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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申請書範文

行政複議的申請書範文

行政複議的申請書範文1

申請人:***

行政複議的申請書範文

被申請人:張**

申請行政複議的請求:

請求撤銷編號no.:*****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本人將車牌為魯xxxx車停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字路口東面十餘米處,臨時接人上車,在即將驅車離開的時候被交警警車攔下。當時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説:“駕駛證,行車證,有保險嗎?”本人將證件交出,出面的兩位警察二話不説拿了證件,轉頭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詢問理由和表示需要開車回鄉下老家吃午飯,希望取回證件。民警這才表示本人違章停車需要交罰款,本人在爭論時強烈表示立即駛離的意願並提出這種情況下應該先警告,民警卻説:警告不過來。而當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輛違章停車在十字路口拐角處為何無警察管理時,該民警這樣回答:忒忙,管不過來。本人在辯解被無視後只能交付罰款才拿回證件。該民警在沒有對本人所指的違章車提出異議的同時,除了以太忙為由推脱並沒有管理本人所指違章車,隨即開車往東面谷山路方向離去。

(另,該民警自始自終都沒有提出讓本人駕車離開讓道路暢通,而且拿走本人相關證件的行為只能逼迫本人把車依然停在原位。該民警警車就在本人面包車前幾米處停駛,在繳納罰款時,該民警稱所在副駕駛位置不能繳納,讓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駕駛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車民警繳納(該民警原話:南邊交不了,向北邊交去)。該民警不考慮本人和其他車輛道路安全和道路暢通問題,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他作為一個交警應盡的職責。)

申請人認為:

一、該民警的執法程序違反了20xx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長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第十條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款規定。

二、該民警所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中所填違法行為代碼為10390,處罰依據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為《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且不論民警同志所開處罰決定書所填處罰依據為《道法》第九十條,民警同志並沒有警告本人駛離,還以本人相關證件要挾本人繳納罰款。

三、具體對照而言:

1、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三條第三款: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根據該民警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所填違法行為代碼10390,在駕駛員在場且有駛離意願的情況下,本人被攔下且被罰款,民警對本人違法行為的處理並沒有以事實依據;

2、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兩名警察不但沒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證件時態度極其傲慢;

3、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十條: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並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對。

該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證件後轉頭就走,並沒有核對;

4、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極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訴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該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説明本人違法情況,以“有保險嗎?”為由索取證件,拿到證件轉頭就走。同時對本人辯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強烈表達駛離願望的情況下仍以代碼為10390的違法行為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嚴重違反了《規定》中簡易程序處罰的實施程序

5、再次強調,該民警在本人在場並主動表示願意立即離開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本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警號為086632、姓名為張**的民警於20xx年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對申請人車牌為魯xxxx車停放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字路口東面的違章停車一事的處理程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四十二條(一)(二)款之規定;執法依據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認定為執法程序有嚴重瑕疵,執法依據適用不當。

據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複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支持本申請人的申請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複議申請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行政複議的申請書範文2

申請人:XX縣XX中板廠,住所地:XX縣XX鎮XX號。

負責人:XXX,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xx,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20xx】XX號關於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20xx】XX號關於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XXX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XXX的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XXX並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20xx年10月8日上午XXX受傷當時,XXX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XXX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並未開工,XXX住在廠內,尚處於休息狀態,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XXX在廠內受傷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XXX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XXX受傷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並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XXX的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XXX剛到申請人廠裏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XXX操作旋切機,XXX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XXX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XXX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工作,不是為老闆加工木材,完全是為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XXX為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XXX存在親屬等利害關係,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繫,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僅憑XXX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XXX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XXX的受傷並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XXX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縣XX中板廠

20xx年X月XX日

行政複議的申請書範文3

申請人:周某某,身份證號碼:43**0119**11194013,地址:HN省HH市HC區YC鄉CPC店S村民小組

被申請人:HH市國土資源局,法定代表人:***,地址:HH市**北路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HH市國土資源局懷國土資騰字【20xx】第0*號《限期騰地通知書》。

事實與理由:

一、被申請人的徵地依據明顯不足。

(一)HH市體育中心項目係為HH市承辦HN省第十一屆運動會申請立項,然而該市已確定並非HN省第十*屆運動會承辦城市,徵地的事實前提已經不存在。

20xx年,HH市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HH市體育中心立項的批覆》、《關於HH市體育中心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均是以“創造條件申辦省第十一屆運動會”為前提,才同意建設HH市體育中心。後續的《HN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均以上述立項為基礎。據此,20xx年9月25日,HH市國土資源局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了《關於HH市體育中心建設用地的審查意見》,報請省廳審批。基於當時上述情況,HN省人民政府於20xx年1月2日以(20xx)政國土字第00*號下發《HN省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審批單》,同意HH市國土資源局徵用合計**.****公頃的土地用於HH市體育中心項目建設。

然而,目前的實際狀況是:HH市已經確定不承辦20xx年省十*運會,原規劃方案被調整,原規劃用於建設綜合競賽訓練館、游泳館等位置的土地被作為經營性用地,用於出讓融資。顯然,目前HH市體育中心被改變其規劃的土地用途,嚴重違背了為“公共利益”建設的初衷,不符合國家關於“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規定,其繼續按照原建設體育中心的用途向村民徵用土地,已經構成嚴重違法。

(二)原(20xx)政國土字第00*號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審批單已經依法失效,徵地的批准前提已經不存在。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以及《HN省徵地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徵地批准文件有效期為2年。而體育中心項目用地自20xx年初獲批後,未在兩年內實施其徵地補償方案,HN省人民政府(20xx)政國土字第00*號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審批單批准文件已自動失效,HH市國土資源局在未重新取得省人民政府的審批的情況下以失效的.文件繼續徵地已經構成嚴重違法,HH市國土資源局目前對申請人的騰地通知系嚴重侵犯申請人對財產的合法所有權的違法行政行為。

二、被申請人的徵地、拆遷安置程序違法

(一)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徵用集體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而HH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發佈上述公告及方案,違反了該辦法的規定。

(二)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除HH市國土資源局外,還有HH市體育局、體育中心有限責任公司、HH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和HH市體育中心建設工程項目部等擅自發布相關征地、拆遷安置文件,與被徵地村民簽訂合同等,嚴重違反了徵地拆遷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的規定。

(三)《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採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籤等方式。”而對申請人房屋進行拆遷評估的HN新時代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系由HH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單方面指定的,一方面HH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並非拆遷人,另一方面單方指定行為嚴重違反了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的原則,剝奪了申請人的選擇權,其評估結果顯然不能作為補償依據。

(四)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確定程序違法。根據HN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四條及《HN省徵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和農民的意見。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户申請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而HH市國土資源局在擬定及公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並未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有任何溝通,未聽取其任何意見,嚴重剝奪了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的合法權益,程序嚴重違法。

三、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的行政行為嚴重不適當。

(一)拆遷補償安置標準不適當。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也就是説,拆遷補償安置的基本標準是讓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徵用而下降。然而,一方面,被申請人的拆遷補償未嚴格按其當地的規定執行,另一方面,補償依據系20xx年制定,明顯不能反映目前申請人的生活水平,如按照目前被申請人確定對申請人的徵地拆遷補償款,遠遠不能維持被徵地前的生活水平。

(二)安置不當。《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HH市國土資源局在徵用體育中心建設項目用地過程中,並未依法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甚至連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都沒有完全支付到位,安置工作嚴重滯後,其置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於不顧,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評估方法嚴重不適當。被申請人擬按照HN新時代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依H政辦發(20xx)6號文件及H建發(20xx)76號文件為依據對被拆遷房屋、附屬物及二次裝修的價值進行評估補償,評估諮詢報告中甚至沒有註明該報告所採取的評估方法,但可以肯定的是評估報告未考慮申請人房屋的區位價值,不是採用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其結論不能體現申請人利益,顯失公平。

申請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行政複議的申請書範文4

申請人:武某,男,_____歲,漢族,工人,

住址:_______縣_______鄉_______村三隊 電話:_______

被申請人: 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負責人:許某 職務:書記

住址: _______市人民路_____號, 電話: _______。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或變更 市土地管理局“ 市 字[ ] 號文,即《關於對武 未經批准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處理決定》。

主要事實及理由:

武 原為水 縣 鄉 村三隊村民, 年元月,根據國家關於對企業實行兼併、租賃、承包等多種方式尋求企業發展的政策,承包了 農工商總公司下屬的________機械廠,出任廠長,承包期為 年,後經主管部門和有關機構批准,依法變更了公司名稱,為 有限責任公司。

