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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投資的合同

[必備]投資的合同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投資的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必備]投資的合同

投資的合同1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合作開辦重慶新安玻璃公司明確合作各方的權利與責任事宜,特訂立以下協議條款共同執行。

一.合作方式:

公司註冊資金500萬元甲方出資佔股65%;乙方出技術,佔股35%。

二.合作項目:

一種帶有透明液晶顯示裝置的汽車前風擋玻璃

專利證號:____________

三.合作時間

合作時間為永久,自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算起。

四.合作分工:

1。乙方負責該項目技術開發,生產培訓,生產監控,產品品管。其它由甲方負責(包括設備投資,物料採購,產品銷售,產品配送,財務管理等)。

2。各方保留每月審核該項目財務運營的權力,如對財務收支,損益有疑問,有權提出查證原始單據核對帳目。帳目可疑且當事人不能提出合理解釋的,項目合作各方有權追究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涉及該項目的支出、收入等一切帳目的各項原始收支單據須經雙方簽字認可,交財務管理員做帳。

五.技術,市場保密:

合作期內未經項目合作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將技術及市場內容轉讓,不得與項目合作雙方以外的合作方進行合作或為他人人謀取利益,不得將技術泄密。違者項目合作方有權沒收責任方相關收益,並追究責任方的.經濟法律責任。

六.收益分配:

1。該項目所得利潤按合作方所佔的不同股權比例按股分成,其中甲方佔股權分成65%,乙方佔股權分成35%。在保證項目正常運作的情況下,每年進行年終分紅一次(每年元月對上一年度紅利進行分成)。擴大業務運營如需要提留利潤時,必須經過雙方認可,該提留按雙方所佔股權比例計為各方的的股本金投入。

2。考慮到乙方的個體情況,乙方有權預支薪酬,但該薪酬從乙方年終分紅中予以扣除。

七.合作保障措施

1。在合作期內,項目合作雙方中任一方未經其對方協商認可擅自退出該合作項目,責任方同時賠償被侵害方的投入損失及其他合作期內應得收益(具體為:按合作之日起至產生變故時為止的被侵害方應得的收益平均值計算,責任方賠付被侵害方剩餘合同期的總收益)。並且必須遵守技術,市場保密條款,並不得在當地使用或經營本項目的同類技術內容及市場內容。否則項目合作各方有權追究違約方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2。在合作期內因戰爭,災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滿各合作方不再合作,該項目技術所有人經雙方協商確定。

八.其他事項:

1:生產前期的及時開發及樣品製作由甲方出資,在做出合格的樣品時,甲方付乙方伍拾萬元生活補助。

2:在做出合格樣品後如甲方未履行承諾拒絕支付乙方伍拾萬元生活補助乙方有權終止此合同。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十.其它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後作補充,補充條款同具本合同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日期:日期:

投資的合同2

甲方:

乙方:

根據市城市規劃城區西段和區產業調整及發展方向,乙方願在市區投資開發市場和房地產項目(綜合性商住小區),並於年月日簽訂意向書一份。現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在雙方簽訂的意向書的基礎上,就乙方投資開發的項目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位於一帶、區政府新址對面的面積約為畝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乙方進行綜合性商住小區開發。

甲方承諾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為年,用地性質為商住用的,商住小區建築容積率為不低於。

第二條甲、乙雙方商定上述土地使用權的地價款和各類費用價款為每畝萬元人民幣,上述價款已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土地造地費、綠化費、人防費為獲取土地用地指標應支付的各項費用、土地使用權證的辦證費用、建設用地許可證的辦證費用等各種税費。

第三條付款時間及條件

1。本協議簽訂後內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萬元人民幣;

2。甲方將已完成拆遷並搞好三通一平(即通水、通路、通電和平整)的土地使用權交付給乙方使用之日起內由乙方支付%。

3。在乙方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辦妥後,由乙方支付%。

4。其餘款項在本合同簽訂後二年內付清。

如整個商住小區項目乙方分期開發的,則乙方的上述款也應分期支付,每期乙方應支付的款項按每期甲方交付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和本條上述款項支付的比例和時間確定。

按本協議第二條規定應由甲方支付給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各類款項,甲方未及時支付影響項目進度的,乙方有權催告甲方及時支付,甲方在收到催告函三天內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權自行支付,乙方支付的款項有權在各期付款中由乙方自行扣除。

第四條甲方的責任

1。按時提供已完成拆遷和三通一平的土地使用權;

2。負責為乙方建設項目辦妥立項批覆;

3。負責為乙方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4。負責為乙方辦理建設用地許可證;

5。負責合同規定的土地的拆遷安置和三通一平工作;

6。負責按乙方的總體規劃進程落實乙方建設用地的用地指標;

7。協助乙方協調濟南市政府及相關各行政主管部門的關係。

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後內辦妥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為開發本合同規定的商住小區所需的政府立項批文及證件。

第五條乙方責任

1。按時支付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價款;

2。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項目的開發。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即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條規定地塊的四址規劃紅線圖並提供分之一或分之一的地形圖各張。乙方承諾在本合同簽訂後四個月內做好小區開發的詳細的總體規劃方案供甲方進行報批。

第七條甲方承諾在年月底前將已完成拆遷和三通一平的土地使用權交付給乙方進行開發建設。如逾期的,每逾期一天則按合同總金額的萬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乙方同意爭取在年一季度內對本進行實質性開發建設,爭取在年內完成整個小區項目的開發建設。

第九條甲方承諾對乙方在市區的開發建設提供優惠政策,同意將乙方交納給甲方所屬税務部門的建築税和所得税通過財政的渠道予以返還並以政府相關部門的有效法律文件予以落實確定。對於不屬於甲方決定給予的優惠政策,甲方承諾予以積極配合乙方爭取。

第十條為了使乙方的項目開發建設的順利完成,甲方同意在政府部門中專門成立一個辦公室具體負責開發項目和政府各個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為了整個項目能夠得到順利的開發建設,乙方決定成立一個房地產項目公司具體負責開發建設,對於項目公司成立所需的各種批文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甲方應盡力予以幫助,使該項目能早日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性。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籤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二份,乙方四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投資的合同3

一、國際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定義及其受保護的戰略意義

國際海外私人直接投資是國際投資的一種,是指一國國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為獲得一定經濟效益而將其資本投入國外的一種經濟活動,是國際間資本流動的一種重要形式。

在經濟全球化不斷髮展的今天,國際直接投資被認為是獲得國外先進技術、廉價勞動力等重要資源,提高企業競爭力與國家經濟的重要途徑。海外投資主要包括資本輸出國與資本輸入國兩個方面,對於前者,尤其是發達國家,海外投資是為剩餘資本謀出路,擴張國際資本,獲取大量海外利潤乃至超額利潤的過程。對於後者,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是吸收、利用外資,解決國內資金匱乏,並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水平和管理知識,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之一。隨着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和日益普及,一國的經濟發展與國際關係聯繫愈加緊密。運用國際投資,各國互通有無,取長補短,是符合國際經濟發展規律和趨勢總體要求的;並且對國際經濟增長、國際分工和合作均發揮着重大作用。

由此可見,國際海外直接投資對一國經濟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具有積極的戰略意義。

二、國際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保護方式

基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戰略意義,各國都積極採取各項有力措施來保障良好的投資環境。

在各項有力措施中,法律因素起着決定性的作用。譬如税收的高低,外匯的管理和限制,特定營業活動的限制及其範圍等都是通過一定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上層建築對經濟有一定的影響力,作為上層建築部分的法律與作為基礎的經濟是互相影響

的,任何某種法律制度的變化都可能帶來相應行業具體經營方式的變化。因此,投資者在進行海外投資時,必然應該充分考慮該國法律條件的穩定性,並對可能發生的法律條件變化提前預估,綜合分析對投資效益的可能性影響。所以,無論是資本輸入國,亦或是資本輸出國,均應積極尋求國際投資環境項下的法制保障,或防患於未然,或出於應變,從而維護國際投資環境的穩定性與安全性。具體的法律保護形態可以分為以下兩類方式:

