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行業範例 >信託 >

【必備】信託合同四篇

【必備】信託合同四篇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信託合同4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必備】信託合同四篇

信託合同 篇1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委託方有意將資產用於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受託方願意對委託方的信託資產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同時,雙方亦對信託資產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夠信心,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本合同,資產信託合同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委託人得以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資產託付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並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或受託的除委託人外的資產相混同。

第三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將信託資產投入擬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並以該公司股東的名義進行管理。

第四條 受託人不得以該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對他人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合同範本《資產信託合同範本》。

第五條 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均不構成受託人的遺產。受託人的繼承人不享有該信託財產的繼承權。

第六條 受託人不得以信託資產用於償還自己或他人的債務。

第七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均認可本合同記載的信託資產,其受益人為委託人或委託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八條 委託人在本合同生效後,有權指定信託財產的其他受益人。委託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委託,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第九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當委託人為受益人時,若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則信託關係終止。

  第二章 信託資產

第十條 本合同所指信託資產當前為元現金以及受託人接受委託後將該資金投入投資發展公司後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態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權、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條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受託人死亡時,亦不屬於其遺產。

第十二條 受託人的任何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資產強制執行。但基於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權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信託資產的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十四條 信託資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申請法院變更之。

  第三章 信託權利

第十五條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受益人可放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第四章 信託資產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載的信託資產,由受託人將法律形態的現金全部投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託人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第十七條 受託人成為該公司股東後,應推舉或委託委託人作為股東代表以受託人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直至該公司終止或受託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受託人應推舉委託人出任公司董事參予公司的管理。

信託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託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為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户。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為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 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 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 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50%]。

(3) 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一)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二)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税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税。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繫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本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託人提示: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託人仔細閲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全部內容,並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受託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簽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信託合同 篇3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合同編號:__________

委託人:見本合同第12.1款的規定

受託人: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託人和受託人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的設立

1.1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託資金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本信託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資金,投資於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項目。

1.2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本合同第12.2款規定的資金數額(以下簡稱“信託資金”)。

委託人應當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託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1.3 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規定的人。

1.4 信託期限

本信託期限為三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委託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後,信託計劃成立日為本信託生效日。

第二條信託財產與費用承擔

2.1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 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全部信託財產為信託計劃財產。

2.2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2.1 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受託人報酬;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手續費、銀行推介費等中介費用;

(6)營銷及推介費用;

(7) 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 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2.2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 信託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 × 信託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2.2.3 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信託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2.4 費用計提

(1) 受託人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提取;

(2) 除受託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2.3 受託人報酬

2.3.1 受託人報酬的提取

信託生效後,每滿一年計提一次受託人報酬。

2.3.2 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若信託資金的年信託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託人不提取報酬;

若信託資金的年信託收益率超過6%,受託人收取差額部分作為報酬。

2.3.3 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計算。

第三條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風險承擔

3.1 信託財產的管理

受託人對本信託的信託財產單獨記賬、分別核算,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3.2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法律與政策風險、管理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簽署本合同前,委託人應仔細閲讀信託計劃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託計劃風險申明書》(以下簡稱“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第四條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1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4.1.1 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並要求受託人做出説明;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1.2 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所有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不從事任何有損本信託計劃中其他信託受益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2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4.2.1 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取得受託人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運用、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

(3)參與本信託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2.2 受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2)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3)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3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承繼,並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信託收益

5.1 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在信託計劃資金投資物業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買賣差價、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資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不含受託人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信託收益率 = 信託收益 ÷ 信託計劃資金 × 100%

5.2 可分配的信託收益的分配

5.2.1 自信託收益中扣除根據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確定的受託人報酬後的餘額部分為可分配的信託收益。

5.2.2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對可分配的信託收益享有權利。

5.2.3 可分配的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分配時間為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簡稱“工作日”)內。 5.2.4 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第12.5款規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利益的銀行賬户(簡稱“信託利益劃付賬户”)。

