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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比例

養老保險比例

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比例

(一)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目前為8%);

(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户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佈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資為每月747元,因此繳費基數可以在7472241元之間自主選擇。全年繳費金額最少為:747×18%×12=1613.5元,最多為:2241×18%×12=4840.6元。

其中: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一)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7%繳費(2003年為7%,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到8%)。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户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核定繳費基數則以本省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一)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二)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範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每月養老金領取比例:

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高低,與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有關.此外,社會平均工資的增長速度和個人帳户記帳利率也對養老金待遇產生影響。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是固定不變的嗎?不是。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只要您按規定年限連續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即可每月領取養老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都有權享受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調整機制,正常性調整按省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這就意味着在退休後的日子裏,您的養老金只會增加而不會減少。

職工因各種原因離開企業後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職工因各種原因離開企業後,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中斷,也可以個人繼承投保(轉為個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連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享受在職職工同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繼續參保的,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不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原參保期間的個人帳户儲存額可一次性按社保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

拓展閲讀:

養老保險的四個層次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1.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它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自願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實行企業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勞動崗位的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

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 包下來" 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羣眾監督。

4.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退休金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後,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這樣,儘管被保險人在退休之後收入下降,但由於有養老金的幫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條款規定,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的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內的利率不變且計息頻率與付款頻率相等。

養老保險類型制度分類如下:

1、儲金型養老保險。儲金型養老保險制度在一批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實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國家為代表,強調自我保障的原則,實行完全積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類型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户或“公積金”賬户。

2、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準統一,保障水平較高。

3、傳統型養老保險。傳統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税)相關聯,因此也可稱為“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

4、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

5、混合型養老保險。原來實行福利型養老保險的國家,如今大多已經或正在向一種混合型制度轉軌。即福利型養老保險與“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同時並存,共同構成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英國與加拿大就是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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