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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競聘上崗管理辦法(通用5篇)

專業技術競聘上崗管理辦法(通用5篇)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範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專業技術競聘上崗管理辦法(通用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專業技術競聘上崗管理辦法(通用5篇)

專業技術競聘上崗管理辦法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健全完善專業技術人員激勵競爭機制,充分發揮他們的主動性和創造性,為推動學校轉型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崗位競聘原則

1.按崗競聘,公正合理。專業技術人員在核定的專業技術大類崗位(不針對每類崗位的小等級)範圍內進行競聘,學校制定公平合理的競聘規則開展競聘工作。

2.平等競爭,優勝劣汰。嚴格執行競聘規則,對競聘者一視同仁。按照競聘考核結果進行專業技術職務正常聘任和升降聘任。

3.二級管理,責權統一。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競聘工作由學校統一領導,各學院、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具體落實競聘各項工作。學校與受聘者簽訂聘任合同,受聘者按照合同履行職責和享受權利。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學校在編在崗具有高校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專業技術工作的專、兼職人員(含享受中級職務待遇的碩士和享受副高職務待遇的博士)。

第四條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和職務升降競聘,以《銅仁學院專業技術人員業績積分量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核定的業績積分為主要依據,教師還要計入課堂教學質量評定積分。各二級學院、教輔部門聘任工作領導小組,以《管理辦法》為指導,結合本學院、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業績積分量化實施細則報學校審批,所制定的標準不能低於學校規定的標準,所核定的業績積分結果僅限於本學院、部門使用。

第五條從事和參與行政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個人年度考核合格且所在部門年度目標考核獲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除按規定計算業績積分外,行政管理工作折算為業績積分。

(一)以周為單位,按每學期20周進行折算,每週計分辦法如下:

(1)行政坐班專業技術人員:

副廳級幹部:11分

正處級幹部:10分

副處級幹部:9分

正科級幹部:8分

副科級幹部:7分

一般幹部:6分

(2)非行政坐班,但又參與了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教研室主任、班主任、支部委員、工會兼職幹部、外事聯絡員、學科帶頭人、專業帶頭人等),管理工作折算業績積分為1分。

(3)從事和參與行政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含處級幹部)同時屬於第(2)點所列人員之一的,可以累計1分;屬於其中之二的,累計0.5分;從第三個身份起不再計分。

(4)行政坐班的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學院、部門年度目標考核獲優秀等次的每週增加業績積分1分,獲達標等次的每週增加業績積分0.5分,獲不合格等次被列為整改單位的,按本條第(1)項規定積分的一半計業績積分。

(二)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如果承擔有科(教)研項目、社會服務項目,在不影響管理工作的情況下,所在學院、部門要給予支持。

第六條專業技術人員工齡每年記業績積分1分。

第七條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升降競聘工作在每年一月份進行;專業技術崗位競聘工作,在上級下達上一年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結果文件的當月進行。

第二章專業技術崗位競聘

第八條競聘崗位範圍包括教師系列專業技術崗位和其他系列專業技術崗位(包括圖書資料、實驗、工程、檔案、編輯出版、會計審計、醫療衞生、經濟、自然科學研究、社會科學研究、農業、統計、新聞、律師、翻譯等系列)。常規聘任人員數不得超過核定的崗位數。

第九條競聘辦法

(一)當符合某一等級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的競聘人員少於或等於實際崗位數時,學校全部予以聘用。符合崗位基本條件競聘人員多於崗位數且有空崗時,未被聘用到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的競聘人員,可以競聘空餘崗位。教師系列專業技術崗位競聘以競聘人員業績積分情況為聘任依據,其他系列專業技術崗位競聘以競聘人員年度考核情況和業績積分情況為聘任依據。

(二)競聘人員的業績積分按照《銅仁學院專業技術人員業績積分量化管理辦法》的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分類核定,人事部門最後核算總分。

(三)學校對競聘人員的業績積分總分,按專業技術職務系列和等級分類進行排名,學校根據排名從高到低進行聘任。

第十條工作程序

(一)申報初評:競聘人員本人提出申請報專業所屬的二級學院或部門,各學院、部門根據學校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申報人員進行評審提出初聘(初評)意見。

