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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15篇

工傷保險論文15篇

在社會的各個領域,大家總少不了接觸論文吧,論文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那要怎麼寫好論文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工傷保險論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傷保險論文15篇

工傷保險論文1

從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以工傷補償為主,工傷保險制度每次調整的明顯特點是工傷保險待遇水平的提高和支出項目的增加。如20xx年12月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具體標準。同時,將原有用人單位支付的如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這不僅提高了工傷職工的待遇,同時使待遇的取得更有保障。而工傷補償的提高得以實現有賴於相關法律的支持。20xx年7月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並細化了工傷保險待遇墊付追償制度,明確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具體辦法。這就避免了因用人單位或第三人的責任而使工傷職工待遇落空的尷尬局面,也使得待遇的落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相對於原有的規定而言,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相對於工傷補償而言,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工傷預防功能較弱,主要原因是我國各地制定的費率檔次不合理造成的,即大多數地區的費率設計存在費率檔次“少而粗”的現象,之前只有大連市建立了19個費率檔次,其他省市沒有超過8個檔次。如此少的費率檔次根本不可能真實地反映各個行業的風險差別,更達不到費率與風險相關聯的目的,激勵作用不夠。另外,從浮動費率來看,浮動範圍和評價指標還未形成完全科學的模式。我國的浮動費率浮動幅度很小,加上行業費率、工傷保險費率,也不過是在0.5%到3%之間,難以反映企業真實的安全狀況,企業安全生產決策幾乎對工傷保險費率沒有任何敏感性。企業採取安全措施與否,對它們應承擔的工傷保險成本高低沒有影響,使費率機制在工傷預防中的作用微乎其微,直接限制了工傷保險的事故預防功能。結果,一方面造成了工傷保險基金不合理結餘,另一方面喪失了工傷保險促進安全生產的功能。

從最初的《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工傷保險條例》到新《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關於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法律法規少之又少,大多都是簡單提及,更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很多地區尤其是欠發達地區,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方面的比例很少,主要原因在於有關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不夠和可操性差。

針對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重賠償,輕預防和康復”的特點和我國職業安全衞生工作的現狀,我國應致力於構建預防、康復和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這既是世界各國工傷保險發展的主流和趨勢,也體現了政府對工傷職工權益的保障,更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具體思路如下。

1“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應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則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法律法規中對於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相關規定,尤其是關於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規定很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想建立並完善“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必須在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對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作較為詳細的規定,如工傷康復實施程序等,使相關部門和工傷職工在處理或發生工傷時有法可依,以圖最大限度地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

2合理分配工傷保險基金,在資金上保證預防、康復和補償三大功能的充分發揮

工傷保險制度三大功能的真正發揮依賴於雄厚的物質基礎———工傷保險基金的支撐,因此,要建立“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首先在資金上應予以保障。根據我國現階段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結餘情況,建立“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是有一定基礎的,從20xx-20xx年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額可以看出,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年年有結餘,20xx年結餘額為81.1億元,到20xx年已達642億元,完全可以將結餘資金用於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這符合工傷保險基金“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的籌資模式,否則大量的工傷保險基金結餘意味着工傷保險基金的貶值。另外,國外成功經驗表明,適當地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中用於工傷預防的資金,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非常顯著的,工傷預防的收益約是投入的8倍。因此,要完善“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合理分配用於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和工傷補償的資金是關鍵。

3設計合理的工傷費率機制,促進工傷預防功能的發揮

工傷保險制度的工傷預防功能的發揮建立在合理的工傷保險費率的基礎上,因此,要想有效地發揮工傷保險的工傷預防功能關鍵在於制定合理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而完善工傷保險的費率機制,應在細化風險分類即改變“少而粗”的差別費率現狀和在風險級別的基礎上加大費率浮動幅度,必要時還應對惡性職業傷害事故和職業安全形勢惡化的企業加徵懲罰性保費,提高企業風險成本,對企業實施工傷預防形成激勵。

總之,進一步重視和發揮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職能和作用,建立並真正完善的“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符合“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有利於保護人力資源,有利於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也有利於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本文作者:魏瑞清 單位:內蒙古財經大學)

工傷保險論文2

近幾年大幅地提高了工傷待遇後,一些新的騙保行為層出不窮。在信息化飛速發展的時代,特別是網絡高度發達的今天,在工傷保險管理工作(本文所稱工傷保險管理工作,包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待遇核發、工傷康復、安裝輔助器具等)中採用最先進的計算機技術進行信息的採集、歸納、彙總,同時儘可能地實行實時結算,可以極大地減少人力、物力、財力,通過完善的工傷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患者就醫,減少工作失誤以及築牢基金防線。

1目前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目前計算機技術在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中的還沒有網上申報功能。在現有人員編制不增加的情況下,難以應付日益增長的業務量。

(2)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偽造的住院記錄資料和發票進行騙保,現有的工傷保險信息系統無法提供甄別真假的幫助,僅憑工作人員的肉眼難以分辨報銷人員提供的診療票據和憑證的真假。

(3)在現有的單位或患者先墊付費用後拿發票等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報銷費用的模式下,費時費力,效率低下,特別是重傷人員的治療費用比較大,一些經營困難的單位難以提供大額的費用支持工傷人員進行必要和及時的治療,致使延誤治療,同時引發社會矛盾。

2計算機技術在工傷保險管理工作中應用

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是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各種硬件設備、軟件工具及科學方法,對工傷人員的就醫信息、治療費用等各種信息進行獲取、傳輸、存儲、加工、分析與決策。

2.1通過Internet實行工傷保險業務網上申報功能

通過構建基於密鑰的線路傳輸,運用數字證書對用户身份進行確認,在數據傳輸過程中,對數據進行加解密,同時採用網絡防火牆技術隔離外網和內網,對工傷保險機構的服務器進行保護,阻止惡意攻擊及過濾病毒,以保障信息系統運行的安全性,有效保證數據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工傷保險信息系統的服務器採用小型機雙機集羣和大容量磁盤陣列技術,遠程磁帶庫實現災難備份,同時採用大容量的數據庫,在數據庫中對數據進行進一步的加解密。用工單位與工傷保險部門簽訂協議後使用網上申報系統,發生工傷後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格式填寫相應材料、數據,工傷保險部門對網上申報的數據、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同時告知申報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攜帶相關紙質材料到辦事窗口申請,工傷保險部門工作人員在信息系統中對照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減少佔用工作量比較大的錄入材料的環節,提高辦事效率。

2.2工傷保險信息系統通過專線與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聯網

一旦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和各定點醫療機構的信息系統受到惡意攻擊,將會造成無法換回的損失,因此兩個系統的聯接,不採用開放性安全性低的Internet,而是通過電線專線來聯接,同時採用網絡防火牆技術防止惡意攻擊及過濾病毒。建立網絡信息查詢機制,就可以對前來申請工傷認定或申請工傷費用報銷的人員是否確實受過傷、什麼時間受的傷、之前是否在同一部位受過傷、受傷之後是否在同一部位再次受傷、曾經在哪家醫療機構就醫、是否進行過手術、是否使用過某種藥品等信息進行查證。同時建立就醫預警信息提示,對異常的就醫情況系統自行報警提示。通過對受傷人員就醫情況的全面掌握,再加以調查,即使不法分子對就醫記錄、發票和單位公章等材料製作得再逼真,騙保的伎倆也無所遁形了。

2.3工傷保險信息系統通過專線與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聯網

儘可能實現在醫院實時結算,減輕用人單位及患者的經濟負擔。工傷保險部門將統一規範的工傷藥品目錄與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中的藥品、檢查、化驗等所有有價表中的收費項目建立起對應關係。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勞資雙方不存在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應儘快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醫療機構通過網絡接口可以查詢到該就醫人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是否認定為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信息系統中予以審核,實現醫院結算。對於確實不能實現醫院結算的工傷人員,只能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遞交有關書面材料報銷費用。

工傷保險論文3

摘要當勞動者發生工傷時,是否可以尋求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雙重救濟是切實關係到勞動者權益的重大問題。要研究此問題,首先應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係進行明確的界定,這也是勞動法領域多年來困擾着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一個問題。而在我國現行立法中,未以法律或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此問題進行明確規定,僅在一篇“兩高工作文件”中提及,這容易導致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問題時尺度不一,既不利於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又嚴重影響了法律的權威。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大多采取了支持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態度來進行處理,但是,擁有更高位階的法律或司法解釋才是處理此類問題的更理想依據。本文通過比較國際上工傷損害賠償適用模式,並通過實證分析的方式,對該問題從理論及實際的角度進行不同的探究,最後從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談對兩種賠償適用關係的思考,希望找到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係的“黃金點”。

關鍵詞工傷保險賠償侵權損害賠償模式比較

一、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性質及相互關係

(一)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性質及比較

工傷保險指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依法對勞動者的工傷事故進行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而工傷事故中的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因侵權行為,人身權遭受侵害,勞動者作為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可根據《侵權行為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以尋求救濟。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在《工傷保險條例》出台以前,工傷事故大多數採取侵權損害賠償的方式進行救濟。從工傷救濟的歷史發展看,工傷保險賠償是由傳統的侵權行為法的侵權損害賠償演繹而來,是侵權責任社會化的結果。相比傳統的侵權損害賠償,工傷保險賠償的優點昭然若揭:更為便利,得到賠償的時間更短,不用經歷繁瑣的訴訟流程,大大節約了勞動者的人力物力財力。但其缺點也非常顯著,在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下,較低的賠償數額往往難以對工傷事故中勞動者的身心損害進行充分的安撫;且因採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無論用人單位有無過錯,其承擔的責任大體相當,難以體現對工傷事故中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以懲戒性;另外,由於有的工傷事故是由於第三人侵權所致,僅通過具有“合同性質”的工傷保險賠償來對勞動者進行救濟難以體現對侵權行為人的懲罰和對被侵權勞動者的補償。因此,在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具有諸多交叉點和相似點的工傷事故領域,如何處理兩種賠償的關係從小處説事關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侵權人的利益平衡,從大處説事關法律制度的懲戒和預防功能的實現以及社會的安定與穩定。

(二)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係

在討論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係時,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和看法。有的學者認為,工傷保險和侵權責任在進行工傷事故賠償時存在着責任競合的關係。有的學者則認為,工傷保險與侵權責任在一定意義上存在着競合關係,但是一種“非真正競合”。他們提出的理由是在真正的責任競閤中,兩種責任的義務主體應為同一人,但是在工傷事故中,工傷保險賠償的義務主體是工傷保險基金會,侵權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則是侵權行為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筆者認為,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在責任上並不是競合的關係。因為要判斷兩種責任或請求權存在競合,借用史尚寬先生的話,兩者必須“依同一法律事實,於同一當事人間具備二個以上之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之二個以上之請求權之狀態。”且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一般存在多個請求權,但為了不使權利人有獲得雙重救濟之嫌,只允許權利人行使一個權利,行使完畢後其他請求權隨之消滅。但無論是從工傷保險賠償的目的——充分保護勞動者權利,還是從侵權損害賠償的目的——補償被侵權人兼以懲罰侵權人來看,僅允許權利人行使一個權利都是不合理的,因為兩項救濟方式的目的不完全相同;而從目前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來看,後文中講述到的“擇一模式”也因飽受社會詬病而被廢止。因此,在研究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係時,應首先明確二者雖有“交叉和重疊”之處,但絕非競合的關係。

二、國際工傷損害賠償適用模式之比較

如何對勞動者工傷損害進行賠償,是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時不可迴避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此,各國普遍經歷了一個從傳統的侵權責任法一元調整模式向多元調整模式的轉變過程。目前,在國際上存在四種模式,與其説其各有優劣,不如説其着眼點和落腳點各不相同,側重於對不同利益的保護。

(一)取代模式

取代模式又稱免除、排除模式,即以工傷保險賠償取代傳統的侵權損害賠償。此處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工傷保險賠償均能排除侵權損害賠償,王澤鑑先生指出僅在特定人、特定事故類型、特定損害、特定原因的情況下才適用。目前,有德國、瑞士、法國、挪威等國採該模式處理工傷損害賠償。在價值取向上,選擇模式是一種偏向保護用人單位利益的模式,它的利弊均十分突出。優點在於統一的工傷保險賠償機制能使勞動者獲得賠償更為便捷,減少了繁瑣的訴訟流程,節約了司法資源。但是,在這種模式下,勞動者能獲得的賠償數額往往僅能維持生存所必須,絲毫不能體現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亦缺少對加害行為的制裁性以及對工傷事故的預防性,因此該模式自開始適用其就遭受了廣泛的詬病。

(二)選擇模式

選擇模式又稱擇一模式。擇一模式賦予了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時以選擇權,可以選擇其中一種來主張權利,不可同時主張。若勞動者有充分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即可以侵權損害主張賠償;若勞動者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過錯,則可選擇工傷保險賠償。英國及一些英聯邦國家早期的僱員賠償法曾採此模式,後被廢止。選擇模式賦予了勞動者充分的選擇權,看似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其實則不然。筆者認為,眾所周知,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相比,雖一般情況下可獲得的賠償額更多,但缺陷在於須經歷較長的訴訟階段。對於一個急需獲得賠償金進行治療或維持生活的、處於劣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説,恐怕會被現實所迫選擇能夠較為快速獲得較少賠償金的工傷保險賠償。有的學者認為,這實際上剝奪了事故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法上的救濟權。

