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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範本

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範本

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範本

  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1

1、為了維護職工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職業衞生檔案包括:

(1)職業衞生記錄卡。

(2)職業危害因素分佈平面示意圖。

(3)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一覽表。

(4)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登記卡。

(5)職業病危害、職業中毒記錄卡。

(6)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料。

(7)職業中毒事故報告與處理記錄表等。

(8)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監督文書清單及有關文本。

(9)職業衞生管理計劃、目標、方案、程序、指導書、管理制度。

(10)職業衞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11)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12)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檔案。

(13)職業衞生培訓教育彙總資料;

(14)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4、人事教育部負責為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管。

5、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

6、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7、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

8、隨時、定期地根據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檔案資料。

9、檔案中各種資料按要求每三年複核一次;日常職業衞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10、職工離開企業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資料,企管部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個人複印件上籤章。

11、職業病診斷,鑑定單位需提供有關資料時,企管部應如實地提供。

12、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燬、管理、借閲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13、利用職業衞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衞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衞生檔案拆卷、塗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2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衞生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閲、複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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