(一)國內立法

1.資本輸出國的國內立法

從資本輸出國也即投資國投資者的國內立法看,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對投資者在國外遭受的損失,按照國內法律體系的相關規定給予補償,即是所謂的對外投資的保證制度。二是投資保險制度,指的是投資國本國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契約事先約定的協議彌補投資者相應的損失。其特徵涉及保證的範圍與對象兩個方面:對於保證的範圍,僅限於私人在海外的直接投資,不包括其在海外的間接投資。對於保證的對象,僅限於政治風險,即由於資本輸出國國內的政治或者經濟原因而引起的風險,而如自然災害、市場性貨幣貶值等所造成的一般性商業風險則除外。具體的損失補償數額依契約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進行。根據每個國家國情的不同,其所承擔的補償份額也有所區別,比如美國法律就規定承受投資者得全部損失,而其他一些國家則規定投資者承擔少量的損失,比如日本、荷蘭等國就規定投資者至少承擔10%的損失。

2.資本輸入國的國內立法

資本輸入國國內法對投資所提供的保護,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採取如外國投資法、税法、外匯法這類地域性淡化的法律。再者,有的國家會採取政策公告,或者政府與外國投資者以合作、合資的方式為特定經營對象所簽訂的協議等方式提供保護。這些外資立法,各具特色且具體規定各不相同,但總結起來,法律保護導向主要是對政治風險的擔保,依法保護其合法的財產及其它合法經營利益,對於特殊經營產業的投資者,給予合法、適當的各類優惠措施。

(二)國際條約

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出於國際商業貿易交流與發展的需要,在各國經濟交往中,為減少或避免因各國立法的差異性產生的適用法律上的衝突問題,開始嘗試制定國際統一的法律規範,這些規範的誕生對經濟領域的某些方面起到了積極有益的作用。然而,由於投資國和接受國利益上存在衝突,目前國家間保護投資安全的主要措施是有關國家締結的雙邊條約、多邊協定等非同一法律規範的形式。

1.雙邊投資保證協定

該協定是指,資本輸入國與資本輸出國相互締結關於鼓勵與保護投資的協定,其側重於政治風險的擔保。這種雙邊協定,是將投資保護通過政府主體進行承認,是對雙方的共同保證,

是大多數國家所採用的一類重要保護制度。具體內容包括外國投資者投資地位,資金利潤的自由匯出、國有化及其補償的方式和標準,投資爭議的解決機制等。

2.多國保護國際投資公約

即是以國際公約的形式,規範三國幾三國以上之間投資關係的法律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具有代表性的協議有:《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華盛頓公約》等。這類公約涉及的範圍廣泛,涵蓋具體投資範圍的規定,爭議解決程序等內容。但由於各國有着各自不同的立場,所涉國家數目較多,很難做到絕對平衡,容易產生各類爭端。

三、國際海外私人直接投資保護中的法律衝突與協調

(一)衝突

東道國政府和外國投資者天然就處於不同地位,在國際投資中兩者會因為地位、立場、社會制度的差異而存在不同類別上的衝突。由於實踐具有個案性與不確定性很難一一舉例,因此這部分主要從法學理論之爭的角度看看待關於國際海外私人直接投資保護存在的衝突:

1.外國投資者的待遇標準

對外國投資者的待遇標準的爭議,源於國際投資活動產生的不同國家之間的管轄權衝突。目前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三種待遇標準,即國民待遇標準、最惠國待遇標準、國際標準。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普遍採用國民待遇標準。該標準強調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的國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待遇,既不應受到國內投資者的歧視,也不應享有特殊權利。這不僅直接和國內法制精神相契合,而且完全符合國家主權這一大原則。然而,作為資本輸出國的發達國家對國民待遇這一標準卻持有異議。他們認為,按照國民待遇標準,對外國投資者的待遇應適用國際標準。其實質表面上看是以資本輸出國的國內法為基本確認國際標準,往更深層次是發達國家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外國投資者以特權,以期對發展中國家濫用外交保護權,進行經濟、政治甚至軍事幹預尋找潛在的突破口。然而,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不是源於國際法,而是直接源於東道國的國內法。只要東道國沒有違背國際條約中承擔的具體義務,就沒有理由以國際標準取代其國內法確立的標準。

2.外交保護權

外交保護權是指通過外交途徑對本國僑民在國外的正當利益提供保護,這種保護以僑民所在國應承擔國家責任為前提條件,所謂國家責任是指國家責任是指由於國家的違法行為或損害行為一國在國際法領域內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外交保護權的基本內容包含兩個層次:一是本國僑民在外國的正當利益受到侵害而未獲當地救濟時,毋須當事人申請,國家相關的駐外機構可隨時向僑民所在國提出救濟或賠償要求。二是本國僑民在該外國得不到合理、及時救濟時,為保護本國公民的合法權益,採取外交方式,對東道國提出相應的要求,也是合法、正當地行使外交保護權。

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無論是上述何種情況下的'外交保護,均應服從東道國法律管轄,應當依據東道國的國內法的規定請求行政或司法救濟。但是,在國際投資實踐中,發達國家往往利用第二層次的外交保護權大做文章,濫用外交保護權,維護其海外投資者的利益。當發生投資爭議時,完全無視東道國的法律制度,強行外交干預本屬於東道國國內法管轄的問題。這類行為實際上是將外國投資者置於國家權利的庇護之下,導致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特權地位的行成。綜上所述,在外交保護這一問題上學界也存在着大量爭議和分歧。

3.國有化標準及賠償問題

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對其領土內的外國企業財產進行徵收或沒收,從而實行國有化是否具有合理性曾經產生過爭議。以歐美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法學家認為:國有化可分為合法國有化與違法國有化兩類情況。符合下述三個條件的國有化為合法的國有化:其一,國有化的實行必須是出於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二,國有化須對外國投資者實行無差別待遇,即通常所説的國民待遇;其三,國有化所造成的損失須對外國投資者予以公正賠償。不符合這三項條件的國有化則被歸類於違法的國有化,可以追究相關國家的國家責任。對於三個合法國有化的條件,因前兩個條件是國際法上公認的原則,第三項為發達國家的利益導向,也是存在爭議的一項。發展中國家普遍認為,第三條其實質是變相的以是否公正賠償作為區分國有化合法與否的惟一參考標準,不利於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地位。

(二)協調

由於在國際投資保護中存在着上述法律衝突,為了在彼此衝突的基礎上尋求共同利點,應對不同國家的國際投資保護問題法律地域性特點採取限制措施,建立一種統一、協調的對話平台則顯得尤為重要。而國際法是一個跨地區性的法律學科,在這個問題上藉助於國際法制度,無疑是有效的。國際上通行做法主要包括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與多邊投資保護公約。其中,適用最為廣泛的為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也是目前國際投資法律協調中最主要的方式。雖然其實質是一種契約,不同的各國當事人所締結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其內容肯定具有差異性,但雙方共同承認的投資者、受保護的投資形式、投資者的待遇標準、政治風險的保證等該類基本構成要件是一致的。採取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特點有兩處:一是協議的當事人範圍確定優先,所調整的關係僅限於兩國之間,更易於從各自的國情出發,更容易在尊重彼此的法律權益並顧及各自的特殊利益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從而,在協定中更利於協調一致,便於實際操作。二是在高度共識基礎上所形成的雙方條約,對於協定兩國來説,具有高度的共同法律約束力,便於雙方均完整的遵守和實際操作,降低發生爭端的可能性。

然而,不同社會制度背景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兩國,尤其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由於利益立場、國家背景不同,在有關條款的訂立及解釋上難以達到前述的高度共識,無法形成絕對法律約束力,使雙方都各執己見,造成實際執行力不足,易造成條約的形式化,無法真正意義上實現爭端的妥善解決。

