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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

工傷保險論文

在日常學習和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有寫論文的經歷,對論文很是熟悉吧,論文的類型很多,包括學年論文、畢業論文、學位論文、科技論文、成果論文等。你知道論文怎樣才能寫的好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傷保險論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傷保險論文

工傷保險論文1

一、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制度的評估宗旨與原則

根據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的內涵界定以及制度發展路徑,評估依據的宗旨為:維護勞動者權益,實現公平生存權和發展權;實現安全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制度運行內部效率,優化自身結構。評估主要依據系統性、重預防重康復、國際化接軌、適度性、管理效益性、動態優化等原則,多層次全方位地對制度的運行和發展做出定量和定性的評價。

二、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的指標設計

評估制度發展,不僅要考量制度中總量指標是否增長,還要根據結構和效率指標做出科學判斷。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指標內容為:

(1)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羣體指標,考察參保人羣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羣的變化。

(2)工傷保險待遇水平指標,説明工傷保險待遇水平能否保障傷殘勞動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

(3)工傷保險與其他保障項目比較指標,説明工傷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工傷保險水平國際比較指標,從開放視角下考察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國際水平。

(5)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統計指標,可以評價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情況。

(6)工傷事故認定製度執行指標,從工傷認定程序、規則和發生工傷認定羣體的賠付的角度,以及工傷認定製度內部結構進行評估。

(7)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指標,可評價保險費率確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看工傷費率是否能夠達到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目標。

(8)工傷預防康復和勞動保護制度運行績效指標,用於評價“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實施狀況。

(9)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管理評價指標,考查制度管理體制運行中的諸如管理成本、人員結構以及機構設置的相關指標。在上述9個指標中,指標(1)至(5)側重基於宏觀角度評價工傷保險制度運行發展的水平和效果,即發展水平評估指標;而指標(6)至(9)是基於工傷保險制度自身運行的角度,考察其結構和效率,即制度綜合評估指標。在上述指標選取的基礎上,本文構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該體系分別由總目標層、主體指標層和分類指標層構成。其中,總目標層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表明評價的總體結果,反映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總體發展水平;主體指標層由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9大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的評價結果及發展水平,構成一級子系統;分類指標層由參保人數、工傷保險給付水平、覆蓋面比較等29個具體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中各分項的發展水平及程度,構成二級子系統。

三、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定量評估

本文選取1994—20xx年的工傷保險樣本數據,利用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羣體指標以及基金運行等指標進行因子分析,對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發展水平進行定量評估。經過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檢驗得:KMO值為0.716,大於0.6,表明基本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檢驗統計量的觀測值是609.798,對應概率p接近於0,表明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各指標數據作因子分析後的因子旋轉結果,包含各因子變量的方差貢獻率和累計方差貢獻率,累計方差貢獻率表示前m個因子刻畫的總方差佔原有變量總方差的比例。從初始解中提取了2個公共因子後,對原變量總體的刻畫情況,這是由於分析過程中我們指定了提取方差貢獻率大於1的公共因子。可見,如果提取2個公共因子,那麼它們可以描述原變量總方差的87.240%,大於85%,可以認為,這2個因子基本反映了原變量的絕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是按照方差極大法對因子載荷矩陣旋轉後的結果,可以得出結論:第一主成分為覆蓋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標,主要反映工傷保險覆蓋情況及基本待遇狀況,且在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下,覆蓋面與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響工傷保險發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為基金運營指標,基本反映了基金結餘、收支增長率等指標。從所提取的2個公共因子,以及各2個公因子對於各項指標的載荷大小來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客觀指標的設計中,關於各子體系的劃分及其相關下層客觀指標構成的設計結果與數據分析相互驗證,充分表明了該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合理性。SPSS根據因子得分函數自動計算各樣本的2個因子得分,這樣就把原來的14個指標濃縮成相互獨立的2個公因子,一方面達到了降維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標之間的相關性,為下面綜合指數的構建奠定了基礎。2個公因子從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個指標的信息,2個公因子按照特徵根比累計貢獻得到公因子係數,並最終計算綜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的動態時間發展狀況或地區間發展水平的差異。本次評估採用的是時間序列數據,若採用省份、城市等數據,可以對區域發展情況進行對比。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結果表明,中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改革發展趨勢是1999年之前處於下降趨勢,1999年下降到歷史最低水平,得分僅為-1.06;20xx年之後緩慢回升,到20xx年達到當期歷史最好水平,為0.04分;之後綜合得分穩步提高,得分在20xx年達1.73。原因是20xx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後,工傷保險制度取得了全面的發展。從20xx—20xx年,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續良好的發展態勢,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是,我們也需要認識到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綜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四、完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對策建議

1.繼續擴大制度覆蓋面,實現全體勞動者享有該基本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應該隨着經濟的發展,不斷吸收新的羣體,最終讓社會全體勞動者都能夠受到保護,將從事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的人都包括在整個工傷保險制度之中,例如,奧地利、丹麥、芬蘭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國已經把個體經營者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中[3]。

2.建立集預防、康復和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只有以工傷預防為主,達到工傷預防、康復和補償三者的有機結合,才能日趨完善。一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遵守勞動安全衞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標準和規程。二要構建科學合理的工傷保險預防費用投入機制。三要強化職工工傷預防培訓上崗制度,對企業領導和職工進行系統經常性的工傷預防知識教育。四要積極開展職業傷害康復工作,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並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傷殘人員進行康復訓練。

3.規範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規範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一要不斷完善我國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制度。實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每3年調整一次,同時,全面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二要完善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第一,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結構,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實行保障基本生活與適當經濟補償相結合;第二,完善工傷待遇合理調整機制,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水平隨物價和工資增長做出適當上調。三要增加工傷事故的精神損害賠償。在傷殘補助金之外,還應當根據傷殘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賠償費。四要理順工傷保險管理體制,可以由國家和各省設立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基金運作,實行省級統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策和工傷基金的監管,統籌規劃,整體推進。

4.完善中國工傷保險制度法規體系

一要建立以工傷保險為主、工傷保險與僱主責任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以此協調發展工傷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制度。二要確立工傷社會保險優先賠付原則,工傷保險賠付之後不足的部分,受害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者或第三人賠償。三要完善工傷責任制度,明確政府、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等相關主體各自的責任,建立和健全工傷事故的責任體系。四要完善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完善的勞動安全衞生制度是工傷保險制度實施的有力保障。

工傷保險論文2

一、工傷保險核算的內容

(一)工傷保險收入的核算內容

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是指工傷保險基金在籌集過程中形成的各項收入的總和。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工傷保險繳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如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繳收入等)。

(二)工傷保險支出的核算內容

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即用於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個人待遇方面的支出,包括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生活護理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輔助器具配置費、康復性治療費,職工因工死亡後其親屬從經辦機構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勞動能力鑑定費用,指在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聘請醫療專家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進行鑑定所支出的費用。儲備金支出,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調劑支出。

二、工傷保險核算中的問題

(一)工傷醫療費核算中的問題

收稿日期:20xx-08-05作者簡介:周小紅(1979-),女,畢業於內蒙古大學工商管理專業,會計師,現在內蒙古自治區煤炭社會事業保險局基金管理科任職。工傷保險基金會計是進行反映和監督的一門專業會計,那麼我們從監督工傷保險醫療費支出研究,控制不合理的工傷醫療費支出。由於工傷職工就醫的醫院不注重政策,管理不到位,一些醫療機構服務過程中重效益輕管理,甚至有的醫療機構還採取不同的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基金導致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流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對掛名治療或住院的不制止

由於醫院與參保患者存在利益一致性,有的醫院對參保患者住院把關不嚴。一些非參保人員為了個人住院不掏醫療費用,就通過關係以參保人員的名義辦理住院手續掛名住院,套取工傷保險基金。

(2)制度執行不嚴,違規行為時有發生

醫療機構不規範的醫療服務行為比較突出,醫療機構採取醫務人員的經濟利益直接掛鈎使醫務人員隨意降低入院標準,造成掛牀現象。不按規定限量開藥,超過處方劑量或將自費藥品與可報銷藥品混淆計價;這些行為增加了工傷保險醫療費的不合理支出。

(二)工傷保險基金銀行存款利率存在的問題

從工傷保險會計的保值、增值的職能中我們發現,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一直為社會所關注,也是審計過程中一項重要檢查內容。自治區煤炭系統工傷保險基金主要靠工傷基金存入銀行優惠利率完成保值增值。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規定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優惠利率,國家也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但是,到目前沒有提到工傷保險基金應遵循哪一條銀行優惠利率。工傷保險基金落實增值、保值在具體執行中增加了難度。四、制定控制工傷醫療費的有效辦法和執行保證工傷保險銀行優惠利率政策

(1)自治區煤炭社保局為加強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的監督管理

確保工傷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控制工傷保險醫療費的不合理支出,針對工傷協議服務機構出台了《內蒙古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考核管理暫行辦法》,辦法中規定參統單位在支付協議醫療服務機構醫療費時,實行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①工傷保險服務質量保證金的核算委義不容辭的責任

圍繞工會工作重點,認真貫徹《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注重在選煤公司工作中維護女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障福利待遇方面的特殊利益。同時,通過組織女職工觀看健康知識視頻講座和永錦公司組織的女工體檢工作,有效地保護了女職工的身心健康。

(2)開展“冬送温暖、夏送清涼”等系列送温暖活動

長期堅持到車間、進班會送安全毛巾,元宵節開展為一線職工送元宵,端午節送粽子活動,深入一線職工宿舍為職工整理牀鋪、打掃宿舍、縫補工作衣,進行安全勸導,送安全祝福。

(3)通過開展女工現場

安全知識有獎問答、發放安全知識宣傳頁、組織員工安全簽名等系列安全活動,進一步增加了員工的安全知識。

(4)及時對“三違”人員進行了幫教

用親情幫教、真情感動,提醒職工時刻注意安全,充分發揮女工家屬在安全生產中的“半邊天”作用。(責任編輯:楊敏英)各參統單位社保部門實施的服務質量保證金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對於按確定比例留存在社保部門的服務質量保證金要加強管理。服務質量保證金屬於工傷保險基金範疇,要專户儲存,不得挪作他用。參統單位要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定期與主管部門對賬,保證資金的安全完整。主管單位對參統單位上報的年終考核結果備案同意後,應支付協議醫療服務機構醫療費的,由參統單位社保部門支付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經考核不予支付的,及時上交主管部門。

②有關質量保證金會計核算要求

a參統單位社保部門會計核算

1)收到主管部門結算的醫療費時借:銀行存款貸:上級補助收入

2)撥付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預留工傷保險服務質量保證金時借:工傷保險支出—工傷醫療費貸:銀行存款暫收款—工傷保險服務質量保證金

3)年終考核,按規定撥付醫療協議服務機構保證金時借:暫收款—工傷保險服務質量保證金貸:銀行存款

4)年終考核,上交主管部門服務質量保證金時借:暫收款—工傷保險服務質量保證金貸:銀行存款同時衝減收入和支出借:工傷保險支出—工傷醫療費(紅字)貸:上級補助收入(紅字)

b上級主管部門會計核算

1)收到上交的服務質量保證金時,紅字衝減費用借:工傷保險支出—工傷醫療費(紅字)貸:銀行存款(紅字)

2)期末轉入基金結餘借:工傷保險基金貸:工傷保險支出———工傷醫療費

(2)執行銀行優惠利率是基金的保值增值的一項重要保證

而工傷保險基金的現行政策中,沒有明確優惠利率規定,雖然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通過與金融機構的協商,工傷保險基金也執行了優惠利率,但由於沒有統一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各自立場不同,理解也就不同,如有的銀行執行的是養老保險基金優惠利率,有的銀行執行的是醫療保險基金優惠利率。結合實際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①將工傷保險基金明確列入利率優惠範圍內。

②統一明確政策規定,建議由行政部門協調中國人民銀行發文明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户、收入户和財政專户的利率按銀行同期三個月整存整取利率執行。

