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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經典】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經典】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

水泥公司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一)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1、建立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建立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建立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二)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

(三)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2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單位主要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對從業人員要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健康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相關職業危害規定。

新建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嚴格執行“三同時”規定。

存在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單位必須經常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其處於正常狀態。

加強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異常監測,檢測結果,及時公佈。

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單位應當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而隱瞞使用的,要追究其責任。

單位必須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前體檢和職業危害體檢。

二、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單位應按照國家申報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在竣工驗收之日起日內必須進行首次職業危害申報。

作業場所危害申報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申報一次。

各分公司、有關部室負責職業危害申報技術資料的準備。

安全部負責職業危害申報資料整理及上報工作。

三、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職業安全健康宣傳

公司利用《礦山安全報》、電子公示欄、版面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分公司要通過牆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生產車間要利用班前班後會、安全報閲讀、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誌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副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技人員分別由省、市安監部門負責培訓、考核和發證。根據證件有效時間,到期進行復訓。

入廠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

凡入廠新工人、新調入人員、新分配的大中專學生、來廠實習人員,由用人部門通知安全部門,並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礦山、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井下作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少於七十二小時,露天作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少於四十小時。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3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結合我礦生產和人員的實際,不斷增強職工的職業衞生意識,全面提高在職人員的健康水平,降低職業病及其它疾病的發病率,促進全年生產和各項經營任務的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一、查體範圍

1、對全礦所有接觸職業危害(包括粉塵、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進行計劃安排全面體檢。

2、對新招上崗前的人員按規定進行體檢。

3、對離崗人員應進行離崗體檢。

4、其它的應急檢查。

5、對以上人員的`查體工作要按規定在有資質的專業醫療機構分類、分人員、分項檢查。

二、體檢管理

1、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和《職業健康監護表》。

2、建立職業衞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採用多種形式降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

4、採用有效防護設施,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採用多種形式加大職業衞生健康的宣傳教育力度。

6、把職業衞生健康列入職工安全培訓的課程內容。

三、其它要求

1、未經上崗前檢查的勞動者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2、體檢結果發現有職業禁忌勞動者嚴禁從事所禁忌作業。

3、不安排未成年人和孕婦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和對胎兒有危害的作業。

4、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

5、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6、礦各有關單位應按公司和礦今年體檢的計劃安排,認真組織好當期的生產和參加體檢工作,保證如期足額派員參加體檢。

7、年終我礦將對年度職工體檢工作進行一次總結,對好的科室、區隊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差的進行處罰。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4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衞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職業衞生管理工作。

3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並列入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衞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管辦為職業衞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衞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衞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並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衞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並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係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管辦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衞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並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衞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衞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衞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門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負責本單位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管辦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衞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衞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預防措施

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衞生預評價。衞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衞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衞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衞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衞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回收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採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衞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使用。

在具有酸、鹼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職業衞生管理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衞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衞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衞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註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衞生檔案,並保存工業衞生監測記錄。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5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並提供人力資源;

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建立並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二)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

1.明確在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職業危害因素整改;

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三)專職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準;

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四)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責任制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彙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並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五)職業危害管理部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制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規定及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組織建立、修訂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參與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

3.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

(一)日常監測

1.明確日常監測人員,並對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2.明確塵、毒、噪聲的合理布點(佈置圖),明確監測時間,並做好記錄(記錄表);

3.規定監測辦法。

(二)檢測和評價

1.按規定委託取得資質認定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的檢測和評價;

2.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若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應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定規劃,限期解決;

3.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時和在設備大修後,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三、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崗前告知

在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將工作場所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二)作業場所告知

1.設置或定期更換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明確具體負責人;

2.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將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公示,明確公示方式。

四、職業危害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檢查負責部門和人員,以及相應的任務和職責;

2.明確職業危害檢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節性、節假日前後和一般性、專業性)及檢查週期;

3.明確職業危害檢查內容(包括對思想認識、管理制度、現場環境、職業危害標誌、職業危害設施、工藝、設備、儀表、問題整改等方面的檢查內容);

4.檢查記錄保存完好;

5.明確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6.明確對事故隱患整改限期要求及複查要求,實現跟蹤問效;

7.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是否分開,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是否分開。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申報工作負責人;

2.每年申報時間;

3.申報程序;

4.申報存檔資料。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明確教育培訓負責部門和培訓對象(負責人、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在崗員工、新進員工、轉崗人員、外來人員、臨時工作人員等);

2.明確各類人員接受職業危害教育的內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規、事故教訓、職業危害基本技能、常識、經驗等)及教材;

3.明確培訓應達到的目的及資格要求;

4.明確教育方式、培訓時間、考核方式;

5.明確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依法接受有關培訓、考核(包括複審)管理規定的要求。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1.制定職業危害維護檢修規定;

2.明確維護檢修單位和檢修人的職責範圍;

3.明確檢修的種類;

4.各類檢修作業應當遵循的規程或規定;

5.檢修的程序和要求;

6.檢修的記錄要求;

7.檢修的'驗收要求。

八、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明確配備標準;

2.明確採購及特種勞保用品供應方的資質審驗辦法;

3.明確勞保用品的發放、使用、報廢管理辦法和管理責任人。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三)職業健康檢查

1、開展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開展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開展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開展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並張貼在操作崗位。主要包括內容:

1.生產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點操作的複核、操作過程的職業危害要求和勞動保護;

3.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

4.工藝衞生和環境衞生。

十一、職業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事故報告程序和內容,調查、處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有關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預防措施不放過、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原則的要求;

3.事故檔案管理和事故台帳。

十二、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1.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資質要求;

