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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調解工作調研

專業調解工作調研

專業調解工作調研1

人民調解工作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體系中具有基礎作用,在和諧社會構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經濟社會轉型期,原有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工作方法、隊伍結構等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如何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以更好地適應新形勢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已經成為擺在司法行政系統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專業調解工作調研

一、職業化專業化是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必由之路。

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是民間糾紛多樣化、複雜化趨向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基層法治工作對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內在需要。當前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一系列問題,要求人民調解工作走上職業化、專業化發展之路。

――傳統的調解領域和方法不能適應矛盾糾紛化解需要。傳統人民調解主要對家庭、婚姻、鄰里等民事糾紛進行化解。當前人民調解工作範圍不斷擴大,已經擴展到交通、醫患、勞動、消費等領域。民間糾紛已演變成為個體型、羣體型共存的的矛盾糾紛,如仍採用傳統的調解方法已經不能有效地解決糾紛。

――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及設置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傳統的人民調解組織主要是村(居)調委會和企事業調委會,設置在基層農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新時期這種配置已不能覆蓋全部糾紛領域,於是很多領域的糾紛主要依靠行政調解和訴訟手段解決。而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行業等非村(居)領域等發生糾紛較為陌生,做起工作來力不從心,客觀上限制了自身的發展。

――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不能適應現實工作的需要。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基本是由村(居)委會和支部成員兼任。這些人員往往兼職過多,無法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同時,人民調解員隊伍存在的'人員不穩定、缺乏專業知識等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人民調解員要能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嚴格依照法律規範、懂得相關專業知識,嫻熟運用調解技巧來化解矛盾糾紛息訟止紛。

――人民調解經費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目前,許多地方還未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沒有建立人民調解專項經費,致使調解員津貼、補貼過低,激勵機制尚未形成。

於是,在社會分工日益細密、利益日趨多元的情況下,推動職業化、專業化進程已經成為人民調解改革和發展的必由之路。

二、__市人民調解工作職業化專業化的探索

我市主要從新型調委會建設和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着手,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和隊伍建設取得了突破性發展。

――新型行業、專業調解委員會建設。20__年,我局選擇__港務局開展現代企業制度與人民調解制度有機結合的嘗試。市港務系統新建、充實企業調委會15個,500多名人民調解員接受了培訓和考核。同年,我局在浙江萬里學院組建了由資深法學教師和法學專業學生組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開設了《人民調解理論與實務》課程,培訓了300多名具有任職資格的大學生人民調解員,並先後派出10多支人民調解假期社會實踐活動隊伍走向社會。20__年在市和縣(市)區兩級全部組建了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並會同市消費者協會對新任人民調解員組織了上崗前培訓。20__年,各縣(市)區總工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全部建立,66名專職人民調解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後專業從事勞動爭議糾紛的調解工作。20__年,在民事糾紛集中多發區域――繁華的天一廣場商貿地區,整合公安、司法和工商力量,組建了中央商貿區區域性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鄞州區建立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機制,成立了鄞州區交通安全司法所,下屬8個交通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承擔全區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糾紛賠償調解工作。今年4月,我局聯合市公安局下發了《關於在交通事故糾紛處理中全面推行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的通知》,各縣(市)區將在年內全面執行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此外,我局還在諸多領域開展人民調解委員會創建指導工作。目前,我局與市衞生局就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了一致意見,全市性的保險糾紛、旅遊糾紛和公交糾紛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也已進入規劃階段,__大學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在籌建中。

――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按照我局的工作部署,__區於20__年率先開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工作,以“人員職業化、工作專業化、待遇工薪化”為目標。通過統一的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考試, 64名社區專職調解員經過篩選和培訓後上崗。這些人民調解員專職從事社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報酬由區和街道兩級政府解決。為促進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出台了相應的制度與之配套實施。一是建立工作指導制度。成立了區調解工作指導小組,由__區司法局和區法院、區政法委有關人員組成,每月定期分批到街道參加專職人民調解員學習交流會。二是落實職責建立考核制度。統一制訂了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年度考核辦法。考核成績作為續聘、評先表彰、等級晉升和獎金髮放的主要依據。三是建立培訓制度。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年至少集中培訓兩次。自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以來,無論從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上看,還是從工作實績上看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20__年,該區共受理調解民事糾紛2581件,調解成功2561件,成功率為99%,全部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僅僅受理了10件,佔千分之0.5,其它都在社區基層得到解決。而同期全市鎮、鄉、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平均佔全部的為21%,人民調解的受理量和成功率均大大高於全市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多個縣(市)區也開始着手建設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推行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工作的方法及成效

我市在推進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進程,主要抓好四個工作環節:

――統一思想,認真抓好前期籌備工作。一是深入基層調研,充分論證。二是取得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整合力量。如__區司法局多次向區委區政府專題彙報“關於建立社區專職調解員隊伍的建議和報告”,使區委、區政府認識一致,從人、財、物上給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天一廣場中央商貿區區域性聯合調委會就充分整合了司法行政、公安、工商等多家職能,顯示了調處優勢。三是選準試點,穩步推開。

――嚴把“三關”,建立專職專業調解員隊伍。我們在工作中注意把好人民調解員的入口關、培訓關和業務指導關。通過嚴格標準、廣納人才,打造素質過硬的專職專業人民調解員隊伍。

――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規範調委會運作。結合行業專業特點,制定和健全相關業務工作制度。

――保障經費,為調委會發展提供財力支持。在各地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試點中,經費得到較好地解決。規劃中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我局跟市衞生局確定了經費預算方案,其中的專職人民調解員薪金將按社會工作者市場標準制定。

人民調解工作向職業化、專業化方向發展,能有效克服當前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障礙,實現四個方面的轉變:

――實現了由調處一般矛盾糾紛向複雜疑難矛盾糾紛和重大羣體性民事糾紛的轉變。從過去的只能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一般矛盾糾紛,到目前複雜疑難的交通、醫患、環保、土地糾紛和重大羣體性民事糾紛,使基層政府能將主要精力集中在發展社會經濟上,維護了社會安定和諧。

――實現了由傳統調解到依法調解的轉變。通過強化培訓、規範管理,使大多數調解員都能在發揚傳統調解優勢的基礎上,熟練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調解工作,人民調解的法治化程度不斷提升。

――實現了由簡單調解到規範化調解的轉變。人民調解工作在制度建設和規範性運作上已經日趨成熟。我市推行統一的調解協議書,規範化率達到100%,沒有發生一起人民調解協議書為法院撤銷。

――實現了單方調解向聯合調解,被動調解向主動調解及委託調解的轉變。人民調解由被動調解轉為重大特殊案件主動介入,跨邊界地區人民調解組織聯防聯調,專業領域糾紛以專業調委會為平台,部門配合、行業聯動,優勢互補,更好地發揮出調解成效。

四、進一步推進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工作的一些思考。

吸收專職社會工作者進入人民調解,建立職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員隊伍,能顯著調動工作積極性,對矛盾糾紛的反應更加迅速,使工作更為高效規範。應該以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為主要載體,推進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工作機制的創新和工作領域的拓展。

思考之一: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努力培育職業化、專業化調解組織機構 。

人民調解工作應該由羣眾自治性組織來承擔,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對人民調解工作加強扶持,培育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司法行政部門應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積極培育職業化、專業化調解機構。

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的職業化和專業化,要藉助黨委、政府的支持,大力發展行業性、區域性調委會。藉助社會組織、社會力量來調處矛盾糾紛。在條件成熟的行業和社團組織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發揮社團組織的優勢,增強專項糾紛的化解力度。

思考之二:創新管理方式,推動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建設。

實踐證明建設一支專業的、職業的、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是必要、必須而迫切的。組建專業化調解工作機構,由街道、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出資聘請專職調解員,有利於探索組建一支專業化、社會化的調解員隊伍。

――吸收專門工作者從事人民調解工作。通過公開考試、考核,招募符合條件的人員,專職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整合、利用好區域法律資源,特別是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可以發揮其長期從事基層社區法律服務的優勢,積極引導、鼓勵、支持他們從事人民調解工作。

――探索新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培訓管理形式和機制。提高專業知識培訓力度,尋求專家諮詢支持,提高操作實踐水平。進一步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和協商,通過選聘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組織調解幹部觀摩審判等方式,有效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調解藝術和工作水平。對人民調解員實行持證調解、分類管理, 培育發展後備力量。

思考之三:創新工作機制,建立調解工作新格局。

為進一步發揮職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效能,必須創新工作機制,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工作銜接,形成綜合優勢,強化人民調解在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中的基礎性地位。

――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探索並鼓勵人民調解組織在法院的建議或委託之下,參與訴前等各階段的糾紛調解,推動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機結合。如在基層法院設立 “人民調解窗口”, 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工作平台,為訴訟當事人提供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選擇途徑,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效地支持訴訟活動。

――依託綜治平台,推進部門聯動聯調。以基層綜治中心,為聯合化解矛盾的平台,通過綜治矛盾排摸、工作例會、聯動調處、宣傳教育等工作機制,有效地預防、化解矛盾糾紛。

新時期,進一步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任重道遠,意義重大,只有加強人民調解專職化、專業化建設,人民調解在改革發展中才能永葆青春活力,從而為增強社會自我調控功能、推進民主法治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專業調解工作調研2