(三)補償模式

補償模式又稱補充模式,該模式吸收了民法中的“填平原則”,建立在抵消和求償兩項原則之上。當勞動者遭受工傷時,可同時主張工傷保險補償和民事侵權賠償,但其所獲賠償額不得超過工傷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目前有日本、智利和北歐等國採此模式。補償模式是一種較合理地平衡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利益的模式。一方面,其以“填平原則”為指導,避免了勞動者或者雙份賠償,降低了用人單位的風險,保障了用人單位的權利。另一方面,其保障了勞動者同時尋求兩種救濟途徑的權利,保證勞動者獲得的賠償可完全而切實地抵消工傷帶來的損失。但是,筆者認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這種“平衡”實際上是不利於勞動者的。第一,對於勞動者來説,工傷保險的賠償額普遍較低,只起到了一種“彌補實際損失”的作用,但對於勞動者因工傷所遭受的間接損失、精神損害卻得不到合理賠償。第二,對於用人單位來説,有的工傷是意外事故,有的工傷是勞動者過錯導致,而有的工傷的確是用人單位監管。第三,對於立法目的來説,勞動法應體現“傾斜保護”的原則,該模式只是站在中立的角度對工傷事故的賠償進行規制,不符合現階段社會勞動法的理念。

(四)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又稱雙重救濟模式,即允許勞動者得到工傷保險賠償、侵權損害賠償的雙重賠償額。僅英國與愛爾蘭及美國的少數州採此模式。兼得模式將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體現得淋漓盡致。在兼得模式下,勞動者作為與用人單位利益博弈中的弱者,其權利可得到充分而完整的保護。對於勞動者來説,此模式的優點在於可以使勞動者在工傷事故中所受損失得到充分補償,尤其是在現行工傷保險標準較低、難以囊括勞動者所受所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情況下,對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最為有益。對於用人單位來説,可使用人單位採取一些措施防患於未然,畢竟在此模式下用人單位並不能因工傷保險的賠付而免除自身侵權責任。另外,在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兼得模式的優越性也顯而易見。在此種情況下,如果採以上三種模式,加害人可能會因工傷保險的賠付而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而兼得模式則避免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三、我國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對兩種賠償適用關係之處理及現實困境

(一)我國現行立法對兩種賠償適用關係之處理

研究我國法律體系的歷史沿革可發現,現行《民法總則》、《民法通則》中並未對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適用關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涉及到兩者關係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目前有《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20xx)。雖然我國對於工傷的規定絕大多數由《工傷保險條例》來進行規制,但遺憾的是《工傷保險條例》並未對此問題作出規定。《安全生產法》及《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受害勞動者及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解讀這兩個法條似乎可以得出我國的工傷保險賠償及侵權損害賠償的適用應參照國際上的“兼得模式”進行處理。但是,僅規定了侵權人是用人單位的情況,對侵權人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的情況卻未作出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對此問題的規定則區分了侵權人是用人單位和第三人的情況。對於因用人單位侵權造成工傷,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處理。這説明當工傷中的侵權人是用人單位時,應採“替代模式”。對於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的情況,除了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外,賠償權利人可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沒有規定工傷保險機構的“代位權”的情況下,似乎又支持了“兼得模式”。在《會議紀要》“關於社會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係問題”中,規定“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應社會保險而減輕或免除”,而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並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向其追償。”説明在“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這一問題上主要應採“兼得模式”,但醫療費不得獲得重複賠償,且賦予了已經先行支付醫療費的用人單位以追償權。

(二)司法實踐中對兩種賠償適用關係之處理(以司法案例為例)

在“吳新與某紡織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中,審理法院認為:因為交通事故造成吳新在上班途中的人身損害,不僅構成第三人侵權,同時也構成工傷保險賠償關係。在向侵權人王海索賠後,仍然應當享受工傷保險賠償待遇。法官指出,第三人侵權賠償是因為侵權而承擔賠償責任,而工傷保險賠償是基於工傷保險關係作出的賠償,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相互替代。在這個案例中,法官顯然支持了“兼得模式”,即使原告吳新已與侵權人達成了調解協議,也不會導致吳新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的消滅。侵權人是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是實踐中最常見的情況,該案例法院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採用了“兼得模式”作出判決。除此之外,還有許多案例中審理法院均支持了“兼得模式”。由此也可見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並未把工傷保險賠償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看做是一個競合的法律關係。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及侵權人的利益平衡中,法院選擇了傾向於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這也符合我國勞動法的立法精神。而當侵權人就是用人單位本身時,法院又會如何處理呢?在“陳某某與佛山市南海中南鋁車輪製造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中,審理法院認為勞動者遭受職業病工傷中,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還可以請求民事賠償作為補充。用人單位所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當扣除與勞動者已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性質相同的項目,對其差額予以支持。這説明該案審理法官支持的是介於“兼得模式”與“補充模式”之間的模式,在請求權上支持兼得模式,但在具體的賠償數額上,勞動者已在工傷保險賠償中獲得的賠償不再在侵權損害賠償中獲得。另外,如果同一用人單位,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行為造成另一工作人員損害時,受害人(工傷職工)是否可以在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同時是否可以請求單位進行侵權損害賠償?在“宋培安等訴鄭州大亞獸藥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審理法院認為: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其目的不僅在於補償受害人,也是為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其中,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其他工作人員損害的風險,正是工傷保險制度要分散的一種風險。因此當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本單位其他工作人員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用人單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案顯示在審理法院的判決思路中,工傷保險賠償作為一種補償性的賠償,是優先於侵權損害賠償的。雖然同一用人單位侵權與第三人侵權必然不可同等對待,但是若按照《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即使將該侵權人侵權視為用人單位侵權,被侵權人(受傷職工)獲得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也不該消滅。顯然,該案的審理法官未採取《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而採取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遵循了“替代模式”。

(三)我國處理模式的現實困境

我國立法體系中對於兩種賠償的適用關係的規定存在着矛盾的情況,筆者認為對此現象可理解為,各個規範性法文件出台的時間不相同,出台時的社會發展情況亦不相同,導致了當時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不盡一致——對勞動者的保護程度存在區別。兼得模式更注重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替代模式更注重保護用人單位的權利,而《會議紀要》中規定的模式則是對勞動者權利保護的小小讓步——醫療費不應重複獲得賠償。筆者認為這體現了“受害人不能因損害賠償獲得額外的利益”的侵權法理念。遺憾的是,關於用人單位侵權和第三人侵權這兩種不同情況我國法律並沒有系統而具體的規定。這會導致各地處理法院處理此類問題不一致的隱患,影響法律的公正與權威。

(四)從切實保護勞工權益談對兩種賠償適用關係之思考

“效率”與“公平”作為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在經濟飛速發展並已完成了相當積累的當今中國,“公平”或許才是我們的社會發展更需要的要素。《勞動法》是作為弱勢羣體的勞動者的權利保護法和救濟法,其立法目的應更多的在於切實保護勞工權益。但是,這種“傾斜保護”也要在合理的限度之內,畢竟現代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目的一方面是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另一方面是為了減輕用人單位的用工負擔,分散部分風險。作為一個成文法國家,司法實踐處理依據的來源應是具體詳實、內容完善的法條,即使從判例的角度可以發現我國法官處理此類問題的“一般邏輯”,仍應對規制該問題的法條進行完善和補充,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提高法律的公平及權威。基於以上論述,筆者認為“兼得模式”最有利於切實保護勞工權益。但是,鑑於實踐中存在侵權人為用人單位和侵權人為第三人和侵權人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因職務行為侵權)三種不同情況,應作出不盡相同的規定。具體而言,當侵權人即用人單位時,採“補充模式”,但法官應根據用人單位的過錯程度——即違法合理的管理、注意義務的程度來確定用人單位具體的賠償數額。當侵權人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時,應採“兼得模式”,但是根據《會議紀要》的規定,醫療費不可重複獲得賠償。當侵權人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因職務行為侵權)時,應採“補充模式”。侵權行為的責任歸於用人單位,受害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索賠,但若侵權職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將責任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有失公平正義。由於用人單位的賠償能力較個人更好,應賦予受害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索賠、用人單位根據侵權職工的過錯按比例向其追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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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4

一、德國職業安全管理的雙軌制

德國是全球第一個實施工傷保險的國家,早在1884年就頒佈了工傷保險法。目前在歐盟法律框架下建立了完善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其法定工傷保險機構分為三大部分:工商業、農業和公共系統,其中工商業工傷保險管理體系規模最大,有9家同行公會,覆蓋280萬家企業,受保人約4200萬人;農林牧漁業同行公會1家,覆蓋180萬家企業,受保人約450萬人;有27家公共系統工傷保險機構(也稱“公權力”工傷保險機構),主要覆蓋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學校等。同時,由於其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以及其“不究責任直接賠付”和“不計成本、不計代價救治”的理念,保證了事故統計的真實性、完整性,事故統計用於事故預防的目的性很強。

(一)德國職業安全管理的“雙軌制”的含義

德國的工傷保險體系包括政府和同行公會等法定工傷保險機構兩大組成部分,政府依法監管,同行公會等作為非營利組織按照市場化、規範化運作。德國稱此體制為“雙軌制”。具體來説,政府對職業安全健康行使監管職能,依據法規和對企業的安全風險評估來行使分級監管職能;企業依法承擔其職業安全健康的主體責任,向同業公會繳納保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從“事故發生-醫療救治-康復理賠-統計反饋”,由同業公會負責全面處理。

同業公會依據企業上一年度事故率來確定工傷保險費率,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具體組織實施工傷保險。僱主在一定意義上可以免責,避免了勞資雙方的直接衝突。“雙軌制”體制使政府、同業公會(保險公司)和企業勞資雙方成為相互依存、互利共贏的統一體。

(二)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能

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德國聯邦各州有自己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律、法規,由相關勞動保護部門監督實施。聯邦設有專門的勞動社會保障部,聯邦各州設有勞動局。全國有州級監察執法專員2900多人,專門從事職業安全與健康監管工作。政府監管重點是企業的作業環境是否符合健康標準、防護技術和裝備是否完備,員工安全培訓是否符合規定,安全技術、整改措施是否到位等。例如,漢諾威市商業監管局有員工135名,負責地區生產安全、環境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大約有60名員工主要監管勞動安全,他們都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一般要求有7年以上企業實際工作經驗。該市共有9萬3千家企業,每家企業都由商業監管局明確一名專人負責。由於政府人員較少,可能1人要對應100多家企業,所以工作也適當劃分主次,相對易發事故或有人舉報的企業是監管的重點,如危險化學品企業等;有些企業可能5年也不到現場檢查1次。安全責任主要由企業自己承擔。

商業監管局所管轄的企業最遠的大約120公里,一般從接警到達事故現場在1.5小時之內。當企業發生工傷事故報警時,商業監管局同時聯動醫院、公安、檢查院、同行公會,各方根據事故情況確定是否到現場。有些輕傷不一定報案,但均需報告商業監管局,目的是為了統計分析和預防事故,這是各方共同的責任。

事故調查主要由商業監管局和檢察院兩家負責。同行公會也會為其利益到現場調查,但這不是他們的義務。

對於事故頻發單位,如麪包連鎖店,切傷、烤傷事故發生頻率相對較高,商業監管局會派人組織評估,調查企業是否定期培訓員工等。如果存在問題,要求限期整改。對於一些老舊設備,國家沒有強制淘汰,但必須符合勞動安全法規要求。例如上世紀50年代的傳統制造纜繩企業至今還在運行,設備運行中噪音比較大,政府經常接到居民投訴,就會通過檢查核實後出具限期整改通知,要求企業必須降噪,如果降噪投入過大,企業從經濟利益權衡他們自己可能就關停了。

(三)同行工會職能

德國同行公會和其他法定工傷保險機構作為非營利組織按照市場化、規範化運作。德國法定事故保險的原則是“不以追究事故責任者確定賠付”,其含義為:在工傷賠付方面,無需再追究是僱主方面的過錯還是個人方面的過錯,而是以是否發生在就業過程中為確定工傷賠付範圍的劃定標準。工傷保險法律將過去由工人方面承擔事故後果,轉移向由僱主方面承擔。但僱主的責任不是以企業主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來體現,而是由社會互濟的方式來承擔。

在政府監管下,除27家“公權力”工傷保險機構由政府税收承擔保險費用外,同行公會根據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一定的比例核定各企業繳納會費的額度,即保險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不同企業的保險費率和保額不同,與企業規模、企業事故率和企業發生事故後果的嚴重程度等有關。僱主依照法律與同行公會簽約,每一名企業員工都是受保人,且受保關係不受年齡、性別、家庭狀況及國籍影響。

德國對工傷事故的界定非常清晰。以工傷事故佔比較大的通勤事故的界定為例:職工從家庭住址到單位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界定為工傷;接送幼兒或搭乘順風車的職工必經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也納入界定範圍,其他繞路包括購物、送人、休閒等上下班必經道路以外的道路不納入界定範圍,比如中途下車去買香煙、報紙,中午午休時間去就餐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不納入界定範圍。是否屬於工傷一般由企業認定,同行公會必要時進行復審。發生爭議時,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二、德國工傷保險的“人本管理”思想

