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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條件限制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條件限制

保險的投保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是有條件限制的,所以在投保之前一定要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條件規定有所瞭解。這樣就會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條件限制是什麼呢?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條件限制

投保人應具有以下條件:

1

1、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18週歲以上的成年人及16週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投保人。

2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3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修改後的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被保險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1、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

2

2、享有賠償請求權。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法》明確規定:

1)投保人不是被保險人時,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

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就保險險種和保險金額必須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該保險合同轉讓和質押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否則保險合同無效,合同的轉讓和質押也無效。但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限額。

3

3、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有相關條款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上述三種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注意事項

投保人是申請保險的,也是負有繳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要求是成年人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做投保人。

被保險人是保險的承保對象。被保險人可以是成人,也可以是兒童,但如果是兒童的話,須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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