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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的合同

監理的合同

監理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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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的合同

監理的合同 1

合同編號:

甲方:廣州市偉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廣州市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同意於20xx年9月 日簽訂的廣州偉騰黃邊商住樓基坑石方爆破工程《安全監理合同》(合同編號:),僅用於向公安部門辦理爆破相關手續,因上述合同產生的任何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甲乙雙方之間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該合同自簽訂之日起,自行終止、作廢。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日期:20xx年9月日 日期:20xx年9月 日

監理的合同 2

委託人:

監理人:

合同編號:

合同名稱:___(簡稱委託人),委託(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工程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

2.工程地點:___

3.工程等別(級):____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

二、監理範圍

1、監理項目名稱: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

3、監理項目投資:

三、監理內容、期限

1、監理服務內容: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四、監理服務酬金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大寫)___元,由委託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監理大綱;

5、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七、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兩份,委託人執壹份,監理人執壹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名)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簽名)

單位地址:

XX編碼:_______

電話:_

電子信箱:

傳真: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單位地址:_____市江蘇路11號附1號XX

編碼:850000

電話:

電子信箱:

傳真:

開户銀行:

賬號:

監理的合同 3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總投資;監理範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各執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

監理單位:(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籤於___

____年__月__日籤於___

監理的合同 4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方),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第三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條 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___元,由發包方按本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方結算支付。

第五條 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合同條款

五、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六、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 通知與聯繫

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繫並通知監理方。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方。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説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説明。

 第八條 監理方的義務和責任

1.監理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方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方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方人員的名單、簡歷。

2.監理方應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範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方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方,編制監理細則,並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3.在監理期限內,監理方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方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方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方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方備案。

4.監理方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5.在監理期間,監理方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髮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監理方人員不得受僱於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現場監理方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7.監理方人員必須採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8.監理方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9.監理方所使用的發包方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於發包方。在本合同終止後,應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發包方同意,監理方和所有監理方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並應妥善作好發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方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方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12.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13.監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14.監理方對承包方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發包方的義務和責任

1.發包方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2.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3.發包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方。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方未收到發包方的書面決定,監理方可認為發包方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4.發包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方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方。

5.發包方應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

6.如雙方約定,發包方免費向監理方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方的成員並接受監理方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7.發包方應當維護監理方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方監理業務的開展。

8.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方應接受監理方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並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儘快簽訂補充協議。

9.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監理方的權利

1.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2.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3.協助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4.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方審核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6.按照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範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7.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

8.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係的主持權。

9.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佈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徵得發包方同意。

10.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方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11.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12.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籤認權。

13.對承包方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14.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15.有權要求承包方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16.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擔。

第十一條 發包方的權利

1.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2.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3.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4.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5.監理方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方同意,並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方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6.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二條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監理方根據發包方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發包方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發包方對監理方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方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約定支付。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四條 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發包方可視監理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六條 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於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於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9.獎罰

(1)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2)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並且立賬備查。

第十七條 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發包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監理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八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閲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監理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監理的合同 5

委託方:(簡稱甲方)

受託方:(簡稱乙方)

鑑於乙方是依法成立,具有監理 級資質並在土建施工、建築安裝、配套管網以及園林景觀等方面,具有雄厚技術實力和豐富監理經驗的綜合性工程監理公司,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工程的具體情況,在雙方於年月日達成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備案合同)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補充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之處,以本補充合同為準。

一、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建築面積:

二、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一)適用法律、法規:

1、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2、天津市有關法規、規章;;

3、其它有效的政策性文件。

(二)適用的監理依據:

1、國家、天津市制定的有關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xx);

2、國家頒佈的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有關的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及有關的技術規範、規程、設計條件;

3、與項目有關的各種報批手續及技術資料;

4、委託人與監理方簽訂的合同及有關與第三方簽訂的各種合同;