德國在歐盟法律框架下進行立法,包括社會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行業制定行業法規、標準、技術規定,如同行公會規定、行業實施細則等,處處都能看到對從業人員“人本管理”思想的具體體現。

(一)工傷界定及救治原則

明確界定工傷。德國法律對工傷有明確界定:必須與工作有關,或遵照直接領導的安排,以及企業有關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另外還包括通勤事故和職業病。“不究責任直接賠付”和“不計成本、不計代價救治”原則。在工傷賠付方面,無需再追究是僱主方面的過錯還是個人方面的過錯,而是以是否發生在就業過程中為確定工傷賠付範圍的劃定標準。德國法律規定,對於工傷事故,“動用一切手段”,即不計成本、不計代價進行救治;不究責任直接賠付。

僱主承擔工傷事故的法律責任。但僱主的責任不是以企業主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來體現,而是由社會互濟的方式來承擔。德國法律規定,工傷事故的直接責任都是僱主的,不是其部門主管或其他人的。但僱主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後,免除其民事責任,醫療救助和康復費用都由同行公會承擔,這相當於為僱主“免責”。

對於工傷事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處罰。處罰一般分兩種情況:一是“過失”。這種處罰一般比較輕。二是“故意”。這種情況處罰會相對比較重。所謂“故意”,往往是指企業主在明知風險不可控的情況下存在僥倖心理繼續組織生產導致的傷害事故。

(二)工傷醫療救治、職業康復和賠付規定

企業的工傷事故報警採用“大聯動”方式。這大大簡化了事故報告程序,而且能有效避免事故漏報瞞報。一旦企業電話報警,同時工傷醫院急救中心、政府勞動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檢察院和同行公會的報警電話同時接通,各機構根據工傷的情況適時採取行動。

執行“先康復,再賠付”原則。傷者只需簽字確認即可,賠付手續非常簡便。醫院接到工傷後,先救治,再根據調查情況確認是否認定為工傷。如果被認定為工傷,則由醫院與相應的同行公會結算工傷保險費;如果不被認定為工傷,則由醫院與相應的醫療保險機構結算醫療保險費。

不僅重視工傷的醫療康復,而且重視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對於工傷,醫療康復為最基本的要求;不僅如此,他們還十分重視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職業康復包括:重返僱主崗位的康復治療、崗位培訓、轉行培訓,以及康復諮詢、幫助其重返原來企業工作。社會康復包括:提供適合的車輛(如殘疾),住所改造,心理諮詢,家庭家政服務,康復運動等。康復期間的工資由同行公會(保險公司)支付;傷害殘障達20%的領取養老金;從業能力(技能)減少到20%以上的,按照喪失勞動能力領取終身養老金。

僱主“免責”體現以人為本。按照德國法律規定,僱主按規定繳納會費以後,一旦企業發生工傷事故,一切工傷醫療救治、康復、賠付等全部由同行公會負責,可以免除僱主的工傷事故民事責任,德國稱此為“免責”。這避免了勞資雙方的直接對立衝突,不僅使僱主有精力組織自己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還有利於和諧勞資雙方的關係。

(三)同行公會的服務

同行公會的服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醫療救治、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等,同行公會在全國有專業的工傷醫院和職業病專業醫院;二是工傷保險的理賠工作,由於僱主免責,工傷事故的醫療救治、職業康復、社會康復和與保險理賠相關的工作包括必要的法律訴訟等都由同行公會承擔;三是對企業提供勞動安全和預防職業病等方面的專業諮詢、培訓,做工傷事故預防工作等,提供優質的服務。

三、職業安全健康的數據統計

公共數據統計工作是職業安全管理的基礎之一。依據歐盟的法律框架和德國統計法,聯邦統計局負責德國聯邦公共數據統計,各州統計局負責各州的公共數據統計工作。聯邦統計局2500人,北威州統計局1500名員工(包括IT方面工作人員)。統計局負責行政數據,主要是通過數據調查、分析處理,預測經濟景氣度,為經濟社會和企業投資等提供參考。公民有權隨時查詢個人相關數據和關心的公共數據。

聯邦統計局依據聯邦統計法中的規定開展高質量統計信息工作。該局設在聯邦政府的內政部,主要任務是提供公正、客觀、高質量的公共數據。聯邦統計局局長由總統任命,是大選的負責人之一。聯邦統計局和16個州統計局,按照共同的方法、共同的規則統計,便於保證德國聯邦和歐盟統計數據的相對統一和統計數據的準確。

(一)公共數據統計工作的標準化和方法

德國公共數據統計工作有標準化要求。每個企業每年都要做統計報告,一是醫生和僱主有報告的義務;國家統計3天以上公休假的工傷事故;人身死亡、重傷多人的重大傷亡事故,警察和檢查院參與。統計報告由標準的表格和填報要求,包括單位名稱、保險號、第一診治醫生、業主簽名、職工代表簽名,還有工傷事故發生前的狀況、事故發生的經過、傷亡情況、救治情況、康復、復工情況和工資證明等數據。對職業病也有明確要求,按要求通過IT上報政府。對於身體受傷也有13級標準分類,比如,哪個指頭斷幾節算幾級,胳膊哪塊肌肉受傷算幾級,等等,都規定得十分詳盡清晰。

職業安全數據統計方法是從大量工傷事故中抽樣進行分析計算,重點分析事故原因,包括工具的、設備的、環境的等方面。統計分析的主要目的是用於事故預防。比如,從20xx年工傷事故統計分析結果看,生產安全死亡616人(其中男573人、女43人),其中建築業最多,加工製造業第二,倉儲業第三,農林漁牧業第四;骨關節、肌肉損傷最多……另外,通勤事故在工傷保險中一般佔比為20-30%。同行公會125年的統計資料積累、數據量很大,通過計算機軟件處理,很容易從長期的指標結構和變化趨勢發現問題集中在哪個行業、哪個方面,預測準確率可達80%以上,以便於政府、同行公會提醒企業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二)事故統計的`完整性、科學性,以及事故預防的目的性

事故統計的完整性。德國工傷保險的體制機制避免了漏報、瞞報工傷事故,只要企業報警到相關醫院進行工傷治療,有關部門第一時間同時收到報警記錄;醫生救治費用結算必須由傷者和僱主簽字;加之法規要求企業定期申報工傷事故是僱主和醫生的義務,幾個環節都有效保證了事故統計的完整性。

德國事故統計指標設定方面不斷優化,事故統計指標的設定有較高的科學性。例如,石棉導致肺癌發病率高;退休年齡從60延長至67歲後,由於人口老齡化帶來的職業病和工傷事故相對上升;通勤事故佔比逐年升高等,因為指標設定比較科學,很容易從統計數據中找出類似這些共性問題,得出一致性結論。

德國事故統計用於事故預防的目的性很強。法規明確要求,企業輕傷事故可以不報警,但必須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目的是為了預防事故。歷經120多年長期積累的工傷事故統計資料,為企業制定預防事故措施和政府決策提供了可靠的數據支撐。

四、對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幾點建議

第一,完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借鑑德國的良好實踐,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通過完善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界定政府、工傷保險中介機構和企業各自的職責義務,避免政府過度干預,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既有利於構建和諧共贏的勞資關係,又有利於保障企業安全可持續發展。

第二,構建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逐步在全國建立起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集社會之力,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在工傷保險理賠方面,真正做到“先理賠,後追責”。先幫助企業救援事故傷害者,然後再依據事故調查結果,決定是否追究企業責任和提高企業下年度保險費率。

第三,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主體是企業,應真正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如果企業重視安全生產,不僅會有良好的企業聲譽,而且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反之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頻繁、職業病高發,則相應提高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將直接影響企業經營效益。通過市場手段來調節,建設政府過多的干預。

第四,建議由工傷保險部門開展工傷事故數據統計。德國目前採用的由工傷保險部門開展事故數據統計的作法,保證了事故統計數據的可靠性、時效性、完整性。同時,為提高事故性質認定、事故分類,加強防範事故的科學性和可靠性提供了有效保障。

第五,建議採用相對指標進行工傷事故數據統計。長期以來,我國習慣採用絕對指標來統計事故,不便於行業間、地區間,特別是與其他國家的安全生產狀況對比。為此,建議採用工傷事故數據統計相對指標,以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控制各類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提高。

工傷保險論文5

摘要]《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中對於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做出了規定,但其在申請時間、認定條件、權利競合處理方法以及追償環節等多處存在缺陷,鑑於該制度存在的社會基礎和積極的人本價值,不宜弱化先行支付制度之實施,文章圍繞兩個法條予以展開,探析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給付制度並從法律實踐的實施和法律體系的建設角度給予評析和建議。

關鍵詞]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1先行支付制度設立的必要性

1.1未參保用人單位居多

在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雖然行政部門極力推動工傷保險制度的普及,但未參保用人單位仍然佔據大多數,其原因有很多,比如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規定的用人單位負擔工傷補償,①而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規定的是由用人單位負擔部分工傷保險費用,這導致了用人單位難以建立自我安全保障意識;其次也有社會環境方面的客觀現實問題,例如用人單位經營運作過程的不規範,出現在參加保險投保過程中程序上存在着障礙;再次就是經濟主體個體工商户制度,這種制度設計的本身也是存有參保困難問題的;最後在社會大眾的法律意識層面,從社會心理角度考慮下也存在參保不完全的情況,如大多數企業家在成立企業時在法律之外估算經濟成本,那麼就導致在企業家普遍缺乏法律意識的情形下,為了節省經濟成本導致更傾向於不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由此看來,在現行保險制度下由於用人單位應投保而未投保,在員工遭受工傷的情況下,員工及其近親屬就沒辦法及時合法地獲得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立法者為了彌補這一社會漏洞,積極地設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用以保障未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有效的社會救濟。

1.2偏重政府責任體現了人本制度價值

從法律規定的制度內容到社會實踐的確切實施情況來看,先行支付制度的規定和實施細則並不完善,不僅在法條上的理論邏輯存在着不足,甚至從制度設立角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制度初始建立階段曾遭受學者的抨擊認為先行支付制度不符合實際而且很難達到立法目的。然而制度實施六年來看,該制度在我國的實施是符合國家的基本國情的,立法者的立法思維應當在制度價值上給予肯定。工傷保險定位更偏重政府責任,體現了人本價值。《社會保險法》並非只規定勞動者的社會保障,而且是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所以,在整體上更趨向於社會保障的法律理念。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分別是工傷保險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四種分別獨立又相互補充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中法律規範和制度建立最完備的就是工傷保險制度。由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來看,政府主導“低保障”和“廣覆蓋”的制度價值理念。本文所論述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正是在“低保障”“廣覆蓋”的價值理論上體現了政府的責任和人本的價值。

2先行支付制度實踐中的困境

2.1先行支付的時間規定不明確

目前法律只授予了受工傷的職工及其近親屬對於先行支付的申請權,但沒有對這種申請權的行使期限做出具體規定。這使得權利者對於自己享有的權利期限不明確,一方面不能積極主張權利;另一方面也導致了經辦機構制度落實的困難。《暫行辦法》中對於個人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或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做出了規定,需要提交所有醫療診斷、鑑定費用等支出的原始票據,並且由社保經辦機構保留這些提交的原始證據。這一規定是否可以看作表明申請人只能在所有醫療終結或所有鑑定結論得出後才能行使先行支付申請權。這與先行支付制度的初衷即讓工傷職工獲得及時救治是相悖的。那麼,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權利應始於何時並終於何時,對此有必要進行明確規定,是保障工傷員工得到及時救濟以及不濫用權利的有效途徑。

2.2先行支付待遇與賠償競合

工傷與侵權的競合問題在勞動法和民法領域法無明示、爭論不休,那麼在既有的工傷保險法律制度下加入工傷代位追償權後,對工傷保險制度的格局會有何影響?首先,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工傷保險代位追償權與受害員工的人身損害賠償的關係。其次,還有一個更為複雜的關係,在用人單位未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而又遭遇第三人侵權,這種情況要怎樣處理好現行支付後保險機構對用人單位以及對第三人的追償關係,即工傷保險機構享有一個還是兩個追償權?若只向第三人追償,則會助長用人單位不參保的氣焰,出現不利於工傷保險徵繳的情形,若僅向用人單位追償則會不利於社會法制,但若允許行使兩次追償權則會產生不當得利。

2.3追償環節薄弱

《暫行辦法》在第十三條中規定了社保機構先行墊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責令用人單位十日內償還,若出現用人單位賬户金額少於墊付金額時,應當提供相應擔保並簽訂延期還款的協議書。在12條中又規定確認了第三人責任情況下的社保機構支付工傷醫療費的情況,應當要求第三人按照責任大小償還新型支付數額中的相應部分。在《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中為社保機構先行支付後對第三人的追償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但也僅僅規定了醫療費用可追償,其他例如誤工費、護理費等沒有明確規定。追償環節的薄弱直接導致了基金安全存在風險問題。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我國在20xx年和20xx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分別為694.8億元和754.2億元,支出分別為560.5億元和598.7億元,①基本做到收支相抵,基金收入與支出已達到基本平衡狀態,而先行支付的保險基金不存在對應的基金資金收入來源,若在追償環節出現問題則很容易導致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大於收入造成赤字引發基金安全風險。