第六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轉讓其擁有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根據信託計劃等文件的規定,前往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受讓人,不能成為本信託合同項下的合法受益人,無權主張其權利,且不得對抗受託人。

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其他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不變。

受託人在認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權時將以受益人已與原委託人、受讓人到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所依據的最後生效的《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中的文字為準。《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1‰的費率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受託人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受益權的轉讓手續進行修改的權利。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時請諮詢受託人,並按照當時的規定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條 信託的變更與終止

7.1 信託的變更與終止

7.1.1 本信託設立後,除受託人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資格喪失的,受託人將進行變更外,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7.1.2 受託人依法終止其職責時,新受託人由原受託人選任或依法根據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7.1.3 受託人變更,原受託人應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和信託事務的移交手續。自信託財產和信託事務移交之日起,原受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7.1.4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委託人可以追加信託財產,並根據受託人披露的信託財產淨值確定追加部分的價格。

7.2 信託終止事由

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 信託期限屆滿;

2. 受託人根據本信託計劃第七條之規定,將信託計劃資金購入的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物業產權轉讓,單獨或與其他資產一起上市;

3. 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信託提前終止;

4. 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 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7.3 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後,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扣除根據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規定的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後(簡稱“可歸屬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以貨幣的形式歸屬於受益人或其承繼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劃至受益人的信託利益劃付賬户。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八條 税收處理

本信託當事人應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税。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條 通知

10.1 地址變更的告知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在發生變化後的15日內通知另一方。

10.2 信託利益劃付賬户變更的告知

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如變更信託利益劃付賬户,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託人,並持與認購時相同的證明文件到受託人處辦理受益人信託利益劃付賬户變更確認手續。

因委託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規定就聯繫地址變更、聯繫人更換或信託利益劃付賬户變化通知受託人,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10.3 通知的送達

受託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 由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

2. 由傳真、電傳或電報傳送,收到回覆碼或成功發送確認條的情況下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1.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

與本信託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1.2 合同組成

信託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其所簽署的《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亦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3 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1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託人或其代理人簽字並交付信託資金;經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5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填寫事項

(請委託人務必確保填寫的資料正確有效,如因填寫錯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託人和代理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12.1 委託人

姓名:

證件名稱:

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e-mail:

12.2 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金額萬元整。

(小寫金額¥)。

12.3 委託人應在信託計劃推介期間簽署本合同,並交付全額信託資金。

12.4 受益人

(在選擇的項目前劃“”,並填寫相應的內容)

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個

委託人指定多人為本合同受益人,詳見本合同受益人附頁

委託人指定以下人士為單一受益人

姓名:

證件名稱:

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e-mail:

12.5 信託利益劃付賬户

銀行卡卡號:

開户銀行:

在簽署本合同時,信託各當事人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以及信託計劃的規定已經閲悉,均無異議,並對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

(簽字)

年月日

受託人: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章)

年月日

附頁:

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託合同 受益人附頁 合同編號:

委託人指定下列 位人士為受益人:

受益人編號:

姓名:

證件名稱:

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傳真:

e-mail:

該受益人擁有的受益權所對應的信託財產為人民幣大寫金額

(小寫金額¥) 備案號(京icp備_______)

信託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

協議單位:

供貨單位(簡稱甲方):_________

需貨單位(簡稱乙方):_________

受託單位(簡稱丙方):_________

承兑單位(簡稱丁方):_________

乙方為_________事需向甲方訂購_________貨價_________元。因暫時缺少資金,而甲方要求及時收回貨款。現根據財產信託業務的有關規定,甲方特將上述乙方訂購的設備(物資)信託給丙方,丙方受託後按甲方的要求出售於乙方,並相應提供融資,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貨款,丁方同意承擔乙方延付貨款的承兑責任。為此,四方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一、訂貨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訂購上述設備(物資),甲、乙雙方已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了_________號供貨合同。雙方確認供貨合同的各項規定。丙方受理上述設備(物資)的信託後,對有關交貨日期、數量、質量、維修保養等事項概不負責,由甲、乙雙方按原供貨合同的規定處理。