5、委託人與監理方以及有關第三方的書面文件和信息。

三、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一)監理範圍:樁基工程、土方工程、支護降水工程、室外管網、土建、給排水、電氣、弱電、通風排煙、採暖、智能化、消防、景觀、精裝修等施工階段的全過程監理及施工圖所包括的其他內容並協助委託人進行工程預決算工作。

(二)監理工作內容:

1、質量控制;

2、進度控制;

3、投資控制;

4、安全及現場文明施工控制;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現場的工作關係組織協調;

8、組織圖紙會審,對圖紙設計提出可行性建議;

9、協助委託人進行施工合同及其它合作單位談判及審核。

(三)監理人有義務協助委託人完成以下工作:

1、 該工程的有關報批手續;

2、 當地有關關係的協調;

3、 各項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的辦理。

四、監理報酬:

(一)本項目監理費為一次性包死價人民幣¥ 元( 大寫: 元);

(二)合同簽訂生效後兩日內,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支付履約保證金¥ 元(大寫: 元)

(三)支付方式:

基礎筏板混凝土澆注完畢初驗合格並經甲方認可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2.2萬元監理費; 出0.000驗收合格並經甲方認可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6.6萬元監理費;主體15層施工完畢初驗合格並經甲方認可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6.6萬元監理費;主體封頂初驗合格並經委託人認可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總合同價款的8.8萬元監理費;裝修及安裝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並經甲方認可後,向乙方支付6.6萬元監理費; 竣工驗收通過並備案完成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6.6萬元監理費,如無任何違約責任發生7日內無息退還乙方伍萬元(¥50000.00)的履約保證金; 室外及景觀工程完工並且總承包單位工程決算完成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4.4萬元;剩餘2.2萬元作為監理保修期費用,自竣工驗收通過一年後如無任何違約責任發生7日內全額支付。

4、以上付款甲方有權優先選擇網銀的方式進行支付,如網銀支付遇到障礙,可選取銀行劃款或電匯的方式進行支付。乙方確認的收款賬號信息如下:

乙方開户銀行名稱:

乙方賬户名稱:

乙方開户銀行行號:

乙方賬號:

若乙方變更上述賬户信息的,應至少於甲方付款日的5個工作日之前書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則由此引起的乙方未收到或未按時收到相應款項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補充約定:

(一)乙方必須按照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人員組建監理部,在監理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換監理人員,如若發現每更換一人,乙方需向委託人支付5000元作為違約金,總監理工程師及總監代表每更換一人,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0元作為違約金,同時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二)對於甲方認為不服從管理、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乙方應在3日內將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員更換完畢,替換人員應當同時到崗,且必須保證替換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水平不低於退場人員,如乙方違反本條約定,則每逾期一天應承擔200元的違約責任。

(三)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每週到現場工作時間不得低於5個工作日,且每次到場應當簽到,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在接到甲方電話通知後的2個小時內趕到,總監代表每週到現場工作時間不低於6個工作日,總監及總監代表要保證24小時聯絡暢通。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甲方認可的每個階段人員配備方案(乙方進場前提交委託人並經審核批准)為考核依據,保證該階段到崗人員每人每週工作時間不低於6個工作日,乙方在休息日或節假日合理安排休息時間,不得出現2人以上同時休息的情況(如遇特殊情況需經甲方常駐代表同意)。每階段監理人員不得在其他工程項目從事監理工作,總監不得同時監理二個以上(含二個)的工程項目。

(四)甲方有權對派駐工地現場的監理人員進行考勤管理,按照甲方工程部現場管理細則進行管理,出勤少於規定天數的,每人次罰款200元,夜班脱崗缺勤的每次罰款500元。

(五)乙方委派的人員應當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制度,相應的處罰規定構成乙方的違約責任。

(六)乙方應當確保本工程監理部所有監理人員的公正、獨立、廉潔,嚴禁對施工單位及其它參建單位進行吃、拿、卡、要,如有違反,甲方除勒令乙方立即更換違規人員外,將視情節輕重核減監理人監理費用1000~10000元,直至解除監理合同,觸犯法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乙方對派出的所有監理人員的行為負責,如因任何監理人員的失職、失誤及其他行為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均由監理人承擔責任。