3先行支付制度的補足建議

3.1明確規定先行支付的申請時間

建立好一個完整有體系的先行支付法律制度,規定一個明確的申請時間是制度設立和落實的重要環節,不僅能使受工傷職工積極主動地主張自己的權利,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而且還能為先行支付的實際落實提供法律上的判斷依據。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民法第136條規定的身體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1年,設置工傷先行支付的申請時效,理由是工傷事故傷害普遍屬於人身侵權應適用1年的時效期間。但是由於篇幅有限,對於申請先行支付的起始時間還是應該另行仔細商討的。遼寧省大連市《關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於申請時間做出了一個細緻規定:先行支付的申請時間應為首次住院醫療終結之日起1年內,筆者認為此項規定仍值得商討,若工傷職工無條件支付住院的醫療費用,上述的申請起始時間則達不到及時救助工傷職工的目的。所以建議將時間規定為申請權利人首次向用人單位申請待遇被拒絕之日起1年。另外在第三人侵權的情形下申請時間可以規定為職工被認定為工傷之日起一年內。

3.2區分工傷和侵權競合情況下的損失標準

即採取替代模式、補充模式還是兼得模式。筆者認為可採取部分學者的主張,按賠償性質明確進行區分。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比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這種可以彌補性的損失費用,由於這類費用是有具體的發票憑證等作為載體體現的,依據相關票據可計算出實際支出。另一種是不可彌補的損失,比如一次性傷殘補助、死亡賠償金、撫卹金和精神損害等,基於對人身權損害是不可恢復的。這樣進行分類後,對於第一類可彌補的損失可以採取一次性賠償,不能兼得。而對於第二類人身傷害不可彌補的損失,可以考慮採取補充模式,即允許在工傷保險不能填補損害的範圍內通過民事賠償取得。

3.3完善追償機制

為了順利落實先行支付制度,社保基金的安全是重中之重,而追償環節正是保障基金安全的重要一環。可以設立專門的追償部門,明確追償時間和追償責任,目的是用來實際保證保險機構對侵權第三人有明確的追償權。

參考文獻:

[1]鄭曉珊.工傷認定的程序理性———以相對人之參與權為視角[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xx(3).

[2]周江洪.侵權賠償與社會保險並行給付的困境與出路[J].中國社會科學,20xx(4).

工傷保險論文6

1.充分認識其重要性

先行支付政策的實施擁有突出的經濟效應與社會效應。其一,工傷職工能夠及時地得到工傷保險金賠償,可以第一時間前往醫院治療並進行康復訓練,減少對傷殘津貼的依靠程度,或者再次參與勞動,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多貢獻;其二,工傷職工在遭遇工傷之前通常都是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和勞動力,對他們給予幫助即是對一個家庭的幫助,可以避免一個家庭的崩潰,確保工傷職工子女的健康成長;其三,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要優於司法程序,在先行支付政策落實之前,很多工傷職工只能夠憑藉個人的力量進行索賠,國家也會對這些索賠案件投入過多的司法資源。而先行支付政策實施之後,通過行政途徑展開調查、支付與追繳,各個環節都能夠更加節約資源。

2.明確政府的職責

現階段國內工傷保險基金的盈餘情況為先行支付制度的順利實施打下了堅實基礎,通過工傷保險基金來提供先行支付,在近期之內不會存在資金方面的問題,但如果站在長遠的角度來説,僅僅由工傷保險基金提供支持並不符合公平性原則,也會威脅到基金的安全。所以,政府方面應當承擔起先行支付制度實施中的相關職責,確保這一制度的推廣落實。筆者建議地方政府可以在當年度的財政預算之中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金額的比例拿出一部分資金撥付到先行支付基金之中,確保先行支付制度不存在資金上的缺口,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完善核算管理制度

筆者建議可以在工傷保險基金下設置專門的先行支付基金,這部分的基金根據一定的比例通過財政撥款、工傷保險基金以及違法單位賠償與罰款組成。如此一來不但有助於明確先行支付的收入與支出情況,避免存在過去那種過度利用工傷保險基金的問題,加強對違法單位的追繳,同時還可以確保工傷基金的安全運作,最大限度地實現工傷保險基金對於勞動者的保護作用。另外還應當設置追償機構,進一步健全追償機制。社會保障經辦機構通常負責徵繳工傷保險費以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因為人力物力資源的限制,無法將所有精力都投入到追償工作中去,所以可以通過設置追償部門的方式來提高經辦機構的追償權利。另外經辦機構應該與勞動監察部門等形成聯動機制,從而儘可能的降低司法成本。

4.擴大工傷保險範圍

首先是要構建執法聯動機制,將參加社保當作是企業准入條件之一,設置社保風險抵押金,根據企業註冊資金的比例凍結於指定賬户,利用這一資金來支付罰款或者社保費用。其次是實施先行支付處罰機制,進一步增加用人單位違法成本。比如説在追償之後再進行處罰。要求用人單位不僅必須全額賠付工傷保險,還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處罰金,將罰金劃到先行支付基金之內。最後是對不參加社保的單位加重處罰力度,提高社保徵繳的強制性。例如説將罰款金額提升,用人單位繳納的罰款一律納入到先行支付基金之中,另外還可以引入刑事處罰,從而杜絕用人單位拒不參保或者逃避金額較大的情況,單位法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工傷保險論文7

一、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概述

國家出台了法律法規賦予了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使得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實現在法律層面上得到了保障。那麼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是否就等於得到順利實現了呢?很顯然事實並不與之相符。雖然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在法律層面上得到了保障,但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要得到事實層面上的順利實現還需要經歷一段漫長的過程。首先是用人單位是否為農民工購買了工傷保險,其次是儘管法律賦予了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但是是否將發生工傷事故的農民工個人納入了保障範圍,再次是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申報,並能否成功進行工傷認定,最後是能否成功獲得工傷待遇索賠,而其中任一過程對於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順利實現都具有一定的難度。

二、農民工在實現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過程中所遇到的困境

(一)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較低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xx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的數據顯示,20xx年末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19010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314萬人。其中,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7179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52萬人。全年認定(視同)工傷117.4萬人,比上年減少2.8萬人;全年評定傷殘等級人數為51.3萬人,比上年增加0.3萬人。全年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數為191萬人,比上年增加28萬人。而對於20xx年我國農民工達2.6億的總量來説,僱主或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比例僅為24%,可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參保率雖然逐漸上升,但總體水平仍然不高。

(二)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申報率較低

雖然法律賦予了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即使用人單位也為農民工購買了工傷保險,但並不意味着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就得到了實現。事實上,即使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購買了工傷保險,而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之後也未能很好地實現其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於用人單位出於自身經濟利益等方面的考慮並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使得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實現成了空談。

(三)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順利實現的制度障礙

農民工在實現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道路上還遇到了一系列制度障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法律體系上存在尷尬之處。在法律層面上雖然賦予了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但實際上我們可以發現《工傷保險條例》的保障範圍並未涵蓋所有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覆蓋面並不與《勞動合同法》完全相同,這會導致出現某些職工屬於勞動者卻不能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合理結果。二是工傷認定困難。農民工要獲得工傷保險待遇,首先要申請工傷認定,而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勞資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由於農民工文化素質偏低以及用人單位刻意迴避雙方勞動關係,使得勞資雙方勞動合同的簽訂比率較低。如果勞資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農民工又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會推脱責任,使得勞資雙方進入勞動仲裁程序,並且在此過程中,用人單位極有可能阻礙農民工提供能夠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據,使得農民工順利獲取工傷保險待遇陷入僵局。三是農民工工傷保險爭議處理程序過於繁瑣。農民工在經歷工傷認定之後還得經歷繁瑣的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待遇索賠程序。所有程序走一遍,普通時間大概在3年9個月左右,最長時間可達6年7個月左右,甚至更長。由於工傷保險爭議處理程序過於繁瑣,農民工必然會耗費過多精力以及時間成本,使得農民工在工傷待遇索賠過程中戛然而止。

三、農民工在實現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過程中遇到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意識上的偏差

1.農民工缺乏維權意識

一方面,農民工本身文化素質偏低,對工傷保險政策的認知途徑相對單一以及安全意識不高,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極為普遍。另一方面,農民工維權意識缺乏,首先關心的不是自己是否擁有工傷保險而是在發生工傷事故後通常選擇私了的方式直接找老闆理賠。如果農民工因工傷保險而減少了工作機會,那麼他們會視工傷保險為累贅,進而主動放棄相關權益。另外,繁瑣的維權程序和沉重的維權代價都會迫使農民工選擇私了、和解以犧牲自己的合法權益來換取儘早拿到少額的賠償,甚至直接放棄權利或選擇一種極端卻主觀上認為更有效的維權方式,如聚眾鬧事等。

2.僱主存在主觀意識上的偏差

用人單位作為經濟“理性人”,在主觀上不願為農民工購買工傷保險或者不願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工傷事故。很多用人單位單純追求經濟利益,通過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口頭合同等方式逃保漏保,以降低企業成本。另外,企業在主觀上對參保欠缺積極性以及抱有逃保漏保的投機心理,部分企業甚至採取不署名投保方式,為部分人投保,若發生工傷事故再進行署名,利用制度的空子以此降低成本,而忽略了對農民工工傷保險合法權益的保障。

(二)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設計上存在不合理之處

一方面,農民工工傷保險在制度設計上無法適應農民工季節性強,流動性大、工作不穩定,經濟收入低,文化素質不高等特點。另一方面,工傷認定困難,工傷賠償程序設計過於複雜、時間過於漫長,工傷賠償待遇的計算標準與支付方式都與農民工居住地不固定和月收入不穩定的狀況不適用。農民工大都希望在發生工傷事故後能按規定及時得到經濟補償,但是由於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爭議處理程序過於繁瑣,一次性支付往往成為“空頭支票”。

(三)法律監管不到位

1.立法層次不高

從現行工傷保險法律體系可看出,雖然《社會保險法》於20xx年10月28日得到了通過並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但其對於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保障範圍及保障力度卻明顯不夠。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總體立法層次不高,主要包括:《工傷保險條例》、《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8號)等,主要構成多是行政法規,在法律效力上遠遠不及普通法律,缺乏對企業的約束力與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權威。

2.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不夠

我國的工傷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必須為其職工繳費,但法律對於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處罰力度不夠,反而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工傷保險條例(修訂)》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從中我們可以發現,對用人單位的處罰方式無非是責令限期改正與強制徵繳,而這些處罰方式都僅囿於用人單位履行自身義務而對相關責任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措施,對用人單位而言更是無關痛癢。

(四)政府執行缺乏力度

1.宣傳上的不到位

政府部門缺乏宣傳,使得農民工認知工傷保險政策的途徑比較單一與自我保護意識不高。絕大多數農民工對《工傷保險條例》等其他工傷保險政策的認知情況都缺乏瞭解,甚至有不少農民工未聽説過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另一方面,政府部門缺乏對企業看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正確引導:一是未能讓企業認識到為農民工參保是自身應履行的法律義務;二是為農民工參保能夠提高其積極性與工作熱情有利於企業的長期發展;三是忽略了農民工在城市化建設中的巨大貢獻,企業應保障他們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

2.監管機制上的不健全

造成政府相關部門監管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是勞動部門監管的力量有限,專業化機構及人才隊伍缺乏且不穩定,處理工傷事故效率低,導致企業逃保漏保現象普遍,監管質量難以保證。二是在客觀現實上,城市經濟發展水平高、農民工數量龐大、監管任務十分繁重,這些都對勞動部門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導致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未能很好得到實現。三是涉及到與其他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從而加大了勞動部門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處罰的難度。3.監管執法上的缺位。法無禁止即可行,即使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假設沒有勞動執法部門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加以懲罰與規範,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實現就成了“紙上談兵”。由於政府相關部門對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不夠,導致企業的違法成本過低,屢犯不改,即使是在農民工權益受到損害後,政府也未能主動向農民工提供必要的援助,易將農民工排斥在工傷保險體制之外。

四、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實現的策略

(一)轉變意識觀念

1.農民工應提高自身素質,轉變就業及維權觀念

為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促進自身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得到實現,農民工不僅要提高自身素質,嚴格遵守安全作業章程,還必須轉變觀念。首先,農民應轉變就業觀念,不應將自身合法的工傷保險權利視為尋求工作機會的阻礙門檻,應該認識並珍惜自身的合法權益而非主動將其放棄,這隻會助長企業逃保漏保的投機心理。其次,農民工應該轉變維權觀念,提高法律意識,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工傷事故發生後應該合理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而不是選擇與企業私了或者一些極端方式。

2.企業應注重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首先,企業應加強安全作業的崗位培訓,提高勞動者的安全作業能力,重視工傷事故的預防,建立一套完善的工傷事故預防及處理機制。其次,充分發揮企業工會的力量,提高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感,樹立“人本意識”,認識到為農民工參保是自身應履行的法律義務,應充分保障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以實現勞資雙方的共贏。再次,應認識到為農民工參保能夠提高其積極性與工作熱情有利於企業的持續發展。