近年來,隨着社會轉型以及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利益格局的調整,社會矛盾糾紛的主體、內容、成因等都發生了深刻變化,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大量上升。我市自20xx年以來,不斷拓展調解領域,成立專業調解機構,建立專職調解員隊伍,積極開展系列專業調解工作,大大提升了人民調解工作實戰能力和社會影響力。然而,隨着形勢的發展和專業調解工作的深入推進,我市專業調解工作也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和困難,為此,筆者專門就全市專業調解工作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一、我市專業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市持續推進專業調解工作,共建立了244個專業性調委會、152個人民調解工作室、78個專業調解小組,積極開展醫患糾紛、道路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物業糾紛、環境污染等系列專業調解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 專業調委會組織網絡體系不斷健全。結合實際,根據行業分佈特點和糾紛多發領域,以及社會熱點、難點領域,切實加強與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社會團體和組織的溝通聯繫,規範設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一是在全市各個區共建立了11個醫患糾紛調委會;二是從區(縣)、街(鎮)和企業單位三個層面搭建調解工作平台,積極化解勞動爭議糾紛;三是在全市15個交警大隊全部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將民警不能現場處理的一般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糾紛,納入人民調解工作範疇;四是在物業糾紛比較突出的68個街道建立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五是在街(鎮)調委會下設徵地拆遷、土地流轉、企業改制、軍轉安置、環境污染等若干專業調解小組,化解城鄉改革、建設和管理中的疑難複雜矛盾;六是在商圈、市場、園區等建立行業性調解組織,如新街口商圈調委會、大光路建材市場調委會、高淳水產品市場調委會、珠寶市場調委會、建築工程市場調委會、保險協會調委會、消費者協會調委會等。20xx年,全市各類專業性調解組織共化解糾紛42000餘件,佔調解糾紛總數的60%。

(二)專業調解隊伍不斷壯大。我市專業調解隊伍以專職調解員為主,主要從退休專業人員、法律工作者、或相關專業大學畢業生中選聘產生,同時,建立法律和相關專業的專家庫,聘任相關行業的專家、教授、資深律師等擔任專家庫成員。目前,全市專職調解員隊伍已近20xx人。

(三)專業調解組織的規範化建設不斷加強。出台一系列規範性文件,明確公調、訴調、交通事故調解、醫患糾紛調解、勞動爭議調解等專業調解的對接內容、方式、機制、程序和保障;積極協調法院、公安、勞動、衞生、工商、住建等部門,在場所建設、人員配置和工作機制等方面不斷完善;加強專業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着力提升專職調解員的業務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隨着社會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我市專業調解工作在推進過程中,面臨不少制約發展的現實困難,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

一是領導重視程度不夠。有些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沒有充分認識到專業調解在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所具有的獨特優勢和作用,對調解工作不重視,支持不力,捨不得投入。甚至有的本系統的主要領導對調解工作不夠重視,有畏難情緒,行動不積極。一些相關部門積極性不高,協調配合不到位。

二是調解室建設不規範。有的地區未按照規範統一的要求建設調解工作室,影響了專業調解工作的開展。一是辦公房面積不達標,全市有三分之一的專業調解工作室只有1間辦公用房,調解室與辦公室合用;二是場所設置不規範,名稱牌、標識樣式、上牆制度和公示內容不統一;三是辦公裝備不到位,一些調解工作室沒有專門安裝電話和網絡,少數調解工作室甚至沒有配置電腦、傳真機和照相機等必要的辦公設施。

三是專職調解員隊伍存在結構不合理和不穩定的問題。專職調解員隊伍主要由某些行業或領域的退休人員或剛畢業的大學生組成,在結構上呈現“非老即小,以老為主”的特徵。而由於待遇較低,大學畢業生往往以此為跳板,鍛鍊一兩年後就選擇離開,調解員隊伍不夠穩定。另一方面,調解員專業知識缺乏也制約着專業調解工作的開展。

四是指導力度欠缺。有的單位疏於對專業調解工作的日常指導管理,具體業務部門平時很少去專業調解工作室,有的甚至半年也不去一次,對情況不掌握,更談不上幫助指導,造成工作開展不規範,效率低下,作用發揮不明顯。

五是推進的深度和廣度不夠。目前,我市專業調解領域主要在醫患糾紛、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爭議、消費糾紛、環境污染和物業糾紛等。勞動爭議調解的對接僅限於區級層面上,街(鎮)層面大多沒有與勞動仲裁部門建立聯繫,調解作用未能充分發揮。醫患糾紛調解重點在鼓樓、秦淮等大醫院比較集中的地區,對社區衞生院觸角延伸不夠。對電子商務、食品安全、知識產權等熱點領域的糾紛調解尚未涉足。

