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與醫療事故罪的不同之處
醫療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作為我國刑法中兩種截然不同的罪名,但在現實生活中卻常常被弄混淆。那麼醫療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兩個罪究竟有哪些不同的地方呢?現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解釋醫療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不同。
醫療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各自定義: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都可能出現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
玩忽職守罪與醫療事故罪二罪的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則是醫務人員;
(2)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醫療事故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3)過失的內容不同。玩忽職守罪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過失,而醫療事故罪則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出現的過失;
(4)客觀表現不同。玩忽職守罪表現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而醫療事故罪則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操作常規;
(5)危害後果不同。醫療事故罪的危害後果僅限於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而玩忽職守罪的後果既可以是人員傷亡,也可以是財產損失,還可以是惡劣的政治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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