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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投資合同集合十篇

精選投資合同集合十篇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投資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投資合同集合十篇
投資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註冊成立的公司(以下簡稱)為項目投資主體。

各方出資分別:甲方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第二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四條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願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

投資合同 篇2

項目合作協議由:項目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和項目技術負責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 ,身份證號: ,籍貫

乙: ,身份證號: ,籍貫

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塑膠和金屬油漆項目,總投資為20萬元,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15萬元, 乙方以人民幣出資5萬元及技術和客户資源。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在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夥終至後,各合夥人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雙方共同經營,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

第五條 企業固定資產和盈餘按照取得銷售淨利潤甲方60%、乙方40%比例分配。

第六條 企業債務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部分。

第七條 每年項目產品總銷售利潤百分之十進行固定投入。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貳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需要負責技術和市場開發及售後跟進,甲方負責管理及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三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 __年__月__ 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1、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與本合同有關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書面文本,並將己方有關本合同項目資料及客户資源都應交給另一方。

第十四條 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十五條 協議解除

1、 一方合夥人有違反本合協議,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合作協議期滿

3、 雙方同意終止協優議

4、 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有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址:地址: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投資合同 篇3

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股權投資信託合同

本合同鄭重聲明: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在充分友好協商基礎上,就設立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股權投資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項目公司:指在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5.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6.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7.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8.總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時產生的收益,減去信託財產應承擔費用後的餘額。

9.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10.信託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託計劃、③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1.股權轉讓:指信託期滿受託人將以信託資金形成的股權轉讓給XXXXXXX投資有限公司,轉讓價格不低於總信託資金。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條所列信託資金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股權投資信託計劃》(以下簡稱________信託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主要投資於項目公司的股權,通過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的開發、經營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委託人在本合同、________信託計劃,以及“風險申明書”等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委託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第四條: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五條: 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在本合同項下信託有效期間,如果發生受託人終止情形,委託人將另行選任新的受託人,委託人不指定或無能力指定的,將按《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

4.委託人保證已就信託資金設立信託的相關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5.委託人保證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或謀取非法收益。

6.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六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為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受益人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時的規定期限內,按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的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可用於清算的財產。

3.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管理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4.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萬元整),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帳户:

户名: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為信託財產。

6.委託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________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託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7.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第八條:信託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應由信託財產承擔:

(1)受託人報酬;

(2)文件或帳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6)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8)信託發行費用。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託資金÷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信託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

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4.費用計提

(1)受託人報酬由受託人按本條第5款的規定提取;

(2)除受託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3)受託人按照信託資金數額的3%計提信託費用。

5.受託人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於收到項目公司信託費用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信託報酬。

6.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計算。

第九條:信託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存續期為一年,自________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計算。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1.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________信託計劃的規定進行集合運用。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________信託計劃。

2.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分別核算,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4.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5.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資金信託中的資金投資於自己或關係人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得將資金信託中的資金貸給自己或關係人。

第十一:條信託收益。

1.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包括股權溢價轉讓收益、銀行存款利息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條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託收益=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100%,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100%。

2.信託收益的分配

信託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

(2)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信託計劃期滿的____個工作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簡稱工作日)內。

(3)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帳户(簡稱信託利益劃付帳户)。

第十二條: 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

1.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帳户。信託財產經營產生的收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繳納的税費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支付;

2.所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詳見本合同第八條;

3.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帳户中扣收。

第十三條: 風險揭示和風險承擔。

1.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貸款風險、利率風險、管理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________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________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受託人確認,在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負有采取合理措施規避信託財產出現重大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義務,但受託人不負有預見並隨時告知委託人或受益人類似風險的義務。

5.受託人如有因違反信託目的或者違背受託人管理職責、管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6.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致使信託財產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甲乙雙方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第十四條: 委託人其他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做出説明;

(2)按照《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清算情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3)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資金的基本運作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做出相應的説明,但委託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託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為限。委託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情況;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前劃轉信託帳户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5)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託人享有依據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託人可以從信託財產中直接扣收委託人到期未支付的信託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________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3)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投資合同 篇4

購買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方(乙方): 眾投創金(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簽訂日期:20xx年 3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下簡稱甲方)與眾投創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乙方)本着精誠合作、公平合理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購買乙方眾投創金P2P網貸系統 2.0 版項目一事簽訂本協議,協議如下:

一、 軟件產品內容

軟件的連帶服務為乙方用系統為甲方搭建完整網站至網站可以正常訪問和使用。

二、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享有因系統運行使用所產生的全部數據信息資源和系統運行後的經濟效益。

2.甲方須及時配合乙方對平台系統軟件進行測試,並及時反饋修改意見給乙方。

3.甲方有權在項目交付驗收時對項目進行質量檢查。乙方應及時協助甲方完成質量檢查,如檢查不符合合同約定驗收標準,乙方需及時予以改正。

4.甲方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支付軟件開發費用,如出現逾期付款現象,乙方可停止項目正常開發,直到約定費用到位。

5.乙方提供給甲方的軟件系統,甲方擁有永久使用權,但僅限於甲方使用,不得轉讓或授權給第三方使用,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也不得與第三人就本軟件系統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