原 機械廠面積為 平方米, 年 月 日領取了 平方米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當時該廠與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線的爭議,故一部分土地憑證沒有申領。 年 月 日武 承包後,依法向縣土地管理局申領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面積為 平方米,用途為工業用地,時間是 年 月 日。

武 出任廠長後,為使企業擺脱困境,經隊、村以及 農工商總公司同意,組建了 有限公司。公司因經營規模的擴大,準備新建部分廠房,於 年 月 日正式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請,隊上籤署了同意辦理的意見,而恰在此時,村上與公司因承包租金問題發生爭議,不給報件蓋章並騙走了土地使用證,致使建房用地手續不夠完善。

有限公司為使企業正常運轉,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盤活土地資產,從總體上講是符合國家關於盤活土地資產有關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對其進行的處理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而是不顧客觀實際和後果,欲將企業一棍子打死,這有悖法律關於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精神,是不適當的。具體來説,市土地管理局行政決定的不當之處主要是:

1.主體錯誤。市土地管理局[ ]號文的處理對象是武 ,而實際上武 只是繼宏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將自然人與法人混為一體。主體錯誤,處罰不能成立。

2.適用法律錯誤。市土地管理局處理決定第一項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條文是針對非法轉讓土地,而非出租集體合法使用的建設用地。處理決定第二項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發[ ]號文件的“精神”進行處罰,這不符合《行政處罰法》中關於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應遵循的有關規定。再者,中央 號文件下發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亦下發了《關於貫徹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區兩個文件通知的精神實質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實保護耕地”、“凍結非農建設項目佔用耕地一年”,而並非土地管理局處理文件第二項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權,並重新安排給.村三隊集體使用”的法律依據。

處理決定第二項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權,並重新安排給 村三隊集體使用“不符合法律規定。第一,繼宏公司法人代表武 與三隊簽訂有合法的承包企業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業時當然包括企業用地;第二,《 自治區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鄉(鎮)村建設用地經批准後,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和出讓,嚴禁買賣和荒廢。生產經營停止後須將土地歸還集體。”繼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產經營,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應重新安排給三隊使用。

3.查明事實不清

(1)房屋 平米是 公司所建,並不是武 個人行為,而其中呈“ ”狀的房子是原隊上已打好的地基,屬合建房屋;

(2)建房時經過了集體土地所有人 村和隊的同意;

(3)房屋沒有辦下房產證是因為與 村就承包費交納產生爭執,不蓋章無法申辦;

(4) 村將土地使用證原件騙走,導致相關手續無法申辦;

(5)此案的舉報人是 村,導致此案查處的真正原因是 村在承包費官司沒打贏後(見法院裁定),隨即以整人的方式將武 舉報給土地局,而事實上,該地塊的房屋建設是經村、隊同意的,但 年當 公司法人武 收房租時, 村已與該地塊部分單位簽訂了租賃公司,收取房屋及土地租金,從而形成一個房屋或一塊土地有兩個租賃合同的局面,而且, 村與 公司爭收租金;

(6)該地塊 餘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閒地塊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將出租房屋的行為,按出租土地處理,顯然行政處罰行為不能成立。

4.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就 公司來説,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 機械廠時大部分為閒置土地,荒廢多年,就連集體租金都沒法上交, 公司盤活土地資產,合理利用,這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7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擴、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閒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種權利,又是一種義務,如果我們刻意去追求一種看似合法赦質不利於企業和社會發展的形式,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 市土地管理局 [ ] 號文件決定讓 公司在 日內自行拆除 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項中又規定“如該片土地繼續出租,聯營建廠,其土地使用權必須先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這説明該片土地是允許進行工業或建設使用的,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也批准為建設用地。市土地局不讓其補辦有關手續而必須先拆除後辦手續再蓋房子是沒有合理性的。自治區黨委、政府貫徹中共中央11號文件的《通知》第四點第二段中明確規定:“對於建設項目確需佔用的土地,必須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後,按有關規定補辦用地手續”,而並非要求一律拆除。

綜上所述,綜觀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所涉及的法律, 市土地管理局[ ]號文件處理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處理明顯不當,根據《行政複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第1、2、5、點的規定,請求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撤銷或予以變更市土地管理局[ ] 號文件,以維護國家、集體、企業乃至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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