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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合同範文合集五篇

商品房預售合同範文合集五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預售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商品房預售合同範文合集五篇

商品房預售合同 篇1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合同

在合同法中,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為了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的合同。預約合同與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在成立之時;房屋並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帶有“預售”的字樣,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絕不是預約合同。因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售方與預購方關於房屋的坐落與面積、價款的交付方式與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質量、違約責任等都有明確的規定,雙方無須將來另行訂立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規定直接履行,並辦理房屋產權過户登記手續,達到雙方的交易目的。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長。但將商品房預售合同稱之為期貨買賣合同是錯誤的。所謂期貨買賣合同,是指期貨交易所為進行期貨交易而制訂的統一規定商品的等級或證券的種類和數量、交貨期限和地點等的合同,通常採用“標準合同”形式。期貨買賣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徵:

(1)期貨買賣的標的物的價格不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是在期貨交易所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而確定的;

(2)期貨買賣的標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貨物;

(3)期貨買賣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而不在於獲取現實的貨物,所以,在期貨買賣中,極少有進行實物交割的

(4)期貨買賣的商品必須具備數量大、價格波動大、便於儲存、易於標準化等條件,如糧食、石油、鋼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價格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明確的,而不是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確定的;

第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在於獲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的功能;第四,由於房屋的面積、坐落、單元等方面存在着諸多的差別,不具有標準化的特徵,所以在國際慣例上,房屋不是期貨交易的商品,不能用於期貨交易。

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明確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變相的期貨交易,以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來作為合同效力開始或終止根據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開始的根據,則該期限為延緩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終止的根據,則該期限為解除期限。在附延緩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但沒有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也都沒有權利請求對方履行義務。只是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才開始履行義務;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僅已經成立,而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已經開始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不再履行義務,合同終止。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雙方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這裏確實存在一定的“期限”,但這種期限絕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為:

其一,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不僅已經成立,而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終止效力,雙方應當解除合同。這樣,作為預購方就不能取得約定的房屋。顯然,這與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是相違背的;

其二,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緩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這樣,作為預售方就不能要求預購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顯然,這也不符合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要求。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不是附期限的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種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時間。

(四)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於多數情況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價款,這種作法類似於分期付款買賣,但它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必須交付給買受方,這樣才能實現買受方的經濟目的。可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現實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作為標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買受方在接受標的物後,尚有二期以上的價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價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價款。前者是在取得標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後者是在取得標的物後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功能在於出賣方向買受方融資,以滿足買受方資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功能在於買受方向出賣方融資,以滿足出賣方資金不足的需要。

綜上所述,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買賣合同、期貨買賣合同、附期限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如果從法律上為商品房預售合同定性,則商品房預售合同屬於遠期交貨合同。所謂遠期交貨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間內交貨的合同。這類買賣合同僅是在交貨期限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有所區別,而在合同的訂立、貨物價格的確定、履行地點等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沒有任何差別。當事人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交貨,否則即應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預售合同 篇2

出售方: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購買方:_________(乙方)

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國籍: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_________土地管理條例》和《_________商品房產管理規定》制定。

第一條 甲方經市府國土局批准,取得位於_________市_________用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

地塊編號:_________使用年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系定名為_________,由甲方預售。

第二條 乙方自願向甲方定購上述樓宇的第_________幢_________號(第_________層)。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土地面積/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攤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攤___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條 甲方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過_____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須憑_____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訂購之樓宇售價為:_________單價_________元/平方米,總金額幣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萬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銀行:_________;帳户名稱: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見附表一)。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如逾期_____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

第六條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日期交付給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計算付款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 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_________市建築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並負責保修半年,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後甲方應將已付款項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內退回乙方。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樓宇交付使用並付清樓款後,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書》,經市政府主管部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發給《房地產權證》,乙方才能獲得房地產權。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連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條 乙方所購樓宇只作_________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和用途,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宇所佔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預售的樓宇,乙方不許轉讓、抵押,否則,違反市府有關規定,後果自負。

第十一條 後面的附表一、二均為本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應提請_________市仲裁機關仲裁或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房地產審判庭裁決。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公證機關、房地產權登記機關各一份。

出售方(蓋章):_________ 購買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表一: 建築期購樓分期付款:

一、第一次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萬元)

二、第二次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萬元)

三、其餘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萬元)

附表二: 本合同售價中已包括的主要項目(略)

商品房預售合同 篇3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概述

(一)商品房預售的概念

商品房預售也稱房屋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約定,由購房者交付定金或預付款,而在未來一定日期擁有現房的房產交易行為,其實質是房屋期貨買賣,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一張期貨合約,其與成品房買賣已成為我國房地產市場銷售的兩種主要方式。

商品房預售最早由香港立信置業公司使用,後來被各國房地產公司效仿。此後,我國的房地產銷售中,也引入了商品房預售的形式,並制定相應的法律來對其進行規範、調整,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物權法》等。

二、關於我國商品房預售合同效力的問題

(一)未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無效的預售合同效力

商品房進行預售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預售方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預售登記,取得預售許可證。無預售許可證的合同不屬於完整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缺陷。