(八)所有施工單位上報的資料未經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審核簽字不得上報甲方。

(九)對於乙方向施工單位下達的重大決定(如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及獎罰決定等)必須經甲方同意方可下達。

(十)乙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派駐本工地監理人員的人身安全,監理人員在本工地發生的任何人身傷亡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甲方每次抽查監理人的資料必須完整,如發現缺項的,每次罰款200元。

六、甲方責任:

(一)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提供辦公用房及桌椅,資料櫃1個,電話1部,電話費用每月限額報銷150元。

(二)甲方做出的相關指示及指令應以書面形式下發,對於乙方提交的應當由甲方做出決定的事宜,甲方應在 五 日內給予答覆。

(三)甲方更換現場的常駐代表及專業工程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

七、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針對重大違約行為守約方並有權解除合同。

(二)違約金不足損失的應當補足守約方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損失、間接 損失、對第三人的責任、尋找替代方的損失、處理爭議的交通通訊人工、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等。

(三)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或竣工後提供的監理資料不及時、不齊全完備, 甲方有權自行扣履約保證金作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違約金。

(四)乙方監理人員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税)];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税金)乙方因失職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按直接經濟損失向委託人支付賠償金。

八、其它約定:

(一)未經加蓋甲方公章,任何人員的行為或表示均對甲方不產生約束力。

(二)本合同任何內容均不適用默認條款,一切行為均需明示做出,本條款 之前的任何默認條款均告作廢。

(三)關於本合同的通知均可按照合同載明地址送達,任一方變更地址應當 通知對方,否則按照原地址寄出後3日即視為送達。

(四)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監理方監理費用及保證金,應承擔違 約責任。如因客觀原因甲方未按時支付監理費用及保證金,甲方應及時通知監理方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五)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服務時間延長均不計取附加及額外工作報酬(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儘可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解決糾紛的方式

如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儘可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理的合同 6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與監理方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方委託監理方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 信息系統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信息系統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信息系統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本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於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 本合同標準條件(第二部分);

2. 本合同專用條件(第三部分);

3. 本合同附加合同條款(第四部分);

4. 實施監理方案和內容(第五部分);

5. 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方向委託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的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方向監理方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方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方______份,監理方_____份。

委託方 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繫人 (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 話 傳 真

開户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監理方 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繫人 (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 話 傳 真

開户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付款方 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繫人 (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 話 電 掛

開户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監理的合同 7

委託人(全稱):____________

監理人(全稱):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委託的監理服務和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服務的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

二、詞語限定

本合同協議書的相關詞語含義與通用條件、專用條件中的定義相同。

三、合同文件組成

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協議書;

2、中標函或委託書;

3、監理投標函;

4、通用條件;

5、專用條件;

6、附錄,即:

附錄A——服務範圍和內容;

附錄B——委託人提供的人員、設備和設施;

附錄C——收費金額和支付。

7、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雙方承諾

1、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範圍內的服務。

2、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附錄B中約定為監理人開展正常的監理工作提供相應的設備、設施和人員,並按附錄C中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監理服務費用。

五、服務期限

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的服務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六、合同的訂立及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理的合同 8

1合同管理現狀

1.1合同的簽訂不夠嚴謹

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市場機制不夠嚴謹,業主用不合法手段迫使承包商簽訂兩份不同的合同,使承包商的利益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後期雙方會產生糾紛。合同約定的資金到位並不等於業主會按時撥付工程款給承包商。一些承包商為了獲得建設項目資格,不惜以低價中標,在中標後又將工程肢解,以更低的價格非法轉讓給一些沒有資質的施工隊伍,他們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工程質量嚴重下降。

1.2合同文本不規範

有些建設項目在簽訂合同時為了迴避責任和義務,不採用標準合同文本,而通過自制的、模稜兩可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還有些合同文本,履約雙方的責任劃分不清,違約的後果及處理方法描述不明確。大多數施工合同文本中,缺少對工程保險責任、索賠計算原則的具體約定。

