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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傳統文化影響下的中國古代法律語言

論傳統文化影響下的中國古代法律語言

自20世紀70代年末我國的法律語言研究開展以來,大批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科學體系的專著、教材出版面世。如劉愫貞主編的《法律語言:立法與司法的藝術》,寧致遠、劉永章的《法律文書的語言運用》,許秋榮等人的《法律語言修辭》,餘致純主編的《法律語言學》,潘慶雲的《法律語言藝術》,王潔主編的《法律語言學教程》,華爾賡等人的《法律語言概念》,陳炯的《法律語言學概述》,李振宇的《法律語言學初探》,姜劍雲的《法律語言與言語研究》,彭京宜主編的《法律語用教程》等等。在大量法學著作裏也都用一定的篇幅論述了法律語言的問題,諸如吳大英、任允正的《比較立法學》,吳大英、劉瀚等人的《中國社會主義立法問題》,高銘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孕育與誕生的過程》,谷安樑主編的《立法學》等著作。

論傳統文化影響下的中國古代法律語言

且令人矚目的是:在20世紀西方學術界浩浩蕩蕩的“語言學轉向”思潮的影響下,國內法律語言學界也開始關注法律語言的研究轉向,專家學者們開始從不同角度研究法律語言。法律語言與哲學、法律語用學、法律語言邏輯學、法律語言修辭學、法律語言語音學、法律語言心理學、法律語言與文化、法律語言方言學、法律語言語義學等法律語言學理論研究以及法庭語言研究、法庭翻譯、專家作證、法律雙語和多語研究等法律語言語用研究,開拓了研究領域的深度和廣度。其中法律語言與法律文化研究成為關注的焦點之一。本文也試從文化角度淺談中國古代法律語言。

法律語言包括各種表述法律規範的立法語言和為訴訟活動、非訴訟的法律事務服務的司法語言。從性質上來説,一方面它從屬於法律。而法律實質上是一種文化的表現形式,與傳統、習慣等文化因素密切相關。埃爾曼認為“法律移植是將某些制度和規範從一種文化移至另一種文化。”法律文化依賴於一種久遠的歷史習慣和傳統,是一個民族長期的生活方式、宗教倫理、思維方式等的沉澱和凝結,具有極強的地域性、民族性,深深地融會於人們的觀念和意識中”,受民族文化的深層次的影響。法律語言正是這種法律文化的載體,因此法律語言是法律文化的重要構件,是法律文化賴以形成和傳承的形式與手段;同時,法律文化又是法律語言存在的背景條件,它無時無刻不對法律語言進行着滲透和控制。

另一方面,法律語言又受語言特性的制約。它是民族共同語在長期的法律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是服務於一切法律活動的,具有法律專業特色的語言。也可以説法律語言實際上是在行業上、專業上特殊的使用主體、特定的使用範圍以及特有的使用效果形成的民族共同語的變體——法律語言這種變體。因此法律語言作為共同語的一種特殊功能變體,就語言本體研究而言,又有語言學自身的制約要素,它本身並不具備完全獨立於母語的語言體系。它必須服從於母語、受制於母語。而語言是特定的.民族文化形式表達思想的工具,是特定的歷史文化產物,語言的文化性是語言與生俱來的一種屬性。語言學者認為語言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系統、文化系統,一種主宰人類發展模式和歷史背景差異的“看不見的手”。關於語言的文化意義德國哲學家萊布切尼茨曾雲:“語言是人類最古老的紀念碑”。

因此作為語言範疇裏的法律語言受傳統的社會文化的深刻影響和制約,形成了獨特的民族特色的法律語言。從這兩方面來説任何一種法律語言都是與社會文化分不開的。中國語境裏的古代法律語言與世界其他民族法律語言不盡相同。它是受中國文化思想的影響而形成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語言,而且這種特色也深刻地影響着我國現代的法律語言。

首先,對中國法律語言產生深遠影響的文化因素即中國古代社會制度、思維模式等文化傳統。從古至今中國“天人合一”的哲學理念,滲透到社會各個方面。人與自然、個人與社會和諧地統一的這種哲學理念,體現到社會制度上就是重整體而輕個體的思想。在以“禮”為綱,講究自然血親的宗法社會的中國,君主思想占主導地位,“君君臣臣”,江山社稷即國家,“國”即“君”即“家”。因此國君的聖旨、官方的命令就是國家的法律,個體須無條件服從,形成一種“家國不分”、“禮法並用”、“重義輕利”等義務本位的宗法制模式。這種政令合一的官本位思想使訴訟活動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保障,而只能靠“明君”、“青天老爺”——清官廉官的出現,導致法律的伸縮空間很大。因此在這種文化的影響下,法律語言運用上表現出用詞簡約、表達空泛、指示模糊的傾向,以我國早期一部很有代表性的刑書《呂刑》中的一段為例説明:

“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於五刑。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五過之疵,唯官,唯反,唯內,唯貨,唯來。其罪惟均,其審克之。”

這段引文句子形式是四字句,之間沒有關聯詞語,僅憑內在語義聯繫,此種句法稱為表達中的意合現象。當然這也是和中國傳統文化中的重歸納而輕分析的思維方式分不開的。這種思維方式反映在語言上也是簡約、經濟。漢語用關鍵性詞語去負載全句的意義,把非關鍵性詞語去掉,而把整句濃縮成四字語來表義。四字句具有短促明快、靈活多變、表現力強、言簡意賅、含義豐贍的特點,用在文學語言裏使文學形象產生簡約、內涵豐富的特點,用在法律語言裏不僅使法律表述具有極強的彈性,而且這種嚴整的四字格

還顯示出“王命”不可違、法律不可疑的威嚴來。因此這種表達方式非常普遍地存在古代法律語言裏。《呂刑》的四字語對後世法律語言影響極其深遠,這種影響不僅在四字格這種句形上,更重要的是這種形式所藴含的內涵成為後世法律語言運用的一種境界追求。例如: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曾鞏在《南齊書日錄序》中説:“號令之所布,法度之所設,其言至約,其體至備,以為治天下之具。”法律語言必須“至約”,凝鍊簡明,有以簡馭繁的語言運用能力。至今,傳統文化影響下的法律語言簡約、模糊的風格仍影響着現代的法律語言。例如,我國立法以簡約為上的傳統和立法“宜粗不宜細”基本方針的影響,使我國刑法中出現了一些非邏輯、模糊性的現象。可以説具有準確精煉莊重的規範化要求的現代法律語言,也是精確與模糊矛盾地並存着。與中國法律語言相比,西方文化影響下形成的西方語言大多是曲折語,其特點是嚴謹,表現為主語與謂語,形容詞修飾語與中心語的結合要求一致嚴格的關係,動詞對它所支配的賓語也有特定一致的要求。正是這種形式,使得西方語言在表述嚴謹、複雜的法律內容的時候得心應手。而中國法律語言在這方面則有些距離。

其次,在談法律語言問題時,不能不探討漢字對它的巨大影響。作為漢語最基本單位的漢字是中國傳統文化的載體,也是法律語言的物質載體。它以音形義兼記的方式存在,是當今世界獨一無二的具有表音和表意功能的文字,表達詞義簡潔、構詞靈活,其字形能引起人們的想象和聯想。因此由這種漢字構成的漢語形成了語義意合特質以及模糊表達等規制,合生出“文約而事豐”的文風。這種文風正與上述傳統哲學思想形成的文風吻合。

再次,在傳統文化影響下產生一批獨特的法律詞彙和概念術語。中國古代君權至上,君權代表國家的意志,“權”即“法”,從戰國李悝著《法經》以來,便民刑不分、諸法合體。而實際上,在國人眼中,“刑法之源本乎禮教”,“實為數千年相傳之國粹,立國之大本”,把法視同為刑,“法”即“刑”,“刑”即“法”。中國古代的法治其實就是一種“刑治”。法律是以“禁令、刑罰、命令”形式出現和存在的,所以一種“殺伐”之氣時常流露在法律語言中,形成獨特的法律詞彙和概念術語,而且表現這種“殺伐”的中國法律語言,也總是凸顯出一種高昂的“政治熱情”:律、令、科、比、五刑、五聽、獄、判、囹圄、錄囚、八議、城旦、鬼薪、凌遲、車裂、腰斬等概念記錄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固有的特徵。潘慶雲認為“漢語法律詞彙發展的過程是舊質要素不斷消亡和新質要素不斷產生的過程,是一個新陳代謝的過程”。隨着法律制度的演變,法律舊詞語如:“昏”“墨”“廷杖”“車裂”“流”等逐漸被淘汰消亡,新的詞語逐漸產生,但現代法律語言詞庫裏仍有一些法律詞語保留着其舊有的含義和色彩。如:古代多指“獄訟”“訟案”的“獄”,現代法律語言中仍存在,指稱“監獄”。

總之,傳統文化孕育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古代法律語言。雖然隨着時代的變化、傳統文化的衍變,我國現代法律語言與古代法律語言相比有了巨大變化,而且我國現代法律語言在中外法律文化的交流與碰撞中實現了它的現代化。但這並不意味着現代法律語言就和古代法律語言完全斷裂。一種傳統文化,總是一種現代文化的歷史淵源,而現代文化也總是傳統文化的歷史延伸,法律語言及法律文化是一個國家或民族經歷了若干年漫長歲月積累而成的文化成果。研究現代法律語言離不開與傳統法律語言及法律文化的千絲萬縷的聯繫,還需要更深入地進行研究。

標籤: 語言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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