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區別
一、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無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在登記結婚時應具備的結婚的實質條件,即違反了結婚的禁止性規定。
而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對締結婚姻關係的合意,即違反了“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女雙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脅迫而締結婚姻,但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所需的.實質要件。
二、請求權人不同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而因受肋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
三、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
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婚後已經治癒的。這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了一年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當事人按離婚案件處理,這一時效沒有中斷、中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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