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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統籌滯納金

養老統籌滯納金

養老保險滯納金計算

養老統籌滯納金

小編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參保單位在跨年度做個人補繳時,除補繳欠繳的本金、利息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養老保險應儘量連續繳納,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需要提醒的是,關於養老保險滯納金怎麼算的問題,各地的規定不太一樣,大致遵循日千分之二的收取原則。

標籤: 滯納金 統籌 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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