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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購置合同

設備購置合同

甲方:新泰市海洋釀造食品有限公司

設備購置合同

乙方:北京靜鑫通茂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日期: 20XX 年 12 月 1 日

合 同

簽訂地點:北京市

簽訂時間: 20XX年8月10日

甲方:新泰市海洋釀造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靜鑫通茂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為維護甲乙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嚴格執行。

  一、 設備清單

設備名稱調味品生產線設備

數 量139單 位台單價¥60萬

總 價¥8340萬大 寫捌仟叁佰肆拾萬元整

供貨時間在乙方收到甲方設備預付款後 30 個工作日內

  二、交貨地點: 新泰市海洋釀造食品有限公司

 三、運輸方式: 汽車運輸 ,費用乙方負擔。

四、驗收標準:按國家及行業標準驗收

 五、結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生效後,預付合同額 30 %,發貨前再付合同額30%,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後再付30 %,10%餘款在質保期滿後結清,付款達全額90%時,乙方開具全額增值税發票(17%)。

 六、違約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款執行。

七、解決合同糾紛方式:1、友好協商;2、如協商不成,由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項 目甲 方乙 方

 單位名稱新泰市海洋釀造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靜鑫通茂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新泰市宮裏鎮工業園區北京市大興區魏善莊北窯地

代 表李海王強

電 話1356175392713261387828

傳 真0538-7223295010-87607599

 開户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

 帳 號62284802727416741186228480051420343215

  合同附件(一)

  合同細則

 甲方:新泰市海洋釀造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靜鑫通茂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甲方訂購乙方設備 調味品生產線設備 ,經雙方商定訂立如下條款,作為合同附件。

一、合同設備交貨地點為甲方工廠內落地,此過程產生的全部費用乙方負責,甲方可做協助工作。甲方負責設備就位後通知乙方派技術人員進行調試,乙方須遵守甲方的通知時間;如拖延,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負責。乙方調試設備時,甲方予以積極配合。

二、交貨日期:乙方將合同設備運至甲方工廠落地後,方為設備交貨日期。

三、甲方提取合同設備時,應檢查合同設備外箱包裝情況。合同設備外箱包裝無損,方可提貨,如合同設備外箱包裝受損或發現合同設備包裝箱件數不符,應在2 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辦理合同設備遇險索賠手續。

四、甲方對提取合同設備:1、甲乙雙方共同開箱確認。2、如乙方不能到現場與甲方共同開箱確認,由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委託甲方進行開箱確認。

五、甲方對乙方交付的`合同設備,均應妥善接收並保管。對誤發或多發的貨物,甲方應負責妥善保管,並及時通知乙方,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標籤: 購置 合同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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