工傷保險論文3

摘要當勞動者發生工傷時,是否可以尋求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雙重救濟是切實關係到勞動者權益的重大問題。要研究此問題,首先應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係進行明確的界定,這也是勞動法領域多年來困擾着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一個問題。而在我國現行立法中,未以法律或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此問題進行明確規定,僅在一篇“兩高工作文件”中提及,這容易導致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問題時尺度不一,既不利於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又嚴重影響了法律的權威。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大多采取了支持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態度來進行處理,但是,擁有更高位階的法律或司法解釋才是處理此類問題的更理想依據。本文通過比較國際上工傷損害賠償適用模式,並通過實證分析的方式,對該問題從理論及實際的角度進行不同的探究,最後從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談對兩種賠償適用關係的思考,希望找到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係的“黃金點”。

關鍵詞工傷保險賠償侵權損害賠償模式比較

一、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性質及相互關係

(一)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性質及比較

工傷保險指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依法對勞動者的工傷事故進行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而工傷事故中的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因侵權行為,人身權遭受侵害,勞動者作為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可根據《侵權行為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以尋求救濟。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在《工傷保險條例》出台以前,工傷事故大多數採取侵權損害賠償的方式進行救濟。從工傷救濟的歷史發展看,工傷保險賠償是由傳統的侵權行為法的侵權損害賠償演繹而來,是侵權責任社會化的結果。相比傳統的侵權損害賠償,工傷保險賠償的優點昭然若揭:更為便利,得到賠償的時間更短,不用經歷繁瑣的訴訟流程,大大節約了勞動者的人力物力財力。但其缺點也非常顯著,在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下,較低的賠償數額往往難以對工傷事故中勞動者的身心損害進行充分的安撫;且因採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無論用人單位有無過錯,其承擔的責任大體相當,難以體現對工傷事故中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以懲戒性;另外,由於有的工傷事故是由於第三人侵權所致,僅通過具有“合同性質”的工傷保險賠償來對勞動者進行救濟難以體現對侵權行為人的懲罰和對被侵權勞動者的補償。因此,在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具有諸多交叉點和相似點的工傷事故領域,如何處理兩種賠償的關係從小處説事關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侵權人的利益平衡,從大處説事關法律制度的懲戒和預防功能的實現以及社會的安定與穩定。

(二)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係

在討論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係時,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和看法。有的學者認為,工傷保險和侵權責任在進行工傷事故賠償時存在着責任競合的關係。有的學者則認為,工傷保險與侵權責任在一定意義上存在着競合關係,但是一種“非真正競合”。他們提出的理由是在真正的責任競閤中,兩種責任的義務主體應為同一人,但是在工傷事故中,工傷保險賠償的義務主體是工傷保險基金會,侵權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則是侵權行為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筆者認為,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在責任上並不是競合的關係。因為要判斷兩種責任或請求權存在競合,借用史尚寬先生的話,兩者必須“依同一法律事實,於同一當事人間具備二個以上之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之二個以上之請求權之狀態。”且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一般存在多個請求權,但為了不使權利人有獲得雙重救濟之嫌,只允許權利人行使一個權利,行使完畢後其他請求權隨之消滅。但無論是從工傷保險賠償的目的——充分保護勞動者權利,還是從侵權損害賠償的目的——補償被侵權人兼以懲罰侵權人來看,僅允許權利人行使一個權利都是不合理的,因為兩項救濟方式的目的不完全相同;而從目前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來看,後文中講述到的“擇一模式”也因飽受社會詬病而被廢止。因此,在研究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係時,應首先明確二者雖有“交叉和重疊”之處,但絕非競合的關係。

二、國際工傷損害賠償適用模式之比較

如何對勞動者工傷損害進行賠償,是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時不可迴避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此,各國普遍經歷了一個從傳統的侵權責任法一元調整模式向多元調整模式的轉變過程。目前,在國際上存在四種模式,與其説其各有優劣,不如説其着眼點和落腳點各不相同,側重於對不同利益的保護。

(一)取代模式

取代模式又稱免除、排除模式,即以工傷保險賠償取代傳統的侵權損害賠償。此處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工傷保險賠償均能排除侵權損害賠償,王澤鑑先生指出僅在特定人、特定事故類型、特定損害、特定原因的情況下才適用。目前,有德國、瑞士、法國、挪威等國採該模式處理工傷損害賠償。在價值取向上,選擇模式是一種偏向保護用人單位利益的模式,它的利弊均十分突出。優點在於統一的工傷保險賠償機制能使勞動者獲得賠償更為便捷,減少了繁瑣的訴訟流程,節約了司法資源。但是,在這種模式下,勞動者能獲得的賠償數額往往僅能維持生存所必須,絲毫不能體現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亦缺少對加害行為的制裁性以及對工傷事故的預防性,因此該模式自開始適用其就遭受了廣泛的詬病。

(二)選擇模式

選擇模式又稱擇一模式。擇一模式賦予了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時以選擇權,可以選擇其中一種來主張權利,不可同時主張。若勞動者有充分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即可以侵權損害主張賠償;若勞動者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過錯,則可選擇工傷保險賠償。英國及一些英聯邦國家早期的僱員賠償法曾採此模式,後被廢止。選擇模式賦予了勞動者充分的選擇權,看似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其實則不然。筆者認為,眾所周知,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相比,雖一般情況下可獲得的賠償額更多,但缺陷在於須經歷較長的訴訟階段。對於一個急需獲得賠償金進行治療或維持生活的、處於劣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説,恐怕會被現實所迫選擇能夠較為快速獲得較少賠償金的工傷保險賠償。有的學者認為,這實際上剝奪了事故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法上的救濟權。

(三)補償模式

補償模式又稱補充模式,該模式吸收了民法中的“填平原則”,建立在抵消和求償兩項原則之上。當勞動者遭受工傷時,可同時主張工傷保險補償和民事侵權賠償,但其所獲賠償額不得超過工傷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目前有日本、智利和北歐等國採此模式。補償模式是一種較合理地平衡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利益的模式。一方面,其以“填平原則”為指導,避免了勞動者或者雙份賠償,降低了用人單位的風險,保障了用人單位的權利。另一方面,其保障了勞動者同時尋求兩種救濟途徑的權利,保證勞動者獲得的賠償可完全而切實地抵消工傷帶來的損失。但是,筆者認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這種“平衡”實際上是不利於勞動者的。第一,對於勞動者來説,工傷保險的賠償額普遍較低,只起到了一種“彌補實際損失”的作用,但對於勞動者因工傷所遭受的間接損失、精神損害卻得不到合理賠償。第二,對於用人單位來説,有的工傷是意外事故,有的工傷是勞動者過錯導致,而有的工傷的確是用人單位監管。第三,對於立法目的來説,勞動法應體現“傾斜保護”的原則,該模式只是站在中立的角度對工傷事故的賠償進行規制,不符合現階段社會勞動法的理念。

(四)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又稱雙重救濟模式,即允許勞動者得到工傷保險賠償、侵權損害賠償的雙重賠償額。僅英國與愛爾蘭及美國的少數州採此模式。兼得模式將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體現得淋漓盡致。在兼得模式下,勞動者作為與用人單位利益博弈中的弱者,其權利可得到充分而完整的保護。對於勞動者來説,此模式的優點在於可以使勞動者在工傷事故中所受損失得到充分補償,尤其是在現行工傷保險標準較低、難以囊括勞動者所受所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情況下,對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最為有益。對於用人單位來説,可使用人單位採取一些措施防患於未然,畢竟在此模式下用人單位並不能因工傷保險的賠付而免除自身侵權責任。另外,在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兼得模式的優越性也顯而易見。在此種情況下,如果採以上三種模式,加害人可能會因工傷保險的賠付而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而兼得模式則避免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三、我國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對兩種賠償適用關係之處理及現實困境

(一)我國現行立法對兩種賠償適用關係之處理

研究我國法律體系的歷史沿革可發現,現行《民法總則》、《民法通則》中並未對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適用關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涉及到兩者關係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目前有《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20xx)。雖然我國對於工傷的規定絕大多數由《工傷保險條例》來進行規制,但遺憾的是《工傷保險條例》並未對此問題作出規定。《安全生產法》及《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受害勞動者及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解讀這兩個法條似乎可以得出我國的工傷保險賠償及侵權損害賠償的適用應參照國際上的“兼得模式”進行處理。但是,僅規定了侵權人是用人單位的情況,對侵權人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的情況卻未作出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對此問題的規定則區分了侵權人是用人單位和第三人的情況。對於因用人單位侵權造成工傷,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處理。這説明當工傷中的侵權人是用人單位時,應採“替代模式”。對於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的情況,除了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外,賠償權利人可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沒有規定工傷保險機構的“代位權”的情況下,似乎又支持了“兼得模式”。在《會議紀要》“關於社會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係問題”中,規定“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應社會保險而減輕或免除”,而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並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向其追償。”説明在“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這一問題上主要應採“兼得模式”,但醫療費不得獲得重複賠償,且賦予了已經先行支付醫療費的用人單位以追償權。

(二)司法實踐中對兩種賠償適用關係之處理(以司法案例為例)

在“吳新與某紡織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中,審理法院認為:因為交通事故造成吳新在上班途中的人身損害,不僅構成第三人侵權,同時也構成工傷保險賠償關係。在向侵權人王海索賠後,仍然應當享受工傷保險賠償待遇。法官指出,第三人侵權賠償是因為侵權而承擔賠償責任,而工傷保險賠償是基於工傷保險關係作出的賠償,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相互替代。在這個案例中,法官顯然支持了“兼得模式”,即使原告吳新已與侵權人達成了調解協議,也不會導致吳新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的消滅。侵權人是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是實踐中最常見的情況,該案例法院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採用了“兼得模式”作出判決。除此之外,還有許多案例中審理法院均支持了“兼得模式”。由此也可見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並未把工傷保險賠償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看做是一個競合的法律關係。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及侵權人的利益平衡中,法院選擇了傾向於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這也符合我國勞動法的立法精神。而當侵權人就是用人單位本身時,法院又會如何處理呢?在“陳某某與佛山市南海中南鋁車輪製造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中,審理法院認為勞動者遭受職業病工傷中,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還可以請求民事賠償作為補充。用人單位所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當扣除與勞動者已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性質相同的項目,對其差額予以支持。這説明該案審理法官支持的是介於“兼得模式”與“補充模式”之間的模式,在請求權上支持兼得模式,但在具體的賠償數額上,勞動者已在工傷保險賠償中獲得的賠償不再在侵權損害賠償中獲得。另外,如果同一用人單位,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行為造成另一工作人員損害時,受害人(工傷職工)是否可以在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同時是否可以請求單位進行侵權損害賠償?在“宋培安等訴鄭州大亞獸藥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審理法院認為: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其目的不僅在於補償受害人,也是為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其中,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其他工作人員損害的風險,正是工傷保險制度要分散的一種風險。因此當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本單位其他工作人員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用人單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案顯示在審理法院的判決思路中,工傷保險賠償作為一種補償性的賠償,是優先於侵權損害賠償的。雖然同一用人單位侵權與第三人侵權必然不可同等對待,但是若按照《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即使將該侵權人侵權視為用人單位侵權,被侵權人(受傷職工)獲得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也不該消滅。顯然,該案的審理法官未採取《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而採取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遵循了“替代模式”。

(三)我國處理模式的現實困境

我國立法體系中對於兩種賠償的適用關係的規定存在着矛盾的情況,筆者認為對此現象可理解為,各個規範性法文件出台的時間不相同,出台時的社會發展情況亦不相同,導致了當時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不盡一致——對勞動者的保護程度存在區別。兼得模式更注重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替代模式更注重保護用人單位的權利,而《會議紀要》中規定的模式則是對勞動者權利保護的小小讓步——醫療費不應重複獲得賠償。筆者認為這體現了“受害人不能因損害賠償獲得額外的利益”的侵權法理念。遺憾的是,關於用人單位侵權和第三人侵權這兩種不同情況我國法律並沒有系統而具體的規定。這會導致各地處理法院處理此類問題不一致的隱患,影響法律的公正與權威。

