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律師
離婚協議書律師
離婚協議書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現住××××××。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記所)登記結婚,現因××××××××××,雙方感情卻已破裂,無法繼續
共同生活且沒有和好可能,故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雙方充分協商後,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自願
達成協議如下:
一、位於 ×××××××的房產(建築面積: 平方米)是甲方婚前購買,離婚後歸甲方所有,房產內全部家電、傢俬也歸甲方所有。乙方自離婚登記之日起一週內搬出。
二、甲、乙雙方的婚生子女×××歸甲方撫養,乙方每月給×××生活、教育費××元,直至×××有獨立生活能力為止。
三、甲、乙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銀行存款××××,×××公司股票(價值×××),離婚後全部歸乙方所有。
四、甲、乙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元人民幣的欠款,離婚後該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清償。
五、本《離婚協議書》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婚姻登記機關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六、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七、兒子李××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xxx元,在每月xx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 高中教育階段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八、李×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日早上九點接孩子到其居住地,於星期日早上九點送回汪×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李×協商,達成一 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男方簽字:
女方簽字:
年 月 日
延伸閲讀:
律師:“離婚協議”絕非“婚內財產協議”,有效沒效很重要!
1、什麼是“離婚協議”?
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基本目的,並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的協議。
2、簽訂“離婚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簽訂“離婚協議”後,不離婚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可能看到這很多人都糊塗了,為什麼雙方自願籤的協議,還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呢?理由很簡單,因為“離婚協議”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民商事合同,它以解除婚姻關係為首要前提。其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就是“離婚”,除了男女雙方須達成離婚合意之外,還應當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在“離婚條件”尚未成就時,只能將這份協議看成“有效成立”但“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2)在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不得作為法院判決離婚時分割財產的依據。
正如前文所述,“離婚協議”只有在離婚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在此之前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約定也是不生效的,不能直接作為法院處理該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看到這裏也許會有人問:“那什麼時候才能主張“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呢?”答:離婚以後使用。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看到這裏大家都明白了嗎?“離婚協議”在離婚前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婚內財產協議”卻不得隨意反悔哦!)
(3)如果“離婚協議”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3、“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交叉使用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1)千萬不要拿“離婚協議”當作“婚內財產協議”來使用。
舉個例子:小王(男)和小張(女)是一對夫妻,“小兩口兒”在一起過日子也算恩愛,只是偶爾吵吵架、鬥鬥嘴,但也沒有什麼原則性的`矛盾。有一天,夫妻二人吵架吵得很兇,就簽了一份“離婚協議”打算離婚,並順帶把財產、子女撫養問題都做了詳細約定。但是兩個人今天吵架,明天就和好了,這份“離婚協議”也被扔在了角落裏。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有一天“小兩口兒”真的鬧僵了打算訴訟離婚,一方在法庭上要求按照這份“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分割財產,此時法院顯然不會將其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理由很簡單,小張將“離婚協議”當作“婚內財產協議”來使用了,別忘了我們前文所講的,“離婚協議”在真正離婚前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律師提醒:如果小王和小張在此之前只是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簽訂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而沒有涉及離婚條件的話,那麼雙方在任何時候,只要產生離婚糾紛,就可以請求法院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來進行分割。
(2)離婚登記時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的效力優先於之前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
毋庸置疑,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時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此時如果對夫妻共同財產重新進行了分配,那麼可以視為對之前約定內容的變更。故,當先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與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問題發生衝突時,後者的法律效力要優先於前者。
綜上所述:希望大家通過本文的學習,對“婚內財產協議”會有一個更為清晰的認識。鑑於其在司法實踐中也許會存在一些爭議,所以筆者旨在通過“法務之家”微信平台為大家提供一個參考作用,具體案件請以各地法院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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