2.對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教育和檢查辦法;

3.職業危害協議簽訂要求。

十三、應急救援預案管理

1.成立應急機構,明確各人員應急救援管理責任;

2.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保證資金,經論證後由負責人批准發佈實施;

3.明確重大職業危害應急救援的宣傳、學習、教育、演練等相關工作。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6

一、目的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為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3、本制度適用於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週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核的內容。

三、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江蘇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後,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統一管理。

2.3 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經營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生產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燃料部經理、綜合部勞資專責、安全專工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編制必須嚴格依據《江蘇省電力系統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制定的發放標準進行。

4.2 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生產部負責安全的專工於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3 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生產部安全專工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生產部經理審核後,及時發放。

4.4 機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彙總平衡後提前20天編制採購計劃,報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後,由綜合部安排採購。該部分費用在大小修或專項工程費用中列支。此類物品要嚴格控制,認真把關。

4.5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一式三份,生產部、財務部和勞保倉庫各執一份。 5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與報銷

5.1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由綜合部物資專責負責,同時綜合部應對所採購用品的質量負責。

5.2 安全專工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採購計劃,經生產部經理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綜合部採購。

5.3 勞保庫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儘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製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採購不得入庫。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於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衞生的護品要檢查其“兩證”,無“兩證”的一律不得購入。

5.4 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並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 凡屬公司正式職工(及項目公司批准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 身兼幾個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複發放。

6.3 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 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後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 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為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勞保庫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審核批准後領取。

6.7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序:屬於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如新入廠人員),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生產部經理審批、安全專工登記後,到倉庫領取;屬於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如現場大小修、現場突擊任務等),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後由主管領導審批後,再到勞保庫領取。審批程序不完整的勞保庫不得私自發放。 6.8 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核。

6.9 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記入由班(值)長簽名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本內,由班(值)長領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丟失或故意損壞者扣罰班(值)長。班(值)長離任時,要與新任班(值)長辦理交接手續。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督促落實。凡發生交接及保管手續中斷的按原價扣班(值)長及單位主管領導。

6.9 勞動防護服的發放時間:春秋防護服在每年的八月份發放;夏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四月份發放;冬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十月份發放。

6.10 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不得超標準發放。每月進行一次盤點,30日前報經營副總經理、生產部、財務部各一份勞保品月報表(包括上月發出,當月庫存等);生產部每季度對勞保庫進行一次實物盤點。

6.11 勞保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防鼠害、防黴等工作,嚴防勞保用品損壞和發黴。

6.12 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6.13 國家規定的發放標誌服的人員,不再發放工作服。

7、手電筒管理

7.1 發放原則

7.1.1 手電筒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重的預防性輔助措施,按工作崗位配發,屬公用物品,不屬於任何個人。

7.1.2 運行人員每人一盞;檢修人員按班組配發;中層以上領導由於臨時工作較多,按每人一盞配發。

7.2 管理辦法

7.2.1本次發放的手電筒屬充電式,使用期限為4年。在4年使用期間公司不再負責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問題。

7.2.3 配發給個人的由個人負責保管和日常維護;配給班組的由班長做好保管和日常維護工作,人為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

7.2.4 若有人員離開或調離以上配發手電的崗位,由班長或部門領導負責收回手電筒,另外發給新來人員。調離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積極上交。沒有收回的由部門負責。

7.2.5 配發給班組的公用手電筒,班長調離或調換的由部門領導負責收回。

8、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後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審核批准後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後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後,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9、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的修訂

9.1 生產部將按照上級發放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及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情況及時修訂本規定。

9.2 每年年底生產部牽頭,組織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人員,徵求職工意見,對本標準進行一次綜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訂,由安全專工提出修訂意見或重新擬定方案,經生產部同意後報經營副總經理審批。

9.3 職工個人、班組、部門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管理及發放標準有建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到生產部,以利於標準的修訂和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9.4 如本標準與上級下達的有關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指示、規定相沖突時,按上級要求執行,並及時修訂本標準。

五、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生產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7

(一)職業健康管理目標

嚴格遵照集團公司“三標一體”及XX公司“六位一體”程序文件的規定,建立本項目部的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保證員工生活及工作場所幹淨整潔、施工現場粉塵及有害氣體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勞動保護符合有關規定;防止食物中毒、傳染病擴散,防止職業病、地方病發生。

(二)職業健康管理機構

(1)職業健康領導小組名單:

組長:xxx

副組長:xx

組員:xxx

(2)分工和職責。

黨工委書記是職業健康工作的主管領導;勞資調度和綜合部為主管部門,主抓施工過程的職業健康工作。安質部、機物部、財務部為協作部門,為職業健康提供防護和保障。職業健康安全領導小組制定各項保障措施,明確各級分工,將職業健康保障作為日常工作重點,對生活、辦公及施工生產過程進行全面的職業健康檢查指導,以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和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三)職業健康設施

(1)職工生活區集中建立在避風、向陽、靜闢處,與施工現場保持一定的距離,以防止施工對宿舍的污染,儘可能給員工營造一個清潔舒適的生活環境。

(2)在生活房屋、辦公室內安裝空調或風扇及取暖設施等,以利夏季防暑降温及冬季保暖;

(3)在生活區設立職工活動場所,配備一定數量的運動設施,以利於職工在空閒時間鍛鍊身體;

(4)生活區設置足夠數量的衞生設施,保持員工宿舍區內的衞生。室內外衞生經常清掃,保持地面乾淨,日常用品擺放整齊,保持室內通風良好,空氣清新;在室外種植花草,美化環境;