(二)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設計

首先,簡化繁瑣的工傷認定程序,建立工傷保險案件數據庫,對於近似案例總結出一定模式並進行模式化處理,設置專業機構處理相關的勞動爭議案件,達到專業分工、高效運行的效果。其次,調整工傷保險差別費率與浮動費率機制。農民工所從事的煤礦、建築等高危行業通常是以農民工的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的,但費率設置等級單一。針對不同的行業應實行差別費率機制,根據行業安全狀況及工傷保險費用的支出狀況作出適當的費率調整。其次,設計符合農民工特點的工傷保險機制,將農民工隊伍進行分類,可分為城市化的農民工,流動性的農民工,季節性的農民工三大類,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工傷保險規定。最後,建立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機制。對於工傷事故多發的高危行業,應注重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培訓,提高防範與應對事故的意識和能力。在工傷康復方面,可建立專門的康復醫療機構,提供完善、專業的康復治療,加大對康復資源的投入,注重對農民工心理創傷的康復治療。在工傷費用的支付方面可實行“先行賠付”的舉措。

(三)政府加大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力度

首先,應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以提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以及對工傷保險的認知,進而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其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調整工傷保險條例的不合理之處。再次,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強化政府的監管職能,在執法上勞動執法部門要重視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相關法律的實施,建立專門機構培訓專業監管隊伍。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企業要採取嚴厲措施,加大處罰力度,加大其違法成本,以保證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能夠得到全面實現。最後,可以建立專門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基金,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對違法企業的罰款、基金利息以及被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農民工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由企業繳納;對高風險的企業、行業多徵收,反之少徵收;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應該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五、結束語

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實現對於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有着重要意義,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擴展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覆蓋面,簡化繁瑣的工傷認定及索賠程序,建立完善的農民工工傷預防—治療—康復三位一體機制,這是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得到實現的重要舉措。相信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改革與完善一定會使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得到更好地實現。

工傷保險論文8

從20世紀xx年代起,西方國家就把工傷保險的立足點放在預防上面,通過法律、規章制度等強化預防工作,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甚至把預防工作放在首位,強調康復和重返工作崗位。到20世紀末,工傷社會保險不僅從人道主義出發,而且以保障公民人權為原則,形成了包括工傷預防、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三大環節在內的職業傷害社會保險體系。也就是説,到目前為止,西方國家早就形成了一套極為健全並且執行得很好的工傷保險制度,無論從立法原則、具體內容與精神理念上還是執法力度、管理細節與技術措施上都有很多值得我們借鑑的有益之處。

在工傷保險立法上,曾經長期存在有制度而沒有法制的時代,大量的行政性紅頭文件取代了法律法規。從工傷保險法規本身來説,20xx年4月7日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裏面沒有關於工傷事故與職業病預防的規定,存在着制度漏洞。我們很多人還習慣上把“工傷”理解為工作中的人身傷害這種不規範、不準確的片面看法,缺乏工傷保險方面的常識性知識。這些法規對當今涉及社會底層民眾的生存威脅與生存危機問題避重就輕,因為工傷不但是一種職業傷害,而且還是一種負外部效應極強的社會風險和社會問題。迴避現實生活中民眾的生存問題,從長遠來看這種現象並不是學術界的福音。

學術論文關於工傷保險研究的國際比較

我國目前對國外工傷保險的情況介紹與研究,從數量上看極為稀少,從地域與國別分佈上看,涉及的國家與地區極為有限與集中,主要限於歐美等極少數幾個國家,其中德國相對突出一些。對這幾個國家以外的其他100多個國家工傷保險介紹完全是空白。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關於國外情況的介紹與分析比較起來,工傷保險的國外情況介紹與研究是最薄弱的、最落後、最為忽略的。這種極為落後的狀況反映了對工傷保險在西方國家的發展史以及先進經驗的極端漠視,而且對於發達國家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經驗的漠視達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當今礦難頻發及其引起的嚴重社會問題也許可以從這裏窺見一些社會思想與文化矛盾根源。

從時間上看,我國對工傷保險的探討起步非常晚,從實質上説,是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出現的,並且有明顯的時間分界點,特別是20xx年是工傷保險研究的一個突出分水嶺,即在20xx年以前研究從文獻數量上都非常稀少,在20xx年以後有較為顯著的增加。從內容上看,20xx年以前在研究質量上處於極為低級的初始狀態,在研究範圍上比較狹窄,根本無系統性、整體性可言,這種狀況在20xx年以後有比較明顯的改觀。從時間變化過程來看,20xx年以前變化不明顯,或者説簡直沒什麼變化,在20xx年以後變化顯著,而且這種變化的趨勢很可能還會延續下去。從學位論文方面來看,博士論文很少。在碩士論文方面,在數量上幾乎沒什麼差別,數量都很少。從時間上看,都是20xx年以後的畢業學位論文,説明這方面的研究時間非常晚。從內容上看,關於工傷保險法律制度、賠償等方面的內容稍多,探討的範圍都很狹窄,研究水平基本上處於較低層次,缺乏系統性與理論深度。從專業分佈角度看,法學、社會保障專業稍多一點。在學校分佈上,都比較零散,這方面研究沒有非常突出的高校,其中武漢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稍多一點。這些都反映了我國工傷保險研究的落後狀況。

從文獻主要內容來看,屬於基礎知識方面的內容佔據的比例太大,而研究性、理論性方面的內容太少。在這部分文獻數量比較少的制度性、理論性研究方面,沒有像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研究那樣具體明顯的不平衡性特點,沒有特別突出的方面,即沒有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對國外工傷保險情況的介紹與研究基本上是空白,對於發達國家特別是對於他們注重工傷事故預防,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等目前為我國極為缺失的方面介紹得極為不夠。對於本國的工傷保險研究處於邊緣化狀態,特別是對於事故受害者的權益維護、儲備金問題、風險防範、意識培育等基礎性、迫切性問題幾乎沒有述及,不管這種現狀是研究者的一種主觀上的故意迴避還是思想意識上的原初缺失,這種現狀與工傷事故成為當前中國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並且亟待解決的迫切要求極不相稱,遠遠落後於當今的社會現實,更談不上為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先導性思想指導了。

今後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

關於工傷保險研究,現在我們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有很多,其中有幾點也許應該特別予以關注或強調:從歷史對比來看,在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發展的過程中,為什麼西方國家最早建立的是工傷保險制度,而且是通過國家立法形式出現的,並且是當今發展最為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而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國家立法層次的工傷保險制度,工傷保險的制度性與法制性建設長期遲滯最根本的阻礙因素是什麼?中國工傷保險制度建立與完善的人性假設基礎與政治哲學基礎應該是什麼?人權理論、憲政理論、新公共管理理論與工傷保險制度之間存在一種什麼樣的關係?如何實現它們之間關係的良性互動?為什麼計劃經濟時代在職能上接近“全能政府”這種形式卻沒有專門性和獨立性的工傷保險法規?對於當今的官員參股,政府的責任與邊界如何確定?當今我們提出政府改革和建立服務型政府,那麼在工傷保險制度的完善過程中的政府實現服務型政府理念對於工傷保險來説應該從哪些方面進行改革以達到這種新的執政理念的實現?在具有可行性以及操作性層面上,工傷保險應該加強哪些方面的制度性建設?《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中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確立以48小時為界的理由是什麼?在第50小時死亡者為什麼就不能享受工傷保險?當前中國學界對西方工傷保險的介紹與研究基本上處於空白狀態,造成這種狀態的根本原因是什麼?當今學界對“國學”的熱炒與對工傷保險的忽視,是否有某些思想文化上的根源,如果有,那麼其深層思想文化根源是什麼?對於見義勇為而受傷和死亡者,是否應該享受工傷保險?過勞死是否應該納入工傷保險的範圍,其基本理由是什麼?對於國外信息的引進,在中國學界存在一個“資中筠困惑”,這種困惑在當前工傷保險研究中特別突出,在工傷保險制度建設與管理方面應該如何解除這種困惑?在一些發達國家,臨時工、鐘點工、家庭教師和保姆都享受工傷保險,在工傷保險的擴面問題上,這些人員與兼職者是否也應該納入中國工傷保險的範圍?

對比國外對工傷保險方面的立法,我國在此方面的研究確實有待加強,希望我國的立法部門能夠立足於我國的實際問題,把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逐步修正,真正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論文9

摘要:由於責任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工傷事故的發生,使得勞動者在索賠時存在工傷保險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該問題在我國司法領域一直沒有明確統一的解決方法,影響了我國司法的公信力,本文從二者責任的比較出發,結合對目前主要的競合賠償模式的對比研究,提出了採用補充模式解決該問題的觀點。

關鍵詞:工傷;競合;賠償模式;建議

一、工傷保險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競合概述

工傷保險賠償是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因工作相關原因造成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參保的勞動者或其親屬有權獲得社保機構提供的經濟補償的救濟方式。而民事侵權責任賠償是指因為侵權行為導致他人身、財產和精神等遭受損害時,應當依法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民事責任方式。參保勞動者在發生侵權行為尤其是第三方侵權行為造成的工傷以後,既可以向社會保險機構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也可以要求侵權方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償,由此便形成了兩種賠償責任的競合,從受害者的角度,這兩種責任的競合是請求權的競合,從法律層面,則是兩種不同的賠償責任在相同的一個案件中的競合。雖然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和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經常在同一案件中存在競合的情形,但二者存在諸多的不同之處,正確認識二者的差異對在二者競合時選擇適合我國司法實務的立法模式至關重要。

(一)法律性質不同

在工傷保險法律制度中,受害者和單位及社保機構之間實質上是權利救濟的關係,而並非損害賠償關係。另外,因為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的其中一個組成部分,所以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屬於社會保障法,是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即社會法。而民事侵權責任賠償制度隸屬於侵權責任法體系,屬於民事侵權法律關係,民事侵權責任法無法脱離民法的私法屬性,所以二者在法律性質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

(二)適用範圍不同

工傷保險法律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已參保,並納入了社保法律體系的單位和職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與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存在交叉重合之處,除此之外,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有更加廣泛的適用範圍。只要侵權人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見,即違法行為、因果關係、損害事實和主觀過錯,就構成侵權行為,屬於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調整範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賠償範圍和標準不同

從賠償範圍看,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民事侵權責任人應當賠償受害者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致殘的,還要支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醫療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等,導致死亡的,還需要另外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親屬辦理喪事的合理費用。同時,導致受害人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工傷保險的補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食宿費、伙食費、交通費等,致殘的,可以額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死亡的,近親屬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撫卹金等。對比二者可以發現,物質損害賠償的內容可以説是基本相同的,但工傷保險賠償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一項。賠償的標準不同,《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體現了損益相抵的原則,而工傷保險賠償不是以實際受到的損害為標準,而是結合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和當地的經濟條件為依據而制定的標準,所以,工傷保險賠付的金額一般要比侵權損害賠償金額要低。

(四)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賠償制度遵循過錯責任為主,無過錯推定和過錯推定為輔的歸責體系,一般認為,基於過錯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要件主要有加害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係、主觀過錯,過錯是侵權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是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有無過錯及其輕重程度對於賠償責任的承擔相當重要,同時,侵權之債的相對性使得受害方只能向施害方要求賠償,如果施害方沒有賠償支付的能力或逃避責任,那麼受害人的權益將很難得到保障。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則依據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施害方是單位還是第三人,無論其是否存在過錯,均不得作為免除責任的理由,受害人均有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並且,工傷保險賠償的資金來源於社會保險基金,不會出現拖延或無法支付的情形,是更加穩妥和便捷的救濟方式。從以上可知,雖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和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存在競合的情形,在一些方面是重疊的,但也應該看到二者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在工傷保險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發生競合的情況下,兩種賠償是否能兼得?在訴訟中,是否有先後順序的規定?如果有一定順序,那麼應如何銜接?對於這些問題,一直以來在我國並無明確統一的法律規定,困擾着審判實踐。因為立法上的模糊和衝突,各地法院在二者競合時在法律適用上的理解的分歧導致了同樣的案件在不同地方判決結果存在很大的不同,影響了司法的權威與嚴肅性。

二、工傷保險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競合的賠償模式

(一)選擇模式

選擇模式是指由勞動者在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賠償請求權和向侵權方主張侵權賠償請求權之間作出選擇,勞動者如果向其中一方索賠,則另一方的賠償責任被免除,不論是侵權人對勞動者進行了賠償還是保險機構或單位進行了賠償,該勞動者受傷的法律關係結束,上述機構或人員之間不存在代位求償關係。該模式強調了勞動者的選擇權,有助於勞動者選擇對自身利益最有利的救濟,但該模式忽視了工傷保險待遇本身的社會性,弱化了單位的責任,同時,還涉及當事人的選擇權是否能夠撤回等問題,操作起來比較困難,因此該模式已不被採用。

(二)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是指受到工傷的勞動者既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又能獲得民事侵權責任賠償,兩種賠償可以兼得,該模式保障了勞動者利益的最大化,體現了法律對生命和健康權的尊重與保護,該模式的法理基礎在於這兩種不同的責任賠償屬於兩種不同法律的調整範圍,不能因為獲得其中一個賠償而免除另一個責任,但此種觀點引發了以下質疑:一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遭受工傷時既能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又能獲得民事侵權責任賠償,而對於未能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受害者則無法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導致實際賠償金額“同命不同價”造成了相對意義上的公平損害,違反了公平原則。二是在工傷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存在競合的情形下,本質上是由於責任人侵權導致的,兼得的模式排除了工傷保險基金的追償權,損害了公共利益。三是兼得模式導致了受害者在損失得到賠償之外,還獲得了額外的經濟利益,與民法損益相抵的原則相悖。