(二)學校審定:學校專業技術崗位競聘評審組,對各學院上報材料進行評審並報學校審定。

(三)崗位聘任:競聘評審結果經學校崗位聘任工作委員會批准後,學校予以正式聘任,由各二級學院、部門代表學校與受聘人員簽訂聘任合同書,從實際聘任之日起次月開始兑現相關待遇。

(四)不能競聘到相應崗位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待所競聘的崗位空缺時,按業績積分從高至低及時聘用。因專業技術職務升降而空出的崗位由學校統籌使用。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競聘資格:

(一)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

(二)違反師德師風行為的;

(三)受到校級及以上處分的;

(四)教學為主型教師課堂教學質量評定不合格的;

(五)有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不執行學校、學院和部門工作部署的。

第三章專業技術崗位升降競聘

第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低職高聘。

(一)具有中級及以上職務的專、兼職專業技術人員,在年度考核中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教輔等工作成績優異,且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聘任到高一級專業技術崗位:

1.崗位專業職責年度考核達A等;

2.學校核定的年度業績積分總分,位於同等級所有系列專業技術人員業績積分總分排名前二名,具有博士學位的必須排名第一;

3.無任何違規、違紀、違法和學術不端記錄,師德評價高;

(二)管理為主型教師如果要求低職高聘,必須以專任教師的身份進行考核並達到規定的條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獲低職高聘後,按所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標準進行考核。

(四)低職高聘審定程序。

1.申報初評:符合低職高聘條件的教師由專業所屬的二級學院以學校的規定條件為根據嚴格評審,提出初評意見報人事部門。

2.學校審定:學校專業技術崗位競聘評審組,對各學院上報材料進行評審,通過後報學校崗位聘任工作委員會審定。

3.崗位聘任:崗位聘任工作委員會批准後,學校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學校予以正式聘任,並從實際聘任之日起開始享受所聘任職務的待遇。

第十三條專業技術人員高職低聘。

(一)具有中級及以上職務的專、兼職專業技術人員,在年度考核中,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則聘任到低一級專業技術崗位:

1.業績積分排名屬於以下範圍的:

(1)二級學院的中級、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含本院行政兼職人員),在本院核定的同級人員業績積分總分排名中名列最後1名,學校將各學院最後1名再按學校的積分辦法核定積分並排名,名列最後30%的。

(2)學校黨政部門的中級、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在學校核定的同級人員業績積分總分排名中,名列最後3%範圍的。

(3)學校教輔部門的中級、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在教輔部門核定的同級人員業績積分總分排名中,名列最後3%範圍的。

(4)具有正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學校積分辦法進行排名名列最後3%範圍的。

(5)具有博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學校積分辦法進行排名名列最後3%範圍的。

2.年度崗位專業職責考核為D等或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

3.年內有一級教學事故一次或二級教學事故二次的。

4.師德考核不合格的。

5.違反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

(二)被高職低聘的專業技術人員次年參加低聘的專業技術職務類別考核,如果在考核中存在高職低聘情形,則聘任到更低一級的專業技術崗位。

(三)被高職低聘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次年年度考核中,如果參加原來專業技術職務類別考核,已不存在高職低聘的情形,則考核結束後恢復聘任到原來專業技術崗位。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而被高職低聘的,必須兩年後申請撤銷處分,經學校批准後方能聘任到原來專業技術崗位。

(四)女年滿53歲,男年滿58歲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列入業績積分排名和高職低聘的範圍。

(五)三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列入業績積分排名和高職低聘的範圍。

(六)個人當年年度考核獲優秀,或當年獲得校級及以上表彰的,不列入高職低聘的範圍。

(七)脱產攻讀博士碩士學位、經批准外出學習兩個月以上以及休產假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列入業績積分排名和高職低聘的範圍。病假兩個月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需本人申請並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書、病歷、治療證明等材料,經所在學院、部門同意,學校專業技術崗位競聘評審組認定,學校崗位聘任工作委員會研究批准,可以不列入業績積分排名和高職低聘的範圍。

(八)高職低聘審定程序。

1.初級審核:

(1)二級學院核定中級、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的業績積分並進行總分排名,確定最後1名中級、副高級職務人員名單報學校人事部門。

(2)教輔部門以圖書館牽頭的聘任工作領導小組,核定各等級專業技術人員業績積分並進行總分排名,按規定確定中級、副高級高職低聘初步人員名單報人事部門。

(3)人事部門核定黨政部門中級、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業績積分並進行總分排名,按規定確定高職低聘初步人員名單。

