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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變更合同三篇

【精華】變更合同三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變更合同3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華】變更合同三篇

變更合同 篇1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合同作以下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乙方確認於 年 月 日收到本協議文本。

簽名: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2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 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合同轉讓的涵義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按轉讓的內容不同,合同的.轉讓可分為三種形態: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

合同轉讓內容

合同的轉讓涉及合同債權的讓與、合同債務的承受、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合同的承繼。

(1)債權讓與。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的行為。債權人部分轉讓債權的,第三人(受讓人)成為合同債權人之一。債權是債權人享有的權利,依法可以讓與他人,債務人無權干涉。但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維護合同關係的穩定,法律對債權的讓與也作了些限制。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合同債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所謂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是指合同具有某種人身性質或當事人訂立合同目的的實現有賴對方的特殊技能、技巧或其他因素而不得轉讓的情形。如委託合同、勞務合同。所謂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通過其他方式約定,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債權。合同是當事人訂立的,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合同債權,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

法律自應尊重。如:商業祕密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被許可人不得轉讓許可合同。唯應注意的是,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合同債權的,本身不得具有合同無效的情形。否則,這部分約定無效。所謂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由法律直接作出限制轉讓的規定。如民用爆炸物是特許經營項目,具有民用爆炸物經營資格的人就不得將民用爆炸物的買賣合同轉讓給不具有民用爆炸物經營資格的人。

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的,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履行完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第三人不得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的通知,一旦發出,不得撤銷。但經債權的受讓人同意的,可以撤銷。

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的,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後,只是變更了合同的主體,合同的內容並未發生變化。債務人對原債權人(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新債權人(受讓人)主張。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固然是行使權利的行為,但權利行使不得用來規避債權人應負的義務。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且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的通知後,債務人可以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向第三人(受讓人)主張抵銷。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

變更合同 篇3

XX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XX 項 目 部 文 件

項(20xx)第51號

XX工程合同工期變更申請的報告

XX監理部:

由我公司承擔施工任務的《XX工程》目前已施工完成。根據合同條款及實際情況,該項目於2xx年4月15日開工,全部施工內容於20xx年8月30日完成。在整個項目施工期間,由於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導致完工工期滯後。造成工期延誤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人工修整邊坡是導致工期延長的主要因素。根據我項目部施工記錄,整個網格樑修整邊坡實際耗費人工20xx個,在修整邊坡方面主要有兩項引起施工工期延長,具體情況如下:

1.1、在施工過程發現,整個坡面只有表層是原綠化用根植土,表層50cm一下均為石渣,在設計範圍內的人工修整邊坡厚度工程量為合同工程量2倍多(平均厚度1.06米),根據報價定額及實際投入的`人工數量計算,此部分申請延長工期3794*0.93/8/15=29天。

1.2、新增網格樑3個單元修整邊坡426m2,澆築網格樑混凝土61.22m3, 根據實際情況統計,邊坡修整(回填部分土方)15天,網格樑澆築完成21天,共計36天;

2、該項目施工期間,正值該地區雨季,雖然我項目部在開工前對雨季施工做了相應的準備工作,但在施工期間,根據雨天及邊坡實際情況,為了保證施工質量,雨天不具備施工條件時停工,施工期間雨天停工共計12天。

綜合上述情況,整個施工期間,總計延長工期29+36+12=77天,該合同項目開工時間20xx年4月15日,合同工期為61個日曆天,延長工期後,完工工期為138個日曆天,完工時間為20xx年8月30日。

二〇xx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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