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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篇解除保全擔保申請書

三篇解除保全擔保申請書

篇一:解除財產保全的申請書 (498字)

三篇解除保全擔保申請書

申請人:常德市南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貴院因李建國、胡衞軍及常德市方便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我公司民事糾紛裁定查封申請人開發的“凱特國際”部分房屋。現申請人依法申請:對李建國及胡衞軍申請保全的1-1006、1-1102、1-1205、1-1206、1-1403、1-1604、1-1301、1-1302、1-1501、1-1504共10套房屋按評估價格(上述房屋均由常德市方便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輪候查封)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並以“凱特國際”2-201(2樓整層)門面為解凍財產提供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將來的判決能夠得以順利執行。申請人如果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就不會影響將來判決執行。因而,為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該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綜上,申請人願意提供超出保全財產等價值的門面作為擔保,請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對申請人的財產保全措施。

此致

武陵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常德市南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XX年9月28日

篇二:解除財產保全擔保申請書(503字)

申請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地址:電話:13898370707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申請請求:請求貴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對申請人的財產保全措施。

事實及理由:

20XX年3月3日,建築設計研究院對申請人提起訴訟及財產保全,貴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號裁定:凍結申請人在支行的賬户存款柒拾萬元,賬號為:15。現申請人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提供擔保並向貴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擔保財產:等值貨幣擔保700000元(柒拾萬元)人民幣,存放於貴院作為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51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4條、第15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在民事訴訟的判決作出以前,申請人並不一定敗訴,因此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樣應受法律的保護,申請人不應該承擔因財產保全而帶來的損失。財產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將來的判決能夠得以順利執行。申請人如果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就不會影響將來判決的執行。因而,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該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9日

篇三: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461字)

申請人:閔**,男,漢族, 1949年7月3日生,住南京市鼓樓區天福園36號201室,身份證號碼320106194907031232,聯繫電話13951705729。

被申請人:南京市**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奧體大街69號新城科技園*號*層,

法定代表人:陳** 職務:董事長。

請求事項

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貴院作出確認的保全事項。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後,接受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作出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保全:

户名:南京市**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賬號:32000662201801000****,

開户行:交行三元巷支行。

現因被申請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寧商終字728號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申請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之規定,依法申請貴院解除對上述財產的查封凍結,請予准許。

此致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特別授權代理人:趙世明律師

二0一一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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