(四)從切實保護勞工權益談對兩種賠償適用關係之思考

“效率”與“公平”作為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在經濟飛速發展並已完成了相當積累的當今中國,“公平”或許才是我們的社會發展更需要的要素。《勞動法》是作為弱勢羣體的勞動者的權利保護法和救濟法,其立法目的應更多的在於切實保護勞工權益。但是,這種“傾斜保護”也要在合理的限度之內,畢竟現代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目的一方面是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另一方面是為了減輕用人單位的用工負擔,分散部分風險。作為一個成文法國家,司法實踐處理依據的來源應是具體詳實、內容完善的法條,即使從判例的角度可以發現我國法官處理此類問題的“一般邏輯”,仍應對規制該問題的法條進行完善和補充,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提高法律的公平及權威。基於以上論述,筆者認為“兼得模式”最有利於切實保護勞工權益。但是,鑑於實踐中存在侵權人為用人單位和侵權人為第三人和侵權人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因職務行為侵權)三種不同情況,應作出不盡相同的規定。具體而言,當侵權人即用人單位時,採“補充模式”,但法官應根據用人單位的過錯程度——即違法合理的管理、注意義務的程度來確定用人單位具體的賠償數額。當侵權人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時,應採“兼得模式”,但是根據《會議紀要》的規定,醫療費不可重複獲得賠償。當侵權人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因職務行為侵權)時,應採“補充模式”。侵權行為的責任歸於用人單位,受害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索賠,但若侵權職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將責任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有失公平正義。由於用人單位的賠償能力較個人更好,應賦予受害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索賠、用人單位根據侵權職工的過錯按比例向其追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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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4

在經濟體制改革的推動下,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從工傷保險各環節功能實現的角度來説,在現行工傷保險體制框架下,管理權限的過度分散,導致事業單位處理工傷事故效率的低下。在工傷保險事故預防方面,則不利於工傷保險預防工傷事故和工傷預防工作協調開展。另外,由於我國工傷保險的管理部門沒有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工傷保險管理制度的不協調還表現在管理職能交叉上。

為促進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針對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問題中出現的問題,可以從合理設置繳費費率、科學制訂銜接方法和整頓工傷保險管理三個方面採取措施。

(一)大力推動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我國近年來大力推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截至20xx年,烏魯木齊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率達到了99.5%,新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簽訂率達到了100%,從而解決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法律適用問題。實際上,事業單位是中國特定發展歷程的產物。但是編制不是身份,而是財政保障某一個事業單位的依據。編制不屬於任何一個人所有,實行定編不定人,所有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與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係,不產生人事關係。這樣不但維護了事業單位內部不同身份工作人員之間的公平,還可以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名正言順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科學制訂銜接方法。在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中,應根據工傷保險工作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主體設置不同制度,科學制訂銜接方法。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制度可以從三個方面採取措施,一是對之前的老工傷人員仍採用過去的工傷管理制度,在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日起,新工傷人員將採用新的工傷管理制度。二是採用一次性支付的辦法,“買斷”傷殘撫卹金。三是將現行事業單位工傷人員統一納入工傷保險範圍內,統一規劃、重新認定。事業單位在制訂工傷保險制度時,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加以取捨。

(三)改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完善的工傷保險管理體制,有助於工傷保險制度規範化運行。由於我國工傷保險管理體制不協調,整頓工傷保險管理勢在必行。為改善工傷保險管理中管理權限過度分散和管理職能交叉的現狀,建議將工傷保險各項事務的決策權交付於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衞生部門、工會以及司法部門負責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勞動保障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則承擔制度具體實施的職責,以提高工傷保險管理體制的運行效率。

總之,我國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管理具有長期性和複雜性,當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還存在着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滯後於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進程。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管理應推行現行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合理設置繳費費率、科學制訂銜接方法和整頓工傷保險管理。只有積極探索解決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的對策,才能不斷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體制,進而促進我國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水平的提高。

工傷保險論文5

一、德國職業安全管理的雙軌制

德國是全球第一個實施工傷保險的國家,早在1884年就頒佈了工傷保險法。目前在歐盟法律框架下建立了完善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其法定工傷保險機構分為三大部分:工商業、農業和公共系統,其中工商業工傷保險管理體系規模最大,有9家同行公會,覆蓋280萬家企業,受保人約4200萬人;農林牧漁業同行公會1家,覆蓋180萬家企業,受保人約450萬人;有27家公共系統工傷保險機構(也稱“公權力”工傷保險機構),主要覆蓋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學校等。同時,由於其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以及其“不究責任直接賠付”和“不計成本、不計代價救治”的理念,保證了事故統計的真實性、完整性,事故統計用於事故預防的目的性很強。

(一)德國職業安全管理的“雙軌制”的含義

德國的工傷保險體系包括政府和同行公會等法定工傷保險機構兩大組成部分,政府依法監管,同行公會等作為非營利組織按照市場化、規範化運作。德國稱此體制為“雙軌制”。具體來説,政府對職業安全健康行使監管職能,依據法規和對企業的安全風險評估來行使分級監管職能;企業依法承擔其職業安全健康的主體責任,向同業公會繳納保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從“事故發生-醫療救治-康復理賠-統計反饋”,由同業公會負責全面處理。

同業公會依據企業上一年度事故率來確定工傷保險費率,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具體組織實施工傷保險。僱主在一定意義上可以免責,避免了勞資雙方的直接衝突。“雙軌制”體制使政府、同業公會(保險公司)和企業勞資雙方成為相互依存、互利共贏的統一體。

(二)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能

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德國聯邦各州有自己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律、法規,由相關勞動保護部門監督實施。聯邦設有專門的勞動社會保障部,聯邦各州設有勞動局。全國有州級監察執法專員2900多人,專門從事職業安全與健康監管工作。政府監管重點是企業的作業環境是否符合健康標準、防護技術和裝備是否完備,員工安全培訓是否符合規定,安全技術、整改措施是否到位等。例如,漢諾威市商業監管局有員工135名,負責地區生產安全、環境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大約有60名員工主要監管勞動安全,他們都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一般要求有7年以上企業實際工作經驗。該市共有9萬3千家企業,每家企業都由商業監管局明確一名專人負責。由於政府人員較少,可能1人要對應100多家企業,所以工作也適當劃分主次,相對易發事故或有人舉報的企業是監管的重點,如危險化學品企業等;有些企業可能5年也不到現場檢查1次。安全責任主要由企業自己承擔。

商業監管局所管轄的企業最遠的大約120公里,一般從接警到達事故現場在1.5小時之內。當企業發生工傷事故報警時,商業監管局同時聯動醫院、公安、檢查院、同行公會,各方根據事故情況確定是否到現場。有些輕傷不一定報案,但均需報告商業監管局,目的是為了統計分析和預防事故,這是各方共同的責任。

事故調查主要由商業監管局和檢察院兩家負責。同行公會也會為其利益到現場調查,但這不是他們的義務。

對於事故頻發單位,如麪包連鎖店,切傷、烤傷事故發生頻率相對較高,商業監管局會派人組織評估,調查企業是否定期培訓員工等。如果存在問題,要求限期整改。對於一些老舊設備,國家沒有強制淘汰,但必須符合勞動安全法規要求。例如上世紀50年代的傳統制造纜繩企業至今還在運行,設備運行中噪音比較大,政府經常接到居民投訴,就會通過檢查核實後出具限期整改通知,要求企業必須降噪,如果降噪投入過大,企業從經濟利益權衡他們自己可能就關停了。

(三)同行工會職能

德國同行公會和其他法定工傷保險機構作為非營利組織按照市場化、規範化運作。德國法定事故保險的原則是“不以追究事故責任者確定賠付”,其含義為:在工傷賠付方面,無需再追究是僱主方面的過錯還是個人方面的過錯,而是以是否發生在就業過程中為確定工傷賠付範圍的劃定標準。工傷保險法律將過去由工人方面承擔事故後果,轉移向由僱主方面承擔。但僱主的責任不是以企業主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來體現,而是由社會互濟的方式來承擔。

在政府監管下,除27家“公權力”工傷保險機構由政府税收承擔保險費用外,同行公會根據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一定的比例核定各企業繳納會費的額度,即保險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不同企業的保險費率和保額不同,與企業規模、企業事故率和企業發生事故後果的嚴重程度等有關。僱主依照法律與同行公會簽約,每一名企業員工都是受保人,且受保關係不受年齡、性別、家庭狀況及國籍影響。

德國對工傷事故的界定非常清晰。以工傷事故佔比較大的通勤事故的界定為例:職工從家庭住址到單位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界定為工傷;接送幼兒或搭乘順風車的職工必經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也納入界定範圍,其他繞路包括購物、送人、休閒等上下班必經道路以外的道路不納入界定範圍,比如中途下車去買香煙、報紙,中午午休時間去就餐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不納入界定範圍。是否屬於工傷一般由企業認定,同行公會必要時進行復審。發生爭議時,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二、德國工傷保險的“人本管理”思想

德國在歐盟法律框架下進行立法,包括社會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行業制定行業法規、標準、技術規定,如同行公會規定、行業實施細則等,處處都能看到對從業人員“人本管理”思想的具體體現。

(一)工傷界定及救治原則

明確界定工傷。德國法律對工傷有明確界定:必須與工作有關,或遵照直接領導的安排,以及企業有關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另外還包括通勤事故和職業病。“不究責任直接賠付”和“不計成本、不計代價救治”原則。在工傷賠付方面,無需再追究是僱主方面的過錯還是個人方面的過錯,而是以是否發生在就業過程中為確定工傷賠付範圍的劃定標準。德國法律規定,對於工傷事故,“動用一切手段”,即不計成本、不計代價進行救治;不究責任直接賠付。

僱主承擔工傷事故的法律責任。但僱主的責任不是以企業主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來體現,而是由社會互濟的方式來承擔。德國法律規定,工傷事故的直接責任都是僱主的,不是其部門主管或其他人的。但僱主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後,免除其民事責任,醫療救助和康復費用都由同行公會承擔,這相當於為僱主“免責”。

對於工傷事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處罰。處罰一般分兩種情況:一是“過失”。這種處罰一般比較輕。二是“故意”。這種情況處罰會相對比較重。所謂“故意”,往往是指企業主在明知風險不可控的情況下存在僥倖心理繼續組織生產導致的傷害事故。

(二)工傷醫療救治、職業康復和賠付規定

企業的工傷事故報警採用“大聯動”方式。這大大簡化了事故報告程序,而且能有效避免事故漏報瞞報。一旦企業電話報警,同時工傷醫院急救中心、政府勞動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檢察院和同行公會的報警電話同時接通,各機構根據工傷的情況適時採取行動。

執行“先康復,再賠付”原則。傷者只需簽字確認即可,賠付手續非常簡便。醫院接到工傷後,先救治,再根據調查情況確認是否認定為工傷。如果被認定為工傷,則由醫院與相應的同行公會結算工傷保險費;如果不被認定為工傷,則由醫院與相應的醫療保險機構結算醫療保險費。

不僅重視工傷的醫療康復,而且重視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對於工傷,醫療康復為最基本的要求;不僅如此,他們還十分重視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職業康復包括:重返僱主崗位的康復治療、崗位培訓、轉行培訓,以及康復諮詢、幫助其重返原來企業工作。社會康復包括:提供適合的車輛(如殘疾),住所改造,心理諮詢,家庭家政服務,康復運動等。康復期間的工資由同行公會(保險公司)支付;傷害殘障達20%的領取養老金;從業能力(技能)減少到20%以上的,按照喪失勞動能力領取終身養老金。

僱主“免責”體現以人為本。按照德國法律規定,僱主按規定繳納會費以後,一旦企業發生工傷事故,一切工傷醫療救治、康復、賠付等全部由同行公會負責,可以免除僱主的工傷事故民事責任,德國稱此為“免責”。這避免了勞資雙方的直接對立衝突,不僅使僱主有精力組織自己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還有利於和諧勞資雙方的關係。