因此,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並不是萬能的,其只能對某些爭端有實效或者有所緩解。

四、小結

國際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保護方式一般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兩個方面,由於各國立場的差異,關於私人直接投資的規定有所衝突,在此背景下參照國際法以及各國締結的雙邊或者多邊協議是各國協調的有力工具。然而各國立場的不同、利益的不同導致即使是彼此訂立的條約在解釋上往往很難絕對統一,無法絕對保證投資環境的穩定,關於國際海外私人投資的保護依舊任重道遠。

投資的合同4

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事務所(以下稱甲方)與____________證券公司經充分協商,就乙方承銷甲方設立時發行股票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經________省人民政府(批文號)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文號)批准,決定以募集方式設立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共________股,其中發起人認購股份________股,其餘________股委託乙方以代銷(或包銷)方式向社會法人及自然人銷售。

二、本次發行甲方股票全部為普通股。其中法人股________股,社會個人股________股。每股面值____元,每股發行價額____發行總價額為________元。

三、承銷期間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間屆滿而無人認購的.股份,由甲方自行處理(或由乙方認購)

四、甲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認股書樣本交乙方,乙方代為尋求印刷單位。印刷單位須是中國證監會指定廠家。印刷費計人承銷費,由甲方和其他費用一併支付。

五、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開辦____個認購點,負責向認購人發放認股書、接收認股人填好的認購書。每日向甲方書面報告認股情況。認股期間屆滿後3日內,乙方應以書面向甲方交付認股人名冊。

六、認股數量超過公開發行數量時,由甲方從下列方法中採取一種方法,委託乙方按此方法,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確定認股人:

1.抽籤;

2.比例配售;

3.比例累退;

4.認股多者優先。

七、乙方按甲方指示方法確定認股人後,應向甲方交付確定認股人清冊。經甲方確認後,由乙方向各認股人發書面通知(公告),通知認股人去甲方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八、股款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甲方或由甲方委託指定銀行將繳款人清冊交乙方。對逾期不繳股款的認股人,由乙方以甲方名義向其發出催繳通知書。經催繳仍不繳納者,由乙方向其發出失權通知書。

九、甲方經登記正式成立後,應通知乙方向認股人發放股票,發放方法由乙方定。乙方發放股票後,應按甲方要求製成股東名冊交付於甲方。

十、本次承銷費用(含廣告費、股票印刷費、通信費等)為承銷總價額____%……乙方發放股票結束後____日內,由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代甲方向乙方一次劃撥完畢。

十一、甲乙一方違反本協議時,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十二、甲乙雙方對協議執行有爭執時,應請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任何一方不得聲明不服。

十三、本協議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四、________股份公司成立後,無條件繼受甲方權利義務。

十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務所(章)___________________

發起人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資的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方目前投資有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關聯公司”),已擁有相當規模的市場客户,管理團隊的組建和運作已趨完善,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運作資金,經營運作狀況良好;乙方具有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技術祕密和訣竅;因此,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以資金、乙方以技術共同出資設立項目公司一事達成本合同,以資遵照履行:

一、項目公司概況

1、項目公司名稱:

2、項目公司註冊資本:

3、項目公司的主要業務範圍:_________________,暫定經營期限為______年。

4、項目公司具體設立事宜和前期籌辦事項由甲方安排,相關費用計入公司開辦費用。

二、各方出資

1、乙方同意以其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技術祕密和訣竅(以下簡稱“技術”)的獨家使用權和乙方的長期勞務服務作為出資。

2、甲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萬元現金,根據公司經營發展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___年出資完畢。由於乙方出資很難在法律和財務上予以評估,公司登記時僅以甲方作為唯一股東。

3、由於乙方出資僅為使用權,因此其作為技術股東僅享有公司利潤分配權(其中甲方___%、乙方___%),並不享有分配公司財產等其他財產性權利。乙方股權不得轉讓、質押等處分。公司每年在___月前對前一年度税後利潤進行分配。如擴大業務運營需要提留利潤時,必須經過雙方認可方可進行。

4、乙方移交給項目公司的上述技術資料必須是清晰、完整、可靠的。

(1)清晰:技術人員能夠明確和掌握有關生產、調整、檢驗、控制的方式;

(2)完整:包含所有的生產環節和技術細節。

(3)可靠:真實準確,無重大錯誤和疏漏。

(4)項目公司可隨時要求乙方補齊不足的'資料,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後的___個工作日內提供。

5、乙方保證,技術在市場中具有極強的競爭力;在合同簽署時,沒有通過任何渠道將其持有的上述技術應用在其它企業的生產中,並且技術的所有權完全屬於乙方個人所有,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保證公司和甲方免受任何損失和索賠。

三、項目公司管理

1、甲方作為項目公司執行董事和總經理,負責整個公司的運營和資本運作,主要負責根據乙方提供的圖紙生產及和生產相關的工作如設備投資、物料採購、產品的發運、產品的銷售、財務管理、人事安排等。

2、乙方作為公司技術副總經理,負責該項目技術開發,產品的定型及解決生產中遇到的各類技術性問題,協助銷售人員的培訓和提供相關產品的銷售渠道;在做出合格樣品後乙方應利用自己的經驗積極推廣,以幫助項目公司打開產品市場;乙方有權每月預支費用___元,但該薪酬將從乙方年終利潤分紅中予以扣除。

3、甲、乙雙方均承諾遵守項目公司制度,在各自崗位權限範圍內發揮特長、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實現公司利潤最大化。

4、甲方每季度向乙方公佈一次公司財務賬目。應乙方要求,甲方可隨時提供項目公司財務賬目查看。如對財務收支、損益有疑問,乙方有權提出查證原始單據核對賬目。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提前___天解除本合同,但在手訂單需履行完畢。

5、項目公司租用關聯公司場地的,或者向其採購零部件、加工服務等,按照市場公允價值與項目公司結算。乙方對項目公司作價有異議的,雙方將協商價格;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提前___天解除本合同,但在手訂單需履行完畢。

6、乙方同意,任何職務開發結果的所有知識產權歸屬項目公司。所謂職務開發結果是指乙方在受聘項目公司期間,為履行自己的職務所完成的或者所構想的所有研究、開發結果,包括但不限於製造方法、工藝過程、材料配方、經驗公式、實驗數據等。

四、保密與競業禁止

1、雙方均應對技術及項目公司的其他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其中乙方同意履行下述保密義務:

(1)將在工作中獲取的任何信息視為保密信息,不得將其中任何信息用於與乙方接受項目公司聘用的工作以外的任何方面,不得向項目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除非該等信息的披露在法律要求、有關政府部門要求或以甲方同意的方式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

(2)所有由乙方製作並持有,或通過其他途徑持有的有關項目公司業務的,包含有職務開發中商業祕密的文檔、記錄、筆記、提綱、數據、源程序、目標程序、模型、樣品以及任何其它材料,均為項目公司的保密材料,項目公司可隨時要求乙方提供或交付項目公司,乙方無論由於何種原因離職時,同意立即將所有上述文件或資料交付項目公司,並辦妥有關手續。

2、乙方不得在雙方合作期間利用其掌握的技術在其它與項目公司、關聯企業從事競爭性業務的企業從事兼職工作或提供技術服務,或協助第三方與項目公司、關聯企業所從事的公司業務進行競爭,也不唆使親友及項目公司、關聯企業的任何其他員工接受外界聘用。

五、合同終止

1、如合同非因乙方過錯解除的,雙方將在發出解除通知之日起___日內就項目公司利潤進行清算和分配。

2、在合同終止後,前述保密義務仍然有效。

3、在合作期內因戰爭、災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滿各合作方不再合作,雙方就項目公司利潤進行清算和分配。

4、如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的,乙方退出合作後,項目公司仍有權使用技術。

5、無論任何原因合同終止,乙方不得引誘項目公司、關聯企業的任何其他員工接受外界聘用等。

六、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競業禁止規定,或將項目公司的技術成果、商業祕密或其他知識產權泄漏、披露或讓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無益於項目公司的用途,造成項目公司損失而難以計算數額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萬元,另一方可同時解除合同。

