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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租地合同

養殖租地合同

  篇一、養殖租地合同

出租方:(甲方)

養殖租地合同

承租方:(乙方)

一、租賃10年,即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二、付款方式為年結,每年__月__日交清。

三、租賃期合同內年租金不變。

四、甲方租賃面積(本場圍牆以內包括圍牆及所有的廠房、所有的房間)。

五、合同期內合同面積以內廠房及設備歸乙方使用,除現有的樹木由甲方所有外,甲方不得在租賃面積內另行他用。

六、保證電水供應。確保乙方的正常生產。

七、廠房設施因自然老化損壞、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國家政策的變化致使乙方無法生產可終止合同,並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有任何責任及賠償。廠房如損壞,乙方想繼續履行合同,甲乙雙方協商維修。合同期滿對廠房的正常損壞,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任何責任。

八、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一方違約需向另一方付違約金2萬元,如有變更雙方協商解決。

九、有未盡事宜,雙方隨時協商解決,另如有行政拆遷補償款的分配:甲方的設施及場地面積歸甲方所有,乙方添加的設備及養殖物歸乙方所有。

十、本合同需雙方及證人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養殖租地合同

甲方:

乙方:

為了更好的發展養殖業,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租用地點:光村鎮、新龍盛順養殖場。

二、甲方把現原有的`養殖場:光村鎮新龍盛順養殖場出租給乙方經營生產。

三、在乙方租用期限內,乙方自主經營,均與甲方無關。

四、租用期限為五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租金為每年38000.00元。

五、租金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後,乙方按每年合同期滿後,每年一次性付款租金給甲方,先付款後經營,即__年月__日付款。

六、乙方租用期間,乙方需要改變甲方現有的塘池,必須徵得甲方同意方可改變。

七、在乙方租用期內,甲方無權以任何藉口終止合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由甲方全部負責賠償給乙方。

八、在乙方租用期內,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的道路通暢,水、電按原有的提供給乙方使用,電費由乙方自付給供電公司。如乙方租用期內不履行繳納電費義務,後果乙方自負。

九、乙方租用期限內,如有國家或任何單位徵用開發造成乙方經營生產損失由乙方所有,場地所有建築設備,所有財產均與乙方無關。

十、乙方關經營過程中,不得以任何藉口轉租或發包給第三方。

十一、乙方在經營生產中,發生任何事情均與甲方無關。若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損失與乙方無關。但乙方在經營期間不得故意損壞甲方的設備或場內的建築,如有損壞應由乙方全部負責。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達成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條款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期滿後,如甲方繼續出租,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繼續租用。

十四、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十五、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養殖租地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廠房租賃合同條款,以供遵守。

第一條租賃物位置、面積、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將位於南昌縣蔣巷鎮葉婁熊村的廠房和糧田租賃於乙方使用。租賃物面積為300畝,每年800元/畝。

1.2本廠房屬於承租方式一,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條租賃期限

2.1租賃期限為__年,即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2租賃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提出,經甲方同意後,甲乙雙方將對有關租賃事項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第三條種養殖場租賃費用及相關事項

3.1租金

租金為__/年,每年在__月份交租金。

3.2供電,供水,排污及其他

為使乙方能夠正常生產,甲方必須保證以下幾點:

1、有自來水供生產使用。

2、排污管道需接通到圍牆外大排污管中。

3、由於廠房土地等產權問題引起的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

第四條場所的維修、建設。

4.1乙方在租賃期間享有租賃物所有設施的專用權。乙方應負責租賃物內相關設施的維護,並保證在本合同終止時歸還甲方。

4.2乙方因正常生產需要,在租賃物內進行的固定資產建設,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第五條免責條款

凡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徵地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三十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公證機關證明文件或其他有力證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責。

第六條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提前終止或有效期屆滿,甲、乙雙方未達成續租協議的,乙方應於終止之日或租賃期限屆滿之日遷離租賃物,並將其返還甲方。

第七條適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通過仲裁程序解決,雙方一致同意以地方仲裁委員會作為爭議的仲裁機構

第八條其它條款

8.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8.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第九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賃款項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籤: 租地 養殖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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