(三)補充模式

當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責任賠償存在競合時,受害者可以選擇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任意一種救濟途徑,在選定的其中一種途徑所獲得的賠償無法完全彌補其實際損失時,仍可主張另外一種賠償方式作為補充,但所獲賠償總額不能超過其實際損失的總金額。補充模式一方面有助於受害人獲得足額的賠償,另一方面沒有造成用人單位額外的支出也兼顧了對侵權第三人的懲罰,受到了很多學者的認可。

(四)混合模式

如果涉及第三人侵權採取補充模式,如果在民法的僱主責任範圍內則以工傷保險賠償取代民事損害賠償,兩者相結合的模式稱為混合模式,該模式在司法實踐方面有兩種做法;一種是完全的工傷保險賠償模式,不管侵權人是第三人還是用人單位,受害者只能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得主張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但第三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該做法的優點是免除了單位的民事賠償責任,促進勞資關係的發展,節約訴訟成本和社會資源,缺點是勞動者受到的損害無法完全彌補,不符合全面賠償的原則,缺乏預防功能,與現代法治精神不符。第二種做法是不完全的工傷保險賠付模式,由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受害者既可只向保險機構請求工傷保險補償,也可先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然後就差額部分向第三人主張民事侵權賠償。

三、建構合理的工傷保險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競合賠償模式

按照民法基本原則,民事損害賠償應該遵循“填平”原則。所以,為了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以及從保護受害者權益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採用補充模式是更為合適的。

(一)補充模式是勞動者權利救濟的理性選擇

在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的情況下,選擇補充模式體現了效率與衡平的原則,既符合法理要求又有助於救助遭受工傷損害的勞動者,成為受害人權利救濟的理性選擇。首先,補充模式有利於節約和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法學家王澤鑑認為:“被害人就同一損害獲得雙份補償,對其個人而言,系屬一種錦上添花之待遇,對社會資源及有限之保險基金而言,則屬浪費。”補充模式避免了這種社會資源的浪費。其次,選擇補充模式,受害者不會得到額外的經濟利益,有利於平衡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防範道德風險的發生。最後,該模式遵循完全賠付的原則,有助於維護法律的預防和懲戒功能。

(二)構建補充模式的建議

首先,統一現有立法,完善相關司法解釋。目前,解決工傷保險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競合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不統一,甚至相互矛盾,《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法》以及各地方制定的相關實施細則的具體運用均有所不同。同樣的工傷賠償案件在不同地區獲得的賠償金額差異較大,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所以,解決二者競合的問題首當其衝就是要統一現有立法,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司法解釋,將處理該問題的“補充模式”以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克服當前關於該問題處理方面存在含混模糊甚至矛盾的現狀。其次,採取就高和補差的救濟原則。受害者就同一損害事實只能取得一次賠付,實行就高的補差救濟原則。當受害者先選擇了工傷保險賠付的,若民事損害賠償高於工傷賠付的,受害者有權針對差額部分要求侵權人補充賠償,同理,當受害者已經先行獲得了民事侵權責任賠償,當民事侵權責任賠償金額高於工傷保險賠償金額時,受害人不能再次獲得工傷保險賠償,若低於,則受害者可以針對兩者的差額部分繼續獲得工傷保險補充賠償。最後,賦予工傷保險機構對侵權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對勞動者的工傷損害如果是由單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工傷保險機構對賠付的金額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但要以侵權人依法應承擔的份額為限度。

四、結語

當發生工傷事故時,對勞動者給予及時的救助是法治社會的重要體現,由於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和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在同一案件中存在競合的問題使得如何賠付存在爭議,在現存的四種競合處理模式中,筆者認為補充模式是比較科學合理的解決方法,對補充模式的具體實施也提出了一些建議,建立統一的競合賠償模式事關個體正義和程序公正,期待在該問題上,立法者能夠統一立法和解釋,促進中國法制良性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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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明琳.工傷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責任競合相關問題研究.吉林大學.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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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彩.工傷保險賠付與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競合研究.山東大學.20xx.

工傷保險論文10

一、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制度的評估宗旨與原則

根據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的內涵界定以及制度發展路徑,評估依據的宗旨為:維護勞動者權益,實現公平生存權和發展權;實現安全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制度運行內部效率,優化自身結構。評估主要依據系統性、重預防重康復、國際化接軌、適度性、管理效益性、動態優化等原則,多層次全方位地對制度的運行和發展做出定量和定性的評價。

二、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的指標設計

評估制度發展,不僅要考量制度中總量指標是否增長,還要根據結構和效率指標做出科學判斷。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指標內容為:

(1)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羣體指標,考察參保人羣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羣的變化。

(2)工傷保險待遇水平指標,説明工傷保險待遇水平能否保障傷殘勞動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

(3)工傷保險與其他保障項目比較指標,説明工傷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工傷保險水平國際比較指標,從開放視角下考察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國際水平。

(5)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統計指標,可以評價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情況。

(6)工傷事故認定製度執行指標,從工傷認定程序、規則和發生工傷認定羣體的賠付的角度,以及工傷認定製度內部結構進行評估。

(7)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指標,可評價保險費率確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看工傷費率是否能夠達到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目標。

(8)工傷預防康復和勞動保護制度運行績效指標,用於評價“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實施狀況。

(9)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管理評價指標,考查制度管理體制運行中的諸如管理成本、人員結構以及機構設置的相關指標。在上述9個指標中,指標(1)至(5)側重基於宏觀角度評價工傷保險制度運行發展的水平和效果,即發展水平評估指標;而指標(6)至(9)是基於工傷保險制度自身運行的角度,考察其結構和效率,即制度綜合評估指標。在上述指標選取的基礎上,本文構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該體系分別由總目標層、主體指標層和分類指標層構成。其中,總目標層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表明評價的總體結果,反映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總體發展水平;主體指標層由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9大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的評價結果及發展水平,構成一級子系統;分類指標層由參保人數、工傷保險給付水平、覆蓋面比較等29個具體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中各分項的發展水平及程度,構成二級子系統。

三、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定量評估

本文選取1994—20xx年的工傷保險樣本數據,利用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羣體指標以及基金運行等指標進行因子分析,對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發展水平進行定量評估。經過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檢驗得:KMO值為0.716,大於0.6,表明基本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檢驗統計量的觀測值是609.798,對應概率p接近於0,表明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各指標數據作因子分析後的因子旋轉結果,包含各因子變量的方差貢獻率和累計方差貢獻率,累計方差貢獻率表示前m個因子刻畫的總方差佔原有變量總方差的比例。從初始解中提取了2個公共因子後,對原變量總體的刻畫情況,這是由於分析過程中我們指定了提取方差貢獻率大於1的公共因子。可見,如果提取2個公共因子,那麼它們可以描述原變量總方差的87.240%,大於85%,可以認為,這2個因子基本反映了原變量的絕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是按照方差極大法對因子載荷矩陣旋轉後的結果,可以得出結論:第一主成分為覆蓋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標,主要反映工傷保險覆蓋情況及基本待遇狀況,且在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下,覆蓋面與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響工傷保險發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為基金運營指標,基本反映了基金結餘、收支增長率等指標。從所提取的2個公共因子,以及各2個公因子對於各項指標的載荷大小來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客觀指標的設計中,關於各子體系的劃分及其相關下層客觀指標構成的設計結果與數據分析相互驗證,充分表明了該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合理性。SPSS根據因子得分函數自動計算各樣本的2個因子得分,這樣就把原來的14個指標濃縮成相互獨立的2個公因子,一方面達到了降維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標之間的相關性,為下面綜合指數的構建奠定了基礎。2個公因子從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個指標的信息,2個公因子按照特徵根比累計貢獻得到公因子係數,並最終計算綜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的動態時間發展狀況或地區間發展水平的差異。本次評估採用的是時間序列數據,若採用省份、城市等數據,可以對區域發展情況進行對比。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結果表明,中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改革發展趨勢是1999年之前處於下降趨勢,1999年下降到歷史最低水平,得分僅為-1.06;20xx年之後緩慢回升,到20xx年達到當期歷史最好水平,為0.04分;之後綜合得分穩步提高,得分在20xx年達1.73。原因是20xx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後,工傷保險制度取得了全面的發展。從20xx—20xx年,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續良好的發展態勢,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是,我們也需要認識到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綜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四、完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對策建議

1.繼續擴大制度覆蓋面,實現全體勞動者享有該基本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應該隨着經濟的發展,不斷吸收新的羣體,最終讓社會全體勞動者都能夠受到保護,將從事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的人都包括在整個工傷保險制度之中,例如,奧地利、丹麥、芬蘭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國已經把個體經營者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中[3]。

2.建立集預防、康復和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只有以工傷預防為主,達到工傷預防、康復和補償三者的有機結合,才能日趨完善。一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遵守勞動安全衞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標準和規程。二要構建科學合理的工傷保險預防費用投入機制。三要強化職工工傷預防培訓上崗制度,對企業領導和職工進行系統經常性的工傷預防知識教育。四要積極開展職業傷害康復工作,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並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傷殘人員進行康復訓練。

3.規範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規範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一要不斷完善我國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制度。實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每3年調整一次,同時,全面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二要完善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第一,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結構,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實行保障基本生活與適當經濟補償相結合;第二,完善工傷待遇合理調整機制,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水平隨物價和工資增長做出適當上調。三要增加工傷事故的精神損害賠償。在傷殘補助金之外,還應當根據傷殘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賠償費。四要理順工傷保險管理體制,可以由國家和各省設立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基金運作,實行省級統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策和工傷基金的監管,統籌規劃,整體推進。

4.完善中國工傷保險制度法規體系

一要建立以工傷保險為主、工傷保險與僱主責任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以此協調發展工傷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制度。二要確立工傷社會保險優先賠付原則,工傷保險賠付之後不足的部分,受害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者或第三人賠償。三要完善工傷責任制度,明確政府、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等相關主體各自的責任,建立和健全工傷事故的責任體系。四要完善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完善的勞動安全衞生制度是工傷保險制度實施的有力保障。

工傷保險論文11

一、煤炭企業工傷預防重要意義

在煤炭企業中,實施科學的工傷預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工傷預防能有效減少社會財富損失

在煤礦企業,生產設備等物資固然重要,但礦工是更重要的生產要素,煤礦一旦發生事故,一方面會造成嚴重的物質損失,另一方面更會使礦工受到身心上的雙重傷害,這些損失都是對社會資源的嚴重破壞。科學合理的工傷預防工作會有效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減少社會財富損失,同時維護廣大礦工的根本利益。

2.工傷預防能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國家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規定,煤炭開採屬於第三類風險較大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會根據企業工傷保險費用的使用情況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每兩年浮動一次,浮動比例為20%。舉個例子,在某大型煤礦,根據國家規定,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的2%作為基準費率,其年繳納工傷保險費20xx萬元,如果按照上述基準浮動,生產安全搞得好不好,直接關係到兩年後每年多繳或少繳400萬元的實際問題。這直接説明了少出事故相當於多創效益的道理,因此有效的工傷預防能直接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3.工傷預防有助於保險行業的良性發展

事先的工傷預防會降低煤礦工傷事故的發生率,同時工傷賠償將隨之減少,這有助於降低保險費率,間接促使更多的人蔘加工傷保險,從而實現工傷預防與保險行業的良性互動。

二、科學構建完善高效的煤礦工傷預防體系

無論是時間、地點、培訓、設備等自然因素,還是礦工的年齡、經驗、能力、文化程度等人的因素,又或是監督檢查等外部因素,都會影響煤礦工傷事故的發生。因此,構建一個科學合理、針對性強的煤礦工傷事故預防體系十分必要。

1.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

應加大煤礦企業內、外部安全監察力度,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煤礦企業應根據事故發生時間分佈規律,適當調整安全監察頻次,要始終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重視生產安全。只有這樣,煤礦職工才能對安全生產隨時保持高度重視,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

2.設置合理的工傷預防專門機構

組織機構的科學合理可以確保工傷預防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成立專門的工傷預防機構非常必要。機構人員應當由熟悉煤礦各環節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的專家組成,這些專家應利用豐富的經驗,對各參保煤礦的安全生產條件、工傷預防工作執行情況等進行嚴格的檢查,同時開展工傷預防宣傳教育,研究分析工傷事故原因並總結經驗教訓,研究制定企業工傷費率調整方案並定期組織實施等。

3.構建完善的安全生產培訓體系

預防就是防護,誰對危險認識得最清楚,誰防護得就更安全。國外煤炭生產大國在煤礦安全生產方面有着先進的管理經驗,基本實現了“高產量、低傷亡”,這主要源於三大因素:新技術的應用,企業領導者和政府的安全責任意識,以及對礦工的培訓。也有的國家和部門將其經驗總結為“成功三角”,即:執法、培訓與技術支持。“安全生產培訓”是實現煤礦安全、預防工傷事故的重要環節,在工傷預防發達國家,他們會將礦難調查報告、安全技術分析等資料在網上公佈,並免費為煤礦企業提供安全培訓網絡課程,開放網上圖書館等。有效的安全培訓機制極大地促進工傷預防工作的開展。因此,政府及煤炭企業要學習先進的培訓理念,在開發網絡課程的同時,還應定期組織煤礦企業負責人、各工種礦工和工傷保險從業人員,運用現代媒體技術的多種形式,如音視頻、動畫等,製作成豐富的案例進行學習。同時,培訓教師還要經常到煤礦對礦工進行二次宣傳,使其更加重視自我保護,掌握更多的自保本領,瞭解更多的保護自己的政策,在工作中規避風險,保護自己,減少事故對自身的傷害。另外,培訓內容要隨時更新,將新的生產技術、生產方法、生產手段和生產設備,及時的向礦工傳授。對首次上崗和更換崗位的人員要加大培訓力度,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工傷預防的目的。而且,同工傷事故發生後的賠付比起來,構建科學高效的培訓體系所需要的費用,基本就是九牛一毛。

