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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評估申請書

房屋評估申請書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申請的場合越來越多,不同的使用場景有不同的申請書。那麼一般申請書是怎麼寫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房屋評估申請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房屋評估申請書

房屋評估申請書1

申請人:XXX,女,19XX年9月14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台江區上海街道XX小區1座603室。

請求事項:

對XXX訴XXX離婚一案中所涉房產福州市倉山區XX花園5-7幢405室,自20xx年1月28日始至今房產的增值部分進行評估。

事實與理由:

XXX與XXX20xx年1月28日登記結婚,婚後共同生活在福州市倉山區XX花園5-7幢405室。該房產購房款的首期是XXX在婚前支付的,其餘款項則是在婚後通過按揭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也就是説該房屋的`購房款除了首期是用XXX的個人財產支付的之外,其餘的購房款是由雙方婚後的共同財產支付的,所以該房產應屬於雙方部分共同共有的房產。現雙方進行離婚訴訟,就必須對該房屋進行分割,而雙方結婚至令已經七年多,該房屋的實際價值已經遠遠超過當時購房時所支付的金額,如果不考慮該房產的增值情況,而只按房產按揭款的金額進行分割的話,是不公正的。

根據以上事實,為保護本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你院提出上述請求。

此致

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7月13日

房屋評估申請書2

xx評估公司:

貴司為棗林后街4號院房屋徵收評估機構。依規則,西城區房屋徵收辦公室是貴司的評估委託人,複核申請人是估價利害關係人。複核申請人就現已察覺的問題,提出複核申請,請貴司依法、依規認真複核、答覆。

第一,關於評估方法的選定及運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範》(後稱《估價規範》)4.1.3規定:“當估價對象適用兩種或兩種以上估價方法進行估價時,宜同時選用所有使用的估價方法進行估價,不得隨意取捨,當必須取捨時,應在估價報告中説明並陳述理由。”

《估價規範》4.1.2規定:“當估價對象的同類房地產沒有交易或交易很少,且估價對象或同類房地產沒有租金等經濟收入時,應選用成本法”;“估價對象具有開發或再開發潛力,且開發完成後的價值,可採用除成本法以外的方法測算的,應選用假設開發法”。

貴司現在採用“比較法”,請具體説明捨去“成本法”與“假設開發法”的原因和理由。

(二)《估價規範》4.1.2規定:“估價對象的同類房地產有較多交易的,應選用比較法。”貴司“分户報告”的估價對象,系棗林后街4號院,這是一個臨街的獨立院落,擁有9間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且土地使用權是無期限的),院內還有一間六、七十年代既已存在的自建房。

“京宣國用(20xx)字第00336號”土地使用證載明:複核申請人所有的兩間東房(平面圖2號),其地號為“0407003020”,“建築密度”及“容積率”為“0.6309”,房屋的“建築物類型”為“平房”。《估價規範》4.2.3規定:可比實例的選取“應與估價對象房地產相似”。但貴司評估中搜集的交易實例,選取的可比實例,均為商品樓房。沒有蒐集平房院落的交易實例,沒有選取平房院落的可比實例,為什麼?

若是沒有平房院落足夠的交易實例,就單一地選用“比較法”,似與“比較法”的選用規則不符!若是有平房院落足夠的交易實例,卻不從中選取可比實例,為什麼?

貴司目前蒐集的交易實例,和確定的可比實例,其建築密度及容積率是棗林后街4號院的5倍以上,按照容積率的定義,棗林后街4號院單位建築平米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數量,是目前可比實例的5倍以上,1.3或1.4的“價格係數k”,是否足以調整這一土地使用權數量的相對關係?請予説明。

依複核申請人的常識,造成基準價格嚴重失真的原因,是商品房樓板並非平房院落土地的“類似房地產”。平房院落的首要價值體現在土地使用權價值上。而商品房樓板恰恰在土地使用權價值上,不具有類似性。請貴司對此進行專業、理性的獨立分析和説明。

