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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社保證明參考

單位社保證明參考

參加社保人員的社保號碼是唯一的,既然蔡先生在德外街道辦繳納社保,那就不可能再通過北京實創上地科技有限公司繳納,單位社保證明。該工作人員稱,所有到海淀區社保中心開具社保證明的單位,中心都會留底,他們已經核查了所有底單,並未發現涉及蔡先生的社保證明底單。“兩種可能,一是蔡先生的原單位私刻公章自開證明;二是社保中心工作人員不按程序辦事,給蔡先生的原單位開了證明並且沒留底。”

單位社保證明參考

在人事部工作 過去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現在才開始買。

1 辦社保的流程是怎樣的?

2 需要提交那些資料、證件?

3 需要多少個工作日?

4 需要提交的“單位證明”是否用電腦打印出來 讓公司蓋章就行了?需要老總簽名嗎?

5 “單位證明”是怎樣的,包括哪些內容?

6 “單位證明”裏頭是否包括辦理社保的人員的名字?

請簡明扼要的回答就行了,請不要粘貼?

攜帶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技術監督局發的),法人身份證,工資表,職工勞動合同.參保職工身份證.去社保局辦理.一般情況下需要二個工作日.

單位證明可用電腦打印,加蓋單位公章.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

1、登記

參保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表一),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 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 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

(三) 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

(四) 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五)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佈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六) 其他核准執業的有關證件、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持有關部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外國、港澳台和外商機構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機構),須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

國內駐京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開具的`辦理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統籌全權委託授權書,單位證明《單位社保證明》。

對參保單位填報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表一)、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保經(代)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併為參保單位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專户開户通知》,參保單位憑此通知到指定銀行開設繳費專户;社保經(代)辦機構依據銀行開户回執對參保單位予以登記並核發《登記證》。

2、變更

參保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自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證件和資料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手續。

(一) 《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表一);

(二) 《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 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變更證明;

(四) 社保經(代)辦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材料齊全的,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後給予變更。

因單位信息變更事項涉及《登記證》內容的需要重新打傭登記證》,但社會保險登記證號不予變動,原《登記證》收回。

2、註銷

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併、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及時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註銷登記。

參保單位應當自發生註銷登記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單位申請註銷登記時,應當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表一)並提供相關文件和材料,經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後,為其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收回《登記證》。

參保單位在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採集與生成

1、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採集

社保經(代)辦機構每年第一季度向參保單位下發繳費基數採集通知及《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採集表》(表六)(以下簡稱“《採集表》”)或繳費基數採集軟件。參保單位依據基數採集的要求如實將參保人員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資填入《採集表》或錄入採集軟件並打傭採集表》,由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參保單位於每年3月31日前將《採集表》和採集數據上報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

2、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生成

社保經(代)辦機構於每年4月1日按有關規定生成當年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並於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繳費基數的核對工作。

  三、參保人員增減變動

社保經(代)辦機構每月5?25日辦理參保人員增加或減少的變動手續。

參保單位新增參保人員時,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表》(表十一),並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表二)(新參保人員還須身份證複印件)或《北京市社會保險關係轉移證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會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表二十二)、《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賬户轉移單(轉移單補填用)》(表二十二)及相關材料,社保經(代)辦機構負責辦理參保人員的增加手續。

參保單位辦理參保人員減少時,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表》(表十二)並附相關材料,社保經(代)辦機構根據減少原因打傭北京市社會保險關係轉移證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會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表二十二)、《北京市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退休清算單》(表二十三)、《北京市社會保險一次性領取清算單》(表二十三)、《北京市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户清算單》(表二十三),並負責辦理參保人員的減少手續。

  四、基金補繳

參保單位及人員辦理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時,可選擇銀行扣款或零星繳費的收繳方式進行補繳,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表四)和《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彙總表》(表五)一式三份,並附補繳情況説明,其中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補繳還需攜帶相關審批材料。經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人員複核後,錄入《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表四)生成補繳彙總信息,與參保單位填報的《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彙總表》(表五)核對一致後自留一份,並將另一份簽字後轉同級財務收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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