(4)人事部門對正高職務人員進行排名,按規定確定高職低聘初步人員名單。

(5)人事部門對博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排名,按規定確定高職低聘初步人員名單。

(6)人事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協助,核查崗位專業職責考核、教學事故認定、違紀處分情況,提出高職低聘名單。

2.學校審定:學校專業技術崗位競聘評審組,對各學院、人事部門上報的高職低聘人員的業績積分及初步意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後報學校崗位聘任工作委員會審定。

3.申訴複核:被高職低聘的教師如果對聘任結果不服,可以在5日之內向學校人事部門申訴,在受理申訴後7日內,學校專業技術崗位競聘評審組進行復核,學校崗位聘任工作委員會審定並作出最終決定。

4.崗位聘任:崗位聘任工作委員會批准後,學校正式予以高職低聘,並從實際聘任之日起按所聘任的職務落實待遇。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學校崗位聘任工作委員會負責專業技術崗位競聘的領導工作,各二級學院和部門的聘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部門的崗位競聘工作。

第十五條本辦法從發佈之日起執行,2020年初,學校按規定比例的1/3進行專業技術職務高職低聘。2021年初,學校按規定比例的2/3進行專業技術職務高職低聘。2022年初,學校按規定比例全面進行專業技術職務高職低聘。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學校人事處負責解釋,在執行過程中,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專業技術競聘上崗管理辦法2

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業單位內部選人用人機制,調動工作人員積極性,促進優秀人才脱穎而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xx〕28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成辦發〔20xx〕70號)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事業單位競聘上崗是指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在事業單位內部通過公開競爭產生崗位人選,並按規定的程序與其建立聘用關係的一種選拔聘用方式。

二、事業單位競聘上崗應堅持黨管幹部、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根據人社部門核准備案的崗位設置方案,在核定的各類別、各等級崗位數內,組織人員競聘上崗。

三、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列入事業編制管理範圍,且完成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的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及所屬在冊正式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產生,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的規定執行。

四、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實行競聘上崗:

(一)崗位出現空缺或新設崗位,擬從單位內部產生人選的;

(二)崗位聘用期滿,需要重新聘用的;

(三)事業單位實施崗位設置管理進行人員首次崗位聘用的;

(四)因機構編制調整或機構重組,崗位設置方案重新核准後,需要對工作人員進行重新定崗的;

(五)其他需要競聘上崗的。

五、下列情況不列為競聘上崗範圍:

(一)涉密崗位;

(二)屬於按條件申報的專業技術一級和二級崗位;

(三)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首次確定崗位的;

(四)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需要重新確定崗位的;

(五)不宜實行競聘上崗的其他情形。

六、事業單位聘用在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崗位的工作人員,競聘同類別崗位時,應符合國家、省和我市有關政策規定的各類各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和本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條件。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條件,不得低於政策規定的基本條件。

七、跨崗位類別競聘的任職條件。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以下跨崗位類別競聘的基本條件,制定本單位轉崗競聘的具體條件。

(一)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競聘管理崗位的基本條件:

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競聘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並在本單位工作滿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鄉鎮事業單位可以放寬到中專(中技、高中)。

工勤人員首次競聘管理崗位,原則上應距國家規定的工勤人員法定退休年齡10週年以上,且不得競聘擔負領導職責的管理崗位。其中,首次競聘正縣(處)級及以上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高等級一般不超過七級;競聘副縣(處)級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高等級一般不超過八級;競聘科級及以下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高等級一般不超過九級。

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競聘各等級管理崗位的基本任職年限為:

1.五級職員崗位:現聘專業技術四級以上崗位,或在專業技術五級崗位滿1年以上,或在專業技術六級崗位滿2年以上、或在專業技術七級崗位滿3年以上;

2.六級職員崗位:現聘專業技術七級以上崗位,或在專業技術八級崗位滿3年以上、或在專業技術九級崗位滿4年以上;

3.七級職員崗位:現聘專業技術八級以上崗位,或在專業技術九級崗位滿1年以上,或在專業技術十級崗位滿2年以上;或現聘工勤技能一級崗位,或在工勤技能二級崗位滿5年以上;