2、乙方入股技術在同行業中缺乏先進性或者可行性的,又或者乙方拒絕提供技術指導或非經甲方同意停止技術研發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須向甲方支付___萬元違約金。

七、爭議解決

任何因本協議引起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則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事項,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並按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仲裁期間,除提交仲裁事項所涉及的合同義務外,甲乙雙方繼續履行其按照本協議之約定,承擔其他的合同義務。

甲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投資的合同6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第一條、甲乙雙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並由甲方以其名義享有_________股權,並作為發起人參與_________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風險提示:

投資協議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資問題,因此一定要在協議中載明出資的方式,以此方式認繳的出資額是多少,確定該出資額所佔的出資比例等。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出資實際繳付的時間確定。實踐中不乏有投資人在簽訂出資協議後,因各種原因而遲遲不予繳付出資,從而導致整個合作項目進程延緩。若未在協議中對此約定,或使遲延履行出資義務人逃脱責任。

第二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1、共同出資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2、雙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資總額_________的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共同投資人將持有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_________%。

風險提示:

在盈餘分配問題上,投資人通常不會忽略,但對於投資項目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分擔上,投資人往往會出現疏漏。雖然各投資人對外承擔責任的範圍和內容是一致的,但對投資人內部責任分擔以及追償問題很大程度上是依據協議/約定確定的。若因約定不明,會使得無過錯投資人要與過錯投資人共同承擔責任,甚至數倍於有過錯投資人。

第三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3、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4、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乙方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五條、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風險提示:

為避免發生潛在風險,合同各方將違約責任條款作出明確約定,就會使簽約人謹慎簽約,全面系統的估計自己的履約能力,防止簽約人故意違約,提高簽約人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並在履約過程中積極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合同風險消弭於簽約階段。

其次,合同中,許多當事人常約定“因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確忽略對具體違約金的確定,而在後續糾紛爭議中,守約方又對損失的大小無法確切舉證,而造成無法彌補全部損失,因此在設置違約責任條款時應當多費些心思。

第七條、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願提供其所有的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資的合同7

甲方:XX公司

乙方:________ 先生(或女士,下同)

上海永達證券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客户名}(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股票推薦業務合作等問題,自願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係,乙方向甲方交納_____元資金,甲方協助乙方在_____個交易日內總獲利達到____%利潤。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薦股機密,乙方應嚴格做到保密甲方提供的所有薦股資料,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薦股資料而使甲方商業利益、信譽受到損害。

三、乙方在接受甲方提供的薦股機會時,應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具體介入、拋出股票時間價格實施,確實因乙方原因造成損失後果自負!甲方不做任何賠償。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的`介入、拋出股票時間價格必須提前三十分鐘以上通知乙方。

五、違約責任: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利益受到損失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係外,還可提出_____萬元的經濟賠償要求。

2、如因甲方沒有協助乙方達到利潤要求造成乙方損失應退還所有會員費用,同時賠償乙方損失(賠償事宜如下: 100萬以下(含100萬資金量)做全額賠償, 100 萬元以上資金賠償90%. 按交易明細清單上的數額為準) 。

六、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受損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七、本協議到期後,雙方認可不再延長,可自然終止。

八、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九、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公司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

簽署日期: ___年 ___月___ 日 簽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投資的合同8

一、投資人個人信息和投資金額

姓名: 林x 入股金額:¥ 貳拾陸萬肆千元整 (大寫)

姓名: 陳xx 入股金額:¥ 壹拾叁萬貳千元整 (大寫)

姓名: 林x 入股金額:¥ 玖萬陸千元整 (大寫)

姓名: 童xx 入股金額:¥ 壹拾柒萬陸千元整 (大寫)

姓名: 阮xx仁 入股金額:¥ 壹拾叁萬貳千元整 (大寫)

經過以上投資入股人友好協商,在公平、誠實、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風險共擔的原則基礎上,本着發展產業,共同致富和為社會、國家多做貢獻的原則,投資入股創辦《 安順貿易有限公司加油站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規簽定以下協議:

二、合同期限

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十年合作期滿後,經協商,三個股東(林x,林x,陳x)同意繼續合作時,須另行簽定合作協議,另行簽定協議時本協議自動失效。

三、合作方式和內容

1.企業日常資金管理:每月15號進行資金盤點,每月25號進行加油站流動資金結算。

2.企業日常資金支出超過:¥伍千元整(大寫)。必須經過3個股東(林x,林x,陳xx)同意。(日常拖油除外)

3.任何私人向出納借支不得超過本月工資,負責後果出納自負。

四、條款的完整性

三股東(林x,林x,陳xx)均承認,已閲讀過本合同,並同意:本合同為各方關於投資合作事宜的所有合同和約定的全部記載,並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頭的或書面的約定、意向書與建議。未經三股東(林x,林x,陳xx)書面修訂,不得對本合同加以變更。

五、協議(合同)的修改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三股東(林x,林x,陳xx)中一人認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的兩個股東提出書面的'修改建議和理由,三股東(林x,林x,陳xx)協商同意後才能修改,並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協商修訂的協議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雙方未達成新的修改意見,則原有合同繼續有效。

六.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

一切事宜由三股東(林x,林x,陳xx)協商一致後才可實施,除林x,林x,陳xx三個股東外,其他股東不得干涉,影響。

七.法律效力

此合同一式五份,各股東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資的合同9

甲方:

乙方:

根據市城市規劃城區西段和區產業調整及發展方向,乙方願在市區投資開發市場和房地產項目(綜合性商住小區),並於年月日簽訂意向書一份。現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在雙方簽訂的意向書的基礎上,就乙方投資開發的項目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位於一帶、區政府新址對面的面積約為畝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乙方進行綜合性商住小區開發。

甲方承諾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為年,用地性質為商住用的,商住小區建築容積率為不低於。

第二條甲、乙雙方商定上述土地使用權的地價款和各類費用價款為每畝萬元人民幣,上述價款已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土地造地費、綠化費、人防費為獲取土地用地指標應支付的各項費用、土地使用權證的辦證費用、建設用地許可證的辦證費用等各種税費。

第三條付款時間及條件

1.本協議簽訂後內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萬元人民幣;

2.甲方將已完成拆遷並搞好三通一平(即通水、通路、通電和平整)的土地使用權交付給乙方使用之日起內由乙方支付%。

3.在乙方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辦妥後,由乙方支付%。

4.其餘款項在本合同簽訂後二年內付清。

如整個商住小區項目乙方分期開發的,則乙方的上述款也應分期支付,每期乙方應支付的款項按每期甲方交付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和本條上述款項支付的比例和時間確定。

按本協議第二條規定應由甲方支付給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各類款項,甲方未及時支付影響項目進度的,乙方有權催告甲方及時支付,甲方在收到催告函三天內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權自行支付,乙方支付的款項有權在各期付款中由乙方自行扣除。

第四條甲方的責任

1.按時提供已完成拆遷和三通一平的土地使用權;

2.負責為乙方建設項目辦妥立項批覆;

3.負責為乙方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4.負責為乙方辦理建設用地許可證;

5.負責合同規定的土地的拆遷安置和三通一平工作;

6.負責按乙方的總體規劃進程落實乙方建設用地的用地指標;

7.協助乙方協調濟南市政府及相關各行政主管部門的關係。

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後內辦妥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為開發本合同規定的.商住小區所需的政府立項批文及證件。

第五條乙方責任

1.按時支付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價款;

2.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項目的開發。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即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條規定地塊的四址規劃紅線圖並提供分之一或分之一的地形圖各張。乙方承諾在本合同簽訂後四個月內做好小區開發的詳細的總體規劃方案供甲方進行報批。