4.創新招工、用工及考核體系

工傷事故主要發生在採掘面和上下山,以採煤工、掘進工發生工傷事故最多,其次為機電工、運輸工,這與工作條件、環境和礦工文化程度有直接關係。文化程度越高,發生工傷的概率就越低。因此,在加強各工種礦工安全培訓的同時,在用工環節,各工種可以根據礦工的文化程度擇優任用。同時,要建立科學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對於考核不合格的工人要加強培訓,接受培訓後二次不合格的將辭退。這樣,工作壓力會迫使工人及時更新安全生產技能,同時工作時也會自覺的提高安全警惕,從而使工傷事故發生的概率大大降低。

5.科學合理的使用工傷預防資金

工傷預防資金的使用一定要科學合理。首先,老化陳舊、技術落後的生產設備要及時更新,礦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再強,沒有安全先進的設備支持,工傷預防工作將大打折扣,礦工積極投入到安全生產的前提就是設備達標。其次,我們要學習發達國家的工傷保險經驗,提供足夠的資金大力支持工傷預防。如德國建立了職業安全衞生研究所,專門從事工傷預防科研工作。在法國,僱主繳納工資總額的1.5%建立了專門的工傷預防基金,同時設立了專職的安全監察員,用於監督實施安全條例,為企業提供安全技術諮詢及專家,以及對工傷事故進行統計分析等。

工傷保險論文12

1淺析企業執行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與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相比,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起步晚,制度不完善,沒有形成一整套措施辦法,使得在特殊情況下,企業不能正確地處理好工傷事故。另外,執行力度不夠也是導致我國現階段工傷保險制度出現問題的原因之一。眾所周知,企業的最終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管是對個人還是企業而言,都不希望有工傷事故發生。站在勞工角度看,工傷保險制度是維護他們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而站在企業的角度看,如果嚴格按照工傷保險管理辦法來處理工傷事故,就會增加處理工傷事故的成本,減少企業的利益,所以才會出現執行力度不夠的現象。

2關於如何解決好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的幾點淺見

2.1深層把握工傷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要做到深層次把握工傷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就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遵循工傷保險補償與僱主責任相結合的原則。這就要求企業站在勞工的角度,為勞工的生命健康權益着想,積極地為企業的每一位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同時,企業還應建立一套與工傷保險制度相配套的責任制,把具體事故落實到相關責任人身上,避免出現“出了事故找不到負責人”的局面。另外,企業要嚴格實行僱主責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不斷提高自身工傷保險補償與僱主責任相結合的能力與水平。二是大力發揚補償不糾錯原則。事故發生後,對受害人員進行補償是關鍵,這時候再去追究企業或者受害人的責任是不現實的。同時,企業還應該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從企業的設備設施到內部辦公環境等各個方面,不斷地加大整改力度,從根源上杜絕工傷事故的發生。企業還應定期舉辦關於安全事故的急救措施的培訓,從思想上提高勞工的安全意識,不斷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三是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的過程中,要適當地傾斜於受害人,即遵循傾斜於受害人原則。這條原則要求相關單位在處理工傷事故時,工傷補償應堅持就高不就低、就有不就無等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要讓員工從根本上認可企業,不斷提高企業自身的凝聚力。

2.2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制度

在法律上,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之一是企業,企業要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不斷履行自身義務,加強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設,學會合理規範風險。企業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制度,重點應關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按時申報工傷認定。如果出現了工傷事故,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勞動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的,企業要承擔工傷事故的補償費用。因此,企業要加強對工傷事故的統計與分析,不能迴避責任,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工傷認定,學會規避風險,降低成本。二是要加強停工留薪期管理。對於那些因患職業病或遭受事故而受到傷害的員工,企業要做好停工留薪工作,使職工在養傷期間也能享受上班時期的生活待遇,從而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但有些員工卻以停工留薪為由,即使傷病已經好了,也不來上班,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利益。對此,企業要加強停工留薪方面的管理,不斷提高停工留薪排查的能力與水平,正當維護每一位員工的權益。三是要及時開展勞動能力鑑定。開展勞動能力鑑定對於工傷保險的補償事項以及停工留薪的管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既能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四是要健全違規操作處罰制度。從制度上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不斷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結語

綜上所述,工傷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要有效落實工傷保險制度,加強相關方面的管理,員工要加強法律意識,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而不斷促進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與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工傷保險論文13

一、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

工傷保險制度,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服務、生活保障、經濟補償等物質幫助的制度。該制度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能為勞動者及其家屬解除後顧之憂,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安全意識,減少和防止傷亡事故。隨着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和勞動者就業種類的增加,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應越來越廣,立法應越來越完善,運行機制應越來越順暢,工傷賠付也越來越高效。在多數情況下,勞動者受僱於企業主,在勞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身體傷害。如果是輕微的傷害,勞動者可以憑藉自身的經濟能力承受,但重大的傷害,勞動者既無法控制,也無力承擔,向僱主提出補償要求有着道義和法律上的合理性。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尚不完善。首先,在立法層次上屬於較低水平,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甚完善。其次,在覆蓋範圍上偏窄、參保率也不高。再者,工傷保險的運行機制尚未健全,很多時候工傷認定程序繁雜,認定困難,獲取賠付的難度很大。此外,工傷保險的待遇不高,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環節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隨着社會的進步和工傷種類的日益多樣化,工傷保險制度亟待進一步改進。

二、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工傷保險制度立法層次低、相關法規不完善

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法律層級較低,強制性、約束力不強,致使許多的條例只能成為擺設,無法在實際操作中得以運用,難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並且,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例如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這條規定雖然使用了“應當”一詞,即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義務,但沒有作為工會、用人單位監督、行使話語權的規定,因此實際執行起來會流於一句空話。與《工傷保險條例》相配套實施的法規也同樣存在上述這類制約性不強、可操作性不強、流於形式等問題。

(二)工傷保險覆蓋範圍較窄、參保率較低

當前我國工傷保險的覆蓋呈現範圍較窄、參保率較低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大型企業、國有企業和效益好的企業參保率比較高,但中、小、微企業參保率比較低;小微企業中生產型企業的參保率比較高,但服務型企業的參保率比較低;中心城區和發達地區的參保率比較高,但鄉鎮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參保率比較低。截至2014年6月,我國工傷保險的參保總人數儘管已經達到20119萬人,但這與我國從業勞動者的數量相比仍然差距明顯。與許多工傷保險發展較好的國家相比,如日本的工傷保險率已達到98%,我國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三)工傷保險運行機制不健全

工傷保險的運行方面主要存在機制不健全的問題。部分參保企業繳納工傷保險存在瞞報、少報職工人數,或在工傷事故發生後才參加工傷保險等問題,使得工傷保險基金時常入不敷出。同時,國家對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規定沒有實現統一,處於較為混亂的狀態,更無法實現工傷保險基金的合理運用,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甚至出現挪用等現象。其次,工傷保險的費率機制方面,行業間費率差別檔次少,並且也尚未建立起綜合量化指標與費率浮動之間的科學系數關係。最後,很重要的一點是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無論是國家還是社會、企業等都會存在認為工傷保險是“小險種”的思想觀念,所以造成對其的忽視,使工傷保險的各方面機制在運行時缺乏充足的人員儲備及科學的管理運作方式,為工傷保險科學合理的運行機制的形成增加難度。

(四)工傷認定困難,獲取賠付難度大

勞動關係的確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越是在一些工傷頻發的高危行業就越不規範。如建築業、物流業、製造業從業人員多是從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既沒有法律常識,又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事故發生後往往無法出示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而除了勞動合同外,工作證、口頭證明等雖然有一定效力,但認定的過程複雜、時間長,會使很多人選擇私了。除此之外,法律監督和對追償權的不足,以及工傷認定相關法律和《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的部分缺乏對具體情況的詳細説明,這些都造成了工傷認定的困難,勞動者獲取工傷賠付的難度很大。尤其是現行工傷認定的程序複雜、週期較長,受傷勞動者如果經濟壓力較大,很難有精力去尋求法律援助。即使能夠尋求法律援助,勞動者面對法律維權的高昂費用和時間成本也難以有堅持維權的信心。

(五)工傷保險待遇存在不足

在工傷保險的待遇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首先,工傷保險待遇的總水平和待遇標準偏低,工傷傷殘待遇及死亡待遇都按個人標準工資計發,但是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工傷待遇水平卻沒有正常調整機制,待遇標準與工資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難以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其次,工傷待遇項目不完整,缺乏明確的、專門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規定,並且工傷待遇的賠付常是一次性的補償,缺乏定期補償。再次,針對因公(工)殘疾者(或死亡者)及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力度不夠。

(六)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環節薄弱

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工傷保險實踐一般侷限於補償和賠付,嚴重缺乏工傷預防和康復方面的工作,而且在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中還存在着費率機制不完善、法律規定不明確、監管體制不健全等一系列問題。而加拿大等國對事故預防非常重視,如哥倫比亞省的工人賠償委員會用於事故預防的經費預算達到了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數的3.48%。瑞典等國對工傷康復非常重視,比如瑞典一家微波爐生產企業,為使肌肉骨骼損傷的工人更有可能重返工作崗位,為受傷工人專門開設了一條用於康復的生產線。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這些問題影響了其作用的正常發揮,也影響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因此,分析這些問題背後的原因,提出相應的改進對策,有着重要的政策指導價值和現實意義。

三、依法治國背景下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的對策

工傷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的減壓閥、減震器甚至安全網。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既能維護職工的合法工傷權益,也能使受傷勞動者得到及時有效地治療。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問題既有歷史和制度性原因,也有現實和技術性原因,更有理念性的深層次原因。從消極意義來看,工傷保險設立在於對工傷事故後的受傷職工進行補償;從積極意義來看,工傷保險的設立可以為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提供製度性組織機制,從而降低勞動者的職業傷害。但在建制理念層面,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仍舊以事後補償為重心,導致了在現實和技術層面缺乏將預防和康復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

(一)完善法律法規,強化執行力度

要繼續完善《工傷保險條例》,對其配套制定的一系列相關的規範性文件和實施細則進行補充和完善。增強《工傷保險條例》的強制性、約束力,相應地提高工傷保險的立法層次就需要做到立法先行,普遍強制實施,實現勞動者工傷保障權益的公平,使工傷事故風險在儘可能大的範圍內分散,最終實現公平與低成本。高效率的保障目標。

(二)實行雙軌並行,擴大保障範圍

要解決當前我國工傷保險參保率低、覆蓋範圍小的問題,讓更多的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可以選擇工傷社會保險和僱主責任保險雙軌並行的實施方式。將工傷保險度實質性地擴展至城鎮全體職工,實現工傷社會保險與僱主責任制的雙軌並行,探索能夠取得多種效益的發展方案,最終要發展到統一化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可行性過渡方案。

(三)健全工傷保險運行機制

健全工傷保險運行機制,主要推進三項工作。一要優化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既加強工傷保險費的徵繳力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收益,建立參保職工數據庫,預防冒領現象,又要加強各級政府對於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對工傷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以及徵繳、支出、結餘和管理運營整個過程進行監督,擴大監督中公眾參與的渠道和力度,促進基金的保值增值、合理運用及其安全性。二要完善工傷保險的費率機制。將工傷保險的政策公平性和行業的風險差別性有機地結合起來,選擇級差費率制,增加差別費率的層次。三要強化保險保障的思想觀念。扭轉工傷保險是“小險種”的觀念,加大工傷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的工傷保險意識。政府和政府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將工傷保險同“五險一金”中的其他險種一樣認真對待,完善工傷保險各方面的運行機制,切實推動對工傷保險觀念的轉變。

(四)改進工傷認定機制

若要改進工傷認定機制,保障好勞動者權益,首先應擴大勞動合同制度的普及範圍,加強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規範管理,增強勞動者法律維權的意識,主動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為勞動關係的確認提供法律保障。“工傷一般被界定於使用勞動器械時受到的傷害、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以及職業病。”德國還將在社會實踐中容易出現爭議的情形上規定可以構成職業災害,做到了一般制度規定與具體實際情況的結合。應理順工傷保險認定的各機關部門間的關係及責任,簡化工傷認定的程序,縮短工傷認定的週期,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權益。

(五)提高待遇水平,增加精神補償

對於工傷保險待遇存在的問題,首先要提高工傷待遇的總體水平,將其與勞動者不斷增加的收入水平相掛鈎,建立科學、合理的增長機制,保障傷殘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其次要增加工傷保險的統籌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對傷殘勞動者的定期的補償。再次,關於因工傷殘疾者和死亡者的家屬,應當立刻採取有效措施,對其進行及時的心理干預和精神補償。