6.甲方需要自行購買平台使用的短信和企業郵箱所產生的費用。

三、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負責根據雙方約定的需求進行項目開發,確保項目開發的功能符合驗收標

準。

2.乙方負責軟件代碼的編寫,確保軟件質量,提供高質量的運行軟件;並確保運

行可靠、數據準確、實用、簡捷、界面友好。

3.乙方為確保甲方工作人員能正確、有效使用本系統,乙方有義務為甲方提供諮

詢服務。

4.乙方應當保證其交付給甲方的研究開發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如

發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實施的技術侵權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5.乙方需保守甲方商業祕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資料,避免給甲方帶來損失。

6. 在合同簽定後,甲方對本項目實施提出需求變更或增加,需與乙方重新簽定需求變更協議或新需求開發協議。

7. 乙方免費為甲方提供上線後一年內的技術維護,若系統有漏洞的終身免費修補。

8. 免費Pc端源代碼開放(域名授權文檔除外),免費提供關於手機端的接口文檔。

四、 開發時間

預付款到賬之日起,測試驗收通過七個工作日內進行項目交付。

五、 項目造價

1.開發費用: 每套價格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元)。

該價格不含含發票。

2. 匯款賬號:

3.購買版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 項目驗收

1.驗收標準:本項目驗收標準以提交給甲方的系統測試地址為準,設計驗收:乙

方根據和甲方約定中提出關於項目設計排版、風格、主色調等元素進行項目設

計,設計完成後致函甲方進行設計驗收,如驗收過程中甲方提出合同約定之外

新的想法和需求,乙方可根據工作量評估進行項目交付時間延期並另外重新籤

署補充説明協議書。如乙方交付甲方驗收,甲方在七個工作日內未做任何回覆

的,乙方視為甲方默認驗收通過。

2.測試驗收:項目開發完成後乙方致函甲方進行項目測試初驗,所有系統功能模

塊完整,能夠正常穩定運行,經甲方確認後即視為測試驗收通過。如乙方交付

甲方驗收,甲方在七個工作日內未做任何回覆的,乙方視為甲方默認驗收通過。

3.項目交付:項目在測試驗收完成七個工作日內進行交付,如有細節調整可在該

階段內進行協商處理。如甲方在七個工作日內未做任何回覆,乙方視為甲方默

認驗收通過。

4.權限交付:項目交付階段乙方將系統平台的前台、後台相應操作賬户、管理員

號、密碼交付,須在甲方付清相應項目費用後給予交付。

七、 付款方式

1.項目首期付款:合同簽訂三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開發費用

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

2.項目尾款:項目交付後七個工作日內,上線前甲方向乙方支付開發費用

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 ¥元)。

八、 違約責任

1. 如因甲方的業務需求產生較大的變更、外在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致使項目期

限需要延長的,乙方工期可以適度順延。

2. 因甲方人員原因而導致項目延誤,乙方有權適當順延項目期限,直到滿足條件

為止。

3. 甲方拖欠乙方開發費,從應付款截止日起,每月按項目總造價的2%加收滯納金,

因此造成的項目延期乙方不承擔責任。

4. 如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從應完成之日起,每月按項目總造價的2%向

甲方支付違約金。

5. 自項目啟動進入開發階段,如甲方提出放棄此項目,由於甲方違約在先,乙方

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預付款項不做返還。

6. 因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乙方交付的軟件,甲方應支付給乙方全額的開發費

用。

7. 甲方在項目交付後未能按約定付款,乙方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有權對甲方系

統進行關站處理。

8、甲方違反本協議第八條第6款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終止甲方對本軟件系統的使用,並要求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甲方獲取的非法利益等等。

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火災)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十、 爭議的解決

1.如因軟件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雙方認可的質量技術鑑定機構進行質量鑑定,

雙方應當服從該鑑定的結論。

2.若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則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 無效合同

甲、乙雙方如因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合同被宣告無效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二、 保密協議

1. 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甲方提供項目過程中瞭解的經營祕密及

相關資料 ;乙方交與甲方的任何資料、圖表、文字、計算過程、電子文件、訪談

記錄等。

2. 涉密人員範圍:甲、乙雙方參與項目所有工作人員。

3. 保密期限:永久。

4.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所接觸到的甲方技術或業務資料、數據用作其他用

途或以任何形式泄露歸第三方,否則乙方需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十三、 技術成果和知識產權

1. 該系統是乙方擁有版權的軟件。甲方擁有永久使用權。

2. 雙方對本合同有關的知識產權權利歸屬特別約定如下:乙方提供軟件產品(包括

軟件載體和文檔)和相關係統接口,僅限於甲方內部使用,未經乙方書面許可不

能對外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

十四、 其他條款

1.如果本協議中任何條款因違反所適用法律而無效的,則該條款被視為刪除,但

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本着友好協商的精神共同解決。

十五、 附加條款

關於系統的功能以相關測試演示版本為準。關於風格方面,在不增加功能的前提現以甲乙雙方相關技術人員定稿的樣式為準。

投資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鑑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規定,就甲方委託乙方在網吧媒體發佈廣告,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1、 陳述與保證

