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一般行使程序
一種是行政程序。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另一種是訴訟程序。根據《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一方婚姻關係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撤銷婚姻。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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