1.3合同管理力度不夠,缺乏大量合同管理人才

大多數建築企業尚未制定一套合理的合同管理程序,缺乏嚴格的規章制度。合同文檔管理混亂,現階段我國缺乏合同管理專業人才已成為專業化合同管理的主要障礙。

1.4合同內容履行不及時

在建設工程中,拖欠工程款的事情時有發生。我國每年幾千億的工程款拖欠以及農民工工資拖欠都與此有關。合同講究的是一種誠信,作為簽訂合同的雙方應該要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內容,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履行合同應當是雙方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杜絕合同內容履行不及時的現象,監理企業義不容辭。

2合同管理中監理單位的工作要點

合同管理對監理單位完成監理任務是非常重要的,監理單位必須對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雙方進行調節和處理,以保證合同的依法簽訂和全面履行。針對合同管理的現狀和不足,監理單位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2.1積極參與合同的制定和談判

這對了解簽訂合同雙方和合同內容都有好處,它為今後合同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監理單位的參與可以避免出現合同文本不規範,合同條款不清楚,違約責任不明確等現象,也是掌握合同管理第一手資料的最好辦法,同時也可以杜絕違法合同的簽訂,幫助維護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2.2進行合同分析

認真弄清合同的各項內容,對各項條款進行分門別類的認真研究和解釋,找出合同的缺陷和弱點,以便採取相應措施。合同分析對於促進合同雙方履行義務和正確使用合同賦予的權利,對解決合同爭議,預防和處理索賠都是十分必要的。

2.3建立專業的監理隊伍

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需要一支具有應變能力又能堅持合同原則的監理隊伍,監理單位的各類監理人員,既要有多學科的專業知識,還要有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更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以公平公正的態度處理合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2.4合同履行的跟蹤、檢查

及時跟蹤合同的履行情況,找出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採取措施及時調整,以提高合同的履約率,使工程項目能夠順利建成。合同跟蹤可以不斷找出偏差,不斷地調整,最終實現項目的目標。

監理的合同 9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範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各執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 監理單位:(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籤於___ ____年__月__日籤於__

監理的合同 10

編號 年 第 號

建設單位: (簡稱業主)

監理單位: (簡稱監理方)

根據 年 月 日雙方簽訂的協議,業主方願意委託監理方承擔本工程的建設監理任務。

為明確雙方在建設監理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期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監理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投資性質:

第二條 監理工程的範圍及其工程造價

(1)範圍:

(2)工程造價:

第三條 監理內容及職責分工

(1)設計階段

①提出設計要求,組織評選設計方案。

②協助選擇勘察、設計單位,商籤勘察、設計合同,並組織實施。

③審查設計和概(預)算。

(2)施工招標階段

①協助設計單位與承建單位編寫開工報告。

②確認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

③審查承建單位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④審查承建單位提出的材料和設備清單及其所列的規格與質量,並審查材料和設備供應單的資質。

⑤督促、檢查承建單位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術標準。

⑥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之間的爭執

⑦檢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質量,檢查安全防護措施,對不合格者提出試驗或更換要求。

⑧檢查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驗收分部分項工作,簽署工程付款憑證。對嚴重違反規範、規程者,必要時簽發停工通知單。

⑨鑑定隱蔽工程,參與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監督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

⑩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激素檔案資料。

⑾組織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初步驗收,提出竣工驗收報告。

⑿審查工程結算。

(3)保修階段

負責檢查工程狀況,簽訂質量問題責任書,督促保修。

經雙方協商,業主委託監理方對本工程的 、 、 、 、 、 階段施行監理工作,監理方將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相應階段的監理程序及工作細則實施監理工作,對上述各階段實行工期控制,質量控制、費用控制及合同管理。