本協議一方向另一方陳述並保證如下:

1.1是一家依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並擁有獨立經營及分配和管理其自身資產的充分權利;

1.2其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經營資格、執照、權利、授權和(或)批准;

1.3其合法授權代表簽署本協議後,本協議的有關約定構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約束力的義務;

1.4無論是本協議的簽署或其對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履行,均不會牴觸、違反或違背其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或任何政府機關或機構的規定,或其為簽約方的任何合同或協議的約定;其至本協議生效之日止,不存在可能會構成違反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而可能會妨礙其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情由。

2、 廣告及付款:

2.1 廣告合作形式及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在其網吧平台上播放廣告

廣告形式為ie首頁

播放時間為20xx年5月1號到20xx年5月31日。

2.2 合同金額

本協議廣告投放共計:

人民幣:元

大 寫:整

2.3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為支票或銀行轉賬。

2.4 因簽署本協議而產生的由政府根據有關法律徵收的由各自承擔的税費將由雙方各自承擔。

2.5 所有本協議項下的支付將以人民幣貨幣為準。

2.6 甲、乙雙方同意本協議項下所有款項由乙方開具統一的廣告專用發票。

2.7 付款週期:

乙方在廣告結束後應向甲方開具廣告專用發票。甲方應在乙方執行合同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付清全部款項,即人民幣元。

3、知識產權保護

3.1甲方或其指定的相關權利人對合作項目中涉及的內容及服務的名稱,以及在互聯網上所使用的域名享有合法的知識產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表現相關內容及服務字樣的圖片、標記之上附帶的著作權,以及對於相關軟件產品和相關域名等所可能派生的商號、商標及其他知識產權。

3.2乙方承諾不改變現有的甲方知識產權現狀,這些現狀包括合作項目內容的知識產權全部歸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相關權利人所有,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軟件項目所享有的著作權。並且,在中國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甲方可以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加註版權標記,對甲方的這種擁有知識產權的情況予以妥善標識。

3.3 合作期間,乙方在以執行合作項目為最終目的的情況下,在甲方書面許可後可使用甲方提供的資源,包括其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但需明確指明該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合作期滿,乙方應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上述資源,包括其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但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則除外。

4. 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4.1.甲方的權利義務

4.1.1 本合同項下發布的廣告內容由甲方提供,甲方應在廣告發布開始之日前向乙方交付。

4.1.2 甲方保證其提供的廣告內容、設計服務所需資料等是真實的、合法的和正當的,並非以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同時,不應對其產品或經營等各項內容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1.3 甲方保證提供的廣告內容、設計服務所需資料等享有知識產權等或相應的許可使用權,未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權益,任何由該內容引起之爭議、訴求、糾紛均與乙方無關,且應由甲方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乙方不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4.1.4如對廣告播放情況存在異議(包括認為存在錯播、漏播或任何其他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發佈情況),甲方應在每一網絡廣告發布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否則認定為全部廣告嚴格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發佈完畢

4.1.5 甲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支付廣告費,否則,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逾期未支付金額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但最高不超過逾期未支付金額的20%。

4.2. 乙方的權利義務

4.2.1.乙方應將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發佈廣告並提前向甲方索要廣告設計稿。

4.2.2.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廣告投放技術服務。

4.2.3.乙方有權依照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廣告的內容、形式和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如果乙方認為其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在兩個工作日內書面要求甲方修正。如果甲方拒絕修改,乙方有權不予發佈,但這不構成乙方違約,乙方不因此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4.2.4.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刊登時間刊登甲方廣告,否則,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按應刊登廣告的廣告費用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刊登違約金,但最高不超過應刊登廣告的廣告費用的20%。

4.2.5.乙方應按合同規定足量有效刊登甲方廣告,否則視為違約甲方有權不支付其廣告費用。

4.2.6.乙方若對甲方的廣告內容刊登有誤,應對錯刊的廣告內容發更正通告,並免費為甲方重刊廣告,補償時間與錯刊時間相同。

4.3.雙方的共同義務

4.3.1.雙方共同確定具體的信息/應用業務,共同承擔對客户的服務責任。

4.3.2.雙方負責各自設備的投資和技術開發。

4.3.3.雙方各自承擔合作項目所產生的經營收入的税收部分。

5、保密條款

5.1甲乙雙方對通過該業務獲得另一方的技術資料及其他專有信息以及合作相關的用户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5.2甲、乙雙方對本次合作及本協議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未經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將雙方的合作協議的具體內容及其相關內容披露給任何第三方。

5.3協議有效期內及其終止後,雙方因履行本協議而共同創造的具有不可分割的商業祕密(包括財務祕密)、技術祕密、經營訣竅和(或)其他保密信息和資料(無論是以書面或口頭或其他形式做成),雙方均應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應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或提供。

6、違約責任

6.1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時,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15日之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相應的有效證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未影響之部分應仍繼續履行。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後,雙方應協商確定協議是否繼續履行。

6.2一方的過失或行為不當,使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該方須負全部違約責任。

6.3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單方面終止協議或使協議無法履行,被視為違約。違約方需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另一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6.4一方未按本協議的約定履行責任和義務,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另一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6.5 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中途退出合作,須提前15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解除協議。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本合同所產生的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加以解決。協商解決未果,雙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8、其他

