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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同七篇

投資合同七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投資合同7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投資合同七篇

投資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授權

甲方授權乙方在_______省(市、自治區)_________市(地區)_______縣(區)_______經營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設備、噴塗機、烤箱、水簾櫃、空壓機、噴槍、納米噴塗材料、底清油、面清油、色精;

2、甲方為乙方提供技術支持,市場引導,發展方向。

3、甲方有義務就乙方提出的技術問題,進行現場解決。

第三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對甲方承諾:維護甲方形象,不做有損甲方利益行為;規範經營行為,合理處理各方關係,有問題及時聯繫甲方解決。

2、乙方應按協議要求向甲方及時支付合作款項。乙方須向甲方無條件支付2萬元作為投資合作資金。並提供不小於50平米的廠房。

3、甲方負責生產及技術研發,乙方負責銷售及廠房管理。

4、為了保證乙方的權益,允許乙方在甲方設備、材料、到達現場安裝調試無異後,在向甲方支付全部投資款,雙方辦理營業執照。

第四條:甲方佔公司股份51%乙方佔公司股份49%

第五條: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1、若因經營不善在當月導致經營虧損,甲方按照55%,乙方按照45%承擔經營虧損。

2、在經營利潤盈餘時,甲方按照45%,乙方按照55%分享經營收益。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亦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同等有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月___日

投資合同 篇2

一、會員信息

會員姓名:________________

會員類別:________________

會期:____________________

諮詢費:__________________

會員編號:________________

客服人員:________________

二、立合同書人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三、服務條款

茲因甲方就證券投資,委託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經雙方同意簽定合同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諮詢服務的範圍及方式

(一)乙方提供甲方有關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

(二)就本合同規定的諮詢內容應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以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約定方式含電話、手機短信、傳真、e-mail)。

2.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諮詢。

第二條 諮詢合約期間付費方式

(一)會員制

1.短信會員_____/季送_____個月

2.金卡會員_____/季送_____個月

3.貴賓會員_____/季送_____個月

若因大盤背景不佳,乙方操作保守。乙方向甲方承諾在服務期內至少為甲方創造四倍於其所交付相應級別會員會費的盈利,否則將免費延期,直至達成此項承諾為止。

合同資費共計人民幣¥_____元整,甲方應於簽訂本合同同時,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給乙方。

(二)提成制

乙方向甲方收取每筆盈利部分的____%做為該筆操作諮詢費用,若甲方嚴格按照乙方所指導的操作產生虧損,將由下筆操作盈利部分補足虧損後再行提成。

第三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應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處理受託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佈的相關法律、法規外,並應確定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託關係而得知甲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個人情況,應保守祕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合同前已詳細閲讀本合同書的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是基於獨立的判斷,自行決定證券投資。

(二)甲方的證券投資行為,是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經紀商間的關係。乙方僅是提供證券投資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傳送中斷與錯誤,乙方不負此責任。

(四)甲方不得將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投資證券所產生的利益及風險悉由甲方自行享有與負擔。

第五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按照_____執行,有效時間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計_____個月。

第六條 合同經雙方共同協商,因法律政策法規原因產生的變動,應對書面形式進行修改。

第七條 合同終止與違約責任

(一)立合同雙方書面同意終止本合同時,合同得以終止。

(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有權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諮詢時間成本後剩餘的費用。

(三)合同終止時,因提供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所必要的傳輸出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與已繳税費由甲方負擔,乙方將從退還的諮詢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

投資合同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有關法規,中國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國(或地區)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於____年__月__日簽定合資經營合同,組成了______合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合資公司名稱為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

合資公司的法定地址為:

____省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

第三條合營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別為:

甲方:中國______公司

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法定代表的姓名____職務____國籍____。

乙方:______國(或地區)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國(或地區)_____。

法定代表的姓名____職務____國籍____。

第四條合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合資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合資公司宗旨為: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產品,達到××水平,獲取合營各方滿意的經濟效益。(注:每個合資公司都可以根據自己特點寫)

第七條合資公司經營範圍為:設計、製造和銷售××產品以及提供技術服務。

第八條合資公司生產規模為:

____年____。(表示量的單位)

____年____。

____年____。

第九條合資公司向國內、國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國內、國外銷售比例和數量。

____年:向國外和港澳地區銷售百分之___,在國內銷售百分之___。

____年:〃___,

〃___。

銷售渠道、方法、責任。(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十條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元。(或另一種貨幣)

