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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21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21條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21條

[釋義] 本條是關於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的.規定。

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關係到機動車行駛的安全。例如,制動器、轉向器、燈光裝置、後視鏡等機件發生故障或者安全帶、滅火器、警告標誌等安全設施不全時,都可能在行駛中引起交通事故,有時還可能造成車毀人亡。所以,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必須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的檢查,包括有關機件是否符合技術標準,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如果存在某一隱患,都不能駕車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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