(5)在生活區外圍偏僻處設立生活垃圾池,生活垃圾在生活區內採用封閉式容器收集,然後統一倒入垃圾池,再按當地環保規定運至指定垃圾處理地點統一處理。嚴禁隨地丟棄生活垃圾;

(6)生活區內設置有取暖設施的公共洗澡間,洗澡間內設置冷熱水管,保證員工在工作後能洗澡,保持個人的清潔衞生。

(四)職業健康保障措施

(1)勞動保護措施

1)接觸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有害、危險施工環境的作業職工,按有關規定發放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以確保正常使用;

2)加強機械保養,減少施工機械不正常運轉造成的噪音;

3)對於噪音超標的機械設備,採用消音器降低噪音。洞內運輸機械行駛過程中,只許按低音喇叭,嚴禁長時間鳴笛;

4)對經常接觸有噪音的職工,加強個人防護,佩帶耳塞消除影響;

5)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勞動保護裝備工作,根據每個工種的人數以及勞動性質,由物資部門負責採購,配備充足而且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同時加強行政管理,落實勞動保護措施。

6)勞動保護裝備要符合以下要求:

①採購勞動保護用品時,必須審核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確保產品的質量和使用安全;對於未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管理範圍的勞動防護用品,按路用勞動防護用品許可證制度進行質量管理;

②施工人員必須分工按規定配齊勞動保護用品,並配戴上崗。進入施工現場的其他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帽,閒雜人員不得出入施工現場;

由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對施工人員進行勞動保護方面的檢查,對漏配、缺配勞動保護用品的`施工人員,責令補發勞動保護用品;對不按規定配戴勞動保護用品上崗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對累教不改的人員,將採取罰款、停崗等措施予以懲罰。

(2)醫療衞生保護措施

1、醫療保證措施

①聯繫醫院,全面負責醫療衞生和傳染病、地方病防治的監測監督工作,落實防治措施,做好職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對項目內出現的疫情信息,及時向上一級醫療衞生機構報告。對內規範管理、對外加強協調聯繫,營造一個良好的內外衞生防疫工作環境;

②夏季發放防暑藥品,防止中暑。冬季發放防寒防凍藥品,防止凍傷;春秋兩季是傳染病、病毒性疾病高發季節,醫務人員將加強對職工的健康檢查,做好預防接種工作,搞好環境衞生,切斷蚊蠅等傳媒生物孳生源,有效控制疾病的流行;在緊急救援預案中建立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交通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鼠疫控制應急預案》,在工地發生突發性高危疾病、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病人或傷員及時到醫院就醫。

2、衞生保證措施

工地衞生管理主要包括環境衞生、食堂衞生和個人衞生三大部份。

①環境衞生保證措施

工地配備一定數量的環境衞生清掃人員,每天對工地的環境衞生進行打掃,尤其是職工宿舍周圍的環境衞生。每天做到場地清潔,房屋四周排水暢通,無污水死水、無病毒滋生的腐質物堆,生活垃圾統一裝入垃圾箱並及時運往指定的垃圾場;積極開展愛衞活動,消除蚊蠅孳生源,開展滅鼠防鼠活動,同時抓好消毒、殺蟲工作。保持施工場地的整潔,每天下班後,施工人員應及時對施工場地進行整理,保證做到材料分類成堆,機械設備停放有序;

②食堂衞生保證措施

設立食堂衞生監督機制,由項目部綜合部組織對食堂衞生進行不定期抽查,全體員工進行監督,確保食堂衞生;對食堂工作人員實行委外職業培訓,學習食品衞生有關的規範和法規;食堂工作人員統一着裝,保持自身的清潔、衞生;加強飲食管理,保證職工的營養素供給。嚴格按照《食品衞生法》要求搞好職工食堂飲食工作。對食品製作人員進行定期的健康檢查,保證食品製作,飯菜做熟、營養合理;加強食品的採購和儲存管理,保證食品安全、衞生;採購人員必須具備較豐富的食品衞生知識和較強的責任心,掌握食品優劣的標準。注意質量的好壞,特別是水產品和肉類,一定要新鮮,對腐敗變質的食物一律不能購買,採購動物製品時,必須有動物檢疫部門的檢驗合格證。食品的儲存與保管按規定辦理;為保證食品的安全、衞生,項目部內部將由職業健康領導小組不定期進行食品安全衞生檢查,凡是不符合衞生要求的食品一律廢棄,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對工作不負責任,由於食品衞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③個人衞生保證措施

項目部將積極為職工搞好個人衞生創造條件,如修建洗澡堂、發放勞保用品等。加強個人衞生的宣傳,搞好形象教育,使每個職工能夠從我做起,在為單位樹立形象的同時,也做好自身的衞生保健工作,使自己有一個良好的精神狀態和健壯的體魄投入到工作之中。

(3)職業病防治措施

1、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眾衞生法》及所在地政府有關職業病管理與疾病防治的規章制度。

2、各單位配備應有的設施。負責職工的疾病預防及事故中受傷職工的搶救;

3、邀請衞生防疫部門定期對工地及生活區進行防疫檢查和處理,按時接種有關疫苗及消滅鼠害、蚊蠅和其它蟲害,以防對職工造成任何危害。

4、強化施工和管理人員衞生意識,杜絕疾病的產生,對已患傳染病者及時隔離治療。

5、有針對性地進行職業病的檢查,發現病情時,及時進行病情分析,尋找發病根源,加強和改進施工方法及工藝,消除發病根源,防止病情的漫延。對特殊工種進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按規定採取防範措施,按規定進行施工操作。及時發放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並監督檢查正確使用。