4.八級職員崗位:現聘專業技術十級以上崗位,或在專業技術十一級崗位滿2年以上,或在專業技術十二級崗位滿3年以上;或現聘工勤技能二級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三級崗位滿5年以上;

5.九級職員崗位:現聘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上崗位,或在專業技術十三級崗位滿3年以上;或現聘工勤技能三級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四級崗位滿5年以上;

6.十級職員崗位:現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現聘用工勤技能四級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五級崗位滿5年以上。

(二)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競聘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

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競聘專業技術崗位,一般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且*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競聘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准入資格。工勤人員首次競聘專業技術崗位,原則上應距國家規定的工勤人員法定退休年齡10週年以上。

八、事業單位競聘上崗的一般程序。

事業單位實施競聘上崗,一般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事業單位應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單位實際,成立競聘上崗工作組織,負責本單位競聘上崗的方案制定和組織實施。制定競聘上崗實施方案,內容應包括:組織領導、競聘崗位、競聘範圍、資格條件、方法步驟、時間安排、紀律要求等。競聘方案應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由主管部門核准後實施。

(二)公佈方案。事業單位通過一定方式公佈競聘上崗實施方案,確保職工充分了解競聘崗位的數量、職責、任職條件以及競聘上崗的程序、辦法等事項,同時做好宣傳發動工作,鼓勵職工積極參與競聘。

(三)公開報名。符合競聘崗位條件的人員,可採取個人自薦、羣眾舉薦、組織推薦或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方式報名。在同一次競聘上崗中,一般每人只參與一個崗位的競聘。

(四)資格審查。事業單位按照競聘上崗實施方案明確的競聘崗位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確定並公佈符合條件的競聘人選名單,公佈時間不少於3個工作日。

(五)綜合考評。依據競聘崗位的職責、要求和特點,事業單位可採取考試考核、述職答辯或綜合運用多種形式,對競聘人員履行職責必備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等進行綜合考評,並公佈綜合考評成績。涉及專業技術崗位的競聘,還可組織專業技術水平測評,測評不合格的原則上不得聘任。

(六)民主測評。事業單位在一定範圍內,組織單位職工對競聘人員進行民主測評,充分聽取羣眾意見,得不到多數人擁護的,原則上不能列入考察對象。參加民主測評的人數不少於本單位應參加測評總人數的80%。贊同票未達到參加測評總人數的50%以上者,不列入考察對象。

(七)組織考察。事業單位根據競聘人員資格審查、綜合考評情況以及民主測評的結果,擇優確定競聘崗位的考察對象並進行考察。

(八)確定擬聘人選。事業單位根據競聘上崗和考察結果,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擇優確定擬聘用人員,並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一般為5個工作日。

(九)辦理聘用手續。事業單位應在競聘上崗完成後的次月底前,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將聘用結果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同級人社部門審核確認。

競聘結束後,事業單位應按照聘用制度的有關規定,與聘用人員及時簽訂聘用合同書,並執行相應工資待遇。

九、事業單位競聘上崗的簡易程序。

競聘崗位報名人數不高於競聘崗位數、不涉及單位領導與非領導之間的同類同級崗位調整以及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新設或變更後需要對工作人員進行重新定崗的,可按照以下簡易程序進行:

事業單位對經資格審查符合崗位條件的競聘人員,在一定範圍內組織單位職工開展民主測評,並對贊同票過半的競聘人員進行組織考察。單位領導班子根據考察結果集體研究確定擬聘用人員,並在本單位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滿且單位職工無異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簽訂聘用合同。

十、組織領導和紀律監督。

(一)縣級以上人社部門負責本地區事業單位競聘上崗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競聘上崗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實施。

(二)競聘上崗綜合考評時,應成立考評委員會(小組),負責評分和評判工作。考評委員會(小組)一般由本單位領導、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幹部以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人數一般為7—9人。專業技術崗位實行競聘時,考評小組中有關專家的人數一般不低於50%。

(三)事業單位競聘上崗工作應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具體組織實施競聘上崗工作的單位領導及其他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並實行公務迴避制度。對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競聘上崗的,一經查實,由同級人社部門作出宣佈無效和責令糾正的處理決定,違反組織人事工作紀律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四)事業單位和競聘人員因競聘上崗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按照有關規定,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十一、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各區(市)縣、市級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十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有效期為5年。原市人事局《關於印發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有關配套文件的通知》(成人發〔20xx〕10號)中的《成都市事業單位競聘上崗暫行辦法》不再適用。