(三)同行公會的服務

同行公會的服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醫療救治、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等,同行公會在全國有專業的工傷醫院和職業病專業醫院;二是工傷保險的理賠工作,由於僱主免責,工傷事故的醫療救治、職業康復、社會康復和與保險理賠相關的工作包括必要的法律訴訟等都由同行公會承擔;三是對企業提供勞動安全和預防職業病等方面的專業諮詢、培訓,做工傷事故預防工作等,提供優質的服務。

三、職業安全健康的數據統計

公共數據統計工作是職業安全管理的基礎之一。依據歐盟的法律框架和德國統計法,聯邦統計局負責德國聯邦公共數據統計,各州統計局負責各州的公共數據統計工作。聯邦統計局2500人,北威州統計局1500名員工(包括IT方面工作人員)。統計局負責行政數據,主要是通過數據調查、分析處理,預測經濟景氣度,為經濟社會和企業投資等提供參考。公民有權隨時查詢個人相關數據和關心的公共數據。

聯邦統計局依據聯邦統計法中的規定開展高質量統計信息工作。該局設在聯邦政府的內政部,主要任務是提供公正、客觀、高質量的公共數據。聯邦統計局局長由總統任命,是大選的負責人之一。聯邦統計局和16個州統計局,按照共同的方法、共同的規則統計,便於保證德國聯邦和歐盟統計數據的相對統一和統計數據的準確。

(一)公共數據統計工作的標準化和方法

德國公共數據統計工作有標準化要求。每個企業每年都要做統計報告,一是醫生和僱主有報告的義務;國家統計3天以上公休假的工傷事故;人身死亡、重傷多人的重大傷亡事故,警察和檢查院參與。統計報告由標準的表格和填報要求,包括單位名稱、保險號、第一診治醫生、業主簽名、職工代表簽名,還有工傷事故發生前的狀況、事故發生的經過、傷亡情況、救治情況、康復、復工情況和工資證明等數據。對職業病也有明確要求,按要求通過IT上報政府。對於身體受傷也有13級標準分類,比如,哪個指頭斷幾節算幾級,胳膊哪塊肌肉受傷算幾級,等等,都規定得十分詳盡清晰。

職業安全數據統計方法是從大量工傷事故中抽樣進行分析計算,重點分析事故原因,包括工具的、設備的、環境的等方面。統計分析的主要目的是用於事故預防。比如,從20xx年工傷事故統計分析結果看,生產安全死亡616人(其中男573人、女43人),其中建築業最多,加工製造業第二,倉儲業第三,農林漁牧業第四;骨關節、肌肉損傷最多……另外,通勤事故在工傷保險中一般佔比為20-30%。同行公會125年的統計資料積累、數據量很大,通過計算機軟件處理,很容易從長期的指標結構和變化趨勢發現問題集中在哪個行業、哪個方面,預測準確率可達80%以上,以便於政府、同行公會提醒企業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二)事故統計的完整性、科學性,以及事故預防的目的性

事故統計的完整性。德國工傷保險的體制機制避免了漏報、瞞報工傷事故,只要企業報警到相關醫院進行工傷治療,有關部門第一時間同時收到報警記錄;醫生救治費用結算必須由傷者和僱主簽字;加之法規要求企業定期申報工傷事故是僱主和醫生的義務,幾個環節都有效保證了事故統計的完整性。

德國事故統計指標設定方面不斷優化,事故統計指標的設定有較高的科學性。例如,石棉導致肺癌發病率高;退休年齡從60延長至67歲後,由於人口老齡化帶來的職業病和工傷事故相對上升;通勤事故佔比逐年升高等,因為指標設定比較科學,很容易從統計數據中找出類似這些共性問題,得出一致性結論。

德國事故統計用於事故預防的目的性很強。法規明確要求,企業輕傷事故可以不報警,但必須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目的是為了預防事故。歷經120多年長期積累的工傷事故統計資料,為企業制定預防事故措施和政府決策提供了可靠的數據支撐。

四、對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幾點建議

第一,完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借鑑德國的良好實踐,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通過完善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界定政府、工傷保險中介機構和企業各自的職責義務,避免政府過度干預,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既有利於構建和諧共贏的勞資關係,又有利於保障企業安全可持續發展。

第二,構建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逐步在全國建立起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集社會之力,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在工傷保險理賠方面,真正做到“先理賠,後追責”。先幫助企業救援事故傷害者,然後再依據事故調查結果,決定是否追究企業責任和提高企業下年度保險費率。

第三,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主體是企業,應真正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如果企業重視安全生產,不僅會有良好的企業聲譽,而且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反之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頻繁、職業病高發,則相應提高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將直接影響企業經營效益。通過市場手段來調節,建設政府過多的干預。

第四,建議由工傷保險部門開展工傷事故數據統計。德國目前採用的由工傷保險部門開展事故數據統計的作法,保證了事故統計數據的可靠性、時效性、完整性。同時,為提高事故性質認定、事故分類,加強防範事故的科學性和可靠性提供了有效保障。

第五,建議採用相對指標進行工傷事故數據統計。長期以來,我國習慣採用絕對指標來統計事故,不便於行業間、地區間,特別是與其他國家的安全生產狀況對比。為此,建議採用工傷事故數據統計相對指標,以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控制各類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提高。

工傷保險論文6

一、煤炭企業工傷預防重要意義

在煤炭企業中,實施科學的工傷預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工傷預防能有效減少社會財富損失

在煤礦企業,生產設備等物資固然重要,但礦工是更重要的生產要素,煤礦一旦發生事故,一方面會造成嚴重的物質損失,另一方面更會使礦工受到身心上的雙重傷害,這些損失都是對社會資源的嚴重破壞。科學合理的工傷預防工作會有效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減少社會財富損失,同時維護廣大礦工的根本利益。

2.工傷預防能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國家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規定,煤炭開採屬於第三類風險較大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會根據企業工傷保險費用的使用情況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每兩年浮動一次,浮動比例為20%。舉個例子,在某大型煤礦,根據國家規定,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的2%作為基準費率,其年繳納工傷保險費20xx萬元,如果按照上述基準浮動,生產安全搞得好不好,直接關係到兩年後每年多繳或少繳400萬元的實際問題。這直接説明了少出事故相當於多創效益的道理,因此有效的工傷預防能直接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3.工傷預防有助於保險行業的良性發展

事先的工傷預防會降低煤礦工傷事故的發生率,同時工傷賠償將隨之減少,這有助於降低保險費率,間接促使更多的人蔘加工傷保險,從而實現工傷預防與保險行業的良性互動。

二、科學構建完善高效的煤礦工傷預防體系

無論是時間、地點、培訓、設備等自然因素,還是礦工的年齡、經驗、能力、文化程度等人的因素,又或是監督檢查等外部因素,都會影響煤礦工傷事故的發生。因此,構建一個科學合理、針對性強的煤礦工傷事故預防體系十分必要。

1.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

應加大煤礦企業內、外部安全監察力度,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煤礦企業應根據事故發生時間分佈規律,適當調整安全監察頻次,要始終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重視生產安全。只有這樣,煤礦職工才能對安全生產隨時保持高度重視,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

2.設置合理的工傷預防專門機構

組織機構的科學合理可以確保工傷預防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成立專門的工傷預防機構非常必要。機構人員應當由熟悉煤礦各環節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的專家組成,這些專家應利用豐富的經驗,對各參保煤礦的安全生產條件、工傷預防工作執行情況等進行嚴格的檢查,同時開展工傷預防宣傳教育,研究分析工傷事故原因並總結經驗教訓,研究制定企業工傷費率調整方案並定期組織實施等。

3.構建完善的安全生產培訓體系

預防就是防護,誰對危險認識得最清楚,誰防護得就更安全。國外煤炭生產大國在煤礦安全生產方面有着先進的管理經驗,基本實現了“高產量、低傷亡”,這主要源於三大因素:新技術的應用,企業領導者和政府的安全責任意識,以及對礦工的培訓。也有的國家和部門將其經驗總結為“成功三角”,即:執法、培訓與技術支持。“安全生產培訓”是實現煤礦安全、預防工傷事故的重要環節,在工傷預防發達國家,他們會將礦難調查報告、安全技術分析等資料在網上公佈,並免費為煤礦企業提供安全培訓網絡課程,開放網上圖書館等。有效的安全培訓機制極大地促進工傷預防工作的開展。因此,政府及煤炭企業要學習先進的培訓理念,在開發網絡課程的同時,還應定期組織煤礦企業負責人、各工種礦工和工傷保險從業人員,運用現代媒體技術的多種形式,如音視頻、動畫等,製作成豐富的案例進行學習。同時,培訓教師還要經常到煤礦對礦工進行二次宣傳,使其更加重視自我保護,掌握更多的自保本領,瞭解更多的保護自己的政策,在工作中規避風險,保護自己,減少事故對自身的傷害。另外,培訓內容要隨時更新,將新的生產技術、生產方法、生產手段和生產設備,及時的向礦工傳授。對首次上崗和更換崗位的人員要加大培訓力度,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工傷預防的目的。而且,同工傷事故發生後的賠付比起來,構建科學高效的培訓體系所需要的費用,基本就是九牛一毛。

4.創新招工、用工及考核體系

工傷事故主要發生在採掘面和上下山,以採煤工、掘進工發生工傷事故最多,其次為機電工、運輸工,這與工作條件、環境和礦工文化程度有直接關係。文化程度越高,發生工傷的概率就越低。因此,在加強各工種礦工安全培訓的同時,在用工環節,各工種可以根據礦工的文化程度擇優任用。同時,要建立科學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對於考核不合格的工人要加強培訓,接受培訓後二次不合格的將辭退。這樣,工作壓力會迫使工人及時更新安全生產技能,同時工作時也會自覺的提高安全警惕,從而使工傷事故發生的概率大大降低。

5.科學合理的使用工傷預防資金

工傷預防資金的使用一定要科學合理。首先,老化陳舊、技術落後的生產設備要及時更新,礦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再強,沒有安全先進的設備支持,工傷預防工作將大打折扣,礦工積極投入到安全生產的前提就是設備達標。其次,我們要學習發達國家的工傷保險經驗,提供足夠的資金大力支持工傷預防。如德國建立了職業安全衞生研究所,專門從事工傷預防科研工作。在法國,僱主繳納工資總額的1.5%建立了專門的工傷預防基金,同時設立了專職的安全監察員,用於監督實施安全條例,為企業提供安全技術諮詢及專家,以及對工傷事故進行統計分析等。

工傷保險論文7

1.充分認識其重要性

先行支付政策的實施擁有突出的經濟效應與社會效應。其一,工傷職工能夠及時地得到工傷保險金賠償,可以第一時間前往醫院治療並進行康復訓練,減少對傷殘津貼的依靠程度,或者再次參與勞動,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多貢獻;其二,工傷職工在遭遇工傷之前通常都是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和勞動力,對他們給予幫助即是對一個家庭的幫助,可以避免一個家庭的崩潰,確保工傷職工子女的健康成長;其三,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要優於司法程序,在先行支付政策落實之前,很多工傷職工只能夠憑藉個人的力量進行索賠,國家也會對這些索賠案件投入過多的司法資源。而先行支付政策實施之後,通過行政途徑展開調查、支付與追繳,各個環節都能夠更加節約資源。

2.明確政府的職責

現階段國內工傷保險基金的盈餘情況為先行支付制度的順利實施打下了堅實基礎,通過工傷保險基金來提供先行支付,在近期之內不會存在資金方面的問題,但如果站在長遠的角度來説,僅僅由工傷保險基金提供支持並不符合公平性原則,也會威脅到基金的安全。所以,政府方面應當承擔起先行支付制度實施中的相關職責,確保這一制度的推廣落實。筆者建議地方政府可以在當年度的財政預算之中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金額的比例拿出一部分資金撥付到先行支付基金之中,確保先行支付制度不存在資金上的缺口,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完善核算管理制度