6、加強健身運動,增強體質,提高員工的抗病能力,積極開展各種文娛活動,豐富員工的業餘生活,有效地消除員工的疲勞和工作壓力,使員工在良好的心態下工作,有效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做好對員工衞生防病的宣傳教育工作,針對季節性流行病、傳染病等,要利用板報等形式向職工介紹防病、治病的知識和方法。

8、保護工作環境,有效消除或控制環境毒源,做好自我防護工作,預防職業中毒事故。施工現場的各種機械排出的廢氣廢物、材料裝卸和搬運過程中產生的揚塵,被人體吸收後,對身體產生很大的危害,因此,施工人員一定要配戴口罩進行自我防護,機械操作手要作好機械的維護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機械的噪聲和廢氣的排放量,材料裝卸和搬運時應輕拿輕放,減少揚塵對環境的污染,從而有效地預防職業中毒事故。

9、加強施工運輸道路和防塵工作。攪拌站和預製場內的行車道路,均採用砼硬化處理,對粉塵較多的進場施工便道,採取填築砂礫等材料鋪設路面,以減少由於行車造成灰塵增多,指派專人對施工運輸道路進行維護,並用灑水車經常灑水,保持道路濕潤,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粉塵飛揚。

10、保持作業場地、運輸車輛以及其它各種施工設備的清潔。作業場地經常進行整理和清掃;運輸車輛在運輸飛揚性物資時,用彩篷布覆蓋的維護措施,停運時注意沖洗,保持車輛乾淨衞生,施工區內的攪拌、運輸設備、模板、輸送泵等機械設備按“誰管理,誰負責保養”的原則,經常進行清潔,使機械在空閒時不產生揚塵。

11、愛護環境,保護當地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對工地外圍的草皮、樹木不得進行破壞,必要時對在施工環境中產生揚塵的地方進行綠化,以控制揚塵的產生。

12、對施工場地固定的經常運轉設備進行合理佈置,分散安置,以分散振動和噪聲源,有效避免各種振動和噪聲產生共振,降低其危害程度。

13、振動和噪聲較大的大型機械佈置,儘可能在離居民區及職工生活區較遠的地方,並儘可能避免夜間施工,深夜必須停工,以免影響當地居民及員工的正常休息。

14、處於振動和噪聲區的施工人員,合理配戴手套、耳塞、耳罩等防護用品來減輕危害。

15、對產生較大振動和噪聲的常運轉固定設備(如發電機、空壓機等)採用搭設隔離音棚或修建隔音牆等措施來降低振動和噪聲的危害。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8

自1963年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的定期檢查與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等制度以來,我國目前比較成熟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產責任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傷亡事故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三同時”制度、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制度等。現對上述各項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用人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單位行政崗位責任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五同時”,就是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其內容大體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縱向方面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類人員(從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橫向方面各分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職能部門(如安技、設備、技術、生產、財務等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衞生設施,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重要措施之一。這種制度對企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都起着積極作用。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或工作場所;

(2)措施名稱;

(3)措施內容和目的;

(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

(5)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

(6)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的範圍應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內容,具體有以下幾種:

1.安全技術措施,即預防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各項措施,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防爆炸設施等措施。

2.職業健康措施,即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職業健康環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塵、防毒、防噪音、通風、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輔助用室及設施,即為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衞生為目的所必須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婦女衞生室、廁所等。

4。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措施,即為宣傳普及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教材、圖書、資料,職業安全健康展覽和訓練班等。

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主要依據以下幾方面:

(1)國家發佈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規和標準;

(2)在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

(3)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所應採取的措施;

(4)生產發展需要所應採取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衞生技術措施;

(5)安全技術革新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編制計劃時,用人單位領導應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分別向車間提出具體要求,進行佈置。車間領導要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制定出本車間的具體措施計劃,經羣眾討論,送安技部門審查彙總,技術部門編制,計劃部門綜合後,由用人單位領導召開各管理、生產部門等負責人蔘加的會議,確定措施項目,明確設計、施工負責人,規定完成日期,經領導批准後,報請上級部門核定。根據上級核定的結果,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各車間貫徹執行。

三、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用人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貫徹用人單位方針,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其重要性首先在於提高用人單位管理者及員工做好職業安全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其正確認識和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其次,是能夠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1995年11月8日勞動部頒佈的《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教育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405號)對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和組織管理作了具體規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職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主要應進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教育。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四十學時。

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教育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健康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文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一百二十學時。

企業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技術幹部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統安全工程知識;基本的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2.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根據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3號令)的規定,特種作業的範圍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製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防止由於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而引起傷亡事故。因此,國家經貿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推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考核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獲得證書後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考核為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一印製,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f1負責簽發,全國通用。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未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3.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員工上崗前的三級教育、“四新”教育和變換崗位教育、經常性教育三種形式。

1995年勞動部《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教育管理規定》提出了“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v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級教育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學時。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車間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車間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協助,內容包括本車間的概況,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內容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職業安全健康事項,典型事故及發生事故後應採取的緊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企業新職工須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教育管理規定》明確指出:“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投產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參加操作的崗位工人和有關人員,使其瞭解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術,以適應新的崗位作業的安全要求;當用人單位內部職工從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或從某工種改變為另一工種、或因放長假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用人單位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現崗位安全生產特點和要求。

4.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無論何種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同樣如此,必須堅持不懈、經常不斷地進行,這就是經常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在經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最重要。進行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要通過採取多種多樣形式和安全活動,激發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熱情,促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經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後會上説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活動日;安全生產會議;事故現場會;張貼安全生產招貼畫、宣傳標語及標誌等。