專業技術競聘上崗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事業單位內部選人用人機制,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工作,根據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xxx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試行辦法的通知》(xxx〔20xx〕xxx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是指事業單位內部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競爭擇優產生崗位人選的方法。

第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適用本細則。

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產生崗位人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的事業單位負責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競聘上崗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競聘上崗應當根據核准的崗位設置方案進行。

第六條競聘上崗應當以履行崗位職責能力為條件,採取適應單位以及崗位特點的辦法,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章競聘範圍

第七條事業單位組織競聘上崗應當在本單位範圍內進行。規模小、人員少、由主管部門集中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範圍內聯合組織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競聘上崗:

(一)事業單位新設崗位或出現崗位空缺,擬從單位內部產生人選;

(二)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併或者職能調整,須對人員進行重新定崗;

(三)聘用合同到期,需要對人員進行重新定崗;

(四)需要實行競聘上崗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下列情形不宜實行競聘上崗:

(一)確定不宜在單位內部公開信息的涉密崗位人選;

(二)確定專業技術一級崗位人選;

(三)聘用合同到期按規定續訂合同;

(四)根據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按規定調整崗位;

(五)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六)不宜實行競聘上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競聘條件

第十條參加競聘上崗的應當是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能等方面的資格條件;

(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四)上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

第十一條競聘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級職員的具體條件是:

(一)四級職員以上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條件執行;

(二)五級職員:在六級職員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在專業技術四級以上崗位工作,或者在專業技術五級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專業技術六級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專業技術七級崗位工作3年以上;

(三)六級職員:在七級職員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專業技術七級以上崗位工作,或者在專業技術八級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專業技術九級崗位工作4年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一級崗位工作3年以上;

(四)七級職員:在八級職員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專業技術八級以上崗位工作,或者在專業技術九級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專業技術十級崗位工作2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一級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級崗位工作5年以上;

(五)八級職員:在九級職員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專業技術十級以上崗位工作,或者在專業技術十一級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專業技術十二級崗位工作3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二級以上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級崗位工作5年以上;

(六)九級職員:在十級職員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上崗位工作,或者在專業技術十三級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三級以上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級崗位工作5年以上;

(七)十級職員:曾在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或者曾在工勤技能四

級以上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級崗位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二條競聘專業技術崗位,應當具備競聘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等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任職條件是:

(一)正高級一級、二級專業技術崗位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二)正高級三級專業技術崗位:在四級崗位工作滿3年,並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三)正高級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四)副高級五級專業技術崗位:在六級崗位工作滿3年,或在七級崗位工作滿6年,並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五)副高級六級專業技術崗位:在七級崗位工作滿3年,並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六)副高級七級專業技術崗位: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七)中級八級專業技術崗位:在九級崗位工作滿4年,或在十級崗位工作滿8年,並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八)中級九級專業技術崗位:在十級崗位工作滿4年,並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九)中級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十)初級十一級專業技術崗位:在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3年,並取得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

(十一)初級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取得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十二)員級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取得員級專業技術資格。

競聘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應當具備准入控制的職業資格。

原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人員競聘專業技術崗位的,須符合上述條件。

第十三條競聘工勤技能崗位,應當具備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各等級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是:

(一)一級工勤技能崗位:在本工種二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通過高級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二)二級工勤技能崗位:在本工種三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通過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三)三級工勤技能崗位:在本工種四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通過高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四)四級工勤技能崗位:在本工種五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通過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五)五級工勤技能崗位: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並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第四章競聘程序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應成立聘用工作機構,負責競聘上崗的組織實施。聘用工作機構一般由事業單位負責人員、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工作人員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參加。

在同一主管部門所屬範圍內,聯合組織競聘上崗的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專業技術競聘上崗管理辦法4

一、工作小組

1.組長:

2.副組長:

3.組員:

二、崗位設置

根據上級相關文件精神、實際在校生數、學校教師狀況及其它有關情況綜合分析,每學年初於8月中旬公佈學科教師崗位數。

三、競聘條件

1.本校正式在編在崗的教師。

2.熱愛教育事業,事業心、責任心強、為人師表。

3.能夠履行教師的崗位職責,服從學校的整體工作安排。

4.能完成學校交辦的其它教學方面的工作。

四、競聘程序

1.公佈崗位:公佈學科教師崗位數。

2.提交申請:教師提交崗位申請。

3.資格審查:對提交崗位申請的教師,工作小組對照相應崗位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4.綜合考核:工作小組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教師進行綜合考評,討論確定擬聘教師建議名單。

5.審核批准:工作小組將擬聘教師建議名單報校競聘上崗領導小組,審核確定擬聘教師名單。

6.任前公示:對擬聘教師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3--5個工作日。

7.公佈結果:公佈正式聘用教師名單。

8.正式聘任:簽訂聘任合同。

專業技術競聘上崗管理辦法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業單位內部選人用人機制,優化事業單位人才成長環境,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性,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競聘上崗是指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在事業單位內部通過公開競爭產生崗位人選,並按規定的程序與其建立聘用關係的一種選拔聘用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級機構編制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及所屬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產生,按照《四川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條事業單位競聘上崗應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根據人社部門核准備案的崗位設置方案,在核定的各類別、各等級崗位數內,依據崗位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組織人員競聘上崗。

第五條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事業單位競聘上崗工作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負責競聘上崗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實施。

第二章競聘範圍

第六條事業單位組織競聘上崗應當在本單位範圍內進行。規模小、人員少、由主管部門集中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範圍內聯合組織競聘上崗。

第七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實行競聘上崗:

(一)崗位出現空缺或新設崗位,擬從單位內部產生人選,且符合崗位條件的人選大於崗位數額的;

(二)崗位聘用期滿,有必要通過競聘確定崗位人選的;

(三)事業單位實施崗位設置管理進行人員首次崗位聘用的;

(四)因機構編制調整或機構重組,崗位設置方案重新核准後,需要對工作人員進行重新定崗的;

(五)其他需要競聘上崗的。

第八條下列情形不列入競聘上崗範圍:

(一)涉密崗位;

(二)屬於按條件申報的專業技術一級和二級崗位;

(三)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首次確定崗位的;

(四)聘用合同到期按規定續訂合同;

(五)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需要重新確定崗位的;

(六)不宜實行競聘上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競聘條件

第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同類別崗位時,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的各類各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和主管部門及事業單位制定的具體條件。主管部門及事業單位制定的具體條件,不得低於政策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競聘管理崗位的基本條件:

(一)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競聘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並在本單位工作滿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檔次。其中鄉鎮事業單位可以放寬到中專(中技、高中)。

(二)工勤人員首次競聘管理崗位,應距國家規定的工勤人員法定退休年齡10週年以上且不得競聘擔負領導職責的管理崗位。其中,首次競聘處級及以上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最高等級原則上不超過七級;競聘副處級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最高等級原則上不超過八級;競聘科級及以下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最高等級原則上不超過九級。

第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競聘各等級管理崗位的基本任職年限為:

(一)五級職員崗位:現聘專業技術四級以上崗位,或在專業技術五級崗位滿1年以上,或在專業技術六級崗位滿2年以上,或在專業技術七級崗位滿3年以上;

(二)六級職員崗位:現聘專業技術七級以上崗位,或在專業技術八級崗位滿3年以上,或在專業技術九級崗位滿4年以上;

(三)七級職員崗位:現聘專業技術八級以上崗位,或在專業技術九級崗位滿1年以上,或在專業技術十級崗位滿2年以上;或現聘工勤技能一級崗位,或在工勤技能二級崗位滿5年以上;

(四)八級職員崗位:現聘專業技術十級以上崗位,或在專業技術十一級崗位滿2年以上,或在專業技術十二級崗位滿3年以上;或現聘工勤技能二級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三級崗位滿5年以上;

(五)九級職員崗位:現聘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上崗位,或在專業技術十三級崗位滿3年以上;或現聘工勤技能三級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四級崗位滿5年以上;

(六)十級職員崗位:現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現聘用工勤技能四級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五級崗位滿5年以上。

第十二條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競聘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

