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效婚姻
什麼是無效婚姻?
1. 什麼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中增加的內容。所謂無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婚姻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一)因重婚而無效。重婚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侵害了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我國法律所嚴厲禁止。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基於重婚而新建立的“婚姻關係”為無效婚姻。
(二)因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而無效。我國婚姻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規定因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而導致婚姻無效,既符合人類繁衍的自然規律,也符合人類倫理道德要求,大部分國家都通過立法形式明確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親屬結婚。這裏所説的“血親關係”應當理解為既包括自然血親關係,也包括擬製血親關係。
(三)因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而無效。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第十條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以“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為由主張婚姻無效的,應注意三點:(1)疾病的.種類應當是法定的,而不能是當事人自己認定的;(2)患病時間應當是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而不能是結婚之後;(3)該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即主張婚姻無效時仍然患有此病。由於目前有關部門尚未公佈哪些疾病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所以,實踐中尚不能以“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為由主張婚姻無效。
(四)因未達法定婚齡而無效。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各國婚姻立法都對法定婚齡有明確的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需要注意的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申請人申請婚姻無效時,婚姻當事人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則該婚姻不再是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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