六是經費保障不到位。雖然市裏已經專門發文對專業調解經費保障作出要求,但遲遲得不到落實,除醫患糾紛得到市財政保障外,其他專業調解組織的各項經費或由各區司法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籌集,或共同向當地政府打報告爭取,保障上存在臨時性、不穩定性。到目前為止,全市沒有一個區將各專業調解經費完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有的僅將某一項納入,有的只是從原調解經費總盤子裏分出一塊,某個區一年投入的調解總經費甚至不足10萬元。經費上的支持力度不夠,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約着專業調解工作的健康持續發展。

三、加強專業調解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實踐證明,深入推進專業調解工作,黨委政府重視是根本,司法行政機關指導是保障,行業主管部門參與是前提,保障有力是關鍵。下一步,我市的專業調解工作應着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立健全協調聯動的運行機制。專業調解需要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單靠司法行政部門是做不好的,必須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整合各方面調解資源,才能得以順利推進。因此,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強對專業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幫助其解決建設和工作運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建立司法行政與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開展工作調研,互派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努力實現對接雙方機制互聯、功能互補、力量互動。

(二)大力推進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根據專業調解工作特點,建立“專普結合、以專為主”的專業調解隊伍。按照專業調解工作的需求,選聘具有交通事故處置經驗、醫療專業背景、物業管理知識等特長的人民調解員,重點加強專家型人民調解員的選聘和培育力度。結合實際需要,對錄用的專職人民調解員進行合理配置,每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原則上不少於3名,每個工作室配備不少於2名,其中有懂法的、有熟悉專業的、有實踐經驗豐富的,特別是熟悉專業的調解員不可少,根據需要可以配備適量的兼職人民調解員作為補充,形成知識結構合理、優勢互補的配置結構。考慮到專業調解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可在市和區層面建立專家庫,由資深律師、法官、相關專業人員和首席調解員組成,接受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的諮詢或應邀參與調解,提高人民調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加強專業調解組織的規範化建設。按照規範化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標準,建設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工作室,確保建設不走樣。調委會(工作室)應懸掛人民調解工作標識和機構標牌,辦公場所功能齊全,設置辦公室、接待室、調解室、檔案室等,配備電腦、打印機、傳真機、照相機、電話、檔案櫃等必要的辦公設備。建立健全學習例會、糾紛登記、報表統計、檔案管理、信息報送、績效考評等一系列制度,保證專業調解工作的規範運作。規範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卷宗,對調解工作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統計數據納入本級調解案件數。建立定期糾紛排查、分析研判機制,及時把握糾紛動態和發展趨勢,切實做好專業性、行業性矛盾糾紛預防與調處工作。

(四)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分批實施的原則,共同組織開展好專職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工作,努力培養一支適應化解專業性、行業性矛盾糾紛需要的高素質人民調解員隊伍。培訓主要形式包括初任培訓、年度培訓和職稱培訓。初任培訓由區司法局組織,培訓對象為新任專職調解員,時間不少於10天;年度培訓由市司法局組織,培訓對象為所有專職人民調解員,採取分批分期輪訓;職稱培訓由市、區司法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組織,培訓對象為晉升職稱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採取分級培訓的方式。培訓應當堅持“實用、實效”的原則,採取理論和案例相結合的形式,通過組織專家授課、觀摩審判、典型案例講解等,加強對專職人民調解員法律政策知識、專業知識、調解技能的培訓,有效提高專職人民調解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和調解水平。

(五)建立考核獎懲制度。一是建立調解員職稱評定製度。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市、區兩級設立“調解員職稱資格評審委員會”,初級調解員、中級調解員的評審工作由區評審委員會負責,高級調解員和首席調解員的評審工作由市評審委員會負責。對通過評審的調解員,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資格證書,調解員的工資水平、福利待遇、表彰獎勵與職稱掛鈎;二是制定專職人民調解員考核辦法,對專職人民調解員進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人民調解工作實績、羣眾滿意度以及遵守人民調解工作紀律的情況。對當年考核評為優秀等級的或有突出貢獻的,優先推薦評先評優,並給予相應的獎勵;對當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六)加強對專業調解工作的總結和研究。專業調解是近幾年才逐漸開展起來的一項創新工作,有些領域還處在摸索階段,許多做法尚待實踐檢驗。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專業調解工作研討交流活動,深入分析研究不同領域的矛盾糾紛特點,探索調解工作規律和方法,積累和豐富調處工作經驗。要根據社會的發展,積極拓展新的專業調解工作領域,大膽嘗試專業調解的運作模式,有效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不斷推進新時期人民調解創新發展。

(七)建立健全保障機制。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出台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為專業調解工作開展提供法律或者政策保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和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 (財行〔 20xx 〕 179 號)的要求,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將專業調解工作經費、以及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變軟性規定為硬性措施,保證專業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積極協調各行業主管部門給予必要的財力支持,提供相應的保障。

標籤: 調解 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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