二、信託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財產信託總金額為_________元,信託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甲、丙雙方有關財產信託的具體事項,另訂“財產信託合同”。

三、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財產信託後,負責向乙方出售,由於乙方暫時無力支付貨款,要求延期付款,並願承擔相應的利息。丁方同意擔保乙方到期付款責任。有關延期付款事項,由乙、丙、丁三方另訂“延期付款合同”。

四、融資

上述信託財產的交付,仍按甲、乙雙方原訂供貨合同的有關規定,由甲方直接發運乙方。但甲方應將發票、運單等交易單證交付丙方,由丙方轉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規定辦妥銀行承兑手續,丙方在收到銀行承兑匯票二天內,按承兑匯票的總金額一次向甲方墊付貨款。

五、還償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貨款,視同丙方對乙方的貸款,以月息_________‰按季計收利息。延付的貨款採用銀行承兑匯票結算方式,乙方於承兑匯票到期日前將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於承兑匯票到期日主動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規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應於到期日憑票支付外,即按銀行承兑契約的有關規定,對乙方執行扣款,並處以罰金、罰息。

六、費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財產信託手續費為信託金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於甲方收到丙方墊付財產信託貨款後二天內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銀行承兑匯票承兑手續費_________元,於丁方簽發銀行承兑匯票時付清。

七、附則

本協議經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簽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約,違約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辦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 丁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財產信託合同

立合同人:

委託單位(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託單位(簡稱丙方):_________

甲方向丙方辦理財產信託,除確認財託字第_________號“財產信託基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外,有關財產信託的具體事項,補充訂立以下條款:

一、甲方將準備出售給_________單位的設備(物資),向丙方提出財產信託,並要求丙方在購貨單位延期付款期間提供融資。

二、甲方保證執行供需雙方訂立的供貨合同。凡發生脱期交貨或產品質量等違約事項,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三、丙方同意按“財產信託基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在收到需貨單位的銀行承兑匯票後的二天內,按承兑匯票金額向甲方一次墊付全部貨款。

四、甲方收到墊付的乙方貨款後的二天內,一次付清丙方財產信託手續費_________元。

五、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資本息止為財產信託期,在此期間如發生任何意外事項,而使丙方無法按期收回融資本息時,甲方確認丙方有權向甲方連帶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資本息。

甲方(蓋章):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二:延期付款合同

立合同人:

購貨單位(簡稱乙方):_________

受託單位(簡稱丙方):_________

承兑單位(簡稱丁方):_________

乙、丙、丁三方為執行財託字第_________號“財產信託基本協議”中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特補充訂立以下條款:

一、乙方因暫時無力支付貨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財產信託,並相應提供融資,代乙方先向供貨單位墊付貨款,丁方同意承擔付款擔保責任,並簽發銀行承兑匯票。

二、乙方延付貨款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分_________次還清,具體還款日期和金額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額_________元;_________。

三、丙方按“財產信託基本協議”第四條規定收到供貨單位遞交的發票、運單等交易單證後,即轉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於五日內辦妥銀行承兑申請手續,並按前條分期還款的日期、金額相應簽發銀行承兑匯票,及時送達丙方。

四、丙方墊付的信託財產貨款,視同對乙方的貸款,比照銀行貸款收息辦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資利息。

五、乙方應於銀行承兑匯票到期日前按規定將承兑票款足額交存於丁方,以備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時交存,丁方除比照簽發空頭支票的規定,對乙方處以票面金額1%的罰金外,並即主動在乙方的銀行帳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間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額20%的罰息。

六、丙方於承兑匯票到期日通過聯行代付報單直接向丁方劃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資,丁方應無條件支付承兑款項。

乙方(蓋章):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丁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標籤: 四篇 信託 合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hy/xintuo/e4097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