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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62條

消防法62條

消防法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消防法62條,歡迎閲讀

消防法62條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相關釋義:

  【説明】本條是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已經涵蓋的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一些違法行為如何處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已經涵蓋了上述三種違反《消防法》的行為,並規定了對上述行為處罰的種類、幅度。

本條規定對這些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是要求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處罰。同時,根據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決定予以拘留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罰,依法決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程序規定進行處罰。

公安派出所發現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直接引用治安處罰法,在處罰權限內做出處罰。

標籤: 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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