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元。(或另一種貨幣)

第十一條合營各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___。

其中:現金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_元

廠房_______元

土地使用權_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___。

其中:現金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第十二條合營各方應按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合營各方繳足出資額後,經合資公司聘請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後,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資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合營期內,合資公司不得減少註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合資公司註冊資本增加須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一方轉讓時,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董事會一致通過後,報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以下同)批准,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合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董事會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一)決定和批准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供銷等);

(二)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與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三)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訂立勞動合同;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六)討論通過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討論決定合資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併;

(八)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九)負責合資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董事,乙方委派___名董事,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條合營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須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__天發出召集會議的書面通知,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七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如屆時未委託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八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___文同時使用。該記錄歸檔保存,並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合資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塗改或銷燬。

第三十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每個合資公司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一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

(每個合資公司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合資公司設經營管理部門,(可根據該公司的具體情況)下設生產、技術、勞資、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三十三條合資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人,由董事會聘請。首屆總經理由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方推薦。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資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合資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問題的決定,須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七條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兼任合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九條合資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四十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資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資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資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資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並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一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的,應提前__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合資公司的財務會計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合資公司會計年度採用日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四條合資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如他方提出要求,可加註______文。

第四十五條合資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記帳單位,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匯價計算

第四十六條合資公司應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他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户。

第四十七條合資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八條合資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合資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合資公司所有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合資公司註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九條合資公司管理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後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五十條合資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閲合資公司帳簿,查閲時,合資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一條合資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二條合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五十三條合資公司按法律規定提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四條合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税和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利潤按合營各方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五十五條合資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後三個月內公佈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六條合資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七條合資公司職工的僱用、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八條合資公司招僱職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當地勞動部門同意,由合資公司自行招僱,經考核,擇優錄用。

第五十九條合資公司有權對違犯合資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特區的有關規定,根據合資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並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隨着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合資公司應適當提高職工工資。

第六十一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資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二條合資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三條合資公司工會是職工的代表,它的任務是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與公司商談有關事項,團結教育職工,搞好生產,遵守紀律,執行勞動合同。

第六十四條合資公司工會可指導、幫助職工同合資公司簽訂個人勞動合同,或代表職工同公司簽訂集體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五條合資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職工工資、獎懲、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紀律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六條合資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資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七條合資公司每月按合資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資公司工會經費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八條合資公司合營期限為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並在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十條合營各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資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並報送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

第七十一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合營一方有權終止合營。

(每個合資公司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二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資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三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七十四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和應訴。

第七十五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資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六條清算時,清算委員會對合資公司的資產應根據帳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第七十七條清算委員會對合資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後,其剩餘的財產按合營各方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八條清算結束後,合資公司應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報告,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九條合資公司結業後,其各種帳冊,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第十一章規章制度

第八十條合資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八十條本章程用中文和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時。

第八十二條本章程於19__年__月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省____市簽字。

甲方:______公司乙方:______公司

代表______(簽字)代表______(簽字)

投資合同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規定,中國浙江省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就經營______________,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則,經甲、乙雙方認真友好洽商。於二00_年_月_日,在_____________達成如下意向:

一、項目名稱:

二、經營範圍:

三、生產規模:

四、總投資與註冊資本:該項目總投資____萬美元(折人民幣___萬元,匯率按1:8.3,下同)。其中,固定資產____萬美元,流動資金____萬美元。

項目註冊資本____萬美元(折人民幣____萬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萬美元(折人民幣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以________出資;乙方出資____萬美元(折人民幣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以________出資。項目投資合作意向書模板

五、產品銷售:合營公司生產的產品__%。由__方負責外銷。

六、技術、設備:

七、利潤分配:甲、乙雙方按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八、合營期限:甲、乙雙方的合營期限為__年。

甲方:

代表簽字:

乙方:

代表簽字:

投資合同 篇5

第一條 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並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主管機關 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經理人 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託人委託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投資 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信託人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會計年度 指公曆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年初資產淨值 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後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受益憑證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託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准的證券存摺。

單位持有人 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冊 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登記人 指受信託人委託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交易日 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關連人 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託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託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估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估值日 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淨值計算並公佈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發行費 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經理年費 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資產淨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髮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信託年費 指信託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核數師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託人同意後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一般決議 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佔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特別決議 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佔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會計結算日 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帳户 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户。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經信託人提出並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户截止日,該日不得超出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後三個月期間。

