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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與特徵範文

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與特徵範文

(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

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與特徵範文

租船合同即船舶租用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簽訂的一方支付租金,一方提供船舶的使用權的合同。

實務中,租船合同主要有三種形式,即光船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其中航次租船合同在我國被認為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形式,因而《海商法》將其放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一章中進行規定。

(二)船舶租用合同的'特徵

1.船舶租用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在船舶租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之間互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承租人租賃船舶從事海上運輸,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無須實際交付船舶。所以,船舶租用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2.船舶租用合同應當書面訂立。根據《海商法》第128條的規定,船舶租用合同,均應當書面訂立。可見,船舶租用合同屬於要式合同。

3.船舶租用合同的約定具有優先適用性。船舶租用合同的內容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法律一般不作強制性規定。即使法律作了規定,也只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沒有不同約定時才適用。《海商法》第127條規定:“本章關於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僅在船舶租用合同沒有約定或沒有不同約定時適用。”可見,船舶租用合同的約定具有優先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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