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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14篇

存款保險制度14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存款保險制度,歡迎閲讀與收藏。

存款保險制度14篇

存款保險制度 篇1

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需要做好制度設計,關鍵要解決好幾個原則性的問題。

1、政策目標及逆向選擇問題。需要提高政策目標的效力和影響力,通過風險差別費率及有效監管,避免“劣幣驅逐良幣”情況。

2、道德風險問題。從利益主體看,存款保險制度下投保人是銀行,被保險人是儲户,比較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因為銀行在投保後有動力去追求更高風險高收益的資產,因此對參保銀行的後續監管很重要,這也是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重要職能之一。

3、公眾教育問題。作為存款保險制度的重要參與方,儲户能理解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保障金額、超出範圍如何處置等,將為存款保險制度創造更好的輿論環境和羣眾基礎。

對銀行業競爭格局的影響

在國家信用隱性擔保的制度下,商業銀行免費享用國家信用,在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後,則需要繳納一定保費。20xx年末銀行業存款總額107萬億,若以國際上較低的保險費率0。05%作為我國平均保險費率,20xx年銀行業需繳納存款保險費535億元,這將使銀行業淨利潤增速下降近3個百分點。在整個銀行業利潤增速放緩的大環境下,3個百分點的影響是比較顯著的。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使大部分銀行失去了國家信用的擔保,不同銀行的信譽、風險管理能力的差異會導致競爭力的進一步分化。20xx年爆發金融危機以後,“大而不能倒”成為監管關注的重點,這側面反映了銀行規模大所具有的優勢,由於規模較大、分支機構多、社會影響力大,大型銀行一般在公眾心中具有更好的信譽度,更容易獲取信任並吸收存款。目前各界普遍預期存款保險制度的賠付上限會定在50萬元,對儲户而言,儲户會傾向於把超過上限的存款存入信譽較好的大型銀行,那麼中小型銀行必須提高存款利率以吸收存款,這會提高中小銀行的負債成本。同時,若實行差別風險費率機制,由於中小銀行的平均風險要大於國有大型銀行,相對較高的費率進一步抬高了中小銀行的成本。因此,在存款保險制

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等中小銀行面臨更大的盈利壓力,必須依靠差異化競爭策略、增強盈利能力、提高風險管控水平來提升銀行的競爭力。

對於銀行業新進入者而言,存款保險制度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對於新進入者特別是民營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可增加儲户對銀行的信任,給予其相對公平的競爭平台。另一方面,准入門檻的降低使銀行業競爭更加激烈,管理不善的銀行將面臨破產倒閉的風險。優勝劣汰是自然法則,有退出的競爭機制有助於銀行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存款保險制度推出恰逢其時

橫向比較來看,世界上主要經濟體均成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並且很多國家都是在宏觀經濟下行、金融體系風險上升的環境下建立的,各國的歷史經驗表明,在維護銀行業穩定、保障金融體系安全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我國當前正處於經濟減速期,銀行不良貸款上升,金融體系風險開始暴露,這與其他國家成立存款保險制度時的宏觀環境相似。

從縱向來看,我國已經進入改革的關鍵期,宏觀經濟增速放緩,經濟結構性問題開始凸顯,08年以來過度膨脹的影子銀行體系規模已擴到27萬億左右,佔GDP的47。5%,而其中很大一部分資金流向了房地產相關項目或是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而隨着房地產市場冷卻,部分中型房地產企業已經出現資金鍊問題,其風險最終將傳導到銀行體系。因此,雖然整個銀行體系目前披露的不良貸款率只有1。04%,但是考慮到風險的滯後性,銀行房地產相關貸款以及理財產品投資房地產項目的風險還未完全暴露。我們應該防患於未然,提前制定好銀行危及應對和風險處置機制,及時出台存款保險制度,以避免重演美國銀行大量倒閉後再亡羊補牢的教訓。另一方面,央行正在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在存款利率放開後,由於失去法定利差保護,存款競爭加劇必然會導致部分風險管理能力較差的銀行出現倒閉。因此,為了保護存款人利益,避免機構破產給金融體系造成較大沖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必須先行出台存款保險制度,為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保駕護航。