本基金章程 指《藍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後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基金管理規定 指《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計價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基金。

2.本基金髮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並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託人按信託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託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户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託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於投資經營上的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淨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於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 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對象、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准的招募説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得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併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低於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定的發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行費用後一併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 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製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後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摺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户日期。

2.受益人如認為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核,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為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後,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後的交易規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則執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託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並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印花税和手續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户手續後,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公配等權益。

第五條 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為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彙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於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並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為主。並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為主。為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等業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模或範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於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淨值的80%,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行總數額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於其它各類基金所發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於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1)由於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於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2)由於受投資的企業出現兼併、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3)由於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髮生投資往來關係。

6.本基金存放在信託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於當期同業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以可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後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為有必要採用對本基金並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託人同意。

9.信託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為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並可要求經理人及時採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並經信託人書面同意後才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 資產估值規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後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為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並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b.如果出於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c.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並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並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此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為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生後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付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餘額減去上月月末至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後,餘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後,如果資產價值大於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為重估盈餘入帳;如小於帳面值,則從重估盈餘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後的餘額,即為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將上述資產淨值除以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總額後的得數,即為每一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託人同意後,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採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淨值每月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佈一次。

第七條 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行費,包括髮起費用、佣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製和派發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併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為本基金年資產帳面淨值的1.2%,逐日累計,並在每月10日前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託年費,其費率為年資產帳面淨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託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生的費用,由信託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信託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託人依據經理人的指定或有關合同並核實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託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税費及地方性規費等,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由信託人認可後按實際發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託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必須開支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託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 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會計準則執行;特區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後的一個月內,須向信託人提交本季度信託報告,信託人在每半年終了後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託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託人均應為對方查看和複製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為在中國大陸或香港註冊的專業會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士,且必須獨立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税額、地方性規費等款項後的餘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績獎金部分後的餘額,為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託人確定並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後,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並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户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交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採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於每個會計的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於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户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後的分配過程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託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本基金清盤前達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人的收益及時派發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為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後無權再向信託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公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 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二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後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託其它有權出席人發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託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託人確定後,應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於何原因末見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託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並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後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託人決定後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託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託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髮行單位總份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採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託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記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並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託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為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續期的延長或轉變為開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託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一條 本基金的結業和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為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准,本基金應結業。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提前結業:

(1)由於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託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信託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連續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託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經主管機關批准後,信託人應儘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時由信託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後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5.本基金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信託人、經理人、註冊會計師或核數師、法律顧問等。

6.本基金清算小組的職責為:

(1)清理、核對和保管對本基金所有資產;

(2)清理本基金未結的債權債務;

(3)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儘快變現一切未以現金形式存在的資產。

(4)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基金結餘資產的分配方案並在獲批准後負責該方案的實施;

(5)負責本基金結業過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組及其受託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權獲取合理的報酬,且該項報酬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優先從本基金結餘資產中受償。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結餘資產分配開始達一定期限(通常為十二個月)後未領取的部分,應上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信託人

1.信託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經理人發起本基金;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資產;

(3)設立本基金資產的單獨帳户並將之區別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進行登錄和核算;

(4)建立並保存單位受益人名冊,召集受益人大會以及負責收益分配;

(5)負責本基金證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過户並負責股權及其它項目的投資清算;

(6)監督經理人履行其職責並監督其投資管理活動符合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7)確認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行為後依其指示辦理有關收支的財務手續;

(8)審查和公開本基金的財務報告及其它公開性文件;

(9)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中規定的信託人應履行的其它職責。

2.信託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維護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為行為準則,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對其受託的本基金資產承擔保管和監督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祕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無權干涉或不執行經理人的未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決策,否則應承擔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5)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經理人,並積極協助經理人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經理人查閲本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3.信託人具有權益:

(1)有權取得本基金信託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經理人墊支金額或遭受非自身責任引致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

(2)有權審查經理人的投資計劃或方案,逐筆核查每筆佔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以上金額的投資項目;

(3)有權拒絕接受經理人不符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經營行為;

(4)有權自費委託他人辦理信託人負責的有關事務;

(5)信託人作為本基金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和權益代表人,其與經理人締結的本契約對上述投資人或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6)本契約中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三條 經理人

1.經理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並主要負責本基金的發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關投資市場動向或趨勢,制訂出可行性強的投資計劃或方案;