第四條 監理依據

(1)國家關於工程建設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範及標準。

(2)政府批准的建設計劃、規劃。

(3)依法成立的有關工程承包合同或協議。

第五條 業主職責

(1)負責辦理或委託承包單位辦理建設前期的各種申報及審批手續。

(2)負責辦理或委託承包單位辦理開工前的拆遷及施工用地、水源、電源、運輸道路、施工執照、開工許可證等各種申報手續。

(3)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技術資料,包括設計文件、勘察資料、設計圖紙、設計概預算及有關的工程承包合同。

(4)業主必須指派一位充分了解工程範圍、有權迅速做出決定和快捷提供資料的人員,出任其代表。

監理合同一旦生效,監理方將依據合同全權負責對承包單位的監理,業主對承包單位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應通過監理方轉達實施。(5)業主在勘察設計及施工承包單位簽訂的合同中必須寫明委託監理及監理職責和權力的條款,以確保承包單位接受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建設進行實質性監督管理。

合同應明確監理單位 有權要求承包單位撤換不能勝任本項工程的管理施工人員。

(6)業主負責將有關委託監理的條款通知各有關單位,取得各有關單位對監理工程師工作的配合。

(7)業主必須為監理人員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及住宿用房,並協助解決其生活問題。

第六條 授權總監理工程師

經雙方協商,業主同意監理方根據工程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委派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授予其代表行使在工程監理合同範圍以內,按照國家及地方管理經濟合同的有關規定,行使處理監理業務的全部有限權力。

第七條 監理酬金及其支付規定

(1)根據本工程項目的規模、複雜程度及監理深度,雙方同意建設監理酬金按監理方承擔監理範圍內的工程結算總金額的 %核取(其中設計階段為 %,施工招標階段為 %,施工階段為 %)。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15天內業主向監理方支付 萬元作為預付款,勘察、設計完成後支付 萬元,決標後支付 萬元,施工基礎階段完成後支付 萬元,主體結構完工後支付 萬元,建設工程竣工後支付 萬元,剩餘為數竣工移交完畢,以結算總金額為基礎一次結清。

(3)凡業主未按第7條(2)款規定付款時,每拖延一個月,即需支付相當於逾期未付金額10%的逾期違約金。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如因業主原因或雙方不可控制原因,需中斷合同或延長合同工期時,監理方為此項目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用由業主承擔,如系監理方原因則監理方為此項目開支的費用由監理方自負。

第九條 監理酬金

如監理方按合同完成任務時,可全額計取;如因監理方過失造成質量事故損失時,除施工單位應承擔直接施工損失外,家你方應按收費的比例退還監理酬金,其計算方法為:直接損失金額×監理收費百分率=應退還監理費。

第十條 監理獎金

對由於監理工程師的合理建議,在滿足工程只倆青年感情況下所節餘的投資,業主應按節餘投資部分的30%,作為對監理工作出色的獎金。

第十一條 合同的終止

倘若任何一方嚴重地不按本合同條款履行義務,30天后,另一方可以書面通知終止合同,即使提出終止的一方無任何過失。倘若終止是由於監理方以外的人士的過失所導致的,監理方有權要求給予30天終止通知,並要求業主對其直至終止日期提供的服務按實際投入監理工程師人數計算,每人每日為人民幣 元。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由於任何非政府行為,例如天災、山崩、閃電、地震、火災、爆炸、水災、公敵行為、戰爭和封鎖所造成的不可抗力影響,致使業主或監理方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受影響的一方必須就不可抗力影響 詳情,以書函或電函通知另一方,並應在其後15天內,將有關機構簽發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以供確認。倘若不可抗力的影響連續超過120天,雙方必須解決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的問題。倘若合同已無效,並不能繼續執行,雙方必須通過協商解決賠償問題。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1)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需要,經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

(2)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有分歧意見時,雙方有分歧意見時,儘量採取協商解決,仍不能一致時,可報請監理主觀部門協調,經協調仍不能一致的,請當地仲裁機關或法院解決。

(3)合同簽訂生效後,監理方將監理工程師名單及監理職責、專業通知業主。

(4)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監理費結清後自然失效。

(5)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建設單位(業主): 監理單位(監理方): 公證單位:

(蓋章) (蓋章) (蓋章)