四、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是清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是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可以發現企業及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以便有計劃地採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和查事故處理。查思想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領導和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查管理是檢查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並正常工作;查隱思是檢查生產作業現場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要求;查整改是檢查用人單位對過去提出的問題的整改情況;查事故處理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對傷亡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安全生產檢查時要深入車間、班組,檢查生產過程中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以及相應的安全健康設施和工人的操作行為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為保證檢查的效果,必須成立一個適應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需要的檢查組,配備適當的力量。安全生產檢查的組織形式,可根據檢查的目的和內容來確定。

五、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的一項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七條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這項制度的內容包括: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一)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我國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工作,經過40多年的不斷總結,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1.傷亡事故分類

傷亡事故的分類,分別從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點。根據我國有關法規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傷亡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

輕傷,指損失工作日為一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死亡,有職工死亡或重傷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之和計算出來的。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類別分類

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事故類別劃分為20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2.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

組織在進行傷亡事故報告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發佈的有關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1988年國務院第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2001年4月國務院頒佈第302號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傷亡事故統計

關於傷亡事故的統計我國目前有如下規定:1992年勞動部辦公廳發出的“關於實施《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發出的“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

(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病報告辦法

職業病報告必須是國家現行職業病範圍內所列舉的病種,衞生部曾於1988年修訂頒發了《職業病報告辦法》,規定了職業病報告的具體辦法。根據此規定,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衞生防疫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一切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都應報告當地衞生監督機構,由衞生監督機構統一彙總上報。

2.職業病處理

有關職業病的處理,是政策性很強的一項工作,涉及職業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職業病患者、患者的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及職業康復等工作,目前可按衞生部、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1987年月11月發佈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根據此規定,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倩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衞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職工到新單位後,新發生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係,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併,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三)職業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條。

主要內容包括:關於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基本管理原則的規定、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的診斷管理、對職業病病人的治療與保障等。此外,該法根據所設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危害後果,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突出了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停建、停產直至關閉的處罰;對造成職業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本法還對衞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衞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做了規範,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對企業的生產過程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監察,以政府的名義,運用國家權力對生產單位在履行職業安全健康和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舉和懲誡制度。我國的職業安全健康監察起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1983年,國務院批轉《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設在行政部門,設置原則、管理體制、職責、權限、監察人員任免均由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被監察對象沒有上下級關係,只有行政執法機構和法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可以採取包括強制手段在內的多種監督檢查形式和方法來執行監察任務。

職業安全健康機構的監察活動是以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依據法律、法規對政府和法律負責,既不受行業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專屬性。而執法主體是縣級和縣級以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而不是其他的國家機關和羣眾團體n職業安全健康還具有強制性。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對違反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標準的行為,有權採取行政措施,並具有一定的強制特點。這是因為它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後盾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

七、“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凡是我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建項目(工程)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衞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三條做了明確的規定。

職業安全衞生設施,主要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職業健康的設施、生產輔助性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監察規定》,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初步設計要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衞生部門和工會的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工程項目完成後,必須經過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衞生部門和工會的竣工驗收,方可投產和使用。

“三同時”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範措施,並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2.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衞生專篇》,職業安全健康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准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安全健康設施的設計,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4.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健康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後,不得將職業安全健康設施閒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安全健康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八、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制度

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3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監察規定》,1998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10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和第11號令《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從而正式提出開展“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工作。1999年國經貿安全[1999]500號《關於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單位進行資格認可的通知》從政策上將此項工作引向更深的層次。

預評價制度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分析、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和可行的職業安全衞生技術措施和管理對策,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勞動安全衞生設計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衞生管理的主要依據,供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進行監察時作為參考。預評價實際上就是在建設項目前期,應用安全評價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工程、項目)的危險性、危害性進行預測性評價。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

1.屬於《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2.屬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l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屬於勞動部頒佈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4.大量生產或使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規定的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遊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6.其它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確認的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9

職業衞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為保護員工健康,加強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職業衞生檔案包括:

(1)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組織機構設置文件,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任命與資質文件;

(2)職業衞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佈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4)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備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記錄與結論;

(6)個體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7)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人員職業衞生教育培訓與考核記錄等相關資料;

(8)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9)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彙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症、職業健康損害或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10)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驗收等的回執或批覆文件;

(11)職業衞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申報等有關回執或批覆文件;

(12)其他職業衞生管理有關資料或文件。

2、職業衞生檔案管理要求

(1)職業衞生檔案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2)職業衞生檔案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並管好和用好。

(3)隨時、定期地根據公司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職業衞生檔案資料。

(4)日常職業衞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5)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資料並復檔案室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個人複印件上籤章。

(6)職業病診斷,鑑定單位需提供有關職業衞生檔案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地提供。

(7)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衞生檔案,要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8)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燬、管理、借閲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9)職業衞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風等項工作,並有應急措施。職業衞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複製。

(10)利用職業衞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衞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衞生檔案拆卷、塗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11)有關職業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單位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0

為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職業衞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成立職業衞生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二、職業安全衞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部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分類,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檔案。

2、××部負責組織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檢測工作,督促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申報工作。

3、項目辦負責新、擴、改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衞生“三同時”具體實施工作。

4、××部負責建立職業衞生檔案,組織有毒有害崗位人員的健康查體和職業病的醫治工作。

5、各生產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來施工和務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歸口管理單位負責。

三、崗位和人員的'確定

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公司內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人員,並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個人檔案。

四、培訓與教育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組織職業衞生培訓,普及職業衞生知識,督促遵守職業病防治的各項規定,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

五、健康檢查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上崗前要經過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的不得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在崗期間要組織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作業相關的健康損害人員,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同時要妥善安置;離崗時也要按規定組織健康檢查。每次的檢查結果要告知作業人員。

