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益林管理辦法-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益林,是指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發揮森林生態和社會服務為主體功能,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劃定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公益林分為國家級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分級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益林建設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將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市政府按照功能區域劃分,對區縣(自治縣)實行差別化財政補助。
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公安、國土資源、城鄉建設、交通、農業、水利、移民、環境保護、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公益林以其林地為劃定對象。
國家級公益林的劃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下列區域內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未劃定為國家級公益林的,原則上應當劃定為地方公益林:
(一)長江、烏江、嘉陵江及其一、二級支流兩岸第一層山脊內和重要支流源頭匯水區內的林地;
(二)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庫容大於或者等於1000萬立方米的水庫匯水區內的林地;
(三)城市和中心城鎮周邊以及配套的重點飲水工程水源匯水區內的林地;
(四)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和重要縣道兩側的林地;
(五)自然保護區的林地;
(六)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和濕地公園的林地;
(七)風景名勝古蹟、革命紀念地和自然文化遺產地內的林地;
(八)石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林地;
(九)國家退耕還林工程中退耕土地還林為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林地;
(十)其他重要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
地方公益林的具體劃定辦法由市林業主管部門制訂並報市政府批准。
第八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國家級公益林,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劃定地方公益林。公益林劃定應當兼顧生態保護需要和林權權利人的利益,對非國有林,應當與林權權利人充分協商,並徵得同意;對國有林,涉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應當徵求其意見。
第九條、國家級公益林劃定成果,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審查,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向國家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
地方公益林劃定成果,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審查,經市人民政府核准後,由市林業主管部門公佈。
第十條、公益林劃定成果經核准後,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林權權利人將公益林落實到現地,做到四至清楚、權屬清晰。
公益林劃定後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一登記造冊,建立檔案。
第十一條、公益林林權權利人應當加強公益林的保護。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受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公益林林權權利人簽訂保護協議,載明四至界限、面積、保護措施等內容。保護協議的格式由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國家對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給予生態效益補償,對國有林場管理的公益林給予管護補助。
第十三條、公益林劃定成果經核准之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重新核准公佈。
補進、調出國家級公益林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條件。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劃定為地方公益林的,可以補充申報地方公益林。
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已劃定為地方公益林的,在不影響整體生態功能、保持集中連片的前提下,可以調出地方公益林。
第十四條、補進、調出國家級公益林的,由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審查,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向國家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
補進、調出地方公益林的,由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審查,經市人民政府核准後,由市林業主管部門公佈。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公益林區設置護林設施,加強公益林保護;督促有公益林的基層單位建立護林制度,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面向社會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
國有林場應當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
第十六條、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公益林標牌,標明公益林的地點、範圍、面積、責任人、保護管理責任、監管單位、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公益林標牌。
第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領導,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市、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林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益林的森林病蟲害檢疫和防治工作,根據森林病蟲害測報中心和測報點對測報對象的調查和監測情況,定期發佈長期、中期、短期病蟲害預報,並及時提出防治方案。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公益林林地。
確需佔用、徵收公益林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核、林木採伐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國家級公益林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除法律法規禁止採伐的以外,可以對地方公益林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採伐應當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應當採取有利於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形成異齡、復層、混交森林羣落的作業方式。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森林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公益林的安全防範,依法查處盜伐濫伐、違法使用林地、違法採挖、毀林開墾等破壞公益林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在公益林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原則,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破壞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並指導實施,將公益林建設經營方向、經營模式、經營措施以及相關政策,落實到山頭地塊和公益林經營單位或者個人。
公益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森林經營方案進行實施。
第二十四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生態建設的需要,在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環境脆弱的區域,可以通過依法置換、租賃等方式取得非國有林地的經營權,建設和發展公益林。
第二十五條、對公益林中的疏林地、火燒跡地、採伐跡地和宜林地,公益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結合實際,採取封山育林、人工促進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態功能。
第二十六條、對公益林中的低效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可以進行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態保護功能。
低效林改造應當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規律,通過天然更新和人工培植相結合的措施,建成樹種結構合理、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穩定的森林生態系統。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公益林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開展情況、森林經營方案執行情況,以及區劃調整、動態變化、管護效果等情況。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公益林定期定點生態狀況監測。
第二十八條、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森林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公益林資源檔案,落實檔案管理人員,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因自然和人為因素影響,造成公益林資源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檔案更新。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公益林資源數據檔案。
第二十九條、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主要用於公益林林權權利人的補償,以及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用途。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對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進行日常監管,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條、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公益林標牌的',由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對個人處200元以下,單位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經營活動造成公益林毀壞的,由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並處毀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公益林森林經營方案的;
(二)擅自調整公益林範圍的;
(三)違法審批佔用、徵收公益林的;
(四)擅自改變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用途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造成公益林損毀的。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態公益林的經營和利用:
1、經營和利用的目的:更加有效地發揮森林生態功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在不破壞原有是我農林生態羣落的前提下,達到生態和經濟雙贏。
2、經營和利用的原則:堅持森林可持續經營和生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原則上,只對一半生態公益林區採取經營和利用措施。
3、經營內容:對現有林和合格的新成林進行經營管理直到森林與林木更新,主要分為管護、撫育、改造和更新等。
4、利用途徑:
(1)積極鼓勵與生態公益林主導功能密切的利用方式,如科學考察、定位觀察、試驗研究、科普教育、種質標本採集、生態旅遊、物種與遺傳基因保存和自然遺產留存等。
(2)有條件地允許利用林下多種資源進行非木質資源開發。
(3)嚴格控制對公益林的採伐更新,嚴格禁止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採伐、撫育和改造活動。
5、對公益林的利用以及公益林區進行的工程建設,必須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同步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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