第七條甲方承諾在年月底前將已完成拆遷和三通一平的土地使用權交付給乙方進行開發建設。如逾期的,每逾期一天則按合同總金額的萬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乙方同意爭取在年一季度內對本進行實質性開發建設,爭取在年內完成整個小區項目的開發建設。

第九條甲方承諾對乙方在市區的開發建設提供優惠政策,同意將乙方交納給甲方所屬税務部門的建築税和所得税通過財政的渠道予以返還並以政府相關部門的有效法律文件予以落實確定。對於不屬於甲方決定給予的優惠政策,甲方承諾予以積極配合乙方爭取。

第十條為了使乙方的項目開發建設的順利完成,甲方同意在政府部門中專門成立一個辦公室具體負責開發項目和政府各個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為了整個項目能夠得到順利的開發建設,乙方決定成立一個房地產項目公司具體負責開發建設,對於項目公司成立所需的各種批文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甲方應盡力予以幫助,使該項目能早日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性。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籤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二份,乙方四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項目投資合同範本20xx項目投資合同(3)|返回目錄

合同編號:________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本着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乙方在甲方境內建設________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項目經營範圍為____,總投資____萬元,分期投入,首期投資不低於____萬元,年產值約____元人民幣。

二、甲方通過協議方式向乙方出讓位於中國—東盟經濟園區____工業園內的工業用地____畝,出讓價格____萬元/畝,具體位置見項目用地紅線圖和土地出讓合同書。

三、本合同簽訂後,乙方必須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土地款的____%,即____萬元人民幣;餘額____萬元人民幣分____期支付,第一期於投產後半年內支付____%,即____萬元人民幣,第二期土地款,即____萬元人民幣於投產後____年內付清。

四、按照甲方經濟發展的要求和乙方項目推進的可能性,本項目應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竣工投產。

五、甲方保證建設用地符合甲方的總體規劃,並保證周邊沒有土地糾紛,有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並積極為乙方提供項目建設的一切便利條件。

六、甲方將本項目作為對外招商引資項目看待,項目報批及建設所需要的手續由甲方指派管委會的相關部門和專人辦理,乙方負責提供所需的資料文件及費用。

七、甲方承諾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沿海開放城市和西部大開發的税費優惠政策及其他與本項目相關的税費政策。

八、甲方負責將水、電接至乙方廠區紅線圖邊。

九、甲方承諾積極協助乙方為本項目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證。

十、甲方承諾積極向乙方推薦客户,協助拓展社會資源和公共關係。

十一、甲方承諾積極協助、配合乙方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工作。

十二、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後____個工作日內作出該項目用地紅線圖,乙方拿到紅線圖須交納10萬元履約保證金,待項目開工建設____日後甲方退還該履約保證金。

十三、乙方負責廠區紅線圖內排水、排污設施的建設並達到國家環保排放標準。

十四、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1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執照及税務登記手續。

十五、乙方必須依法經營,照章繳納各種税費。

十六、乙方承諾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期間,該土地用於建設____項目及後續發展項目,在不改變工業用地性質、符合工業產業規劃佈局的前提下可用於其他項目的開發。

十七、乙方同意通過xxxx投資區職業介紹所優先招收當地非技術工種合同工人。

十八、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災害等,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雙方協商解決。

二十、本合同簽訂後3個月內乙方必須開工建設,否則本合同無效。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二份。本合同經雙方籤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

代表人(籤):________代表人(籤):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糾紛案件的諮詢和委託,聯繫方式:

投資的合同10

甲方:

註冊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註冊地: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參與合作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為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和責任,通過友好、平等、認真協商,達成如下合作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開發項目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項目佔地面積和用地性質

開發項目佔地______平方米,土地性質為___________土地,項目所用土地文件以批覆為準。

第三條、項目規模

在本協議所述地塊上開發建設的具體內容包括:

1.擬建商業及住宅工程______平方米;

2.擬建地下車庫工程______平方米。

第四條、甲乙雙方合作方式

1.甲乙雙方共同出資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共同管理、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甲方出資總額占房地產開發項目資金總額的47%,乙方出資總額占房地產開發項目資金總額的53%,以出資比率確定股權比例,按照股權比例分配利潤,利益、風險按各方的股權比例享有或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2.本次合作開發項目投資總額為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按上述出資比率,甲方應出資額為_____萬元、乙方應出資額為_____萬元。

上述投資總額包括項目佔地的拆遷、安置、補償和辦理項目報建手續等費用款項,也包括建築安裝總造價及各方按比率分得的物業相應應分攤

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

第五條、合作項目付款方式

該項目資金在_________銀行開户管理,在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署生效後按以下具體時間和額度支付各方應出資的款項:

1.根據項目投資總額和各方出資比率,甲方應出資_____萬元,分_次支付,每次支付_______萬元;乙方應出資______萬元,分_次支付,每次支付______萬元。

2.雙方首次支付應出資的款項,應在本協議簽定之後____日內將相應額度的款項撥付至上述銀行賬户;其餘分次應出資款項的時間由雙方商定,但每次支付款項都應在確定支付時間之後的____日內將相應額度的款項及時撥付至上述銀行賬户。

第六條、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開發項目的前期下列工作應由雙方共同負責儘快落實:

1.落實開發項目用地規劃手續,儘快取得項目佔地規劃批文。土地使用權人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帶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實開發項目佔地規劃報建工作。

3.完成開發項目規劃用地的拆遷、安置及補償工作。

4.落實開發項目的整體供水、污水處理、供電、安裝、供氣、通訊報裝等手續。

5.辦理開發項目的開工手續,取得項目開工證,使項目得以合法開工建設。

6.落實和完善與項目相關的其他未及工作,以防患未然。

第七條、項目工程建設的承包發包

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合作開發項目的工程建設承包發包,具體由合作雙方共同協商、科學考證合理確定。

第八條、項目相關工程管理

1.本協議簽定之後,甲乙雙方各自委派專人共同組建合作項目聯合辦公室,具體商定和落實項目管理和工程監理、財務及工程進度安排、與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絡以及與地方相關民事的溝通、後勤保障等工作。

2.項目聯合辦公室按前述第六、七條工作內容,具體協調和落實。

3.項目的各項行政管理工作,由雙方商定委派指定有工作能力的專人具體負責。

4.項目的工程建設管理和技術監理工作,由甲方負責委派指定具有專業技術管理和技術監理能力的專人負責,關鍵程序和步驟須相關領導或直接責任人簽字落實。

第九條、物業交付

合作開發項目物業竣工交付時,甲乙雙方應共同參加承包商、設計單位的竣工驗收。在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核驗證書》後方可交付物業管理。

第十條、項目產權確認與產權過户

1.本協議簽署後應報送_________(開發項目的確權主管機關)審批,以便按本協議各方的出資比率確定合作開發項目物業的產權歸屬於各方的具體比率。

2.按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各方在分得產權物業時,相應分攤的國有土地應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即將該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變更為該方的手續。此項手續由乙方負責協調並辦理。

第十一條、項目相關財務管理

財會管理人員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能力和好的人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項目財務主管的聘用須具備會計師職稱,其他財務人員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1.財務管理部門須制定嚴謹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各崗位職責;

2.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履行財務管理手續,做到日清月結。 各項財務支出須由相關領導批准,支出票據的報銷須按程序有直接經手人和驗收人及相關領導的親筆簽字。

各項財務收入須開具正規的收入票據,杜絕打收入白條。

3.合作開發項目產品的出售,要嚴格執行定價範圍。超出定價範圍出售合作開發項目產品時,須合作雙方商定並寫出文字紀要,任何個人無權超出定價範圍出售合作開發項目產品。

4.項目開發建設成本核算、決算編制、財產清償、利潤分配等,嚴格遵照國家財務税收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售後產品的維修與管理

嚴格按照國家對房地產開發建設售後相關規定執行,按甲乙雙方權利、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所確認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如果沒有依照協議約定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均構成對本協議的違 3違反,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除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外,應該賠償另一方由此而引發的全部經濟損失。