筆者建議可以在工傷保險基金下設置專門的先行支付基金,這部分的基金根據一定的比例通過財政撥款、工傷保險基金以及違法單位賠償與罰款組成。如此一來不但有助於明確先行支付的收入與支出情況,避免存在過去那種過度利用工傷保險基金的問題,加強對違法單位的追繳,同時還可以確保工傷基金的安全運作,最大限度地實現工傷保險基金對於勞動者的保護作用。另外還應當設置追償機構,進一步健全追償機制。社會保障經辦機構通常負責徵繳工傷保險費以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因為人力物力資源的限制,無法將所有精力都投入到追償工作中去,所以可以通過設置追償部門的方式來提高經辦機構的追償權利。另外經辦機構應該與勞動監察部門等形成聯動機制,從而儘可能的降低司法成本。

4.擴大工傷保險範圍

首先是要構建執法聯動機制,將參加社保當作是企業准入條件之一,設置社保風險抵押金,根據企業註冊資金的比例凍結於指定賬户,利用這一資金來支付罰款或者社保費用。其次是實施先行支付處罰機制,進一步增加用人單位違法成本。比如説在追償之後再進行處罰。要求用人單位不僅必須全額賠付工傷保險,還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處罰金,將罰金劃到先行支付基金之內。最後是對不參加社保的單位加重處罰力度,提高社保徵繳的強制性。例如説將罰款金額提升,用人單位繳納的罰款一律納入到先行支付基金之中,另外還可以引入刑事處罰,從而杜絕用人單位拒不參保或者逃避金額較大的情況,單位法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工傷保險論文8

摘要]《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中對於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做出了規定,但其在申請時間、認定條件、權利競合處理方法以及追償環節等多處存在缺陷,鑑於該制度存在的社會基礎和積極的人本價值,不宜弱化先行支付制度之實施,文章圍繞兩個法條予以展開,探析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給付制度並從法律實踐的實施和法律體系的建設角度給予評析和建議。

關鍵詞]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1先行支付制度設立的必要性

1.1未參保用人單位居多

在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雖然行政部門極力推動工傷保險制度的普及,但未參保用人單位仍然佔據大多數,其原因有很多,比如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規定的用人單位負擔工傷補償,①而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規定的是由用人單位負擔部分工傷保險費用,這導致了用人單位難以建立自我安全保障意識;其次也有社會環境方面的客觀現實問題,例如用人單位經營運作過程的不規範,出現在參加保險投保過程中程序上存在着障礙;再次就是經濟主體個體工商户制度,這種制度設計的本身也是存有參保困難問題的;最後在社會大眾的法律意識層面,從社會心理角度考慮下也存在參保不完全的情況,如大多數企業家在成立企業時在法律之外估算經濟成本,那麼就導致在企業家普遍缺乏法律意識的情形下,為了節省經濟成本導致更傾向於不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由此看來,在現行保險制度下由於用人單位應投保而未投保,在員工遭受工傷的情況下,員工及其近親屬就沒辦法及時合法地獲得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立法者為了彌補這一社會漏洞,積極地設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用以保障未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有效的社會救濟。

1.2偏重政府責任體現了人本制度價值

從法律規定的制度內容到社會實踐的確切實施情況來看,先行支付制度的規定和實施細則並不完善,不僅在法條上的理論邏輯存在着不足,甚至從制度設立角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制度初始建立階段曾遭受學者的抨擊認為先行支付制度不符合實際而且很難達到立法目的。然而制度實施六年來看,該制度在我國的實施是符合國家的基本國情的,立法者的立法思維應當在制度價值上給予肯定。工傷保險定位更偏重政府責任,體現了人本價值。《社會保險法》並非只規定勞動者的社會保障,而且是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所以,在整體上更趨向於社會保障的法律理念。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分別是工傷保險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四種分別獨立又相互補充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中法律規範和制度建立最完備的就是工傷保險制度。由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來看,政府主導“低保障”和“廣覆蓋”的制度價值理念。本文所論述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正是在“低保障”“廣覆蓋”的價值理論上體現了政府的責任和人本的價值。

2先行支付制度實踐中的困境

2.1先行支付的時間規定不明確

目前法律只授予了受工傷的職工及其近親屬對於先行支付的申請權,但沒有對這種申請權的行使期限做出具體規定。這使得權利者對於自己享有的權利期限不明確,一方面不能積極主張權利;另一方面也導致了經辦機構制度落實的困難。《暫行辦法》中對於個人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或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做出了規定,需要提交所有醫療診斷、鑑定費用等支出的原始票據,並且由社保經辦機構保留這些提交的原始證據。這一規定是否可以看作表明申請人只能在所有醫療終結或所有鑑定結論得出後才能行使先行支付申請權。這與先行支付制度的初衷即讓工傷職工獲得及時救治是相悖的。那麼,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權利應始於何時並終於何時,對此有必要進行明確規定,是保障工傷員工得到及時救濟以及不濫用權利的有效途徑。

2.2先行支付待遇與賠償競合

工傷與侵權的競合問題在勞動法和民法領域法無明示、爭論不休,那麼在既有的工傷保險法律制度下加入工傷代位追償權後,對工傷保險制度的格局會有何影響?首先,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工傷保險代位追償權與受害員工的人身損害賠償的關係。其次,還有一個更為複雜的關係,在用人單位未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而又遭遇第三人侵權,這種情況要怎樣處理好現行支付後保險機構對用人單位以及對第三人的追償關係,即工傷保險機構享有一個還是兩個追償權?若只向第三人追償,則會助長用人單位不參保的氣焰,出現不利於工傷保險徵繳的情形,若僅向用人單位追償則會不利於社會法制,但若允許行使兩次追償權則會產生不當得利。

2.3追償環節薄弱

《暫行辦法》在第十三條中規定了社保機構先行墊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責令用人單位十日內償還,若出現用人單位賬户金額少於墊付金額時,應當提供相應擔保並簽訂延期還款的協議書。在12條中又規定確認了第三人責任情況下的社保機構支付工傷醫療費的情況,應當要求第三人按照責任大小償還新型支付數額中的相應部分。在《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中為社保機構先行支付後對第三人的追償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但也僅僅規定了醫療費用可追償,其他例如誤工費、護理費等沒有明確規定。追償環節的薄弱直接導致了基金安全存在風險問題。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我國在20xx年和20xx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分別為694.8億元和754.2億元,支出分別為560.5億元和598.7億元,①基本做到收支相抵,基金收入與支出已達到基本平衡狀態,而先行支付的保險基金不存在對應的基金資金收入來源,若在追償環節出現問題則很容易導致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大於收入造成赤字引發基金安全風險。

3先行支付制度的補足建議

3.1明確規定先行支付的申請時間

建立好一個完整有體系的先行支付法律制度,規定一個明確的申請時間是制度設立和落實的重要環節,不僅能使受工傷職工積極主動地主張自己的權利,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而且還能為先行支付的實際落實提供法律上的判斷依據。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民法第136條規定的身體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1年,設置工傷先行支付的申請時效,理由是工傷事故傷害普遍屬於人身侵權應適用1年的時效期間。但是由於篇幅有限,對於申請先行支付的起始時間還是應該另行仔細商討的。遼寧省大連市《關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於申請時間做出了一個細緻規定:先行支付的申請時間應為首次住院醫療終結之日起1年內,筆者認為此項規定仍值得商討,若工傷職工無條件支付住院的醫療費用,上述的申請起始時間則達不到及時救助工傷職工的目的。所以建議將時間規定為申請權利人首次向用人單位申請待遇被拒絕之日起1年。另外在第三人侵權的情形下申請時間可以規定為職工被認定為工傷之日起一年內。

3.2區分工傷和侵權競合情況下的損失標準

即採取替代模式、補充模式還是兼得模式。筆者認為可採取部分學者的主張,按賠償性質明確進行區分。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比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這種可以彌補性的損失費用,由於這類費用是有具體的發票憑證等作為載體體現的,依據相關票據可計算出實際支出。另一種是不可彌補的損失,比如一次性傷殘補助、死亡賠償金、撫卹金和精神損害等,基於對人身權損害是不可恢復的。這樣進行分類後,對於第一類可彌補的損失可以採取一次性賠償,不能兼得。而對於第二類人身傷害不可彌補的損失,可以考慮採取補充模式,即允許在工傷保險不能填補損害的範圍內通過民事賠償取得。

3.3完善追償機制

為了順利落實先行支付制度,社保基金的安全是重中之重,而追償環節正是保障基金安全的重要一環。可以設立專門的追償部門,明確追償時間和追償責任,目的是用來實際保證保險機構對侵權第三人有明確的追償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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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9

近幾年大幅地提高了工傷待遇後,一些新的騙保行為層出不窮。在信息化飛速發展的時代,特別是網絡高度發達的今天,在工傷保險管理工作(本文所稱工傷保險管理工作,包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待遇核發、工傷康復、安裝輔助器具等)中採用最先進的計算機技術進行信息的採集、歸納、彙總,同時儘可能地實行實時結算,可以極大地減少人力、物力、財力,通過完善的工傷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患者就醫,減少工作失誤以及築牢基金防線。

1目前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目前計算機技術在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中的還沒有網上申報功能。在現有人員編制不增加的情況下,難以應付日益增長的業務量。

(2)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偽造的住院記錄資料和發票進行騙保,現有的工傷保險信息系統無法提供甄別真假的幫助,僅憑工作人員的肉眼難以分辨報銷人員提供的診療票據和憑證的真假。

(3)在現有的單位或患者先墊付費用後拿發票等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報銷費用的模式下,費時費力,效率低下,特別是重傷人員的治療費用比較大,一些經營困難的單位難以提供大額的費用支持工傷人員進行必要和及時的治療,致使延誤治療,同時引發社會矛盾。

2計算機技術在工傷保險管理工作中應用

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是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各種硬件設備、軟件工具及科學方法,對工傷人員的就醫信息、治療費用等各種信息進行獲取、傳輸、存儲、加工、分析與決策。

2.1通過Internet實行工傷保險業務網上申報功能

通過構建基於密鑰的線路傳輸,運用數字證書對用户身份進行確認,在數據傳輸過程中,對數據進行加解密,同時採用網絡防火牆技術隔離外網和內網,對工傷保險機構的服務器進行保護,阻止惡意攻擊及過濾病毒,以保障信息系統運行的安全性,有效保證數據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工傷保險信息系統的服務器採用小型機雙機集羣和大容量磁盤陣列技術,遠程磁帶庫實現災難備份,同時採用大容量的數據庫,在數據庫中對數據進行進一步的加解密。用工單位與工傷保險部門簽訂協議後使用網上申報系統,發生工傷後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格式填寫相應材料、數據,工傷保險部門對網上申報的數據、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同時告知申報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攜帶相關紙質材料到辦事窗口申請,工傷保險部門工作人員在信息系統中對照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減少佔用工作量比較大的錄入材料的環節,提高辦事效率。

2.2工傷保險信息系統通過專線與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聯網

一旦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和各定點醫療機構的信息系統受到惡意攻擊,將會造成無法換回的損失,因此兩個系統的聯接,不採用開放性安全性低的Internet,而是通過電線專線來聯接,同時採用網絡防火牆技術防止惡意攻擊及過濾病毒。建立網絡信息查詢機制,就可以對前來申請工傷認定或申請工傷費用報銷的人員是否確實受過傷、什麼時間受的傷、之前是否在同一部位受過傷、受傷之後是否在同一部位再次受傷、曾經在哪家醫療機構就醫、是否進行過手術、是否使用過某種藥品等信息進行查證。同時建立就醫預警信息提示,對異常的就醫情況系統自行報警提示。通過對受傷人員就醫情況的全面掌握,再加以調查,即使不法分子對就醫記錄、發票和單位公章等材料製作得再逼真,騙保的伎倆也無所遁形了。

2.3工傷保險信息系統通過專線與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聯網

儘可能實現在醫院實時結算,減輕用人單位及患者的經濟負擔。工傷保險部門將統一規範的工傷藥品目錄與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中的藥品、檢查、化驗等所有有價表中的收費項目建立起對應關係。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勞資雙方不存在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應儘快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醫療機構通過網絡接口可以查詢到該就醫人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是否認定為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信息系統中予以審核,實現醫院結算。對於確實不能實現醫院結算的工傷人員,只能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遞交有關書面材料報銷費用。

工傷保險論文10

摘要:

工傷保險制度是指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或在某些規定情況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傷殘、職業病、死亡等傷害,為勞動者提供醫療救治和康復服務,保證勞動者及其家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本文針對我國企業工傷保險現狀進行分析,從企業工傷保險立法制度、事故前期預防措施、工傷事故鑑定及爭議、退休職工返聘工傷處理等方面淺談下我國企業工傷保險需要改革的地方。

關鍵詞:

工傷保險;存在問題;改革措施

1我國企業工傷保險現狀

隨着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工業製造和城市建設都需要大量的從業者,而且由於生產製造自動化程度不高,人工操作過程中極易出現工傷事故。根據最近一項統計,全世界每年發生工傷死亡人數為110萬,而我國每年工傷事故死亡約13萬多人,這麼大體量的工傷事故如果全部讓企業和國家承擔,就加大了企業和國家的負擔,那麼工傷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分擔了國家和企業的這種負擔,分散了風險。逐漸成為保障我國民生工程的`一項重要制度。然而由於我國工傷保險法律制度起步較晚,存在許多問題在所難免。

2我國企業工傷保險存在問題

2.1缺乏完善的相關法律制度

2.1.1相關法律頂層設計缺乏。我國工傷保險制定是基於20xx年1月1日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從法律角度看,它只是一部行政法規,沒有形成法律規範,因此執法效力較弱。20xx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填補了工傷保險制度的法律空白,但是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性質較為特殊。應該獨立於《社會保險法》而自成一部特別法,專門規制工傷保險相關事務,構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2.1.2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效力較弱。目前有關工傷保險的實施都是以《工傷保險條例》作為標準。難免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缺失,對用人單位的震懾力較弱,對用人單位的違規行為也沒有強有力的制裁措施。我國頒佈的《勞動合同法》、《勞動法》、《條例》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對用人單位的違規行為卻缺乏嚴厲的懲罰措施。例如《勞動法》第一百條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在上述法律條文中可以明確看出,對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制裁手段僅僅是“責令限期繳納、加收滯納金、罰款”。很顯然這樣的處罰力度效力很弱,不能有效威懾到企業,促使其為在職員工及時辦理工傷保險。公有制企業或許不存在這種情況,但是在非公有制企業中,這種現象比比皆是。

2.2工傷保險制度對事故預防措施不到位

工傷保險的根本目的,是在於讓僱主改變生產條件,預防、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萬一事故發生了可以幫助企業分擔風險,而不是為了懲罰,更不是為了賠償。然而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從建立之初到現在為止,都是在事故後協商補償、索賠,在事前沒有發揮其預防的作用。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缺乏有效的預防功能主要有這幾點原因:首先工傷保險費率設置不夠科學合理。我國現行制度下將工傷保險按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劃分為3個類別:風險較小行業、中等風險行業和風險較大行業。這三個類別規定用人單位為員工的繳納比例分別是:0.5%、1.0%和2.0%。從費率設置上可以明顯看出,行業之間的工傷風險差別較大,但是繳費比例差距卻非常小,繳費比例設置非常不科學。合理的繳費費率設計可以激勵用人單位加大安全設施方面的投入,為員工營造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有效降低職業傷害的發生風險;其次,缺乏有效的事故預防措施。相關的法律法規僅僅是一些概述,缺乏工傷保險制度在事故預防方面的具體措施和辦法,難以應對現實情況中對事故預防的需要。

2.3對工傷的認定以及爭議處理機制不夠健全

《工傷保險條例》中第三章第十五條中對工傷的認定是這樣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那麼在搶救48小時之後死亡呢,現代醫學發達,把一個重傷者的生命搶救延續48小時不是太大問題。深圳某廠女工在工作期間,突然倒地送醫院,在搶救48小時內被判定腦死亡,家屬不願放棄,要求醫院繼續搶救,但是最終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家屬要求認定工傷,最終因超過法定的這“48小時”,人社部門拒絕認定為工傷,雙方最後對簿公堂以家屬敗訴告終。這就導致工傷者家屬面臨着到底救與不救的倫理問題。即在“48小時”的法律限定的範圍之內,家屬會考慮老人、孩子等的家庭生活問題,為了得到更多工傷賠償,從而違揹人倫,在48小時內放棄治療。而企業則會相反,為能免於支付一大筆撫卹金,會想法設法讓醫院把員工生命延續,從而逃過這“48小時”,通過法律漏洞來逃避賠償。所以這種有可能造成違背倫理的制度明顯是不合理的。

2.4退休員工返聘上崗沒有明確的工傷處理辦法

我國勞動法規定,男職工在60歲退休,女職工在55歲退休,到20xx年不論男女退休年齡都延遲到65歲。由於退休職工經驗豐富,許多公司就會返聘退休員工,但畢竟退休職工年紀大,身體素質下降,容易出現工傷事故,企業承擔的風險也大。在強制退休之後,國家通過建立退休保障制度保護退休人員的利益,無需繼續繳納社保。由於他們在領取養老保險金,雖然法律上允許勞動者退休後還能夠返聘上崗,但事實上他們已經不是勞動法所保護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勞動者”。社保機構也不會再繼續給他們辦理工傷保險。(不排除有些地區會給他們辦理工商保險),但是這些退休後再上崗,沒有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如果遇到意外狀況,也是法律上的空白區域。

3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措施

3.1提高工傷保險立法層次。

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方面的法規是20xx年1月1日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因此,要使工傷保險制度更好的發揮作用,必須加快工傷保險的立法進程,把工傷保險條例升級為一部獨立的法律,例如《社會保障法》或《工傷保險法》。工傷保險立法是社會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基礎條件。通過立法手段,能讓企業將員工的工傷保險重視起來,合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是通過立法的方式,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踐證明,工傷保險制度是一項會讓多方受益的制度,讓企業和社會共同承擔風險,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所以通過立法的方式,規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3.2建立工傷預防機制。

一是做好預防宣傳工作。對特殊職業、特殊崗位的潛在危害做好宣導,同時做好崗位培訓工作。做好職業病的預防措施,定時進行體檢。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監管,對特殊企業的特殊崗位人員要做好持續動態管理,及時跟蹤他們的身體狀況,及時發現問題,杜絕潛在的隱患。二是要求企業自身也需要建立預防機制。對企業自身的特殊設備進行資料建檔,及時排查,定期進行養護檢查,對有損設備進行及時修理或者更換,掃數隱患。特殊崗位人員加強培訓,建立人員健康檔案,動態跟蹤其身體健康狀況,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3.3制定合理的工傷認定措施。

現有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48小時”認定方法,及其不科學,會帶來巨大的道德困境,家屬面臨着救與不救的道德譴責之中,這明顯與道德衝突的制度是存在缺陷的。我們應也在新聞報道中看到,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在醫院搶救48小時後死亡,有的地方認定為工傷,也有的地方認定為非工傷,這説明這個制度是存在彈性的、可改革的地方,應該是針對事故的具體情況,工傷認定應該以是否在工作中造成的,是否是工作帶來的職業病引起的,而不是單純用48小時來認定。建立這樣一種制度,家屬才不會因為節省一大筆撫卹支出不予治療、僱主不會因為逃避賠償拖延治療,就不會給社會帶來倫理問題。

4結論

通過對我國企業工傷保險概況的瞭解,我們清楚工傷保險的意義,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承擔着維護社會穩定,降低企業承擔工傷費用的風險,為建立和健全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奠定了法律基石,雖然仍存在着一系列問題,但是隨着國家出台各種工傷保險條例和制度,最終形成一套完整的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在企業工傷事故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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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11

一、現階段農民工工傷保險在我國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體系不完善,立法滯後

國務院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標誌着我國工傷保險從立法角度初步建立,然而在《條例》中沒有清晰界定農民工的工傷問題如何解決、解決主體等,針對農民工工傷保險保障領域基本上屬於一片空白。而且參照城鎮職工穩定的月薪薪酬制度制定的支付標準這一規定從文字上將農民工利益排除在保障體系之外。我國農民工由於和土地依然保持一定的紐帶和經濟聯繫,農民工的職業性存在一定的不穩定因素,表現為隨着農業季節變化而流動的特點,企業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計算和支付的也有其自身特點,和城市穩定的職工有所不同。但是以法律形式出現的《工傷保險條例》,針對農民工保險賠償的標準制定是參照城市職工穩定工作和相對固定的薪酬體系而制定,因此並不能簡單地應用於農民工羣體。農民工自身隨季節性流動性的特點,使得其工傷保障的收入指標與城市職工有明顯的偏差,因此也無法享受城鎮職工的權益標準。

(二)執法不嚴,無法做到堅實有理的監督

從表面上看,農民工工傷保險是屬於社會保證的一部分,應該和其他社會保險一起統一收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但實際操作管理上,農民工工傷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沒有相關聯繫。工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安全生產,進而減少工傷事故和補償。然而目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無法發揮工傷保險促安全的職能要求,大多數工傷保險是與醫療保險機構相掛靠,安全生產工作缺少監管機構。部門職能的重合導致工傷保險問題產生時責任不清,職責不明,效率低下。

(三)固有思想嚴重

我國的工業化進程是伴隨着犧牲農民利益的代價這一歧視性政策發展的,城市政府考慮的重點是本城市居民的既有利益,城市管理者通常忽視或忽略農民工的權益,甚至往往針對農民工羣體採取限制和排斥的政策。特別是農民工聚集量較高的技術含量低,勞動密集型產業,長期以來追求的是以低成本創造高利潤的盈利模式,因此企業處於節約用工成本的角度,使得企業主往往犧牲農民工利益,避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降低企業成本。而作為弱勢羣體的農民工自身缺少法律意識,當利益受到侵犯時不知通過什麼途徑來維護應有的權益,缺少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認識,也使自身陷入被動的境地。

(四)社會排斥導致農民工羣體處於社會弱勢階層

社會排斥是指農民工羣體作為社會弱勢羣體在二級勞動力結構體系下和單一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受到歧視,而逐漸處於社會保障的邊緣羣體,孤立無助缺少維權途徑,並且這種排擠可以通過社會“再造”而進一步累積並傳遞下去。在城市中的勞動力市場,普遍存在企業或者用人單位農民工權益的現象。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的現象。農民工所處的工作環境條件惡劣,休息時間少,勞動強度高,獲得勞動報酬不穩定,社會缺乏對農民工的勞動保護,在勞動過程中也缺少安全和防範措施對人身安全提供有效保護,在現實中農民工如果出現工傷傷害,無法享受應有的工傷保險賠償。城鄉二級社會制度為城市人和農村人貼上的標籤,使得即使農民工和城市人做着同樣的工作,身份的差異依然將農民工劃在正式勞動力市場之外,這種分割就產生歧視。農民工在非正式勞動市場尋找到的就業機會,自然缺少種種應有的健康、福利、安全保障,在政治少缺少維護利益的訴求機制。

(五)農民工職業的流動性

農民工的勞務關係緊緊依附於市場需求,與企業僱主的僱傭往往隨着工程業務的完結而完結,在城市和農村之間雙向流動,哪裏有工作機會就流向哪裏,缺少長期穩定的僱傭關係。這種職業流動性和現存的工傷保險基金區域跨省流動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農民工因工傷事故原因返回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無法轉移保持原有的保險關係。

二、針對我國農民工保險體系的改革建議

農民工工傷保險內容涉及領域廣,同時農民工自身的特點流動頻繁也使得工傷認定及補償的類型種類也需要多種多樣。圍繞工傷保險,應該建立起涵蓋安全生產、工傷風險預防以及職業康復等多方面內容的系統體系。因此農民工工傷保險應該是一個包含傷害醫療保障和現金補助、涵蓋工傷責任賠償和風險防範的系統體系。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無過失認定原則:無論農民工在勞動或者生產經營中受到何種傷害或導致何種疾病,應由國家社會保險機構承擔補償的責任,無論傷害責任由誰負責,受害當事人都應得到補償。這樣不僅受害者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也可以保障企業或僱主利益,利於用人單位開展和維持正常的經營活動。個人無負擔原則:農民工工傷保險經費應由企業或僱主繳納,社會及政府承擔保險經費,農民工人人無須做出經濟承擔。社會與企業風險分擔原則:社會及企業建立保險基金,由社會集中調配使用,以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首先對企業應明確其繳費義務,企業必須承擔對農民工的職業保障,以立法形式強徵性繳納保險費以建立保險基金庫,再經由社會建立的保險機構再分配,共同承擔風險。自由流動原則: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區域性統籌制度與農民工自身高流動性之間的矛盾是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要適應農民工流動性特點,農民工工傷保險賬户應實現跨市、跨省的自由轉移,使得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賬户使用不受地區區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傷保險權益。