8.1雙方理解並且同意,合同雙方均為獨立簽約人。本協議不包含任何可能理解成為雙方之間設立一種合夥或合資關係的內容。

8.2未經合同雙方書面確認,無論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各方均不得將本合同或其部分的權利或義務進行轉讓。

8.3通知:任何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應以書面方式並應通過郵寄或傳真方式按本合同中載明的通訊地址寄達對方。通知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如任一方更改通訊地址,則需於更改前24小時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導致通知無法到達或拒收時,通知自發出之日起生效。

8.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業務發展需要對本合同現有內容進行補充、變更、修改時,由雙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補充、變更、修改的建議和方案,經雙方協商並達成統一意見後,以書面形式表達並經雙方同意並簽字蓋章後,成為本合同的補充文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5本合同任何部分被視作無效或不可執行,將不會因此而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或部分的有效性與可執行性。

8.6本合同在雙方蓋章後正式生效。 合同附件為本協議的一部分,擁有相同法律效力。

8.7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和乙方各執壹份,貳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要補充事宜可經過雙方友好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 乙方: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蓋章: 蓋章:

投資合同 篇6

甲方:吉林省永超生態牧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乙方: (認 購 人)

經甲方同意,乙方通過充分了解,自願認購公司股權 股。雙方在辦理購股手續同時籤屬如下協議:

一、該股權持有人享有公司全部股東權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並享有公司股權的增值收益和利潤分紅。

二、乙方同意並委託甲方承辦日後股票在境外上市操作交易服務。

三、甲方負責為乙方承辦境外上市工作相關事宜,包括在美國股票託管、開設資金賬户、代理並代表乙方在境外上市的有關交易交割事宜。

四、為便於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交割,遵照中介機構的要求股權原件要由美國股票證券託管公司管理,便於股票交易時辦理相關手續。

五、甲方承擔股票上市前在美國辦理的股票登記、託管、銀行開户首次發生的費用,並承辦美國上市相關股票手續。待美國登記、託管、銀行開户及中國外幣開户統一辦理完畢後,乙方持甲方發給的股權確認書到公司領取在美國辦理的股票及相關手續(即:股票副本複印件、股票登記回單、股票託管回單及國內股票外幣開户賬號)。

六、乙方在股權交易、掛失、私下轉讓等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代收代辦服務。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備一份。

甲方:吉林省永超生態牧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

甲方:

乙方:

現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 協議書 ,並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

一、甲方 同意乙方向甲方所屬的境外母公司注資(以下所提到的境外母公司均指要在境外上市的該公司)。

二、乙方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資(即股權投資):

1、 注資方式:乙方將以現金的方式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資,注資額為rmb ,所佔該境外母公司股權為 %。

2、 注資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額注資或者分批註資,如若分批註資則須符合下列規定: 每月 注入 即 %, 注資 期限共 個月,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次月 號起算。 乙方須在該規定的期限內注入所有資金。

3、手續變更:甲方可以採取增資或者股權轉讓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資金,且甲方須在乙方注入所有資金rmb 後 個工作日內完成股東變更的工商登記手續。

4、 股權的排他性和無瑕疵:甲方保證對其擬增發或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設定質押,保證股權未被查封,沒有工商、税務問題,並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5、 費用承擔:在本次股權投資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如見證、審計、工商變更等),由甲方承擔。

6、違約責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投資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

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如甲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股權投資款的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7、 退出機制:如若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最終沒有在境外成功上市,乙方須向甲方按乙方的實際注資額轉讓所佔該境外母公司的股權。

三、 甲方的 其他 責任:

1、 甲方 應指定專人 及時、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諮詢服務過程中所必須的證件和法律文件資料 。

2、 甲方 對 其 提供的 一切 證件和法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承擔全部責任。

四 、乙方的 其他 責任:

1、乙方 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照規定從事企業 信息諮詢服務 工作。

2、乙方 對 甲方 提供的證件和資料負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責任, 乙方 不得將證件和資料提供給與 本次諮詢服務 無關的其他第三者。

五、 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寫材料,甲方確認無誤後簽名蓋章,意味着甲方認可乙方撰寫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如果因為材料不真實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六 、 由於 不可抗力 因素,如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或者罷工、政府強制措施、政府政策變更等原因而影響本 協議 的執行,雙方不負違約責任,根據事故影響的時間可將 協議 履行時間相應延長,並由甲乙雙方協商補救措施 。

七 、 甲乙雙方 在執行協議中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八 、 協議的生效及其它:

1 、 本協議簽字蓋章 和授權代表簽字後 即時生效。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

投資合同 篇7

一、會員信息

會員姓名:________________

會員類別:________________

會期:____________________

諮詢費:__________________?