房地產開發商進行商品房預售時應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是取締性規定的內容。商品房預售者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預售的合同可以被認為是有效合同;相反,在商品房預購者明知商品房預購方未取得商品房預購合同的情況下籤訂預購合同的,合同無效。預售方明知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故意隱瞞事實而與預購者進行合同的簽訂,該合同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也可能存在房開商主體資格的不合格、商品房存在物和權利的瑕疵以及一方通過欺詐、脅迫、趁人之危而簽訂的合同。

(二)商品房預售款收取的法律程序保障問題

我國沒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來維護商品房預售的合法秩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收費秩序僅做框架性規定,具體的收費細則仍沒有明確,導致我國當前為商品房預售款收取沒有嚴格的程序進行保障。預購方和預售方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時地位的不平等,導致預購方的權利得不到及時的保障,而預售方憑藉自身的優勢,也容易使預購方遭受損失。例如:預售方在同預購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合同履行期限,但在實際履行中會延遲交付商品房,造成違約,由於沒有相關法律的保障,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約定可能使預購方承擔不必要的損失,而對於預售方來説,簡單的象徵性的懲罰不足以對預購方進行懲罰。再加上我國法律允許利用在開發的土地進行抵押,在預售方難以償付相應貸款時,銀行便要收回相應在開發土地,這便使預購方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對於商品房預售合同完善的建議

(一)確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值取向

確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值取向,不僅可以更好的保護預購者的合法權益,避免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行政管理傾向。為了更好的確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值取向,預購方在與預售方在簽訂合同之時,需要明確預售方是否具備相關資質,是否擁有相關證書。在預售方通過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等方式來同預購方簽訂合同的,預售方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申請撤銷合同或者認定合同無效,並要求預售方雙倍返還購房款。在預售方無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明的情況下,同樣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雙倍購房款。此類對於無預售許可證的預售合同的司法救濟,可以有效維護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弱勢羣體---預購方,幫助其很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免受相關的利益侵害。此種做法可以在避免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的價值僅限於行政登記之外,有效的維護弱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二)完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法律保障

對於開發商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來同預購方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容易造成預購者的損失,並且僅僅根據合同的條款對開發商進行懲處,遠遠起不到對開發商進行限制的作用。因此,完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法律保障,可以從制度層面解決相關問題,維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在房開商做出如下行為時,預購者在以下條件下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低於一倍已付房款的價格: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解釋》的此項規定旨在保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合同的無效和撤銷導致的實際利益的損失。但在實踐中,一倍的預購賠償可能不能完全彌補預購方的損失,例如,隨着物價的上漲,20xx購買的房屋,到20xx年的價格上漲的不只是一倍,特別是北上廣地區。在此情況下,開發商若因房產被抵押而使預購者不能按照合同取得房產,損失的利益可能不止預購款的一倍。因此,要維護商品房預購方的合法權益,還要繼續加強完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1]石玉萍。淺議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的效力---以保護弱勢預購人利益為視角[J].法制與社會,20xx(10)。

[2]劉子華。論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的法律效力---兼評預售商品房權屬以預售登記為準之規定[J].中國仲裁,20xx(12)。

商品房預售合同 篇4

出售方:(甲方)

地址: 電話:

購買方:(乙方)

姓名: 性別: 出生: 年 月 日

國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制定。

第一條 甲方經市府國土局批准,取得位於深圳市 用地面積 的土地使用權。

地塊編號: 使用年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系定名為 ,由甲方預售。

第二條 乙方自願向甲方定購上述樓宇的第 幢 號(第 層)。建築面積 ,土地面積/(其中:基底分攤 、公用分攤 、其它 )。

 第三條 甲方定於 年 月 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過 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須憑深圳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訂購之樓宇售價為: 單價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十 萬 千 百 十 元整(小寫 萬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銀行:

帳户名稱:

分期(一次)付款(見附表一)。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

第六條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日期交付給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計算付款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 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深圳市建築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並負責保修半年,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後甲方應將已付款項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內退回乙方。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樓宇交付使用並付清樓款後,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書》,經市府主管部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發給《房地產權證》,乙方才能獲得房地產權。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連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條 乙方所購樓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和用途,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宇所佔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預售的樓宇,乙方不許轉讓、抵押,否則,違反市府有關規定,後果自負。

第十一條 後面的附表一、二均為本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應提請深圳市仲裁機關仲裁或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房地產審判庭裁決。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公證機關、房地產權登記機關各一份。

出售方: 購買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商品房預售合同 篇5

1、支付購房款

支付購房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應當依約定得數額支付房款,並按約定的時間和地點支付。這是買受人最基本的`義務,也是其獲得預售的商品房所必須支付的對價。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在出賣人營業地支付。對支付的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時間支付。買受人支付購房款的方式和數額,應當依據預售合同的約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分批支付。

2、驗收預售的商品房,要求賣方辦理房屋產權證書

預售的商品房建成後,出賣人應當通知買受人接受房屋,買受人在收到驗收通知後,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有關機構對房屋進行驗收,確認房屋面積質量是否符合約定,房屋附屬設施是否俱全。驗收合格後,可要求賣方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辦理過户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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