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整治

按照確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組織對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粉塵、噪音、有毒有害物質等每年檢測一次(煤氣隨時檢測)。檢測數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徹底整改整治或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也要不斷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檢測結果要如實地告訴職工,各有關單位、部門要採用廣播、簡報、宣傳欄、有毒有害物質周知欄、安全教育培訓、提供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等多種有效形式,對職工進行宣傳,使職工瞭解所從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八、新、擴、改建項目安全衞生“三同時”

新、擴、改建項目要努力搞好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積極貫徹職業病防護設施的“三同時”規定,做到新、擴、改建項目本質安全,從源頭上杜絕職業病危害因素。

九、安全防護

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預防控制,做好安全防護:

1、採用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場所安裝通風機、通風帽、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儀,通風廚、隔離操作室等。

2、加強防護、減少職業傷害,公司為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所安裝的設施、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規定使用。

3、加強教育,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在作業時處於上風側,工作完畢講究個人衞生,洗浴換衣,儘可能不在通風不暢的場所作業,必要時應開啟強制通風設施,在有危害的場所不得飲水進食。

4、加強管理,規範作業行為,在作業時應認真遵守公司的職業衞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職業衞生規程,各單位要嚴格檢查,嚴肅查處。

十、防護用品和設施管理

供應處要按計劃購進合格的安全防護器材、用具;各單位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誌、報警設施、沖洗設施和應急撤離通道,配置防護裝置,配備必要的現場急救用品,並對防護用品、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和定期檢測,保證其正常運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十一、對易發生急性職業病作業的要求

進入設備、容器作業,抽堵輸送危險化學品的管道盲板作業等易發生急性職業病的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票證,落實好防護措施、救護措施和責任人,確保不發生急性職業病事故。

十二、急性職業病事故的處理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各單位要根據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採取正確的處理措施,迅速組織救援人員進行搶救,同時通知公司設安處和公司醫護人員,必要時請求縣或市醫院救護。

十三、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規為公司搞好職業病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治工作實現了有法可依。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按照該法規定開展防治工作,進一步提高公司的職業病防治水平和職工的自我防護能力。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為建立本院職業健康檢查管理體系,確保職業健康檢查的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同時考慮本院的工作特點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實施。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省衞生廳批准我院職業健康檢查範圍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三、組織機構

體檢科為本院對外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常設辦事機構;成立“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當主檢醫生不能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做出明確診斷時,由綜合診斷小組集體討論後再做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四、職責

體檢科醫護人員及職業健康體檢醫生主要職責為:對外受理職業健康檢查申請;核對職業健康檢查人員名單、工種,確定檢查項目;組織體檢;體檢資料彙總、分析、體檢報告的出具。

五、業務管理

(一)職業健康檢查的原則

1、體檢科獨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

2、職業健康檢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的原則。

3、疑似職業病診斷必須由“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集體診斷。

(二)職業健康檢查要求

1、職業健康檢查必須嚴格依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程序”進行。

2、職業健康檢查內容應當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附件1(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週期)的規定進行。

3、職業健康檢查記錄應規範、詳實,健康檢查診斷報告規範,並由診2斷醫師簽名。

5、對重大疑難病例或者國家還沒有頒佈職業病診斷標準的病例,難以作出明確診斷時,應當向患者及用人單位説明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轉診至省級具備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確診。

6、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牀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病人,應當提出必要的醫學觀察或住院觀察建議,提出會診建議,並向患者和用人單位説明情況。

7、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在體檢結束1月內送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三)相關業務管理

1、與職業病診斷相關檢驗、檢查、檢測必須採用職業病診斷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法。

2、為鑑別診斷或其它原因需將患者轉診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時,應當考察其資質並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六、疑似職業病轉診和報告制度

1、發現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報告,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建議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衞生機構明確診斷;

2、發現疑似急性職業中毒三人以上或發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職業病時,應立即電話報告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及用人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建議將疑似急性職業病患者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衞生機構明確診斷;

七、設備管理制度

1、加強檢驗、檢查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檢驗、檢查結果準確可靠。

2、與職業健康檢查、診斷相關的檢驗、檢查設備必須通過計量檢定或規定程序的自檢,同時做好自檢記錄。3.檢驗、檢查設備大型儀器設備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嚴格按規程操作。

八、檔案管理制度

1、體檢科負責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記錄包括含職業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臨牀檢查的個體健康檢查記錄表格和相關檢查結果記錄、報告單以及給用人單位出具的健康檢查報告。

3、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借閲應經體檢科負責人批准,限期歸還。

九、體檢報告、簽發制度體檢科應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職業健康檢查委託協議書,應按時向用人單位提交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必要時可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健康監護評價。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評價應遵循法律嚴肅性、科學嚴謹性和客觀公正性。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包括總結報告和體檢結果報告:

(1)總結報告:受檢單位、應檢人數、受檢人數、檢查時間和地點,發現的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其他疾病的人數和彙總名單、處理建議等。

(2)體檢結果報告和簽發:對每個受檢對象的體檢表,應由主檢醫師審閲後填寫體檢結論並簽名,但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牀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病人,應當由三人以上相關專業的主檢醫師會診並簽發報告。體檢發現有可疑職業病、職業禁忌證、需要複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勞動者要出具體檢結果報告,包括受檢者姓名、性別、接觸有害因素名稱、檢查異常所見、結論、建議等。

(3)個體體檢結論: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勞動者個體的健康狀況結論可分為5種:

a.目前未見異常-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範圍內。

b.複查-檢查時發現單項或多項異常,需要複查確定者,應明確複查的內容和時間。

c.疑似職業病-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4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者。

d.職業禁忌證-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患者,需寫明具體疾病名稱。

e.其他疾病或異常-除目標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異常。體檢科應按統計年度彙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並將彙總資料和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名單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衞生監督機構。