會員編號:________________

客服人員:________________

二、立合同書人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三、服務條款

茲因甲方就證券投資,委託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經雙方同意簽定合同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諮詢服務的範圍及方式

(一)乙方提供甲方有關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

(二)就本合同規定的諮詢內容應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以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約定方式含電話、手機短信、傳真、e-mail)。

2.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諮詢。

第二條 諮詢合約期間付費方式

(一)會員制

1.短信會員_____/季?送_____個月

2.金卡會員_____/季?送_____個月

3.貴賓會員_____/季?送_____個月

若因大盤背景不佳,乙方操作保守。乙方向甲方承諾在服務期內至少為甲方創造四倍於其所交付相應級別會員會費的盈利,否則將免費延期,直至達成此項承諾為止

合同資費共計人民幣¥_____元整,甲方應於簽訂本合同同時,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給乙方。

(二)提成制

乙方向甲方收取每筆盈利部分的____%做為該筆操作諮詢費用,若甲方嚴格按照乙方所指導的操作產生虧損,將由下筆操作盈利部分補足虧損後再行提成。

第三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應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處理受託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佈的相關法律、法規外,並應確定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託關係而得知甲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個人情況,應保守祕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合同前已詳細閲讀本合同書的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是基於獨立的判斷,自行決定證券投資。

(二)甲方的證券投資行為,是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經紀商間的'關係。乙方僅是提供證券投資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傳送中斷與錯誤,乙方不負此責任。

(四)甲方不得將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投資證券所產生的利益及風險悉由甲方自行享有與負擔。

第五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按照_____執行,有效時間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計_____個月。

第六條 合同經雙方共同協商,因法律政策法規原因產生的變動,應對書面形式進行修改。

第七條 合同終止與違約責任

(一)立合同雙方書面同意終止本合同時,合同得以終止。

(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有權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諮詢時間成本後剩餘的費用。

(三)合同終止時,因提供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所必要的傳輸出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與已繳税費由甲方負擔,乙方將從退還的諮詢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

(四)甲方一簽定合同,乙方即預收全額諮詢費,並出具收據。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辦理。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

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甲方簽章: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簽約日:____________ 簽約日:____________

四、注意事項

股市行情波動起伏,為確保會員利益,提高服務質量,請所有會員每天上午9:00-下午3:00務必打開手機,因為我們可能通知您買賣股票。如果執行完我們的操作指令後,請儘快回覆短信或來電告知我們具體的操作結果以便我們能及時跟蹤服務,確保您的利益。

匯款方式:__________ _

______________投資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匯款賬號:___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_____

投資合同 篇8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XX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和要求,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發起“藍天基金”

,將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儘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商並形成共識後,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本基金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基金單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並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主管機關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經理人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託人委託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投資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信託人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XX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會計年度指公曆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年初資產淨值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後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受益憑證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託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准的證券存摺。

單位持有人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冊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登記人指受信託人委託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交易日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關連人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託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託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估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估值日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淨值計算並公佈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發行費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經理年費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資產淨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髮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信託年費指信託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核數師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託人同意後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一般決議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佔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特別決議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佔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會計結算日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帳户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經信託人提出並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户截止日,該日不得超出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後三個月期間。

本基金章程指《藍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後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基金管理規定指《XX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計價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基金。

2.本基金髮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並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

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託人按信託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託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户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託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於投資經營上的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淨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於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對象、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准的招募説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得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併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低於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定的發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行費用後一併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製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後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摺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户日期。

2.受益人如認為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核,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為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後,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後的交易規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則執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託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並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印花税和手續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户手續後,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公配等權益。

第五條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為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彙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於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並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為主。並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為主。為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等業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模或範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於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淨值的80%,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行總數額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於其它各類基金所發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

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於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餘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1)由於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於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2)由於受投資的企業出現兼併、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3)由於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髮生投資往來關係。

6.本基金存放在信託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於當期同業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以可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後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為有必要採用對本基金並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託人同意。

9.信託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為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並可要求經理人及時採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並經信託人書面同意後才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資產估值規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後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為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並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b.如果出於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c.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並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並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此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為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生後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付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餘額減去上月月末至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後,餘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後,如果資產價值大於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為重估盈餘入帳;如小於帳面值,則從重估盈餘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後的餘額,即為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淨值。

將上述資產淨值除以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總額後的得數,即為每一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託人同意後,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採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淨值每月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佈一次。

第七條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行費,包括髮起費用、佣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製和派發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併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為本基金年資產帳面淨值的1.2%,逐日累計,並在每月10日前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託年費,其費率為年資產帳面淨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託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生的費用,由信託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信託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託人依據經理人

的指定或有關合同並核實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託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税費及地方性規費等,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由信託人認可後按實際發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託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必須開支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託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會計準則執行;特區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後的一個月內,須向信託人提交本季度信託報告,信託人在每半年終了後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託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託人均應為對方查看和複製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為在中國大陸或香港註冊的專業會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士,且必須獨立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税額、地方性規費等款項後的餘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績獎金部分後的餘額,為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託人確定並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後,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並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户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交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採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於每個會計的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於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户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後的分配過程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託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本基金清盤前達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人的收益及時派發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為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後無權再向信託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公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二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後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託其它有權出席人發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託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託人確定後,應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於何原因末見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託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並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後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託人決定後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託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託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髮行單位總份

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採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託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記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並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託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為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續期的延長或轉變為開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託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一條本基金的結業和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為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准,本基金應結業。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提前結業:

(1)由於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託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信託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連續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託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經主管機關批准後,信託人應儘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時由信託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後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5.本基金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信託人、經理人、註冊會計師或核數師、法律顧問等。

6.本基金清算小組的職責為:

(1)清理、核對和保管對本基金所有資產;

(2)清理本基金未結的債權債務;

(3)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儘快變現一切未以現金形式存在的資產。

(4)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基金結餘資產的分配方案並在獲批准後負責該方案的實施;

(5)負責本基金結業過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組及其受託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權獲取合理的報酬,且該項報酬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優先從本基金結餘資產中受償。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結餘資產分配開始達一定期限(通常為十二個月)後未領取的部分,應上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信託人

1.信託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經理人發起本基金;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資產;

(3)設立本基金資產的單獨帳户並將之區別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進行登錄和核算;

(4)建立並保存單位受益人名冊,召集受益人大會以及負責收益分配;

(5)負責本基金證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過户並負責股權及其它項目的投資清算;

(6)監督經理人履行其職責並監督其投資管理活動符合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7)確認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行為後依其指示辦理有關收支的財務手續;

(8)審查和公開本基金的財務報告及其它公開性文件;

(9)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中規定的信託人應履行的其它職責。

2.信託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維護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為行為準則,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對其受託的本基金資產承擔保管和監督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祕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

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無權干涉或不執行經理人的未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決策,否則應承擔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5)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經理人,並積極協助經理人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經理人查閲本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3.信託人具有權益:

(1)有權取得本基金信託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經理人墊支金額或遭受非自身責任引致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

(2)有權審查經理人的投資計劃或方案,逐筆核查每筆佔本基金年初資產淨值5%以上金額的投資

項目;

(3)有權拒絕接受經理人不符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經營行為;

(4)有權自費委託他人辦理信託人負責的有關事務;

(5)信託人作為本基金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和權益代表人,其與經理人締結的本契約對上述投資人或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6)本契約中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三條經理人

1.經理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並主要負責本基金的發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關投資市場動向或趨勢,制訂出可行性強的投資計劃或方案;

(3)組織專業人士獨立地對本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4)經信託人授權,代表本基金對外簽訂和履行一切投資合同或協議;

(5)定期對本基金資產和單位進行估值並予以公佈;

(6)負責本基金已發行的基金單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編制和遞交經理報告,並向受益人大會報告工作;

(8)提出每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議和初步方案;

(9)準備、印製和公佈本基金有關情況的公開性文件資料;

(10)本契約規定的其它職責。

2.經理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努力實現本基金的宗旨為行為的最高目標,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謹慎選擇和決定每一個投資項目,注意發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越性,對本基金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祕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

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信託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信託人,並主動積極採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信託人查閲本基金投資和管理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5)對其受託人或屬下職員的相應代理行為承擔責任3.經理人的有關權益如下:

(1)有權取得本基金的經理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信託人墊支金額的合理補償,有權對為本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非經理人責任所遭受的損失獲得合理的補償;

(2)有權取得經理人業績獎金。本契約規定經理人業績獎金數額為該年度末本基金資產淨值超過年初資產淨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並按照上述原發解為每月計提一次。具體為從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內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實現的收益達到該月額度後的超額部分中按25%比例預提,逐月調整,年終平衡後視情況決定是否實提。計提公式如下:

計提額=(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資產淨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資產淨值;

n表示計值月數。

(3)在不違反本契約規定條件下,有權選擇決定每一筆投資或採取每一筆投資或採取每一項管理行為;

(4)在本基金存續期內,享有時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充分經營權和處分權;

(5)本契約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四條信託人和經理人的免責

1.信託人和經理人在履行各自職責中均不對下列非自身違法或違規或違約所引致或產生的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1)在正常業務交往中接受對方當事人鑑署、蓋章和/或交付給信託人或經理人的任何通知、決議、指令、信函、憑證、聲明、説明、票證、重組計劃或其它代表所有權的憑證或其它據信為真件的投資文件資料等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人遭受的損失;

(2)經理人或信託人根據現行法律或政策或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採取的或不能採取的行動及其後果;

(3)由於客觀條件的原因而無法或不可能執行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4)非信託人或經理人指定或委託的任何代理人、託管人或經紀人擅自而為的行為(但對因信託人或經理人對上述人的選擇、指定或委託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5)在所收到的任何權益證書、轉讓證書、申請表格或其它有關書面憑證或文件上的簽名或蓋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證書上偽造的或無權所為的簽名或蓋章(信託人或經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將上述簽名或印章送有關方面辨別真偽),或依據上述簽名或蓋章所採取的行動或實施的作為;

(6)對履行受益人大會上表決通過的任何已記入由大會主席簽名的會議紀要中的決議(儘管該決議在事後發現不符合大會召開或形成決議的有關要求,或該決議並非對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7)由於下款所列的任何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有關人或經理人或信託人(非本契約有規定)的任何失誤行為、忽略行為、判斷錯誤、遺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託人、經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賴上述人的建議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託人或經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損失。