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幾個方面:

1.完善立法,有法可依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的立法建設,從法律層次上完善明晰農民工工傷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保障體系。在總原則下,各地區根據各自身經濟水平發展和社會保障程度制定符合條件的地方法規。加強並細化懲罰措施和力度,建立相配套的懲罰機制,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做到有法可依,增加違法成本。

2.強化執法,提高參保率企業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內容對農民工羣體繳費參保,明確工傷保險的責任人和收益人,並通過強制性手段嚴格監督用人單位為僱傭的所有農民繳納工傷保險的實施情況。有效落實參保繳費工作,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定時檢查企業繳費情況與被僱傭農民工人數,進行調查統計。對違反企業除進行嚴厲的經濟處罰外,還要追究法律責任。另外,可以通過建立准入機制對企業進行有效控制,只有為農民工參保才可以獲得相關經營權利。

3.放開户籍制度,消除社會排斥取消身份的歧視,為農民工提供工商保險是保障農民工的基本權益的體現。長期以來,由户籍制度帶來的身份不平等剝奪了本應該屬於農民工部分的社會保障。使得農村人口在經濟、醫療、保險、教育等多方面處於社會弱勢地位,承擔更大的風險。逐步改革城鄉二元户籍制度,實現“同籍化”。消除因户籍帶來的資源限制。

4.建立可自由轉移流動的保險賬户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區域性統籌制度與農民工自身流動性較強的特點,形成天然的矛盾,該矛盾是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要適應農民工流動性特點,農民工工傷保險賬户應實現跨市、跨省的自由轉移,使得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賬户使用不受地區區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傷保險權益。

5.預防為主,輔以保障進一步挖掘農民工工傷保險機構的作用和功能,深入挖掘資金上的優勢,結合社會其他機構資源,從上下游深化農民工安全生產、工傷和職業病預防、事故防範等服務措施,與用人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知識與技能培訓,對特殊行業和崗位提供防護措施。同時加大安全生產知識技能的普及和職業疾病預防知識的培訓,與相關科技單位合作,提高風險防範和預防水平,從源頭上降低工傷事故發生機率,逐步進入預防—減少事故—減少工傷賠付—降低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率-預防的良性循環。

工傷保險論文12

我國自1951年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共勞動保險條例》,就對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確定,該制度對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為保護工人的利益作出了巨大的貢獻,該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中。本文對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概述,介紹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並提出了現今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存在的問題,最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完善的策略。

一、工傷保險制度概述

在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中,其核心就是工傷保險待遇,該制度實質上是一種提供補償的制度,補償的對象就是遭遇工傷或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及其親屬。其中支付的補償中,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補助金都是由勞動保險基金來支付,在此之外的工傷賠償依據企業的規定來進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制度為從事危險職業以及有較大安全隱患的勞動者提供一定的保障,使得社會更加的穩定。

二、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

(一)工傷保險基金的徵繳現狀

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的覆蓋範圍隨着時間的發展在不斷的擴大,其中將具有營業執照的企業納入社會工傷保險基金的範圍內,使得其企業覆蓋範圍擴大,並且將與企業有勞動合同關係的網羅在其中,其中最明顯的鄉鎮企業以及個體户被納入其中。參與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的企業以及職工數正在增加。現今我國工傷基金的繳納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且保險基金的收入逐年增長。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現狀

工傷保險基金主要是在當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出現職業病或者遭受工傷時,基金將為員工提供其傷殘待遇、醫療費用以及勞動能力鑑定費等。因我國現今工傷保險制度日益完善,參與工傷保險的員工日益增加,這就使得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日益增長。繳納人數增加,基金收入增加,同時其支出也日益增加。

三、現今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存在的問題

(一)待遇支付水平低範圍小,易導致社會不公平的現象

1、在進行人身損害賠償時,工傷保險基金待遇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的範圍比較窄,其中對於賠償的項目會比工傷保險賠償中的更多,囊括較多細節項目;

2、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與工傷保險賠償項目兩者進行比較,前者的靈活性與伸縮性遠大於後者,後者在賠償的標準上面比前者更加的詳細卻缺乏一定的彈性;

3、在進行一樣的賠償項目時,人身損害賠償的金額比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的金額更高。我國對於參加工傷保險的和未參加的員工的賠償金額將依據不同的規定予以支付,因規定的不同,兩者支付的金額將會產生一定的差異,這就會導致社會不公平的現象出現。

(二)現今待遇支付的範圍仍較狹窄

現今我國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範圍進行了擴大,工傷保險基金現在將原屬於企業支付的一些工傷待遇也納入了自己的支付範圍。又因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層次依舊不高,且其覆蓋範圍仍較小,致使工傷保險基金出現支出面變窄,大量節餘基金收支不平衡的現象。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多注重時候賠償,只重事後補償,輕視事前防範,為對工傷預防以及工傷康復缺乏應有的重視,只重事後補償,輕視事前防範,對這兩方面的支出也相應較少,致使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結構不夠平衡。

(三)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無法徹底轉移僱主風險,實現社會化補償

工傷保險的實施原則是無過失補償原則,即繳納責任由僱主承擔,職員個人不需要承擔繳納的責任,而進行待遇支付時,有一部分是由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另一部分由企業進行進行承擔,由其激進行支付,企業承擔了一部分責任,工傷保險基金未承擔所有的責任,這就使得企業披上了企業賠償責任的色彩。(四)實際工傷保險基金的覆蓋範圍與預期範圍存在差異現今我國多數企業仍舊未重視工傷保險,將目光侷限於醫療、失業、養老保險,並且部分企業在為職工投了商業保險後就不投工傷保險了。並且部分個體户以及私營企業只為城鎮職工提供工傷保險,對於農民工則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這種做法嚴重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對於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不足,致使部分農民工對於工傷保險制度未有一定的瞭解,使得工傷保險基金的參與人數與實際上崗人數差距較大。對於鄉鎮企業的職工以及農民工,他們多從事的高危的職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必要性更大,但因其文化水平有限,對於工傷保險認識有限,該羣體參與工傷保險的工作難以開展,致使該部分羣體未納入工傷保險範圍內。

四、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的完善策略

(一)健全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擴大受保主體

法律是對工傷保險制度的最好的保障,必須做到主體、內容、權限以及程序合法,才能使得工傷保險行政執法有序的進行,因此,必須加強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增強法律的執行力度,堅持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執行原則。想要建立一個健全、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就必須先確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法律體系促使其發展的更好。

(二)完善工傷保險機制,使得工傷保險擴大

覆蓋面,均衡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實行工傷保險就是為經濟提供一道安全屏障。在其中,不僅應將高危行業收入在其中,還應該將低風險行業也收入在其中,擴大涵蓋領域,並且重視對弱勢農民工以及鄉鎮企業、私營企業職工的安全保護,對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人員提供有針對性的措施,使得工傷保險體系的範圍不斷擴大,體制不斷健全。

(三)對工傷保險基金結構進行調整,將待遇水平提高

工傷保險的發放是以貨幣的方式進行的,而貨幣作為流通機構,易受物價水平等的影響,因此必須定期對工傷保險基金待遇進行適當的調整,建立一個相應的與之適應的調整體系,可有效依據職員的平均工資以及生活費用等情況進行及時的變動,確保職員的待遇水平。

(四)建立健全工傷事故預防機制

對於工傷保險,應該先注重事前預防。應當建立專業的安全監察部門,監督企業進行安全生產,對於企業的安全隱患予以提醒,並督促其對安全隱患進行排除,促進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進入制度化的階段。對於一些重視生產安全、工傷事故發生少的企業,可適當降低該類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並且予以適當獎勵,使其成為其他企業的榜樣,利用工傷保險費率與獎勵機制促進企業注重事故預防,事後補償,保護職工安全與利益。

工傷保險論文13

摘要:為了保障我國職工的合法利益,並且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我國在20xx年公佈了工傷保險條例,並且在20xx年開始實行。我國各個省市為了實現保障體系的完成,都開始積極籌備保險系統的信息化進程。因此,本文主要探討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設計與實現,以供參考。

關鍵詞:工傷保險;職工權益;企業風險;管理系統設計

一、建立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背景

我國各個企業都面臨很多相同的問題,如大面積分佈、分立單位眾多、人員密集、工作種類繁多和工傷類人員眾多等。面對這些問題,以新興的互聯網技術為依託,建立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是解決這些問題有效手段。傳統的工傷保險信息管理機制,已無法滿足現在社會的需求,因為我國的保障體制已更加完善,各種保險行業層出不窮,覆蓋面積越來越大,業務處理量也隨之變大,數據的傳遞、處理、保存的需求變得越來越精密,這些都是新時代的新需求。因此,基於網絡這一新興技術來開發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為廣大人民羣眾提供優質的服務,是當今社會行業的主要需求。本文首先介紹了工傷保險系統的設計意義,然後分析了工傷保險系統的技術類需求和功能性需求,並對系統需求以流程圖、ER圖和概念模型的形式予以具體説明,以此為依託對工傷保險系統進行了總體的設計。

二、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層次結構

首先,在技術支持方面,此係統採用了B/S/S三層體系結構,基於J2EE技術的JSP技術來設計;在數據庫設計方面,採用SQLServer20xx數據庫管理系統來構建。其次,在需求分析方面,此係統分為三個層次結構,分別為用户表示層、業務邏輯層、數據服務層。其中在用户表示層的需求設計為:工傷亡申報認定頁面、勞動能力鑑定頁面、原工傷人員新增頁面、工亡人員待遇審核頁面、工傷轉退休頁面、單位撥付頁面、醫療費結算頁面和輔助器具配置申請頁面。業務邏輯層的需求設計為:工傷人員信息管理邏輯類、工傷人員待遇核定邏輯類、工傷人員待遇調整邏輯類、工傷人員變更邏輯類、工傷待遇發放邏輯類、醫療信息管理邏輯類和輔助器具管理邏輯類。數據服務層的需求設計為:供養直系親屬實體類、工傷人員待遇實體類、賠償金實體類、定支付實體類、單位撥付實體類、醫療機構實體類和輔助器具實體類。需求分析的具體實現為:首先,系統總體設計。先進行系統總體模塊功能需求分析設計,再進行單個功能模塊需求分析設計,在這裏以功能模塊圖體現。其次,要進行工作流程設計,以流程圖體現。在非功能性需求設計方面,對此係統作了以下的設計需求:穩定性、可拓展性、良好的界面、安全性和高性能性。

