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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章介紹信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證件:
1、上級單位介紹信(留存)
2、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複印件(留存)
(二)企業單位刻制行政公章、經濟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及企業變更名稱的,需出示以下證件:
1、營業執照正本、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留存)
2、税務登記證正本複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複印件(留存)
4、外地企業單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續外,應有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委託函或介紹信
(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公章所需證件:
1、持登記機關開具的公章刻制介紹信(留存)
2、登記證書
3、經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留存)
(四)、報關專用章刻制需憑海關的.報關證、單位介紹信(留存)和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複印件(留存)
(五)印章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需出示相應類型公章刻制證件外,還必須有正式報刊上刊登的聲明(報刊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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