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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解讀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解讀

2016年5月1日正式實施了《司法鑑定程序通則》,關於這個2016年司法鑑定程序通則,你要知道什麼?聘才小編在本文整理總結了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的幾個問題,歡迎閲讀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解讀

新《司法鑑定程序通則》明確了司法鑑定的特性:

1、司法鑑定啟動程序的法定性:司法鑑定僅發生於訴訟活動中,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修訂版《通則》第二條、第十一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之規定,已顯然明確了司法鑑定程序只能由辦案機關委託而發動,將來司法鑑定機構恐不再受理司法機關以外的鑑定委託。辦案機關指的是辦理訴訟案件的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和審判機關。

2、待解決問題的專門性:是針對已進入訴訟程序後所涉及到的專門性問題,這體現在修訂版《通則》第二條前半句。前言的“已進入訴訟程序”,在民事訴訟中,包括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也包括法院接受起訴材料後未正式受理之前,即先行啟動鑑定程序,待鑑定意見出具後再正式受理案件之情形。

3、司法鑑定意見的輔助性,這一點是司法鑑定的本質所決定的。

鑑定審查材料的'規定有變化:

1、舊版規定:根據2007版《通則》,鑑定機構對送檢的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有審查義務。實踐中,對鑑定材料真實性有異議的,有的法院會將此問題一併提交鑑定機構審查判斷。

2、新版規定:修訂版《通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改變了鑑定機構以前所擔當的這一司法審查角色。

根據這一新的規定,鑑定受理前後,如果當事人一方對鑑材真實性、合法性提出異議的,鑑定機構應將該問題交由委託的辦案機關處理,待辦案機關出具明確意見後,再行決定受理或終止與否。

司法鑑定內部監督機制完善

1、舊版規定:司法鑑定事項完成後,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鑑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採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情況進行復核。實踐中,做法不一,有的鑑定意見書上覆核人簽名,有的則沒有。

2、新版規定:修訂版《通則》第三十五條則規定,“司法鑑定人完成鑑定後,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鑑定程序和鑑定意見進行復核;對於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鑑定的鑑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

“複核人員完成複核後,應當提出複核意見並簽名,存入鑑定檔案。”

相比,修訂版《通則》施行後,複核是必經程序,複核人必須在鑑定意見書上提出複核意見並簽名,否則就會導致鑑定意見的效力因欠缺這一必要程序而受到重大影響,甚而無效。

重新鑑定的流程更加規範

1、重新鑑定時,另行委託鑑定機構是原則,仍委託原機構是例外。

2、接受委託的重新鑑定機構的資質應當不低於原司法鑑定機構。

3、負責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4、重新鑑定的複核程序中,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為其指導原則,但不是必須。

增加了鑑定意見書的補正規則

規則1:補正限於下列情形之一者:(1)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2)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製作要求的;(3)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鑑定意見的。

規則2:原鑑定意見書上為補正是原則,另行出具補正書是例外。且也應當有一名以上鑑定人在補正處簽名。

規則3:補正不得改變鑑定意見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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