(六)完善工傷預防與康復體系

工傷保險制度應當進一步完善工傷預防、工傷賠償與工傷康復的有機結合。特別加強平時事前的工傷預防,做好平時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並制定嚴厲的相關方面的懲戒規定及辦法。除此之外還要增進事後的康復工作,除了在問題中提到的工傷康復的範式國家瑞典外,如英國、美國等在工傷康復方面的成功經驗都值得我國借鑑。政府要在立法、政策及財政上對工傷康復工作給予支持,加強其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和相關機構的監管,調動各方面的資源和力量,保障工傷者的康復權利。綜上所述,面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常態,筆者指出了現行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並基於依法治國背景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與此同時也要認識到: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工傷保險制度所體現出的問題與不足在不斷地發生變化,而應對其措施也需要依據時代的腳步與時俱進、不斷地進行完善。

工傷保險論文14

摘要: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保障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和發展,其中,企業工傷保險制度一直以來是員工所關注的一項制度,其在企業管理中佔據非常重要的地位。社會上有一些企業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時,存在諸多問題,例如不準確的原則理解、企業本身存在的工傷保險制度不健全等等,導致企業一些員工不能完全或者不能享受到國家提供的福利政策,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本文針對企業執行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研究,從而提出相應的解決問題的對策,為健全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以及保障企業員工利益方面提供理論指導。

關鍵詞:工傷保險制度;企業;理論指導;解決問題

一、工商保險制度的現狀

工傷保險制度在我國開始實行的時間比較早,大約在20世紀五十年代左右出現,其建立的初衷就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是滿足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自從開始建立到現在這項制度都一直在處於完善當中,一直跟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在不斷進步,最初建立的工傷保險制度已經不能夠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了,當今社會所建立起來的工傷保險制度的應用範圍也越來越廣泛,在企業的推廣力度也越來越大,但是有些企業對工傷保險制度的執行力度並不強,嚴重損壞了新時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損壞了社會和諧發展。所以本文研究了企業中工傷保險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針對這些問題分別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二、工商保險制度的概述

工傷保險制度,顧名思義,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從事企業生產活動時或者企業對勞動者規定的其他特殊工作時,勞動者受到的一切損害後要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的物質補償,工傷保險制度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具有很大的作用,傳統的工傷保險具有很大的侷限性,隨着社會發展,工傷保險已經向更廣闊的方向延伸了,功能也在不斷的增加和完善,當今社會工傷保險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如下幾點,工傷預防、康復等,這些功能旨在對勞動者在受工傷之前的預防,以及受到工傷之後的康復照料讓受傷者快速恢復如初。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出現在《勞動保護保險條例》裏面,這個條例頒佈在1950年,這個政策的出台提高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得到了社會的一致好評,隨後又相繼頒佈了許多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規、條例以及辦法,例如《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以及《職業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鑑定》等等,這一系列法規、條例以及辦法的頒佈實施,説明我國越來越重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度越來越正規化,法制水平也越來越高。儘管國家為了勞動者費勁心思,勞心勞力,整體來説是保障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但是還是有個別企業沒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實施,部分企業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了很多問題,針對如此國家也做了一系列努力,例如後來頒佈了《保險條例》,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工傷保險制度的實施。

三、企業執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問題

1.對工傷保險法中的基本原則理解不透徹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相比西方發達國家的工傷保險制度還是有一些差距的,這種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我國勞動者的法律意識薄弱以及對工傷法律理解不夠深入透徹,所以引起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好多問題。國家法律規定,任何企業和單位對自己公司裏面的員工都要繳納工傷保險,如果未交納工傷保險但是員工出現了工傷,治療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都是由所在企業和單位出。很多企業沒有認識到這一層風險,致使公司在逃避繳費違反法規的同時還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得不償失。對於剛剛成立的小型公司如果因一時粗心大意或者為了這點小便宜而迎來巨大的醫療賬單,有可能使公司關門大吉。另外,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當員工發生事故時,處理後續事情使得企業處於被動狀態,這時候企業才認識到自己所承擔的責任,才明白工傷保險法有別於其他法律,到那時就追悔莫及,所以企業一定要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這樣才能更好的規避風險。

2.不健全的運行機制

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在工傷保險制度上相比還存在了一些差距,主要是因為我國各方面起步較晚,許多機制都不是很健全,很多東西都是借鑑其他國家的,自己沒有很好的進行繼承和創新,雖然説在工傷制度能處理大部分情況下事故,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引起的工傷事故並沒有很好的處理措施,除此之外,一些企業的執行力不夠也是影響工傷保險制度不能很好運行的原因。作為一個企業它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追求經濟效益,不管是哪一方是勞動者還是老闆都是不希望有不和諧的因素產生,也就是工傷事故的產生,對誰都無益,雖然勞動者有補償,但是會受到身體和精神上的損傷,讓家庭在受傷的時間失去了收入。對於企業來説,也會導致企業在外名聲受損,其次就是使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等諸多方面的損失。

四、企業執行工商保險制度的對策研究

1.深層次把握工傷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首先,要讓僱主深層次的理解工傷保險法,讓僱主明白,員工如果受了工傷就算本公司沒有為員工投遞保險,本公司也要承受相應的經濟賠償,這與公司利益息息相關的,不能鋌而走險,這樣的工傷保險原則就是促使企業站在員工角度思考問題,就會為員工着想。另外,在企業中要大力宣揚補償不糾錯原則,企業內部還應該定期舉辦急救小常識培訓,讓員工學會這些急救措施,有利於在遇到小事故時自己能處理,從根本上提高員工安全意識。要本着以人為本的思想,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時,一定要向着員工,必須本着受害者最大的原則,這樣做的好處,讓員工對企業擁有歸屬感,使企業的凝聚力增大。

2.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是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履行這個制度的主體是企業,所以企業必須認真履行,企業要具體做到以下幾項內容,首先,按時申報工傷認定,其次,加強企業員工停工留薪管理,最後就是,按時對受傷或恢復的員工開展勞動能力鑑定,最後就是加大企業違規操作的懲罰力度,通過以上措施能夠提高員工的安全以上和工傷保險法律意識,使得企業更加持續發展。

五、結語

在社會主義新時代裏,中國各項制度都在不斷健全,其中工商保險制度是所有社會保障制最終的制度之一,是以人為本的重要體現。在企業裏全面落實好工傷保險制度對於企業的發展,保證員工利益方面都是具有推動作用,當然社會也存在一些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所以員工也應該在適當的時候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並且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文明的發展,最終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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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國強.構建以工傷預防為先導的煤礦工傷保險體系[J].佳木斯教育學院學報,20xx(11).

工傷保險論文15

一、工傷社會保險的內涵及重要性

(一)完善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證

工傷事故與職業病嚴重威脅廣大職工的健康和生命,職工工傷後能否得到及時救治和補償,影響工傷職工工作、經濟收入和家庭生活,關係到社會和諧穩定。健全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可以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醫療康復和必要的經濟補償,化解社會矛盾。

(二)完善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是國際化的重要標誌

工傷保險是工業化發展的產物,目前在全球200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64個國家建立了工傷保險,另外其他30多個國家也有與工傷事故相關的立法。在當前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經濟一體化在促進各國的經濟發展和財富增長的同時,也對改善職業人羣的勞動條件提出了要求,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抵制“帶血產品”。參加工傷保險已成為當今國際市場的准入規則,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已成為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

二、我區煤炭行業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制度基本情況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xx年對煤炭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明確要求:一是要求國有煤炭企業在20xx年全面啟動工傷保險,不允許煤炭企業內部封閉運行,必須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二是小煤礦實行屬地化管理;三是對於在地市一級統籌有困難的大中型煤炭企業、國有重點煤礦實行省級行業統籌。按照上述要求,20xx年1月1日起,自治區10户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和8户煤炭科研、供銷等企業實行了自治區級統籌。目前,我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工作正平穩順利地推進,截止20xx年12月,登記參保單位26户,參保人數100643人,其中農民工參保7200人;工傷職工57241人,其中老工傷52137人。同時,工傷保險機構也在不斷完善,10大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均設立了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煤炭社保局經自治區編辦批覆增加了工傷保險科,內部調整充實人員,保證了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我區煤炭行工傷社會保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工傷保險在我區煤炭行業啟動並實施七年來,基本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工傷保險覆蓋面小,小煤礦參保難度大。自治區部分小煤礦規模小、資源賦存條件差,其管理水平和人力資源配置不到位(大量使用農民工),對國家和自治區的政策理解不到位,對工傷保險政策更是知之甚少。由於企業負責人對工傷保險認識不足,造成個體小煤礦參保率不高。

2、差別費率差距小,風險關聯性不強。我國工傷保險費率差距只有6倍,最低的一類0.5%,最高的煤炭等三類行業四檔費率3.0%,費率差距與各行業間的傷亡率比費率差距過小。目前,自治區煤炭行業統籌的26户企業中,大多為1998年下放地方原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這些企業工傷人員多,費用支出大;一些新建企業和露天煤礦工傷人員少,費用支出較小,形成了差別費率與風險關聯性不強的問題。如果不能充分利用行業差別費率這一經濟槓桿對於提高企業風險意識、加強工傷預防和解決基金平衡的作用,長此以往,會影響到工傷風險小、費用支出少、安全管理好的企業參保積極性。

3、工傷預防康復制度與事故預防脱節。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三者相互影響、相輔相成,在發達的國家都把工傷補償和職業康復以及工傷預防緊緊結合在一起,而在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雖然確定了“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和職業病防治相結合”的原則,但沒有明確職業康復和工傷預防所需要資金的比例,有重於工傷認定、待遇支付,輕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傾向,從而導致這兩項工作的開展缺乏資金的有力保障、暫時還未研究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問題。從長遠發展看,工傷預防應是根本,能從源頭上減少生命財產損失;工傷康復可以恢復工傷人員的生理機能,幫助其再就業,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應逐步成為工傷保險工作的重點。

4、商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之間存在矛盾。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形式,它的保障金額取決於投保時繳納保費的多少,而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的社會保險,目的是維護社會穩定。有的保險公司為了自身利益,採取不正規手段(如不實行實名制)推銷自己的產品,有的煤炭企業參加了商業保險,認為就可以替代參加工傷保險,不按制度辦事,形成諸多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三、完善我區煤炭行業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的思路與對策建議

根據國家對工傷保險的總體要求,我區煤炭行業完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的思路:

一是構建以國家工傷社會保險為主體,以自治區強制推行的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僱主責任保險和職工自願參加的職工安全互助保險為補充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完善各種配套政策、措施和辦法。工傷社會保險和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由自治區政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僱主責任保險由商業保險運作,政府有關部門監督;職工安全互助保險由煤炭企業社保、工會組織實施,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二是統籌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業的工傷保險制度,擴大覆蓋範圍。由於自治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啟動時間短,行業內還未全面覆蓋,尤其是鄉鎮小煤礦參保率更低。統籌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業實行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就可以更大程度上分散工傷待遇短期支付風險,避免出現一起事故毀掉一個家庭,一起事故拖垮一個企業現象的出現,從根本上解決小煤礦工傷事故職工權益得不到及時維護的問題。在農民工問題上,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大執法檢查的力度,採取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增強宣傳力度,擴大工傷保險覆蓋範圍把礦山企業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並對中小高危企業的職工及農民工進行定期的生產安全知識教育,提高職工人身安全意識,使其掌握安全有效的生產技能和防護方法,認識到工傷保險的重要性。

三是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同樣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省級統籌是其必然的發展趨勢。目前,自治區僅10户老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參加省級統籌,範圍小且工傷基金抗風險能力不強,同時這些老企業也在不斷萎縮,致使工傷基金費源減少。自治區作為國家主要能源基地和產煤大省,應結合煤炭工業發展實際,放眼長遠、提前佈局擴大工傷保險實施範圍,建議將自治區30户重點煤炭企業統一納入省級統籌管理,統籌規劃全區工傷保險工作。

四是建立起合理的費率浮動機制。按照國家《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規定,結合自治區煤炭行業實際,在合理確定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建立科學規範的浮動費率機制。浮動費率應統籌考慮每個礦井的開採環境、風險程度、工傷事故發生率、傷亡人數、職業病危害程度以及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等因素,並進行認真分析測算後,建立適合煤炭企業實際的費率浮動指標體系,適時調整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確保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平穩運行。

五是建立健全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相結合制度。工傷保險不能只是單純補償,要與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相結合。這應當成為開展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理念。我國的工傷保險目前還處於制度建設的初級階段,把工傷補償作為重要內容有其必然性,但從長遠看,樹立積極的工傷保險理念,抓好工傷預防,減少工傷事故對職工造成的傷害,更有利於保障職工權益,也有利於減少基金支出。與此同時,要把工傷康復提上重要議事日程,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加強對工傷康復政策和相關標準的研究,積極開展工傷康復試點工作,在借鑑發達國家工傷康復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工傷康復制度。例如德國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就將其主要關注方面和工作重點都放在事故預防上,盡最大的努力提供康復幫助,並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撥出專款用於職業康復和工傷預防事業。目前,自治區煤炭行業在工傷康復工作上存在的問題是,矽肺病、截癱人員在接受康復治療時沒有具體標準,無法確定其治療期限,建議自治區儘快出台工傷康復政策體系和標準體系,明確傷種和治療期限,並在有條件的煤炭企業中開展試點工作,條件成熟時全行業推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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