2.合作一方如果未按雙方約定的計劃和期限支付應出資的額度,應當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3.合作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轉讓其股份或財產份額,否則,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4.合作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或者因一方的重大過失、或者因一方違法亂紀而導致項目中止或終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同時賠償由此而給合作的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五條、保密約定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合作協商進行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年。否則,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相應的或者一定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通知告知約定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告知以及雙方的文 件往來及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告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時,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協議變更的約定

本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違約方應當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和其他相關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協議轉讓的約定

除本協議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協議所規定的雙方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方。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向第三方轉讓本協議,均屬無效。

第二十條、雙方爭議的處理

1.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按下列方式解決:

(1)提交項目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以內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一方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者不實際時,其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利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 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二十三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合同的效力

1.本協議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年,自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

3.本協議正本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投資的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為實現共贏發展,做實做強油料市場,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利用甲方擁有良好的市場資源和強勁的市場開拓能力以及乙方的擁有航空煤油、汽油、柴油批發、零售及進口資質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甲、乙方合作組建“XX公司(暫定名,最終以工商註冊登記核准名稱為準,以下簡稱:油料公司)並共同推進XX油料儲存庫和沉澱消耗庫建設項目(暫定名,以下簡稱:該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一、項目主體:

1、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合作組建油料公司,並以油料公司為該項目開發投資主體。

2、乙方同意用乙方現有的所有經營資質、許可證等與甲方共同組建該公司,本協議簽訂後,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與甲、乙雙方以外的公司簽定聯營協議。

二、合作方式

1、甲方以自身良好的市場資源和強勁的持續發展能力,乙方以全部資質、許可證,通過合作共同組建油料公司。

2、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乙方不得再利用乙方公司權屬下的所有油料資質、各種許可證與甲方以外的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甲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3、乙方同意在組建“油料公司”後,乙方將現有的經營資質、許可證變更至新公司名下。

三、違約責任:本協議簽訂後,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一條第2項以及本協議

第二條第2項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壹拾萬元。

四、其他

1、有關油料公司組建和該項目推進實施的其他事宜,雙方另寫協議約定;

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補充、變更,須經投資雙方協商一致後,採用書面形式確認,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後生效。

3、本協議簽署之後,根據本協議規定形成、簽署、附加的一切協議、文件、授權、報告、清單、認可、承諾和放棄都構成對本協議的附加,並與本協議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4、解除本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

5、本協議正本一式貳份,副本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投資的合同12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經甲乙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商鋪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投資標的

甲乙雙方共同出資購買________號商鋪,商鋪地址位於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含40%公攤面積),價格含公攤面積每平方一萬兩千八百元整。

二、出資比例

甲方首付出資_____元,佔商鋪總出資的50%;乙方首付出資_____元,佔商鋪總出資的50%,商鋪餘款____元需銀行按揭,甲乙雙方平均償還銀行按揭貸款。每月8號之前乙方將當月按揭款的一半交與甲方,由甲方將當月按揭款全部交與銀行,若乙方沒有在約定期限(8號)之前交按揭款每遲延一天按揭款的全額的'0.1‰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三、利益分配與風險分擔

1、商鋪投資所取得的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商鋪租金、轉讓價款等)

由雙方根據出資比例平均共享。

2、商鋪投資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商鋪的裝修費、物業費、

水電費、暖氣費、各種税費等)由雙方根據出資比例平均分攤。

3、商鋪投資可能發生的風險或損失(包括因不可抗力遭遇的損失)由雙方根據出資比例平均承擔。

四、投資事務執行

1、商鋪購買協議的購買方和商鋪產權證的所有權人登記為甲方,產權證下發後由甲方保管產權證以利於辦理商鋪日常事務。乙方有權隨時查看、核實產權證,甲方應予配合。

2、雙方委託甲方代表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商鋪購買的相關手續及事務;

(2)商鋪產權證辦理的相關手續及事務;

(3)商鋪出租與出售的相關手續及事務;

3、甲方在處理商鋪事務時應及時與乙方溝通事務的進程與結果。

4.、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須有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決定。

(1)商鋪出租的價格、時限等關鍵事項。

(2)商鋪出售的價格、時限等關鍵事項。

五、投資的轉讓、出租及經營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擬向第三方轉讓自己持有的投資權益,必須經過另一方同意。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擬向第三方轉讓自己持有的投資權益,另一方具有優先購買權。

3、商鋪必須整體出租,不允許分開出租。

4、若商鋪甲乙雙方共同經營或一方經營,各種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六、違約責任

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內容,均應賠償給對方帶來的全部經濟損失。

七、其他條款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投資的合同13

甲方(委託人):

身份證號:

乙方(受託人):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現就委託投資事宜,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秉誠履行。

一、委託事項

甲方將其向 公司投入的投資款共計人民幣 元,該投資款佔 公司 %的股權比例。現甲方將該投資款全部委託給乙方管理,以乙方名義持有其該股份並代為行使相應投資權利。

二、委託事項交付

甲方投資款全部到位後,由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據。該收據是雙方對本協議項下委託事項交付的確認依據。

三、委託期限

上述委託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委託期限屆滿後,甲方未以書面形式撤消委託的,本協議委託事項自動延續。

四、投資權益

甲方享有本協議項下委託事項的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增資優先認購權等全部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分紅所得及其他收益,以及公司解散或者清算完畢後剩餘財產分配所得等投資權益。乙方代為收取投資收益後,需及時向甲方進行移交。

 五、投資風險

乙方基於本協議之委託而行使相應股份權利所產生的經營風險、股權損失和其他法律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六、委託事項告知

乙方需對本協議項下委託事項的處理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對該股權的運作和保值增值情況、股東會決議情況、重大訴訟仲裁情況、公司擔保事項及公司財務狀況,向乙方通告並針求乙方意見。

七、轉委託

乙方將本協議項下委託事項轉委託他人處理或者行使權利的,需事先經過甲方書面同意。

 八、擔保事項

乙方就公司對外擔保事項代為行使表決權時,需事先經過甲方書面同意。

乙方不得將委託事項所涉股權進行質押或者對外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九、乙方責任

乙方不對甲方的委託財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但是乙方在處理委託事項過程中,對因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

十、委託報酬

甲、乙雙方此項委託關係為免費委託,即乙方不就此委託事項向甲方收取任何報酬或者勞務費用。

十一、爭議解決

雙方因本協議所產生的任何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提起訴訟。

十二、生效及其他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協議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總則

鑑於甲方欲在中國國內外尋找投資項目,進行投資,甲方與乙方協商同意,由甲方指定乙方為全權代表,授權乙方可根據本協議所列的條款和條件,尋找投資項目,與項目融資方洽談投資事宜。

 第二條代理

2.1甲方與乙方協商後,乙方作為甲方的全權代理並代表甲方與項目融資方洽談項目投資的相關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託。

2.2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或單位為其代理人洽談該項目投資的一切相關事宜。

2.3根據協議乙方作為甲方委託的全權代理,代表甲方引進開發項目。經乙方聯繫,項目方與甲方簽定項目合作協議,甲方應予以承認乙方的代理行為並支付佣金。

第三條甲方的職責

3.1甲方應及時滿足乙方的合理要求,向乙方提供有關業務所需的信息,便於乙方與項目方洽商有關事宜。

3.2甲方投資意向有所變動,或有其它變更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並提供詳細資料。

3.3甲方必須保證所提供的一切有關資金的信息都是真實的、確切的。

 第四條乙方的職責

4.1本協議期內乙方必須努力與項目方洽談,向項目方取得最好的開發項目及最優惠的條款和條件,便於甲方及時準備投資工作。

(1)應採取確實有效的辦法為甲方引進開發項目並促成甲方與項目方簽訂投資合作協議。

(2)盡全力為甲方的投資提供最優質的服務。

4.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

(1)除甲方指定的全權代理人有關事項外,不得自命為甲方代理任何事項;

