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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考生守則[彙編4篇]

考試考生守則[彙編4篇]

考試考生守則1

一、考生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入場,考生入場時必須出示《准考證》、《身份證》、(或軍人、武警人員證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門,於具的《身份證》號碼證明、護照、港澳台地區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簡稱“身份證件”,下同)和《考試通知單》等證件,全國英語等級考試考生守則(筆試時用)。入場時間結束後,遲到考生不得入場。

考試考生守則[彙編4篇]

二、考生只能攜帶必要的文具入場,如鉛筆(塗黑答題卡用)、簽字筆、橡皮等。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考生在考場內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場後,要按號入座,將本人《准考證》、“身份證件”和《考試通知單》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

四、考生答題前應認真填塗答卷和答題卡中的'姓名、准考證號等欄目,凡答卷或答題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試卷和答題卡一律無效。

五、開考三十?分鐘後,考生方準交卷出場,出場後不得進場續考,公共英語《全國英語等級考試考生守則(筆試時用)》。

六、考生在填塗答題卡時,書寫部分只能用黑色墨水的簽字筆書寫,塗黑信息點只能用鉛筆(2B)。不按規定要求填塗和作答的,其答卷一律無效。

七、考生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卷麗(或答題卡)缺損、污染等情況應及時舉手要求更換;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八、考生在考場內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於違反考場規定,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按違反考場規定處理,取消其本次考試成績。

九、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後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考試結束鈴聲響時,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題,並將試卷、答題卡翻放在桌上,待監考人員允許後方可離開。

十、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監考人員有權對考場內發生的問題,按規定作出處理。

考試考生守則2

一、考生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入場,考生入場時必須出示《准考證》、《身份證》(或軍人、武警人員證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門開具的《身份證》號碼證明、護照、港澳台地區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簡稱“身份證件”,下同)和《考試通知單》等證件。入場時間結束後,遲到考生不得入場。

二、考生要攜帶必要的文具,如鉛筆(塗黑口試卡用)、簽字筆、橡皮等進入侯考室。禁止考生攜帶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等物品參加考試。

三、考生進入候考室後,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靜;將本人《准考證》、“身份證件”和《考試通知單》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

四、考生領到《口試卡》後,應認真填塗《口試卡》中的姓名、誰考證號等欄目。凡須考生填塗的`欄目漏填塗、錯填塗或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口試卡》:無效,考生將得不到口試成績。

五、考生在得到監考教師的點名後,方可離開候考室,在考場流動監考員;的引導下直接進入考場。離開候考室後不得再返回候考室。

六、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於違反考場規定、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按違反考場規定處理,取消其本次考試成績。

七、口試結束後,考生應立即出場產不得向:口試教師詢問口試結果和分數,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譁。

八、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監考人員有權對考點內發生的問題,按規定作出處理。

考試考生守則3

一、考生在考前應認真閲讀《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的有關內容,並簽名確認。

二、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三、憑《准考證》和《身份證》進入指定考場,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四、考生入場,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須擰乾)、無商標紙的飲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移動電話、小靈通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五、入場後,對號入座,將《准考證》和《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領到答題紙後,應先核對答題紙上粘貼的條形碼上的姓名、准考證號與自己的姓名、准考證號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後,再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證號等。凡漏填(塗)、錯填(塗)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題紙無效。

六、開考信號發出後方可開始答題。

七、開考15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外語聽力考試開考前15分鐘後,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八、所有試題答案須全部答在答題紙規定區域內,其中選擇題部分用2B鉛筆填塗,非選擇題部分必須用0.5毫米及以上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作答。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紙上做任何標記。

九、未按答題紙上規定區域作答或不規範答題,將按評分參考的`規定適當扣分。

十、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譁,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紙、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一、遇答題紙、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聽力考試期間,不得向監考員詢問並保持安靜。

十二、試卷內容在本科目考試結束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

十三、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立即停筆。整理好自己的答題紙、試卷和草稿紙等。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得在考場逗留。

十四、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並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考試考生守則4

1.嚴禁攜帶手機、手錶、塗改液、修正帶、礦泉水、金屬首飾、書籍資料、電子設備以及其它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參加考試。否則,視為考試違規,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開考前30分鐘,考生到達考點,排隊進行指靜脈驗證。驗證通過後,憑《專業統考通知單》、二代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

3.考生須將除文具之外的非考試物品放在"非考試物品暫放處",主動接受監考員進行身份認證和使用金屬探測儀進行貼身檢查。

4.考生對號入座後,將《專業統考通知單》和二代居民身份證始終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驗。《專業統考通知單》正、反兩面均不得塗改或書寫。考生中途不得離場。

5.考生拿到試卷和答題卡後,須認真核對科目、類型是否正確,有無漏印、錯印、字跡不清、缺頁、缺損等,無誤後,在試卷分發對照表上簽字。發現問題立即舉手報告,申請更換。凡開考後要求更換的,耽誤的時間不予補償。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準向監考員詢問。

6.考生在試卷和答題卡指定位置填寫姓名、考生號、座位號,並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粘貼條形碼、填塗試卷類型。未認真核對、粘貼條形碼不準確、填塗信息有誤、未在試卷分發對照表上簽字,影響到考試成績,責任自負。

7.考生不得摺疊、撕破答題卡;不得在試卷或答題卡上穿孔、任意塗畫或做標記。

8.考生要認真閲讀試卷或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按要求作答。選擇題一律用2B鉛筆填塗答案;非選擇題一律用0.5毫米黑色字跡中性筆作答,不在指定區域作答的內容一律無效。

9.考生如修改答案,應先用筆將作廢內容劃掉,然後在其上方或下方寫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作廢內容後,再書寫新的內容。

10.開考信號發出後,考生方可答題。必須使用現行規範的語言文字作答。除翻譯題外,同一科目只能用一種文字作答。

11.開考15分鐘後,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點。

12.考生不準在考場內吸煙、喧譁、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等;不準傳遞文具、物品、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等,不準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等考試材料帶出考場。考生不得穿國家機關制式服裝參加考試。

13.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考生要立即停筆,整理好答題卡、試卷、草稿紙,雙手放在桌下。待監考員將答題卡、試卷等收齊,發出退場指令後,考生方可取回自己的暫放物品,依次退場。退場時不得將考點統一配發的文具帶出考場。

14.面試時,考生進入考點,指靜脈驗證通過後,通過系統隨機確定考場並進入備考室等候。進入考場前,接受工作人員再次核驗《專業統考通知單》和二代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後,首先核對本人信息,隨機抽取本人面試曲目和視唱樂譜編號,即可開始演唱或演奏。考生成績當場公佈,考生在現場打印的《音樂類專業統考面試成績確認單》上簽字後,方可取回自己的物品並離開考點。考生參加面試進入考場至面試結束,嚴禁喧譁或隨意説話、嚴禁自我介紹或出現任何暗示情形;否則,取消面試成績。

15.未按大學聯考報名時選擇或上傳的曲目演唱、演奏的考生,不予給分。

16.考試期間,面試的考試時間按演唱或演奏的最大時間與視唱考試時間之和計算,即聲樂為3分40秒、器樂為5分40秒,考生的面試時間不得超出此時長,否則,取消面試成績。演唱或演奏與視唱兩項考試項目不分別單獨計時,由考生自行掌握。面試投影儀幕布上計時器開始計時即為面試開始,面試投影儀幕布上計時器結束計時即為面試結束。

17.考生如有違紀、作弊等行為,教育考試機構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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