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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需要掌握的會計賬證管理知識

財務人員需要掌握的會計賬證管理知識

1.設置賬簿

財務人員需要掌握的會計賬證管理知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設置賬簿;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種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賬簿。同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應當自領取税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報送税務機關備案。

2.賬簿的登記

(1)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税務機關備案。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有關税收的規定牴觸的,須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有關税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税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税款。

3.賬簿保管

賬簿作為公司重要的經濟業務記錄,是進行財務、税務檢查、審計檢查的重要資料。應當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的賬簿保管期限認真加以保管,其中,日記賬、明細賬、總賬和輔助賬簿的保管期限是15年,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保管期限是25年,涉外和其他重要的會計賬簿要予以永久保存。

4.税收證明管理

(1)實行查賬徵收方式繳納税額到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提供勞務的,應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税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寫明外出經營理由、外銷商品的名稱、數量、所需時間,並提供税務登記證或副本,由主管國家税務機關審查核準後簽發《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申請人應當按規定提供納税擔保或繳納相當於應納税額的納税保證金。納税人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持《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國家税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税務管理,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在規定的繳銷期限,到主管國家税務機關繳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並辦理退款手續。

(2)納税人銷售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後,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如果購貨方已付購貨額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財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收回的,納税人應向購貨方索取折讓證明,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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