(2)以甲方的名義允諾或解決任何事宜,或以甲方的信用作擔保,或代表甲方做出任何保證或陳述,或使甲方承擔任何責任或業務;

(3)不論以任何方式從甲方處所獲得的信息資料,皆屬祕密,僅能為引進項目,服務於甲方所用,不得泄漏。

第五條佣金

5.1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引進項目投資總額的_______%的佣金。佣金在投資協議簽署之日_______日內以_________支付。

5.2甲乙雙方同意項目方與甲方簽署項目投資協議條款時,甲方應根據約定的佣金比例支付佣金,同時乙方必須按照約定收取佣金,屆時甲方不得以任何藉口延遲,應及時支付。

 第六條協議期間

甲乙雙方約定本協議期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七條終止協議

7.1按照本協議規定期滿或終止對乙方的委託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均不妨礙協議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7.2按協議規定,乙方促成了項目方與甲方的投資談判,如果甲方擅自私下與項目方簽署投資合作協議,將視乙方代理責任完成。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8.1在執行本協議所發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條款的爭執,首先應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8.2若協商不能解決,可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第九條附則

凡有關協議的通知,請求或其他通訊往來,須以文字為準,可採用電子郵件、書信、電傳、電報等方式傳遞。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第一條總則

1.1鑑於甲方欲在中國國內外尋找投資項目,進行投資,甲方與乙方協商同意,由甲方指定乙方為全權代表,授權乙方可根據本協議所列的條款和條件,尋找投資項目,與項目融資方洽談投資事宜。

第二條代理

2.1甲方與乙方協商後,乙方作為甲方的全權代理並代表甲方與項目融資方洽談項目投資的相關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託。

2.2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或單位為其代理人洽談該項目投資的一切相關事宜。

2.3根據協議乙方作為甲方委託的全權代理,代表甲方引進開發項目。經乙方聯繫,項目方與甲方簽定項目合作協議,甲方應予以承認乙方的代理行為並支付佣金。

 第三條甲方的職責

3.1甲方應及時滿足乙方的合理要求,向乙方提供有關業務所需的信息,便於乙方與項目方洽商有關事宜。

3.2甲方投資意向有所變動,或有其它變更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並提供詳細資料。

3.3甲方必須保證所提供的一切有關資金的信息都是真實的、確切的。

 第四條乙方的`職責

4.1本協議期內乙方必須努力與項目方洽談,向項目方取得最好的開發項目及最優惠的條款和條件,便於甲方及時準備投資工作。

(1)應採取確實有效的辦法為甲方引進開發項目並促成甲方與項目方簽訂投資合作協議。

(2)盡全力為甲方的投資提供最優質的服務。

4.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

(1)除甲方指定的全權代理人有關事項外,不得自命為甲方代理任何事項;

(2)以甲方的名義允諾或解決任何事宜,或以甲方的信用作擔保,或代表甲方做出任何保證或陳述,或使甲方承擔任何責任或業務;

(3)不論以任何方式從甲方處所獲得的信息資料,皆屬祕密,僅能為引進項目,服務於甲方所用,不得泄漏。

第五條佣金

5.1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引進項目投資總額的_________%的佣金。佣金在投資協議簽署之日_________日內以_________支付。

5.2甲乙雙方同意項目方與甲方簽署項目投資協議條款時,甲方應根據約定的佣金比例支付佣金,同時乙方必須按照約定收取佣金,屆時甲方不得以任何藉口延遲,應及時支付。

第六條協議期間

6.1甲乙雙方約定本協議期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七條終止協議

7.1按照本協議規定期滿或終止對乙方的委託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均不妨礙協議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7.2按協議規定,乙方促成了項目方與甲方的投資談判,如果甲方擅自私下與項目方簽署投資合作協議,將視乙方代理責任完成。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8.1在執行本協議所發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條款的爭執,首先應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8.2若協商不能解決,可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第九條附則

9.1凡有關協議的通知,請求或其他通訊往來,須以文字為準,可採用電子郵件、書信、電傳、電報等方式傳遞。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投資的合同14

第一條 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並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主管機關 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經理人 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託人委託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投資 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信託人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會計年度 指公曆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年初資產淨值 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後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受益憑證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託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准的證券存摺。

單位持有人 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冊 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登記人 指受信託人委託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交易日 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關連人 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託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託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估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估值日 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淨值計算並公佈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發行費 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經理年費 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資產淨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髮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信託年費 指信託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核數師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託人同意後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一般決議 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佔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特別決議 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佔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會計結算日 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帳户 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户。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經信託人提出並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户截止日,該日不得超出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後三個月期間。

本基金章程 指《藍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後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基金管理規定 指《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計價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基金。

2.本基金髮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並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託人按信託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託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户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託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於投資經營上的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淨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於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 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對象、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准的招募説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得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併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低於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定的發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行費用後一併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 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製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後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摺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户日期。

2.受益人如認為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核,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為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後,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後的交易規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則執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託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並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印花税和手續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户手續後,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公配等權益。

第五條 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為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彙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於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並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為主。並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為主。為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等業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模或範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於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淨值的80%,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行總數額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於其它各類基金所發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於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1)由於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於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2)由於受投資的企業出現兼併、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3)由於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髮生投資往來關係。

6.本基金存放在信託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於當期同業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以可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後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為有必要採用對本基金並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託人同意。

9.信託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為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並可要求經理人及時採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並經信託人書面同意後才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 資產估值規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後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為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並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b.如果出於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c.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並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並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此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為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生後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付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餘額減去上月月末至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後,餘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後,如果資產價值大於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為重估盈餘入帳;如小於帳面值,則從重估盈餘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後的餘額,即為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將上述資產淨值除以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總額後的得數,即為每一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託人同意後,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採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淨值每月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佈一次。

第七條 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行費,包括髮起費用、佣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製和派發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併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為本基金年資產帳面淨值的1.2%,逐日累計,並在每月10日前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託年費,其費率為年資產帳面淨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託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生的費用,由信託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信託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託人依據經理人的指定或有關合同並核實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託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税費及地方性規費等,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由信託人認可後按實際發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託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必須開支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託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 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會計準則執行;特區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後的一個月內,須向信託人提交本季度信託報告,信託人在每半年終了後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託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託人均應為對方查看和複製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為在中國大陸或香港註冊的專業會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士,且必須獨立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税額、地方性規費等款項後的餘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績獎金部分後的餘額,為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託人確定並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後,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並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户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交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採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於每個會計的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於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户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後的分配過程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託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本基金清盤前達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人的收益及時派發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為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後無權再向信託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公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 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二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後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託其它有權出席人發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託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託人確定後,應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於何原因末見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託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並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後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託人決定後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託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託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髮行單位總份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採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託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記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並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託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為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續期的延長或轉變為開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託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一條 本基金的結業和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為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准,本基金應結業。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提前結業:

(1)由於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託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信託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連續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託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經主管機關批准後,信託人應儘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時由信託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後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5.本基金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信託人、經理人、註冊會計師或核數師、法律顧問等。

6.本基金清算小組的職責為:

(1)清理、核對和保管對本基金所有資產;

(2)清理本基金未結的債權債務;

(3)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儘快變現一切未以現金形式存在的資產。

(4)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基金結餘資產的分配方案並在獲批准後負責該方案的實施;

(5)負責本基金結業過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組及其受託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權獲取合理的報酬,且該項報酬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優先從本基金結餘資產中受償。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結餘資產分配開始達一定期限(通常為十二個月)後未領取的部分,應上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信託人

1.信託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經理人發起本基金;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資產;

(3)設立本基金資產的單獨帳户並將之區別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進行登錄和核算;

(4)建立並保存單位受益人名冊,召集受益人大會以及負責收益分配;

(5)負責本基金證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過户並負責股權及其它項目的投資清算;

(6)監督經理人履行其職責並監督其投資管理活動符合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7)確認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行為後依其指示辦理有關收支的財務手續;