十、人員培訓制度

1、職業健康檢查醫師必須定期參加省衞生廳組織的職業病診斷培訓。

2、職業健康檢查醫師應當參加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

3、體檢科應當定期組織所有健康檢查醫務人員學習職業病防治相關標準、法規和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

十一、監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單位徵求有關職業健康檢查的意見。

2、設立投訴意見箱和投訴電話,由醫院行風檢查小組對投訴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單位處理。

3、不定期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質量是否符合國家頒佈的有關《職業病準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的要求。

4、如發現健康體檢醫務人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行為的,則嚴格按醫院質控細則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者,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條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以下六類:

(一)接觸粉塵類;

(二)接觸化學因素類;

(三)接觸物理因素類;

(四)接觸生物因素類;

(五)接觸放射因素類;

(六)其他類(特殊作業等)。

以上每類中包含不同檢查項目。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批准的檢查類別和項目,開展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託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範,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週期。

第十二條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並承擔檢查費用: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2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衞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國家衞生計生委負責全國範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四條醫療衞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

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衞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衞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衞生機構,由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准證書》,並註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

第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範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二)履行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禁忌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定期向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五)承擔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衞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週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審核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3

1 法律法規: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厂部和分廠相關管理文件規定,認真履行作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2 勞動防護:

2.1 進入廠房必須在安全通道內通行,上下樓梯應手扶欄杆防止滑跌。

2.2 進入廠房必須將勞防用品穿戴整齊,安全帽帽扣扣緊,阻燃服扣好釦子,澆注作業時褲管放在皮靴外面。

2.3 在燒氧、測温、取樣、判渣、添加覆蓋劑、鋼包事故旋轉等情況下,必須戴上面罩,防止身體被飛濺鋼水灼傷、燙傷。

2.4在檢查預熱設備或預熱中設備時,必須帶有效的`檢測器,以防燙傷。

2.5使用氧氣、氬氣、天然氣、壓縮空氣等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按《危險化學品 作業卡》要求使用危險化學品。

2.5各崗位員工必須貫徹執行沂源億盛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生產無關人員禁止進入作業區域。

2.6 本崗位安全規程對作業中辨識的危險源進行過程危害控制,以達到控制危害因素,保障員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健康。員工必須認真、主動接受安全教育。按時、按期參加各類安全活動、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在其它部門相類似崗位發生事故後,本作業區必須立即進行本崗位的對照,是否還存在未辨識的危險源,並進行危險源辯識、評價與控制。

2.7作業時必須戴防塵口罩、耳塞。經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部門確認不適合本崗位的職業禁忌症人員應調離本崗位作業。

2.8遵守用電安全管理規定,檢查有效期、合格使用證並必須接好接地線。

3行為規範:

3.1 禁止在操作盤面上和電氣控制箱內放置茶杯及各類雜物。

3.2 保持作業現場環境整潔,工器具葙內工器具分類擺放整齊,不得存放與工作無關的各類書籍、報刊雜誌,

3.3 操作盤面、電氣箱櫃嚴禁坐、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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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新入職員工應出具相應的健康證明,入職後公司定期安排健康檢查,建立員工衞生檔案。不得安排有健康禁忌的人員從事危險、有害作業,對於直接面客接待工作的員工應檢查合格後方可上崗。

二、對公司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誌,加強員工的`安全生意識;

四、正確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加強維護保養,做好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工作,使酒店員工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及生理健康。

五、加強公司員工的安全教育,對工作場所有涉及到危害物質要醒目標識及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使員工對危險有害物質有防範意識,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

六、各部門配備相應的急救物資及個人防護用具,合理控制高温下作業,確保高温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七、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制定相應的措施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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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1為了預防、控制和減少職業危害及職業病的發生,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訂本制度。

2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為員工創造符合職業衞生標準和職業衞生要求的環境、條件、消除和減少各種危害因素對員工健康的影響。

3項目部經理饒文舉對本項目部職業衞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各部門主要領導對本部門的職業衞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4安質部是職業衞生職業病防治的主管部門,協調各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1設立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組長:饒文舉

副組長:何先瑜薛志國趙峯濤朱廣君孫長江

成員:孫建洪宋鵬張新張洪德康小衞

熊建波何乾龍馮亞峯楊天福樊軍

高勇高體忠陳明忠陳友樂任亮

王建華胡樂遠袁振洲張小斌任輝

2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的職責:

2.1分管領導要掌握全線整體職業病防治工作,及時處理請示報告。

2.2制定和修改經理部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審定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並督促實施。

3技安處負責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實施目標,推進和監督管理各項具體工作的實施並處理日常對外報表工作。監督《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救護預案》的實施。

4工程部負責各項防塵防毒技術措施的具體落實,統一調度指揮突發性泄漏、中毒等事項的應急救護工作。

5安質部負責《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救護預案》的建立及落實。內容含第一部份:應急預案制度、現場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第二部份:化學毒物急性中毒現場急救及指揮現場;第三部份:急性職業中毒診療常規。並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完善和提高、改進。負責完成職工健康監護定期體檢工作,建立完善職工健康體檢檔案管理工作。並將體檢結果告知職工。

6安質部負責對各個夠本工段崗位的“三廢治理”及達標排放的管理,對所有職業危害因素定時、定點進行監測,建立監測數據檔案(含外來監測),並將監測結果月末報技安處。

7經理部工會負責宣傳、維護職工及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的合法權利,收集職工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女工四期保護、女工結婚、分娩、計劃生育等管理工作。

