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行業範例 >運輸 >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推薦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推薦

1 總則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推薦

1.1 編制目的

為加強公司對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統一、高效的事故應急指揮、響應和預防控制體系,確保在發生鐵路交通事故時,能迅速、有序、有效地開展現場處置及救援工作,控制事故升級,減少職工傷亡和財產損失,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本應急預案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規則》和相關的制度規定編制。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公司範圍鐵路專用線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中斷行車及其他影響鐵路正常行車,需要實施應急救援的事故。

1.4 編制原則

1.4.1 應急事故救援要嚴格遵循“以人為本、逐級負責、應急有備、處置高效”的基本原則。

1.4.2 堅持信息傳遞準確,救援出動迅速,組織指揮嚴謹,責任分工明確,協調配合密切,迅速開通線路的.工作原則。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甘肅華澳鐵路綜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黨委書記

常務副組長:主管安全副總經理

副組長:總公司其他黨政班子成員

成員:各部門負責人,安全部全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部

2.2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職責

2.2.1 負責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指揮、協調公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負責協調請求有關部門給予支持幫助。

2.2.2 救援工作日常管理機構設在安全部,管理、檢查、指導各公司鐵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協助領導對鐵路交通事故救援的組織指揮工作。

2.2.3 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人員培訓及預案演練等基礎工作。

3 應急事故通報

3.1 事故應急救援實行逐級報告制度。事故發生後,現場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總公司、本公司負責人和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公安機關報告。

3.2 遇有人員傷亡或者發生火災、爆炸、危險貨物泄漏等事故時,接到報告的各公司應當根據需要採取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當地急救、醫療衞生、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各公司值班室應存放當地急救、醫療衞生、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的值班電話或負責人的電話,定期檢查是否變更,確保通訊聯繫。

3.3 救援報告的主要內容:

3.3.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站名)、區間(線名、公里、米)、線路條件、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3.3.2 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機車型號、部位、牽引輛數、噸數、計長及運行速度。

3.3.3 傷亡人數、性別、年齡以及救助情況,是否涉及境外人員傷亡。

3.3.4 貨物品名、裝載情況,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情況。

3.3.5 機車車輛脱軌數量及型號、線路設備損壞程度等情況。

3.3.6 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3.3.7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3.3.8 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人員傷亡、脱軌輛數、設備損壞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補報。

4 救援響應

4.1 接到事故救援報告後,由總公司作出應急救援響應,啟動應急預案,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4.2 有關負責人和專業人員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5 現場救援

5.1 事故涉及中斷行車及其他影響鐵路正常行車時,各公司應當迅速組織人員,協助上級清理事故貨車及相關貨車裝載的貨物。

5.2 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並及時移交事故調查組。因應急救援需要改變事故現場時,應當做出標記、繪製現場示意圖、製作現場視聽資料,並做出書面記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5.3 事故造成鐵路設備設施損壞時,應當積極配合有關專業部門立即組織搶修。

5.4 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解救和疏散遇險人員,設置現場警戒區域,阻止未經批准人員進入現場。

5.5 事故救援完畢後,協助現場指揮部對現場進行檢查清理,進一步確認無傷亡人員遺留,拆除、回收、移送救援設備設施,清除障礙物。

5.6 事故救援工作結束後,對工作積極、表現突出的職工給予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擴大事故損失,延誤救援起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

6 善後處理

6.1 依法進行事故的善後處理,妥善安排現場遇險滯留人員食宿,進行傷亡人員親屬的通知、接待以及撫卹喪葬、經濟補償等處置工作。負責收取傷亡人員醫療檔案資料,核定救治費用。

6.2 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應當在積極組織施救的同時,負責協調落實傷亡人員的救治、喪葬等臨時費用,待事故責任認定後,由事故責任方承擔。事故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時,可以協商解決或者請求事故調查組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6.3 對事故現場遺留的財物,配合公安部門應當進行清點、登記並妥善保管。

6.4 事故救援工作結束後3日內,召開分析總結會,全面總結本次救援工作的經驗和成績,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並形成書面報告,附事故應急救援有關證據材料。

7 罰則

7.1 對於不立即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等延誤救援的,視事故等級和影響程度等具體情況,由總公司對責任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7.2 各公司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等延誤救援的,對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8 附則

8.1 管理與更新

8.1.1 各公司應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單位實施細則,報總公司核備。

8.1.2 應急預案制定後,原則上定期進行修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修訂。本預案修訂後,報有關部門備案並抄送有關部門和單位。

8.2 本應急預案由總公司負責解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hy/yunshu/l3lwy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