了有利於被告的證據,一旦案件出現反覆,辦案機關感覺到辦案的壓力,最終的結果很可能一口咬定是律師誘導、教唆、逼迫的。一個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律師,還能指望他去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嗎?

那麼,是不是明知道存在有利於被告的證據也無所作為呢?顯然不是,可以申請辦案機關去調取證據!

五、除非有切實的把握,沒有必要申請偵查機關的證人出庭做證。剛從事刑事辯護時,我也曾經申請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出庭做證,在有限的法院通知證人出庭做證的幾個案件庭審過程中,也幾乎沒有什麼收穫。糾其原因,估計是公訴人為了穩妥,已經在證人出庭之前對證人進行了必要的輔導,證人已經掌握瞭如何應對律師的詢問。

六、律師應該多瞭解些案例,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發佈的案例和本地的判例。中國雖然沒有判例法,但是最高法院的判例肯定會或多或少影響地方法院的法官對某些問題的認識。事先知道以前的的類

似案子法院如何判決,可以及時幫助律師調整辯護思路。

七、考慮到目前的司法環境,考慮到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的監督職能,一般不要奢望法院做無罪的判決,免得打擊律師的自信。如果堅信被告人無罪,最好將案件解決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我辦理的案件中,那些被告在律師幫助下獲得自由的案件中,沒有一件是宣判無罪的,無一例外是在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辦理成功的。

當然,不奢望法院做無罪的判決並不代表不可以做無罪的辯護,有時候,做為一種策略,也不妨做無罪的辯護,但是那樣做的前提,是作為辯護策略使用,而且,這種情況一般多發生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

八、如何對待當事人請客送禮疏通關係?如果當事人問到他認識某某領導或法官,是不是需要疏通關係,我一貫的做法是既不制止也不慫恿--------之所以不制止,是因為律師沒有義務制止,當事人自己願意疏通關係是他們自己的事,律師的職責只是依法為被告辯護。之所以不慫恿,是為了依法辯護並保護自己。

九、如何看待刑訊逼供?刑訊逼供的證據一般難以取得,所以一般情況下律師不要附和被告關於刑訊逼供的説法。正確的做法是從其他方面着手,從能否形成證據鏈的角度做文章。

十、法庭辯論階段需要注意的事項。法庭辯論階段,無論案情多麼簡

單,律師對這樣的案子多麼有經驗,一定要寫辯護詞,而且辯護詞不能三言兩語草草了事。拉長篇幅不是為了體現律師對案件的重視,而是為了達到渾水摸魚的效果。宣讀辯護詞時適當掌握速度,特別對於多人犯罪的案件,適當快一點。辯護觀點是用來打動法官的,不是説給公訴人聽的。庭後提交給法庭,法官能接受辯護觀點就是辯護最大的成功,至於公訴人,記不清你有幾個辯點,正好省缺他們一一反駁。司法實踐中,對於公訴人不反駁的辯護觀點,法庭一般情況下都會採信。

曾有一種説法,刑事辯護是律師工作的精華,是最能體現律師風采的。但現在隨着律師業務的發展,這種説法已有點過時,有很多律師也許一輩子不會承辦一件刑事案件。而且現在有很多律師不願意承辦刑事案件,不喜歡辦這種掙錢少風險大的案子。但我仍然醉心於刑事法庭上那種脣槍舌戰、酣暢淋漓的辯論,喜歡辦理刑事案。我想作為刑事辯護律師,在承辦每一起案件時都要謹慎,堅持依法辦案,並根據案情采取不同的策略,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護好自己,又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以上是自己的一點體會,希望與各位律師同仁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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