第二,報告信息遺漏。

《估價規範》4.2.2規定:“蒐集的交易實例信息應滿足比較法運用的需要”,應包含“交易價格”、“成交日期”、“交易目的等”。分户報告中沒有相應信息?請予補充。

《估價規範》4.2.5規定:“可比實例及其有關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虛構……並應在估價報告中説明可比實例的名稱、位置……”分户報告中沒有相應信息?請予補充。

《估價規範》4.2.8規定:“進行市場狀況調整時,應消除成交日期的市場狀況與價值時點的市場狀況不同造成的價格差異,將可比實例在其成交日期的價格調整為在價值時點(20xx年3月19日)的價格。並應在調查及分析可比實例所在地同類房地產價格變動情況的基礎上,採用可比實例所在地同類房地產的價格變動率或價格指數進行調整,且價格變動率或價格指數的來源應真實可靠。” 分户報告中沒有相應信息?請具體説明棗林后街4號院的“分户評估報告”是如何依據上述規則進行市場狀況調整的?

《估價規範》4.2.9規定:“房地產狀況調整應消除可比實例狀況與估價對象狀況不同造成的價格差異,包括區位狀況調整,實物狀況調整,和權益狀況調整。” 棗林后街4號院,是一個臨街的、獨立的完整院落,土地使用權無期限。分户報告中沒有相應的調整信息?請予補充。

第三,關於估價原則。

(一)《估價規範》2.0.4規定:遵循不同估價原則的評估價值,應符合“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的規定,“評估價值應為對各方估價利害關係人均是公平合理的價值或價格。”貴司以商品房樓板模擬等數量的平房土地,不符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不符合被徵收人的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棗林后街4號院落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是被徵收房屋的首要價值。貴司用商品房樓板模擬等數量的平房土地,造成了評估對象價值內涵混淆不清,對被徵收人造成不公。

(二)目前的可比實例的“標準價格”,僅為價值時點市場普遍報價的一半,用這樣的.基準價格(50819元/建築平米),很難在價值時點(20xx年3月19日)上達成實際交易。用基準價格買不到可比實例所説的房子!

因此,在複核期間務請貴司對棗林后街4號院落,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估價。回到估價原則的軌道上來。

第四,關於“估價目的”下的相應規則。

《估價規範》5.3.4規定:“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應符合下列規定:1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包括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和用於產權調換的其他不動產的價值;2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是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價值……”產權置換房屋差價的結算,就建立在這一評估的結果之上。

現複核申請人,欲選擇產權置換,卻缺少“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報告信息。如何解決?請貴司一併給予答覆。

第五,關於房屋重置成新價的估算。

磚木平房的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計算公式為:“房屋及附屬物重置成新價={【屋面分數 屋架分數 頂棚分數 地面分數 (牆身分數 門窗分數)*柱高差率】*標準間數*成新折餘率 裝修分數*成新折餘率 設備分數*成新折餘率 附屬物分數*成新折餘率}*分值 附屬物據實估價”。請具體説明如何運用這個公式的?分數、分值、差率、折餘率等是如何確定的?

第六,申請人建議。

(一)平房院落是常見的交易類型,建議選取同一地區或類似地區平房院落作為可比實例。

(二)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十四條及《估價規範》的相關規定,請分別土地使用權價值,房屋重置價值,裝修、設備及附屬物價值,做三方面分類、分項評估,以便利於對照理解。

(三)增加報告的説明力是評估中介機構的職業責任,因此貴公司有責任使用具體陳述,而非概括、籠統的語言,就複核申請人提出的問題認真做出符合執業精神的複核答覆。

謝謝合作!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房屋評估申請書3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日,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請求法院對爭議房屋坐落於_______市區_____號,建築面積平方_______米的房屋委託相應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案由)糾紛一案,已由貴院立案。現因雙方就爭議房屋的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故申請法院委託相應的評機構對坐落於市區號,建築面積平方米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此致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標籤: 申請書 評估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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