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競聘專業技術崗位,一般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且近3年年度考核結果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檔次,首次聘用到相應層級最低等級崗位。原具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經歷的,在符合崗位條件的情況下,可聘用同一職務層級高於原聘崗位一個等級的專業技術崗位。其中,競聘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准入資格。工勤人員首次競聘專業技術崗位,應距國家規定的工勤人員法定退休年齡10週年以上。

第十三條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競聘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

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競聘工勤技能崗位,一般應具備相應工人技術等級證書,且近3年年度考核結果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檔次。

第四章競聘程序

第十四條競聘上崗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公佈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崗位待遇、考核獎懲、競聘方式等信息;

(三)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

(四)組織競聘;

(五)確定和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按程序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應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單位實際,成立競聘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競聘上崗的方案制定和組織實施。競聘工作領導小組由事業單位領導、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有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代表以及必要時所聘請的專家等組成。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制定的競聘上崗實施方案,內容應包括:組織領導、競聘崗位、競聘範圍、資格條件、方法步驟、時間安排、紀律監督等。競聘方案應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由主管部門核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符合競聘崗位條件的人員,可採取個人自薦、羣眾舉薦、組織推薦或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方式報名。在同一次競聘上崗中,一般每人只參與一個崗位的競聘。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按照競聘上崗實施方案明確的競聘崗位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確定並公示符合條件的競聘人選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3個工作日。競聘人員資格審查貫穿競聘上崗全過程。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根據競聘工作領導小組的崗位擬聘人選建議,集體研究確定崗位擬聘人選,並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不影響競聘結果的,按程序辦理聘用手續。

第五章競聘方式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選擇競聘上崗的方式,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綜合運用多種方式組織競聘。管理崗位的組織競聘一般按照考試考核、民主測評、組織考察等方式進行。專業技術崗位的組織競聘一般按照學術技術綜合評價、民主測評、組織考察等方式進行。工勤技能崗位的組織競聘一般按照技能水平綜合評價、民主測評、組織考察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下列情形可直接按照民主測評、組織考察的方式組織競聘:

(一)競聘普通工崗位和較低等級的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

(二)符合崗位條件的人選不高於擬競聘崗位數額的;

(三)不涉及單位領導與非領導之間的同類同級崗位調整的;

(四)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新設或變更後需要對工作人員進行重新定崗的。

第二十二條考試考核主要考察競聘人員對履行崗位職責應當具備的基本知識以及調研綜合、辦文辦事、文字表達能力等,可採取筆試、面試、演講、答辯等具體形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學術技術、技能水平綜合評價主要通過考察競聘人員學術技術或技能方面取得的成果、業績,以及職業道德操守,全面評價競聘人員的學術技術水平或技能水平。學術技術、技能水平綜合評價在事業單位競聘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綜合評價評委會組織實施,可採取答辯、評議、無記名投票等形式進行。綜合評價評委會一般由事業單位領導、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有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代表以及相關高層次專業技術、工勤技能人員組成,人數一般為7―9人。其中高層次專業技術、工勤技能等人員不低於總人數的50%。

第二十四條民主測評主要考察競聘人員的德才表現以及在羣眾中的認可度,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民主測評時參加民主測評的人數不少於本單位應參加測評總人數的三分之二,贊成意見得票未過半不得列入組織考察對象。

第二十五條組織考察由事業單位競聘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實施,綜合分析評價結果以及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結果,提出崗位擬聘人選建議。

第六章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競聘上崗實行迴避制度。

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近親屬關係的工作人員,不得競聘該單位的組織人事、財務審計、紀檢監察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

競聘工作組織成員、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外單位專家、本單位同行在組織實施競聘上崗時,涉及與本人有近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競聘結果公正的,應當迴避。

參加競聘上崗的人員或者參加競聘上崗工作的人員,有權要求涉及上述關係的人員迴避。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競聘上崗工作應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對競聘上崗組織實施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競聘結果不公平、不公正的,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宣佈聘用結果無效;違反幹部人事工作紀律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參加競聘人員存在違規違紀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由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取消其競聘資格或者宣佈聘用結果無效;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聘用結果被宣佈無效後,除受到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或者移送司法機關的情形外,相關人員應當返回原崗位工作;原工作崗位已聘用其他人員的,安排相同崗位等級的崗位。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各區(市)縣、市級各部門(市直屬事業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成都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暫行辦法》(成人社發〔20xx〕209號)不再適用。今後國家和省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有新規定的從其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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