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交接與離職證明

公司故意以工作交接未完成為由不給開離職證明,我該怎麼辦呢,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注:我於2010年4月15日提交辭職通知(公司未給回執),繼續工作至4月30日。5月份時,我得知在試用期期間公司未交社保,於是我沒有繼續去上班,公司也給我停保了。我去公司辦理了好幾次工作交接,但是公司負責人認為我還沒有交接完全,在這種情況下,我應該怎麼辦?

標籤:交接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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