8綜合部負責新進人員上崗前職業健康的把關;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告知新進人員其作業崗位職業危害因素;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排。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管理

1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

1.1所有隧道、橋樑的施工,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1.2職業病防治措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項目建設竣工,需經衞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

2各經理部施工隊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按照規定設置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並設置通訊報警設備。

3所涉及《職業病目錄》中的職業病種類:

3.1塵肺(鑽孔工塵肺、電焊工塵肺、硅肺),

3.2職業中毒(光氣中毒、氨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苯胺、硝基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

3.3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中暑),職業性皮膚病(接觸性皮炎、化學性皮膚灼傷),

3.4職業性眼病(電光性眼炎),

3.5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聲聾),

4應按照規定向作業工人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斷改善工作條件。

5嚴格執行職工上崗前三級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轉崗職業衞生培訓。

6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7認真接受職業衞生監督檢查,積極配合衞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8對班組崗位落實職業病防治防護措施不力,對個人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應及時糾正、整改。必要時給予處罰。

9職業危害因素主要防治措施

9.1防粉塵措施:配備功能先進的混凝土攪拌站,進料倉上方安裝水泥砂料袋式除塵器,可使料斗作業點粉塵降為零。水泥庫設置通風設備,搬運時加強抽風或通風,改善作業環境。洞內配備大功率通風機,並配合灑水將洞內粉塵降低,同時運輸車輛配置淨化裝置,將煙霧消除。在選用袋式除塵器應考慮以下幾點:防爆結構設計、採用防靜電濾袋及結構措施、設置安全孔(閥)、設置檢測和消防措施、設置接地措施、配套部件防爆、防止火星混入除塵器、控制入口粉塵濃度和加入不燃性粉料。

9.2防噪音措施:防治噪聲危害主要從消除或減弱生產中噪聲源、控制噪聲的傳播、加強個人防護着手。例如對拌合機械等噪音較大的機械設備修建隔音棚或隔音牆,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干擾;儘量減少機械使用數量或錯開使用時間,對超出噪聲限值的設備及時修理或更換。施工機械要在四周有圍擋或封閉的場所進行修理。

9.3防中毒措施:

9.3.1防苯中毒:用無毒或低毒物質代替苯;改革工藝,減少接觸,如採用電噴漆;加強通風排毒和個人防護,定期測定苯的濃度;經常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和檢修,防止跑、冒、滴、漏;急需進人檢修時需使用正壓式空氣呼吸器,並應有人在現場監護;進人可能存在苯的場所,必須遵守操作規程,佩戴防毒面具。

9.3.2防鉛中毒:鉛作業工人進入生產車間時務必戴好防塵口罩,穿好工作衣,戴上工作帽,嚴禁在車間內吸煙、進食;車間內打掃衞生時,應先灑水再清掃,堅持濕式清掃;

採用適當的生產工藝,包括加料、出料包裝等方法,以減少空氣污染,貯存中注意温、濕度,用低毒物質代替高毒物質;對粉塵、有毒蒸氣或氣體的操作在密閉情況下進行,輔以局部吸風,有熱毒氣發生時,可採用局部排氣罩,控制職業性鉛有害因素的擴散;採取遠距離操作、自動化操作,輔以個人防護用品,防止直接接觸。

9.4弧光輻射、紅外線、紫外線的防護措施:電焊等操作工施工時配備特製防護眼鏡片面罩,可根據個人眼睛情況及電流強度選擇吸水式濾光鏡片或反射式防護鏡片;為防止弧光灼傷皮膚,焊工操作時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

第四章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衞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

2員工變更到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崗位時,單位違反職業衞生如時告知等規定,職工有權拒籤勞動合同,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3加強對員工職業病危害教育,提高員工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掌握職業病防治方法,正確使用勞動防護設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衞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業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5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衞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6單位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7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應當進行崗位輪換。

8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並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8.1接觸粉塵和致癌物作業的職工,檔案保存至職工離職後30年;

8.2接觸放射性作業的保存至離職後20年;

8.3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保存至離職後5年。

9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體檢中若發現羣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職業衞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由職業病防治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並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間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週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第五章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1單位應當請地方有資質認證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並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其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衞生檔案,並及時向地方衞生行政部門報告及向勞動者公佈。

2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採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3在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在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櫃,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5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衞生防護用品,建立職業衞生防護用品管理台賬。

6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衞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衞生監護範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誌,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衞生監護工作。

8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衞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9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各單位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有關部門聯繫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10、做好檢維修後開工前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鑑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後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衞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11、單位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12、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衞生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13、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發現不足及時完善改進。

第六章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

1、職業病的診斷與鑑定工作由單位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鑑定由單位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衞生情況,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鑑定的有關資料。

2、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安監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和公司的生產、職業衞生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等報告。

3、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職業病防治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辦理。

4、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複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後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和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5、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職業健康監護

1對新進和離崗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和離崗後職業健康檢查。

2由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或由特定醫院對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進行鍼對性職業健康體檢。

3本企業職業健康檢查週期規定:

3.1對接觸氯氣、光氣、氨、一氧化碳、苯、四氯化碳、苯胺、硝基苯、甲醇、苯酚、雙酚、噪聲等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1年進行體檢;

3.2對接觸粉塵、電焊煙塵人員,從事電工作業人員2年進行體檢。

4患職業病的職工,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5安質部對體檢的各種資料、表格,統一歸檔管理,並設專人管理,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對體檢結果,如實告知職工。

第八章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中交二公局貴廣鐵路工程指揮第二經理部。

2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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