(3)組織專業人士獨立地對本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4)經信託人授權,代表本基金對外簽訂和履行一切投資合同或協議;

(5)定期對本基金資產和單位進行估值並予以公佈;

(6)負責本基金已發行的基金單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編制和遞交經理報告,並向受益人大會報告工作;

(8)提出每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議和初步方案;

(9)準備、印製和公佈本基金有關情況的公開性文件資料;

(10)本契約規定的其它職責。

2.經理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努力實現本基金的宗旨為行為的最高目標,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謹慎選擇和決定每一個投資項目,注意發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越性,對本基金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祕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信託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信託人,並主動積極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信託人查閲本基金投資和管理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5)對其受託人或屬下職員的相應代理行為承擔責任

3.經理人的有關權益如下:

(1)有權取得本基金的經理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信託人墊支金額的合理補償,有權對為本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非經理人責任所遭受的損失獲得合理的補償;

(2)有權取得經理人業績獎金。本契約規定經理人業績獎金數額為該年度末本基金資產淨值超過年初資產淨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並按照上述原發解為每月計提一次。具體為從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內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實現的收益達到該月額度後的超額部分中按25%比例預提,逐月調整,年終平衡後視情況決定是否實提。計提公式如下:

計提額=(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資產淨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資產淨值;

n表示計值月數。

(3)在不違反本契約規定條件下,有權選擇決定每一筆投資或採取每一筆投資或採取每一項管理行為;

(4)在本基金存續期內,享有時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充分經營權和處分權;

(5)本契約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四條 信託人和經理人的免責

1.信託人和經理人在履行各自職責中均不對下列非自身違法或違規或違約所引致或產生的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1)在正常業務交往中接受對方當事人鑑署、蓋章和/或交付給信託人或經理人的任何通知、決議、指令、信函、憑證、聲明、説明、票證、重組計劃或其它代表所有權的憑證或其它據信為真件的投資文件資料等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人遭受的損失;

(2)經理人或信託人根據現行法律或政策或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採取的或不能採取的行動及其後果;

(3)由於客觀條件的原因而無法或不可能執行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4)非信託人或經理人指定或委託的任何代理人、託管人或經紀人擅自而為的行為(但對因信託人或經理人對上述人的選擇、指定或委託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5)在所收到的任何權益證書、轉讓證書、申請表格或其它有關書面憑證或文件上的簽名或蓋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證書上偽造的或無權所為的簽名或蓋章(信託人或經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將上述簽名或印章送有關方面辨別真偽),或依據上述簽名或蓋章所採取的行動或實施的作為;

(6)對履行受益人大會上表決通過的任何已記入由大會主席簽名的會議紀要中的決議(儘管該決議在事後發現不符合大會召開或形成決議的有關要求,或該決議並非對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7)由於下款所列的任何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有關人或經理人或信託人(非本契約有規定)的任何失誤行為、忽略行為、判斷錯誤、遺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託人、經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賴上述人的建議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損失。

2.信託人和經理人在履行本契約所規定職責過程中,可根據來自任何作為信託人或經理人的代理人或顧問的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書信、電話、電傳、傳真形式傳達的任何建議或信息而採取投資或管理行為,且不為上述建議或信息中的失誤之處承擔責任。

3.除非本契約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確規定,信託人和經理人應視為已獲得履行各自職責的充分授權,可自行決定或採取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並對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給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資產損失、損壞或經營支出增加或經營困難不承擔任何責任。

4.信託人和經理人可:

(1)接受其認為合格的任何人、機構或聯合組織所出具的據信足以證明本基金有關資產價值的或資產購入或售出價格的或資產上市價格的證明文件;

(2)依據任何行業/專業協會或官方機構內已形成的慣例和規律來進行投資或其它財產的買賣。

5.本契約不阻止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下列行為:

(1)除了本契約第三條第5款規定之外,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或處分本基金單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屬下職員個人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售出或處分不構成本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

(3)各自與其他人或與本基金資產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機構或組織)締結經濟合同或進行經濟往來活動;

(4)以經理人或信託人的名義再參與或合作創立一個與本基金完全獨立的新的基金,且無需將從新基金獲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給本基金。

6.信託人可:

(1)對因其善意按照經理人的任何投資或經營要求所採取或不採取的行為或經理人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或因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除了根據本契約規定而由其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的項目外,信託人再無任何義務支付任何開支項目;