監理的合同 11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委託人名稱)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委託(監理人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監理項目名稱)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等別(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____________萬元

5.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

1.監理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________________

3.監理項目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監理階段:_________________(施工期、保修期)

三、監理服務內容、期限

1.監理服務內容: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監理服務酬金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由委託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監理大綱;

7.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七、本合同書正本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_____份;副本____份,委託人執________份,監理人執 ________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蓋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名)

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簽名)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簽名)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約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委託人”指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直接建設管理責任,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二、“監理人”指受委託人委託,提供監理服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三、“承包人”指與委託人(發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承擔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指監理人派駐工程現場直接開展監理業務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監理項目”是指委託人委託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六、“服務”是指監理人根據監理合同約定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包括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

七、“正常服務”指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監理範圍、內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務。

八、“附加服務”指監理人為委託人提供正常服務以外的服務。

九、“服務酬金”指本合同中監理人完成“正常服務”、“附加服務”應得到的正常服務酬金和附加服務酬金。

十、“天”指日曆天。

十一、“現場”指監理項目實施的場所。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監理依據

第三條監理的依據是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有關技術標準;經批准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及其相關文件;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通知和聯繫

第四條委託人應指定一名聯繫人,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繫。更換聯繫人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五條在監理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繫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安全、質量事故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並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六條委託人對委託監理範圍內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委託人的權利

第七條委託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撤換不能勝任監理工作人員的建議或要求;

二、對工程建設中質量、安全、投資、進度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決策權;

三、核定監理人簽發的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四、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五、當監理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監理人的權利

第八條委託人賦予監理人如下權利:

一、審查承包人擬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報委託人批准;

二、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等各類文件;

三、核查並簽發施工圖紙;

四、簽發合同項目開工令、暫停施工指示,但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簽發進場通知、復工通知;

五、審核和簽發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六、核查承包人現場工作人員數量及相應崗位資格,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工作人員;

七、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質量或進度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八、當委託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九、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

第九條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服務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資料。

第十一條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問題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委託人的書面決定,且委託人未説明理由,監理機構可認為委託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十二條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其賦予監理人的權限,並在工程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條提供監理人員在現場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條件的,應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監理人補償。

第十四條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監理服務酬金。

第十五條為監理機構指定具有檢驗、試驗資質的機構並承擔檢驗、試驗相關費

用。

第十六條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正常開展監理業務,不擅自作出有悖於監理機構在合同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指示的決定;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為監理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如要求監理人自己投保,則應同意監理人將投保的費用計入報價中。

第十八條將投保工程險的保險合同提供給監理人作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條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監理人用於本工程監理服務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工程建設之中。

監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本着“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服務內容為委託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一條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組建監理機構,並進駐現場。及時將監理規劃、監理機構及其主要人員名單提交委託人,將監理機構及其人員名單、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授權範圍通知承包人;實施期間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應徵得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發現設計文件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時,應向委託人報告。

第二十三條核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質量,檢查、檢驗並確認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施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採取相應的監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工程施工進度。

第二十五條按照委託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協助委託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

第二十六條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係。

第二十七條按照施工作業程序,採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方法實施監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二十八條及時做好工程施工過程各種監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檢查等資料的完整和真實。

第二十九條編制《監理日誌》,並向委託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第三十條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委託人委託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第三十一條妥善做好委託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同終止後的一定期限內,未徵得委託人同意,不得公開涉及委託人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需保密的資料,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祕密。

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二條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監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務期限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附加服務,監理人應得到監理附加服務酬金:

一、由於委託人、第三方責任、設計變更及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監理服務受到阻礙或延誤;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範圍和內容以外的服務;

三、由於非監理人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後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監理人完成附加服務應得到的酬金,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或監理補充協議計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酬金標準發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調整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五條委託人對監理人申請支付的監理酬金項目及金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申請書後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7天內未發出異議通知,則按通用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約定支付。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六條因工程建設計劃調整、較大的工程設計變更、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約定的服務範圍、內容和服務形式發生較大變化時,雙方對監理服務酬金計取、監理服務期限等有關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協商,簽訂監理補充協議。

