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終止和解除區別在哪
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有什麼區別核心提示:區別主要體現有兩種,第一是兩者的效力不同;第二是適用範圍不同。合同解除只適用於違約的場合,並以解除權的存在及行使為必要。具體內容由小編為您介紹。請參考!
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有什麼區別?第一,兩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關係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合同的解除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即向過去發生效力,同時由於合同關係消滅使當事人不再負履行義務,因此也是向將來發生效力。
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僅向將來發生效力,當事人不發生恢復原狀的義務。
第二,適用範圍不同
合同解除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認為合同解除是對違約方的一種制裁,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責任,因而合同解除只適用於違約的場合,並以解除權的存在及行使為必要。所以,合同解除可以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而且為了使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必然藉助於損害賠償的辦法。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對於合同終止來説,儘管它也可以適用於一方違約的場合(例如一方違約,法律判決合同終止)從而使非違約方擺脱合同關係的束縛,但是合同終止主要適用於非違約情況,如合同因履行而終止、因雙方協商一致而終止等等。有些合同只能適用合同終止,不能適用合同解除。例如根據租賃合同,承租人租用房屋達一定期限,或根據勞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已付出了一定勞務等,如果發生一方當事人違約,也無法恢復原狀,只能使合同關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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