2.信託人和經理人在履行本契約所規定職責過程中,可根據來自任何作為信託人或經理人的代理人或顧問的銀行業者、註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書信、電話、電傳、傳真形式傳達的任何建議或信息而採取投資或管理行為,且不為上述建議或信息中的失誤之處承擔責任

3.除非本契約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確規定,信託人和經理人應視為已獲得履行各自職責的充分授權,可自行決定或採取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並對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給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資產損失、損壞或經營支出增加或經營困難不承擔任何責任。

4.信託人和經理人可:

(1)接受其認為合格的任何人、機構或聯合組織所出具的據信足以證明本基金有關資產價值的或資產購入或售出價格的或資產上市價格的證明文件;

(2)依據任何行業/專業協會或官方機構內已形成的慣例和規律來進行投資或其它財產的買賣。

5.本契約不阻止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下列行為:

(1)除了本契約第三條第5款規定之外,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或處分本基金單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屬下職員個人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售出或處分不構成本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

(3)各自與其他人或與本基金資產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機構或組織)締結經濟合同或進行經濟往來活動;

(4)以經理人或信託人的名義再參與或合作創立一個與本基金完全獨立的新的基金,且無需將從新基金獲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給本基金。

6.信託人可:

(1)對因其善意按照經理人的任何投資或經營要求所採取或不採取的行為或經理人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或因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除了根據本契約規定而由其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的項目外,信託人再無任何義務支付任何開支項目;

(3)信託人無義務以本基金名義提起或參與其認為可能會造成由其承擔經濟支出或經濟責任的任何與本契約規定或本基金有關的法院起訴、庭審、或答辯活動(除非經理人提出書面要求且根據本契約規定應由本基金負責足額補償其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7.經理人可:

(1)如非出於在履行本契約規定的職責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經理人對其按照本契約規定所為或所不為的行動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除非本契約有明確規定,經理人對信託人所為或所不為的任何行動及其後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有權按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務、享有的權力或可自行決定的事務交給信託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實施。在此情況下,經理人仍有權全額享有本契約規定應支付給經理人的經理年費、業績獎金以及其它一切有關補償。

8.經理人或信託人有權銷燬歸自己保存的並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後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定的對信託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為補足性的,並不影響到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定的其他人對信託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責時並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託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在本基金存續滿十年並繼續存續時辭去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託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欲辭職時所選定的新信託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託人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並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別決議的批准。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契約的補充協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後,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儘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託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並報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

(1)經理人或信託人本身非自願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託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託人或經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並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託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經理人或信託人持有或視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託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部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託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託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

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方均可向XX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託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託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託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批准方為有效,並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並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即行生效並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後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製成冊並對外公開發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閲,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為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對於上述法規或規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為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定執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託人共同行使。

投資合同 篇9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第一條總則

1.1鑑於甲方欲在中國國內外尋找投資項目,進行投資,甲方與乙方協商同意,由甲方指定乙方為全權代表,授權乙方可根據本合同所列的條款和條件,尋找投資項目、與項目融資方洽談投資事宜。

第二條代理

2.1甲方與乙方協商後,乙方作為甲方的全權代理並代表甲方與項目融資方洽談項目投資的相關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託。

2.2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或單位為其代理人洽談該項目投資的一切相關事宜。

2.3根據合同乙方作為甲方委託的全權代理,代表甲方引進開發項目。經乙方聯繫,項目方與甲方簽定項目合作合同,甲方應予以承認乙方的代理行為並支付佣金。

第三條甲方的職責

3.1甲方應及時滿足乙方的合理要求,向乙方提供有關業務所需的信息,便於乙方與項目方洽商有關事宜。

3.2甲方投資意向有所變動,或有其它變更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並提供詳細資料。

3.3甲方必須保證所提供的一切有關資金的信息都是真實的、確切的。

第四條乙方的職責

4.1本合同期內乙方必須努力與項目方洽談,向項目方取得最好的開發項目及最優惠的條款和條件,便於甲方及時準備投資工作。

(1)應採取確實有效的辦法為甲方引進開發項目並促成甲方與項目方簽訂投資合作合同。

(2)盡全力為甲方的投資提供最優質的服務。

4.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

(1)除甲方指定的全權代理人有關事項外,不得自命為甲方代理任何事項;

(2)以甲方的名義允諾或解決任何事宜,或以甲方的信用作擔保,或代表甲方做出任何保證或陳述,或使甲方承擔任何責任或業務;

(3)不論以任何方式從甲方處所獲得的信息資料,皆屬祕密,僅能為引進項目、服務於甲方所用,不得泄漏。

第五條佣金

5.1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引進項目投資總額的%的佣金。佣金在投資合同簽署之日日內以支付。

5.2甲乙雙方同意項目方與甲方簽署項目投資合同條款時,甲方應根據約定的佣金比例支付佣金,同時乙方必須按照約定收取佣金,屆時甲方不得以任何藉口延遲,應及時支付。

第六條合同期間

6.1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期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七條終止合同