三、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庫設計

在此設計模塊中,分為概念結構設計、邏輯結構設計、物理結構設計。其中,概念結構設計是指在數據分析的基礎上,使用實體關係(E—R)圖進行系統數據庫設計,建立起系統數據庫的概念模型。即將需求分析得到的用户需求抽象為信息結構即概念模型的過程,而E—R圖是概念模型描述的有力工具。也就是説,先建立起單個簡單的實體—屬性圖,然後建立簡單的分ER圖,最後根據需求進行分ER圖合併,實現總體ER圖的設計。該系統的主要實體有管理員、工傷人員、工亡人員、直系親屬、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等。再進行邏輯結構設計,就是根據設計出來的ER圖進行關係模式轉換,包括各個實體的屬性,還有多實體對多實體的屬性聯繫,再次初步分析完成之後,還要進行關係模型優化,就是要最簡化,涉及範式分解,基本到第三範式就是最簡化了。最後是物理結構設計,根據最簡關係模式設計出基本信息表,創建某某數據表的SQL腳本。數據庫設計之後,就要進行系統實現了,首先是系統首頁的實現,在此係統中,管理員只有輸入正確的賬户名稱和密碼才能進入。在系統維護方面,可以分為三項功能,分別為單位設置、用户設置、編碼維護。工傷人員管理功能方面,可以分為兩個功能,分別為工傷亡申報認定和供養直系親屬管理。其中,在工傷亡申報方面,傷亡申報認定界面可以檢索要操作的人員信息,增加新的工傷申報認定記錄,保存新的工傷申報記錄或保存先前增加但本次做過修改的工傷申報記錄,也可放棄當前操作,以便執行新的操作或退出本窗口。關閉本窗口,返回到主窗口。工傷人員待遇核定方面,擁有七項功能,分別為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人員待遇審核、工亡人員待遇審核、原工傷人員新增、賠償金錄入、工傷員工待遇審核和工傷人員重新鑑定。在這七項功能裏,都可以進行檢索、打印、審核、保存、放棄和退出等操作。在醫療信息管理功能實現方面,分為醫療機構維護、醫療治療明細維護、醫療費結算、登錄系統,打開以上功能實現窗口,都可以進行檢索、保存、打印、支付和退出等基本操作。在輔助器具管理功能實現方面,分為輔助器具管理、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信息管理、輔助器具配置申請、輔助器具費用核定,登錄系統,打開以上窗口,都可以進行檢索、打印、增加、保存和退出等基本操作。以上為此係統的主要功能實現介紹,系統實現之後要進行系統測試,因為每一個系統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為了更好地應用系統,改正系統中的錯誤,必須要進行系統測試。本系統的測試結果都達到了期望結果,可以認為測試結果正確。

四、結語

本文主要是整個系統的設計與實現過程,可能系統還存在諸多不足,很多技術沒有跟上。要想讓此係統變得更加有實用性,需要很多先進的管理思想,如成本控制之類。系統是人設計出來的,只要人的思想有靈活性,就可以讓這類系統變得更加完善,從而為廣大人民羣眾造福。

工傷保險論文14

摘要:對於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來講,主要是經辦機構在對工傷保險業務進行辦理時,形成的一種具備利用價值的文字材料以及電子文檔等相關歷史記錄。而業務檔案主要是利用信息技術,對業務檔案進行與信息化環境相符合的轉化,最終達到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信息的信息接收以及傳遞為一體的網絡化過程,其是一種複雜性工程,涉及業務檔案信息資源的全面整理。另外,還包括信息資源的全面開發利用以及人才培養等。本文將針對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的信息化推進進行鍼對性研究。

關鍵詞:工傷保險;檔案管理;信息化;具體分析

一、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信息化建設的重要作用

1.業務檔案信息化建設能夠滿足工傷保險實際需求

對於工傷保險來講,是國家推行的一種社會保險,受到了廣泛的重視。在當前形勢下在湘潭市單位中,大約有20萬人已經參保。在實際徵繳以及支付中,主要是以紙張為基準的一種文字材料檔案。當前工傷保險工作的日益深入,在日常工作管理中,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成為重要性內容,需要利用信息化管理方式進行滿足管理實際需求。

2.業務檔案信息化建設對檔案管理需要具有改善性作用

在當前管理形勢下,在業務檔案資料中,參保檔案以及事故快報檔案等佔據了大部分。對於徵繳形成的檔案原件,應利用手工進行歸集,同時進行分類整理,這樣的方式耗費一定的人力以及物力,同時還佔用較多的存放空間。一些原始憑證在檔案庫中被存放,要想將資料檔案中,對參保人員資料進行查詢,具有一定的困難性,同時進行檢索以及查閲也十分的不便。

3.業務檔案信息化建設能夠促進服務質量的提升

對於參保人員享受的待遇,應以業務檔案提供資料為基準。在一定程度上講,參保單位信譽狀況,也是業務檔案進行提供的。因此,對服務管理系統進行全面性建設,能夠促進信息價值的提高,同時還能促進服務效率的提升,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二、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信息化的實現策略

1.檔案信息應數字化

對於檔案信息數字化涉及較多內容,其中聲像檔案以及實物檔案等都是其中內容。進行紙質檔案數字化,主要是對圖片文件進行掃描,同時將圖片中的文字轉變為文檔文件,最終確保紙質檔案數字化。另外,在聲像檔案中,主要是將轉錄設備以及計算機進行連接,進而形成視頻文件。在實物檔案中,主要是利用照相以及攝影等相關手段,最終形成影像,最終依照照片進行全面化處理。在當前,針對工傷保險業務檔案,應對其進行開發系統,將業務信息以及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系統進行連接。這樣的方式,能夠對數據資源進行充分性利用,防止檔案系統建立過程中,出現二次錄入這樣的情況發生,最終促進數字化建設發展。

2.檔案信息編目

一般而言,檔案信息編目主要是以檔案數字化為基礎,但其並不是最好的選擇。雖然檔案實體並沒有全面數字化,但為了能夠對計算機進行充分性利用,進而促進管理效率的提升。可以對檔案目錄進行數字化,即以傳統編目為基礎,利用計算機進行編目管理。這樣的方式,不僅工作量較小,同時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終取得良好的效果。

3.檔案信息檢索

在檔案信息化中,信息檢索是十分重要的,同時也是檔案信息化水平的重要因素。對於檢索應在檢準率以及檢全率中體現出來。相對而言,檔案分類存在一定的侷限性,一些具有關聯檔案在分佈在不相關信息門類中促進檢全率的提升,應進行跨門類,還應進行跨全宗進行查詢。另外,在技術上,其主要是跨表以及跨庫等分佈式查詢。要想將檢準率要求落到實處,應考慮兩方面內容,一種是怎樣將檔案信息構成系統性的檔案知識體系。另一種是怎樣提供檢索詞以及詞序,進而滿足檢索目標實際需求。

4.檔案信息傳輸

對於檔案信息傳輸來講,具有多種途徑。在一定程度上講,網絡服務模式是以計算機發展以及檔案編研進行結合的一種途徑,同時也是社會研究中的熱點。具體而言,應將檔案信息編研成品並利用網絡,進而以電子文獻形式,最終給決策者提供一定的便利性,同時為決策者提供報務。

5.檔案管理人員應具備一定的素質

工傷保險檔案信息化,在檔案管理人員中提出了相關性要求,其中包括業務素質以及道德修養等。對於檔案部門,業務素質要求其應提供數據信息這樣的服務。另外,參保單位以及個人檔案數量的增多,要求檔案管理人員應促進業務能力的提升,還應學習法律法規,這樣才能促進檔案利用效率的提升。總而言之,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應促使信息化的實現,還應對管理意識進行積極強化,這樣才能促進管理質量的提升,同時還能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應積極創新管理方法,這樣才能確保檔案管理與時代發展相順應,才能與信息化發展相同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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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15

一、現狀和問題

先行支付制度設計的理念超前,處處體現着人文關懷,閃爍着人性的光芒,那麼為什麼落地如此之難呢?在當前社會道德滑坡,全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貿然實施先行支付制度,工傷保險基金能支撐多久尚未可知,而基金徵繳的強制力不足和對用人單位不參保的懲罰力度不夠,以及事後追償的手段和約束力執行力不夠都會加重基金的風險。因此,各地採取審慎的態度也就成為現實的選擇。

(一)社會保險強制性不足考驗基金支撐能力

長期以來,在人們的觀念里社會保險並未塑造成強制性的印象,強制力不足導致的直接後果就是參保率低,基金承受風險能力弱。以天津市為例,雖然通過社保機構和相關部門的努力,全市工傷參保人數逐年增加,20xx年達到335萬人,但與天津市統計局公佈的全市城鎮從業人口663.88萬人相比,參保率僅為50.46%。在工傷保險實施十餘年的實踐中,應參未參和未按規定全員參保的單位受到處罰的寥寥無幾。有的只是在發現問題後督促其參保,用人單位違規成本低,凸現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的強制力不足,懲罰力度不夠。這種情況下,會使依規參保的用人單位覺得吃虧,降低參保的積極性。若是在徵繳強制性力度不夠,用人單位違規成本低廉,參保率不高的現狀下實施先行支付制度,工傷保險基金支撐能力將面臨着巨大挑戰。

(二)先行支付實施過程中易滋生道德風險

在先行支付實施過程中,支付要約中用人單位或第三人不支付或無法支付的情形如何判斷和確定,是制度設計、政策實施推動以及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實際操作的難點和關鍵點,任何設計缺陷和疏漏,執行中的玩忽職守甚至權錢交易,都易滋生道德的風險。可能會出現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不承擔賠償責任,轉移財產製造無力賠償假象,讓工傷職工申請先行支付後註銷企業致使經辦機構無從追償等情況。某些工作人員如責任心不強,把關不嚴,造成不該支付的支付,應當追償的不追償,甚至出現濫用權力,辦人情案、金錢案等情況。倘若以工傷職工參保為前提,基金負有給付義務,此問題不突出,而倘若突破這個前提,基金在不負給付義務的情況下,而先行支付(墊付),此問題將變得非常嚴重。將直接威脅基金收支平衡,最終影響到基金安全和工傷職工的利益。

(三)先行支付後對用人

單位懲罰力度不足先行支付制度設立了按照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則來追償。就用人單位而言,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後果與不參加工傷保險承擔的法律後果並無太大差異,違規成本低廉,不足以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和不償還工傷基金起到懲戒性作用,而沒有明確法律責任的規定無法保證先行支付制度的落實。對工傷保險基金而言,先行支付一旦兑現,追償權的實施還需要人員和經費的付出。需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成本付出定將不菲。同時由於面臨法律的強制力和道德上

的風險,也無法保證實現追償目的。懲戒性不足是先行支付在制度設計上的最大缺陷。

二、分析和對策

目前,對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評價,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理論上存在缺陷,制度上不完善,現實上不切實際。但也有觀點認為該制度超越理論框架束縛,其價值在於低保障制度體系下的工傷保險應偏重政府責任,並且該制度洋溢着人本價值的思想光輝。筆者認為,社會保險法在制度整體設計上趨向於社會保障的理念,這必將弱化保險法理。其實,這並無好壞之分,只是立法路徑的選擇問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基於社會保障理念,體現人本價值,體現政府責任,其制度的價值取向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制度缺陷也是十分明顯的,這也許是該制度遲遲無法得到實施的主要原因。筆者認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有效實施,前提應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礎之上,以及全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通過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提高參保率,加大違規處罰力度,增加違規成本,打消用人單位僥倖心理,使其不敢違法,不願違法。

(一)增強社會保險的強制力,推進工傷保險擴面參保

為應對工傷先行支付給工傷基金帶來的支付風險,應着力研究擴面參保的舉措,擴大參保覆蓋面,提高參保率比支付後追繳更為重要。據某調研報告披露,四個已向工傷職工先行支付工傷待遇的城市(廈門、寧波、威海、淄博),目前仍在向用人單位追繳支付的款項,目前尚無款項被成功追回,可見保障基金安全和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擴大參保覆蓋面是關鍵。法律上應考慮加大對未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在先行支付細則中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增加未參加工傷保險而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二)要建立明確的追繳機制,防止惡意規避責任

現行政策規定,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經辦機構追繳的對象僅限於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註銷、解散,經辦機構將失去追繳對象。根據我國《破產法》、《公司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企業未經合法程序進行註銷和解散,導致債權人損失的,直接責任人要承擔連帶責任。若用人單位在明知不參保發生工傷,單位資產不足以支付待遇的情況下,以此種方法逃避賠償的,屬濫用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應追究相應責任。因此先行支付細則中應明確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連帶責任,防範用人單位惡意規避責任。同時對用人單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應加大懲處力度。

(三)建立追償協調機制,明確權責

目前,社保經辦部門主要履行工傷保險待遇發放的職能,先行支付制度實施後則要承擔先行支付的調查、追繳等新職能,而在實施過程中還需要人社、財政、司法、公安和金融等多部門間的協調配合,這就需要建立追償協調機制,如成立市級聯合工作辦公室,充分調動各部門的積極性,提高行政執行的強度和力度。另外,對追償失敗的款項應明確財務和審計的處理程序和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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