(8)審查和公開本基金的財務報告及其它公開性文件;

(9)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中規定的信託人應履行的`其它職責。

2.信託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維護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為行為準則,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對其受託的本基金資產承擔保管和監督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祕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無權干涉或不執行經理人的未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決策,否則應承擔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5)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經理人,並積極協助經理人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經理人查閲本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3.信託人具有權益:

(1)有權取得本基金信託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經理人墊支金額或遭受非自身責任引致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

(2)有權審查經理人的投資計劃或方案,逐筆核查每筆佔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以上金額的投資項目;

(3)有權拒絕接受經理人不符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經營行為;

(4)有權自費委託他人辦理信託人負責的有關事務;

(5)信託人作為本基金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和權益代表人,其與經理人締結的本契約對上述投資人或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6)本契約中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三條 經理人

1.經理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並主要負責本基金的發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關投資市場動向或趨勢,制訂出可行性強的投資計劃或方案;

(3)組織專業人士獨立地對本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4)經信託人授權,代表本基金對外簽訂和履行一切投資合同或協議;

(5)定期對本基金資產和單位進行估值並予以公佈;

(6)負責本基金已發行的基金單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編制和遞交經理報告,並向受益人大會報告工作;

(8)提出每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議和初步方案;

(9)準備、印製和公佈本基金有關情況的公開性文件資料;

(10)本契約規定的其它職責。

2.經理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努力實現本基金的宗旨為行為的最高目標,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謹慎選擇和決定每一個投資項目,注意發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越性,對本基金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祕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信託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信託人,並主動積極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信託人查閲本基金投資和管理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5)對其受託人或屬下職員的相應代理行為承擔責任

3.經理人的有關權益如下:

(1)有權取得本基金的經理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信託人墊支金額的合理補償,有權對為本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非經理人責任所遭受的損失獲得合理的補償;

(2)有權取得經理人業績獎金。本契約規定經理人業績獎金數額為該年度末本基金資產淨值超過年初資產淨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並按照上述原發解為每月計提一次。具體為從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內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實現的收益達到該月額度後的超額部分中按25%比例預提,逐月調整,年終平衡後視情況決定是否實提。計提公式如下:

計提額=(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資產淨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資產淨值;

n表示計值月數。

(3)在不違反本契約規定條件下,有權選擇決定每一筆投資或採取每一筆投資或採取每一項管理行為;

(4)在本基金存續期內,享有時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充分經營權和處分權;

(5)本契約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四條 信託人和經理人的免責

1.信託人和經理人在履行各自職責中均不對下列非自身違法或違規或違約所引致或產生的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1)在正常業務交往中接受對方當事人鑑署、蓋章和/或交付給信託人或經理人的任何通知、決議、指令、信函、憑證、聲明、説明、票證、重組計劃或其它代表所有權的憑證或其它據信為真件的投資文件資料等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人遭受的損失;

(2)經理人或信託人根據現行法律或政策或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採取的或不能採取的行動及其後果;

(3)由於客觀條件的原因而無法或不可能執行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4)非信託人或經理人指定或委託的任何代理人、託管人或經紀人擅自而為的行為(但對因信託人或經理人對上述人的選擇、指定或委託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5)在所收到的任何權益證書、轉讓證書、申請表格或其它有關書面憑證或文件上的簽名或蓋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證書上偽造的或無權所為的簽名或蓋章(信託人或經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將上述簽名或印章送有關方面辨別真偽),或依據上述簽名或蓋章所採取的行動或實施的作為;

(6)對履行受益人大會上表決通過的任何已記入由大會主席簽名的會議紀要中的決議(儘管該決議在事後發現不符合大會召開或形成決議的有關要求,或該決議並非對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7)由於下款所列的任何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有關人或經理人或信託人(非本契約有規定)的任何失誤行為、忽略行為、判斷錯誤、遺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託人、經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賴上述人的建議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損失。

2.信託人和經理人在履行本契約所規定職責過程中,可根據來自任何作為信託人或經理人的代理人或顧問的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書信、電話、電傳、傳真形式傳達的任何建議或信息而採取投資或管理行為,且不為上述建議或信息中的失誤之處承擔責任。

3.除非本契約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確規定,信託人和經理人應視為已獲得履行各自職責的充分授權,可自行決定或採取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並對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給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資產損失、損壞或經營支出增加或經營困難不承擔任何責任。

4.信託人和經理人可:

(1)接受其認為合格的任何人、機構或聯合組織所出具的據信足以證明本基金有關資產價值的或資產購入或售出價格的或資產上市價格的證明文件;

(2)依據任何行業/專業協會或官方機構內已形成的慣例和規律來進行投資或其它財產的買賣。

5.本契約不阻止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下列行為:

(1)除了本契約第三條第5款規定之外,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或處分本基金單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屬下職員個人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售出或處分不構成本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

(3)各自與其他人或與本基金資產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機構或組織)締結經濟合同或進行經濟往來活動;

(4)以經理人或信託人的名義再參與或合作創立一個與本基金完全獨立的新的基金,且無需將從新基金獲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給本基金。

6.信託人可:

(1)對因其善意按照經理人的任何投資或經營要求所採取或不採取的行為或經理人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或因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除了根據本契約規定而由其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的項目外,信託人再無任何義務支付任何開支項目;

(3)信託人無義務以本基金名義提起或參與其認為可能會造成由其承擔經濟支出或經濟責任的任何與本契約規定或本基金有關的法院起訴、庭審、或答辯活動(除非經理人提出書面要求且根據本契約規定應由本基金負責足額補償其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7.經理人可:

(1)如非出於在履行本契約規定的職責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經理人對其按照本契約規定所為或所不為的行動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除非本契約有明確規定,經理人對信託人所為或所不為的任何行動及其後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有權按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務、享有的權力或可自行決定的事務交給信託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實施。在此情況下,經理人仍有權全額享有本契約規定應支付給經理人的經理年費、業績獎金以及其它一切有關補償。

8.經理人或信託人有權銷燬歸自己保存的並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定的對信託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為補足性的,並不影響到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定的其他人對信託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責時並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 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託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在本基金存續滿十年並繼續存續時辭去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託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欲辭職時所選定的新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並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別決議的批准。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契約的補充協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後,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儘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並報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

(1)經理人或信託人本身非自願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託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託人或經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並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託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經理人或信託人持有或視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部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託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託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 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託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託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批准方為有效,並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並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即行生效並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後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製成冊並對外公開發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閲,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為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對於上述法規或規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 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為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定執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託人共同行使。

投資的合同15

甲方:______

性別:____

民族: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

性別:____

民族: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本着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甲方同意投資入股有限責任性質的________(以下式工商登記註冊為準),為體現雙方公平公正,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________。

2、經營範圍:________。

3、註冊資金:________。

4、法定地址: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投資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佔股比例:

甲方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

第三條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公司的規定組成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投資各方承諾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的擔任和財務會計按照《公司法》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製定。具體內容見章程;

2、投資各方的責任以其投入資金比例為限,各方的責任以各自對註冊資本的出資為限。公司的税後利潤按各方對註冊本出資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投資各方須在本協議簽字生效當日內以現金或現金支票方式打入投資各方一致同意設立的____________銀行帳户,繳足全部出資金額。

第四條投資各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雙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為組長,組織起草早辦設立公司各類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後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3、上述各股東方委託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註冊事宜。

第五條本協議的修改、變更和終止:

1、本協議一經簽訂,投資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資;

2、對本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變更,須經投資各方共同在書面協議上簽字方能生效。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投資雙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出資義務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守約方有權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違約方未出資的,守約方有權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並有權按照違約方應當出資額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2、投資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其他約定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則任何各方均有權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投資各方另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內容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簽定之前,各方之間前幾年任何協議內容與本協議內容有衝突的,以本協議所規定的內容為準。

第九條本協議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標籤: 合同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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