7.1按照本合同規定期滿或終止對乙方的委託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均不妨礙合同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7.2按合同規定,乙方促成了項目方與甲方的投資談判,如果甲方擅自私下與項目方簽署投資合作合同,將視乙方代理責任完成。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8.1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條款的爭執,首先應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8.2若協商不能解決,可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9.1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條款的爭執,首先應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9.2若協商不能解決,可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第九條附則

凡有關合同的通知、請求或其他通訊往來,須以文字為準,可採用電子郵件、書信、電傳、電報等方式傳遞。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簽字)法定代表(簽字)

簽字日期:簽字)

投資合同 篇10

甲方:xx置業有限公司(簡稱:目標公司)

乙方:A

丙方:B

丁方:C

戊方:臨沂市xx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經甲乙丙丁戊五方協商一致,本着自願、誠實信用、發展目標公司的原則,為開發項目,達成以下協議:

1)目前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經營範圍為:房地產開發銷售。

2.目標公司原股東共二人,分別為:A,佔60%股權;B,佔40%股權;目標公司保證:本公司的成立、變更等過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相關規定,註冊資本已完全到位,相關程序已經合法完成。在公司存續過程中,無債權債務,無糾紛,未發生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也未接受過相關處罰,本協議簽訂後,若因此而產生的任何問題和糾紛,均由乙方、丙方承擔責任。

3.為適應經營發展需要,目標公司競拍坐落於(約 畝)(具體位置: ),並開發房地產項目(簡稱:目標項目),項目名稱暫定“ ”,目標公司原股東各方同意,決定引入丁方為戰略投資人,將註冊資本增加至1050萬元。

4.丁方承諾在萬人民幣投入目標公司(其中50萬元作為增加的註冊資本,剩餘950萬元計為目標公司資本公積金)。丁方保證該筆投資款完全屬於自有合法資金,無任何相關的糾紛。

5.增加註冊資本後的目標公司註冊資本為1050萬元,各方所佔目標公司的股權比例為:乙方57.14%;丙方38.10%、丁方4.76%。

6.丁方對甲方增資後3日內,丁方應當將前期與政府及有關合作方簽訂的基於“ ”項目的有關協議的受益權利無償轉讓給甲方;確認已經為“”項目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支付給 萬元、支付給元)是代甲方支付,並通知以上費用收款方,做好對接工作。

7.戊方承諾:丁方投資款(總計1000萬人民幣)全部到達目標公司後10個工作日內,戊方以委託銀行(或委託自然人等)貸款的方式向目標公司提供貸款4000萬元,利息為每月1.8%,貸款

期限為10個月,利息按月支付。提供貸款的同時,甲方及丁方應提供戊方能接受的擔保。

8.各方投資款到位、戊方提供貸款後,目標公司的資產(不含本協議第6條丁方讓與目標公司的各項權益)規模為:6000萬人民幣(含負債)。目標公司各方股東同意:目標公司將公司資產僅用於對位於(具體位置如上)的土地繳納土地熟化資金或競拍保證金、土地出讓金,不得做其它用途。

9.若競拍土地失敗,政府部門退還給目標公司的款項(包括但不限於:競拍保證金、預收的土地出讓金及收益),由目標公司償還

給戊方貸款及利息(時間不足 個月按 個月計算利息);乙方、丙方以同等價位加溢價33%將股權轉讓給丁方(即:乙方股權轉讓費798萬元,丙方股權轉讓費532萬元,共計1330萬元),丁方必須接受,否則目標公司股東有權召開股東會並決議解散公司、進行清算;

10.若競拍土地成功,目標公司將全部資產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及費用,不足部分,由丁方自行負責融資繳納,但不能涉及目標公司股權結構(乙方、丙方同意的情況下除外);剩餘部分用於目標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

11.若競拍土地成功,由丁方為目標公司進行融資繼續開發目標項目,並償還戊方提供的貸款(貸款期限為10個月,不滿10個月按10個月計算利息)。同時,丁方全體股東承諾“邑景名城”項目營銷策劃代理權由甲方確定,並另行簽訂有關協議。

12.丁方為公司融資償還戊方貸款後,乙方、丙方應當以同等價位加溢價33%將股權轉讓給丁方(即:乙方股權轉讓費798萬元,丙方股權轉讓費532萬元,共計1330萬元),丁方有購買乙方、丙方股權的義務;

13.如戊方提供的貸款期限屆滿,丁方無論任何原因沒有盡到融資義務而不能償還貸款,丁方同意將自己佔目標公司4.76%的股權以50萬元(伍拾萬元)的價格出讓給戊方,由甲方繼續融資開發該項目,甲方根據丁方前期投資,給予丁方相應的項目投資收益。

14.若實施本協議需要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和變更工商註冊等相關手續時,均須按公司章程及制度進行,各方同意完全配合辦理。

15.除戊方及其管理人為了募集資金而做的路演、基金募集説明外,本協議內容為目標公司商業機密,各方均應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外透露,否則承擔侵權責任。

16.本協議為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各方不得以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脅迫等理由拒不履行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另行簽訂協議確定。

17.若協議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各方均有權到戊方所在地有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

18.本協議一式五份,簽訂各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即生效。

以下無正文,為簽章頁

甲方(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丁方(簽字):

年 月 日

戊方(章):

代表:

年 月 日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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