第三十七條當發生法律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後28天內未收到對方的答覆,可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在監理服務期內,由於國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設計劃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雙方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並結清監理服務酬金後即終止。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委託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一條委託人未按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約定支付監理服務酬金,除按專用合同

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支付義務。

第四十二條監理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未果時,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由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調解機構、仲裁機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四十四條在爭議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其他

第四十五條委託人可以對監理人提出並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監理依據

第三條本合同的監理依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的權利

第七條

五、當監理人發生下列違約情形時,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權利

第八條

八、當委託人發生下列違約情形時,監理人有權解除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委託人賦予監理人的其他權利:

1.簽發工程移交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權限);

2.簽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權限);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的義務

第十條委託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資料為

序號

名稱

單位

數量

提供時間

交還時間

管理要求

備註

1

生活、辦公用房

2

辦公設施、設備

3

檢驗、測試設備

4

交通工具

5

通訊設施

6

其他(水、電等)

第十一條委託人對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送達的時限:

一般文件__________天;緊急事項_______________天;變更文件_______________天。

第十三條委託人無償向監理機構提供的工作、生活條件為:

監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 監理服務內容:(參照附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監理人應當在本合同生效後_______天內組建監理機構,並進駐現場。

第二十七條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條委託人委託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在本合同終止後________天內,未徵得委託人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祕密。

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二條監理正常服務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條監理附加服務酬金的計取與支付方法:

一、計取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委託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

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因委託人延期支付監理服務酬金而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辦法: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給委託人違約金。

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爭議調解、仲裁機構:

一、爭議調解機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仲裁機構為: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第四十五條委託人對監理人提出並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的獎勵辦法為:_______________。

第三部分附件

本合同監理服務內容:(具體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

(一)設計方面

1.核查並簽發施工圖,發現問題向委託人反映,重大問題向委託人做專題報告。

2.主持或與委託人聯合主持設計技術交底會議,編寫會議紀要。

3.協助委託人會同設計人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4.審核承包人對施工圖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委託人會同設計人進行研究。

5.其他相關業務。

(二)採購方面

1.協助委託人進行採購招標。

2.協助委託人對進場的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3.其他相關業務。

(三)施工方面

1.協助委託人進行工程施工招標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審查承包人選擇的分包單位,並報委託人批准。

3.督促委託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承包人的開工準備工作。

4.審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約定應由承包人提交的設計文件。

5.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措施計劃;審核工藝試驗成果等。

6.進度控制。協助委託人編制控制性總進度計劃,審批承包人編制的進度計劃;檢查實施情況,督促承包人採取措施,實現合同工期目標。當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要求承包人調整進度計劃;向委託人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措施;審查承包人的實驗室條件;依據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檢查,對重要部位、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理;按照有關規定,對承包人進場的工程設備、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中間產品進行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複核承包人自評的工程質量等級;審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處理方案,參與調查質量事故。

8.資金控制。協助委託人編制付款計劃;審查承包人提交的資金流計劃;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審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請,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提出處理建議意見;處理工程變更。

9.施工安全控制。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並檢查實施情況;檢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實情況;參與安全事故調查。

10.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係。

11.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負責完成監理資料的彙總、整理,協助委託人檢查承包人的合同執行情況;做好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監理資料,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12.檔案管理。做好施工現場的監理記錄與信息反饋,做好監理文檔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屆滿時按照檔案管理要求整理、歸檔並移交委託人。

13.監督承包人執行保修期工作計劃,檢查和驗收尾工項目,對已移交工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等調查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

14.按照委託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協助委託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

15.其他相關工作

監理的合同 12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以下稱發包人)實施的標段,由(以下稱承包人)中標,並於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與該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總金額為(大寫)(¥元)。現對合同部分條款及工期進行調整,經雙方協商一致,現簽訂補充協議:

