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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5篇)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5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5篇)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

甲、乙、丙、丁:

根據考勤表顯示,__公司甲(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於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乙(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於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丙(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於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丁(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於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你們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研究,擬解除與你們的勞動合同。經向工會甲(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於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你們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研究,擬解除與你們的勞動合同。經向工會通知擬解除與你們勞動合同的理由,工會無不同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等法律規定,公司正式決定解除與你們的勞動合同。因與你們多次聯繫,你們不來公司辦理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現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們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特此公告!

  __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員工工號: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了_____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______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__________支付_________經濟補償金(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3

(員工工號: )

您與____公司於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因您具有下列第___項情形,根據《__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第__條第__款的規定,決定從__年__月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工作或經公司提出仍不改正。

5.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過程中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以上事宜完成後,於 年 月 日前到人事部門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特此通知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4

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最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1種情形及支付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1種情形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5

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6

20xx年12月底,我與一家科技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xx年4月,公司被另一家公司併購,合併成一家新的網絡公司。新的網絡公司成立後不久,以原來的科技公司已經不存在,原勞動合同已經無法正常履行為由,要求與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合併後的網絡公司能否單方解除我與原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讀者:邢先生

律師解答: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第36條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背離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您陳述的情況,新的網絡公司以原來的科技公司已經不存在,原勞動合同已無法正常履行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該理由並不屬於法定的解除事由,不能成立。因此,在沒有法定解除事由的情況下,新成立的網絡公司無權單方解除您與原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新成立的網絡公司作為原科技公司的權利義務承繼主體,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義務。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7

xxxxx:

因xxxxxxxxxxxxxx,公司決定於xx_年xx月xx日解除與你xx_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將根據《勞動法》及有關勞動法規規章的規定與你進行離職結算。請你於xx年xx月xx日前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蓋章)

xx年xx月xx日

簽收:xxxx

xx年xx月xx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8

編號:

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經雙方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合同期限至 止,工作崗位為 ,訂立的合同編號為 )簽訂的勞動合同作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乙方自願申請,甲方同意,勞動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二、工資福利結算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工資福利已包含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因勞動關係產生的全部款項。(這裏可增加:甲方於 年 月 日支付因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 元。)

三、公物(工具)、工作、業務於 年 月 日前,乙方應當配合甲方安排,辦清工作交接手續。

四、雙方確認:本協議書已協商一致,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並認真履行本協議,勞動合同終止後雙方之間關於勞動關係的權利及義務均同時終止,一切關於雙方勞動關係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再無爭議。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9

證明曹忠同志,因為於20__年_月_日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簽字)

經辦人:____

_年_月_日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證明曹忠同志:

性別:男,1968年6月出生,_年_月參加工作,

工種(職務):保安員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羣眾,

是(否)為下崗轉失業,於20__年_月_日與我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根據《勞動法》第四十條,於20__年_月_日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失業保險費從20__年__月繳至20__年__月)

特此證明。

備註:符合申領條件的憑此證明在60天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依法申領失業保險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登記的,視為重新就業,其繳費年限予以保留。

甲方: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簽字)

經辦人:________

____年_月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0

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類型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後順序關係)

3、經濟性裁員

(1)概要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適用情形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員後重新招錄的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

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有哪些?如何處理勞動合同糾紛?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糾紛的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製造違約條件,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處理方式

1、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這裏的用人單位包括用人單位設立的工會或者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調解機構,例如街道下屬的司法所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3、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明確幾個問題:首先,案件由哪個仲裁機構或者哪級仲裁機構負責處理,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管轄問題。以南京市為例,一般來説,用人單位是在區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若用人單位是在市級或省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或者是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目前,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負責受理部分部署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其次,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書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相關自然信息(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聯繫電話,被申請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辦公地址及聯繫電話),仲裁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並提供相關可以支持自己請求的證據。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機構一份,被申請人一份。

4、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因目前南京市將勞動者可以主張的勞動權益依據職責劃分分別交由兩個部門(仲裁和監察)處理,導致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必須同時向兩個部門尋求解決和處理。因此,當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時,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哪個或哪級勞動監察部門處理與上述勞動仲裁機構的管轄原則相同,在此不再贅述。勞動監察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1

__(身份證號:00000):

因你自 年 月 日至今,已連續曠工超過 天以上且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你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因公司向你郵寄送達通知,均被拒收,現通過登報方式告知。限你在本通知見報之日起 日內到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並辦理工作交接,逾期不辦理不影響雙方之間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

特此公告!

  __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2

__公司:

因本人__,身份證號__,自__年__月__日至今在貴公司工作,擔任__工作,但是公司至今也未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更未給本人繳納社保(五險),公司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通知公司於__年__月__日正式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按照如下要求對本人作出賠償:

(一)據《勞動合同法》第38、46、47條,支付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__元;(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僅僅指工資,還包括包括福利待遇、補貼、獎金、津貼、加班費等等。)

(二)補交本人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時起至今__個月的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解除,本人通過協商的渠道協商解決,對於無法協商解決的本人將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通知人:__

  20__年__月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3

__:

因你嚴重違反我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我行造成重大損失,依據《勞動合同法》 和 銀 合 [20__]00000 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書》之 條, 之規定,我行決定於 年 月 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因無法聯繫到你本人且郵寄送達給你本人被退回,現通過公告方式予以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請你本人或依法委託他人在 日內到單位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手續,逾期後果自負。

特此公告。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4

__ :

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與以上員工在簽署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公司已無任何勞動崗位,勞動合同亦無法變更。公司現決定採取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方式與以上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與以上員工自公告之日起第31日解除勞動合同,限以上員工於勞動合同解除後五日內到公司辦理手續,公司將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__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5

問:我是某企業公司的一名會計,去年10月份我們企業的一名總經理因挪用公款被逮捕,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我也有共同犯罪的嫌疑,也將本人逮捕。今年3月份總經理被判刑,而我只是有幾筆賬目在辦理時屬違反財務制度,而構不成犯罪。但我回到企業後,所任的總經理在未經我同意的情況下與本人已解除了勞動合同,而我與原訂立的合同還有3年才能屆滿,我感到很冤枉,請問:該公司能否解除我的勞動合同?

答:你做為企業公司的一名會計,並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勞動法》第25條第四項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及聘任關係,並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你不屬在此解除的行列。所以用人單位不能以你做為犯罪嫌疑被逮捕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你的行為屬於我國《勞動法》第25條第2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那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的行為不屬於我國《勞動法》第25條第二項的行為,那麼,你在逮捕羈押期間,其與企業的勞動合同暫停屬行,一旦羈押結束,恢復人身自由,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至期滿。

標籤: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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