(3)信託人無義務以本基金名義提起或參與其認為可能會造成由其承擔經濟支出或經濟責任的任何與本契約規定或本基金有關的法院起訴、庭審、或答辯活動(除非經理人提出書面要求且根據本契約規定應由本基金負責足額補償其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7.經理人可:

(1)如非出於在履行本契約規定的職責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經理人對其按照本契約規定所為或所不為的行動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除非本契約有明確規定,經理人對信託人所為或所不為的任何行動及其後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有權按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務、享有的權力或可自行決定的事務交給信託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實施。在此情況下,經理人仍有權全額享有本契約規定應支付給經理人的經理年費、業績獎金以及其它一切有關補償。

8.經理人或信託人有權銷燬歸自己保存的並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定的對信託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為補足性的,並不影響到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定的其他人對信託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責時並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 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託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在本基金存續滿十年並繼續存續時辭去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託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欲辭職時所選定的新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並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別決議的批准。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契約的補充協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後,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儘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並報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

(1)經理人或信託人本身非自願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託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託人或經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並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託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經理人或信託人持有或視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部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託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託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 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託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託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批准方為有效,並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並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即行生效並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後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製成冊並對外公開發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閲,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為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對於上述法規或規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 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為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定執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託人共同行使。

投資合同 篇6

項目合作協議由:項目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和項目技術負責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 ,身份證號: ,籍貫

乙: ,身份證號: ,籍貫

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塑膠和金屬油漆項目,總投資為20萬元,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15萬元, 乙方以人民幣出資5萬元及技術和客户資源。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在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夥終至後,各合夥人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雙方共同經營,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

第五條 企業固定資產和盈餘按照取得銷售淨利潤甲方60%、乙方40%比例分配。

第六條 企業債務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部分。

第七條 每年項目產品總銷售利潤百分之十進行固定投入。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貳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需要負責技術和市場開發及售後跟進,甲方負責管理及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三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 __年__月__ 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1、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與本合同有關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書面文本,並將己方有關本合同項目資料及客户資源都應交給另一方。

第十四條 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十五條 協議解除

1、 一方合夥人有違反本合協議,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合作協議期滿

3、 雙方同意終止協優議

4、 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有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址:地址: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投資合同 篇7

甲方: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乙方: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合夥________________工程事宜,達成如下一致,供各方信守。

一、合夥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____________工程建設,進而實現各方利潤最大化。

二、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合夥項目以____________公司中標合同確認的項目內容及範圍為準;甲、乙雙方合夥承包的項目,對外以____________公司名義出現。

三、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為始至_____年___月___日為止。

四、出資額、方式及比例

1、____方以________出資,出資額為________人民幣萬元。該款為起動項目的前期費用,佔全部出資比例____%;

2、____方以________出資(含當地協調社會關係),佔____%。

五、利益分享和風險承擔

1、該項目的利潤、分險分享承擔標準為在扣除該項目的各項成本費用後,按照甲、乙雙方各____比例分享承擔;

2、本項目的管理人員工資按照項目部的規定發放。

六、退夥

1、合夥期間,一方退夥將嚴重影響合夥項目建設進行的,不得退夥;

2、退夥需經對方同意,方可實行;

3、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七、權利與義務

1、甲方為合夥期間的財務負責人,合夥項目的一切財務收入、支出均需經甲方同意方可支出與進帳;同時,甲方參與合夥項目的日常管理;

2、乙方負責項目的工程管理、設備維護及當地社會關係的協調,並參與日常管理;

3、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八、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禁止合夥人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九、合夥期滿

合夥期滿,雙方按合夥協議進行結算,盈虧均按比例承擔、分配。

十、違約責任

1、對於主合同所規定的甲方的合同責任,如因甲方工程款支付不及時造成停工引起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雙方按本協議規定的各自的責任分別承擔。若由於自身原因造成違約,違約方不得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擔違約責任;

2、工期____個月,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3、由於乙方自身原因產生安全事故,導致乙方、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財產受損,乙方須自費承擔事故處理費用,向受損方賠償。

十一、合同爭議與免責

1、該項目在合作中必須共同遵守上述條款,如有違約,則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或應提請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在該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國家政策的重大調整,人力不可抗拒,如地震、颱風、戰爭、屬於免責範圍。

十二、本協議生效、終止及其他

1、與該項目有關的所有合同、協議、管理制度、票據等作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2、本協議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後終止。

3、本協議一式____份,合作各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______________之後生效。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籤: 七篇 合同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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