1、計劃竣工日期為20xx年12月31日。

2、本補充協議僅對工期順延,其餘不作調整。

2、本補充協議中未盡事宜,執行原施工合同條款及有關規定。

3、本補充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名並分別蓋章後生效。

4、本補充協議一式陸份。雙方各執叁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理的合同 13

業主(甲方):_______

監理單位(乙方):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以及行業相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

2、工程內容:________

3、工程造價:開發區支行裝飾工程合同價

4、合同起止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條:公司委託代表

_______為駐工地代表。

第三條:監理人員的資質要求

派駐現場監理人員必須有國家註冊工程師資質(包括土建、裝飾、水電等)

第四條: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約定範圍內按工程合同價的1。76%計算工程監理費。

2、進場七日內支付30%監理費,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七日內支付監理費至95%,如有罰則約定範圍的相應扣除工程監理費用,工程決算完畢監理費餘款付清。

第五條:監理的義務權力

1、監理的義務:

(1)監理參與業主裝飾工程設計方案制定、施工設計圖審定、工程招標、工程施工、工程驗收、工程決算等工作的整個流程範圍,並明確賦予其職權和工作要求;

(2)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3)協助業主辦理消防、質監等有關開工手續,並代表業主組織工程分部和竣工驗收整理存檔工作;

(4)監理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注重信息、新工藝、新材料,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證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設計方或施工方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對本工程的有關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提出,由監理研究處臵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有關方發生爭執時,監理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等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7)出具工程監理評估報告。

2、監理的權力:

(1)裝飾工程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2)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實用、美觀、經濟的原則,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3)裝飾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4)報經業主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廠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取得監理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工、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6)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竣工期限的確認權。

第六條:業主的義務及權力

1、業主的義務

(1)業主應向監理提供項目文件及資料,並負責裝飾工程的所有外部關係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業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3)業主應當授權熟悉本工程情況的領導、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聯繫。更換常駐代表和領導,要提前通知監理;

(4)業主應當授予監理的監理範圍和權利,及時通知已選定的設計方、施工方,並在與設計、施工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監理。

2、業主的權利

(1)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公司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公司業務範圍的專項報告,並加蓋公司合同章。

第七條:罰則約定

1、工程施工期內,監理方必須常駐工地,如有違反,甲方有權拒付監理費。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單位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造成的經濟損失。

3、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4、監理單位(派出監理人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設計方、施工方或配套方索取錢財,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與業主利益衝突的任何活動。

第八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及解釋權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方能進行變更。

3、合同項下不發生任何業務或業主提出終止要求的情況下本協議終止。

4、本合同依據《合同法》、《__省室內裝飾工程監理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室內裝飾工程質量規範》、《__省室內裝飾施工監理規程》享有對本合同的解釋權。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申請仲裁。協商或調解不成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叁份。

業主:_______(簽章)監理單位:_______(簽章)

甲方代表:_______(簽章)乙方代表:_______(簽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監理的合同 14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託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六、“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並經發包人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七、“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九、“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十、“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十二、“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十三、“現暢?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十四、“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監理的合同 15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 投 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各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續時間。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理人應當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合同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當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當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當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當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當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當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當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環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當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做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章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監理人有權及時向委託人獲取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如:工程量洽商變更、材料採購及工程撥付款等重要信息、資料,委託人應當給予支持。

(12)所有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應當通過監理人的審核和籤認。

(13)工程竣工時,如委託人未按規定支付監理報酬的90%,監理人可不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當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應當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當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 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當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委託人應當將影響監理的重要信息、資料等及時通知並提供給監理人。

第三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承擔費用為監理人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應不低於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四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八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四十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一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當向監理人按合同專用條件利息(不低於同期銀行利息)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三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五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到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設施及剩餘物品移交委託人的時間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監理人的協調工作和報酬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日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償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當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當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税)]: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四條 保修期間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此報酬應當參照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費收費標準確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附加工作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辦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 滯納金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 雙方同意用支付報酬,按匯率計付。

第四十六條 獎勵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五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雙方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京市建設委員會二○○五年八月修訂

標籤: 監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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