政策建議

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初期,應該重點考慮三方面問題:

一、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是保證存款人的利益,更是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由於金融機構之間關聯交易較多,必須配套有清晰的退出機制,包括債務清償順序、資產處置、破產接管等,以儘可能減少對其他金融機構的傳染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衝擊,避免引起系統性風險;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成立初期,可以先收取較低保費率,以減少銀行的負擔,提高銀行參與的積極性,同時國家輔以部分資金充實保費(可以考慮銀行上繳税收作為資金來源)。

三、做好對公眾的教育宣傳推廣工作。存款保險制度將改變銀行不會倒閉的傳統思維,因此需要對公眾進行宣傳教育,讓他們充分了解存款保險制度,為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以最大程度降低對銀行體系可能造成的擾動。

存款保險制度 篇2

一、構建博弈視角存款保險制度的模型

(一)設計假設模型

長時期,我國一直採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因農村金融抑制導致農村資源長時間處在逆向流動狀態,嚴重影響農村經濟的發展,導致城鄉差別更加明顯。為有效緩解農村面臨的危機,政府有必要給農村相應的金融支持。農信信用社引入存款保險博弈過程中,參與者是金融監管機構,博弈的第一環節時金融監管機構是不是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第二個環節是風險存在差異的金融機構是否需要引入存款保險制度。為簡化整個模型,把所有博弈方都設定為完全信息。假定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前,金融監管機構對於金融機構需要承擔的監管成本是C,如果金融監管機構構建存款保險制度,則需支付部分存款保險基金D。假定兩個金童機構面臨的風險級別有所差異,高風險機構參與風險投資其成功的概率和收益分別設為PH、πH,投資失敗出現的損失為LH;低風險金融機構參與投資其成功的概率和收益分別用PL、πL,投資失敗造成的損失採用LL表示。這兩個金融機構原有資本為0,存款額度都設成V;如果金融機構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其所有的存款都得以保險,保險費率是t.

(二)建立完善的模型

若金融監管部門未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該金融監管機構單單付出監管成本C,不同金融機構各自的收益表示為:PXπX-LX(1-PX)。若金融監管機構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必須負擔一定的存款保險基金D,這時候若金融機構加入存款保險,其收益表示為PXπX-tV,(X=H,L).

(三)深入分析並求解模型

如果DPXπX-LX(1-PH),表明金融機構1引入存款保險制度更佔優勢。如果PLπL-tV>PLπL-LL(1-PL),表明金融機構2引入存款保險制度更佔競爭優勢。所以,若t=LX(1-PX)V時,表示風險X的金融機構是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並沒有太大的差異。如果tLH(1-PH)V,這種情況在實際世界中並不存在,如果金融監管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公司,其不設立過高的保費費率導致沒有一個金融機構願意加入它。有上述博弈分析可知,現實社會中推行單一的保險費率實行不起來,必須根據不同金融機構存在的風險收取相應的保險費率,如此才能有效解決存款保險制度有可能存在的逆向選擇問題。國家在推行存款保險制度的時候,若讓銀行自動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內,就會發生逆向選擇的問題,這會促使風險高的金融機構更加積極的參與保險,此時強制所有的銀行參加保險體系尤為重要。雖然博弈模型忽視很多影響因素,但也從理論上證明我國農村信用社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二、結束語

總之,農村信用社家兔存款保險制度隱藏的風險問題可以採用合理的制度進行約束,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從強制金融機構入保、實行有差別的費率、加大風險監測等手段指導存款人慎重挑選存儲銀行。

存款保險制度 篇3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範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併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餘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投保機構因重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交易授信、降低槓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前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祕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祕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接管、撤銷或者人民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制度 篇4

一、互聯網金融的特徵

互聯網金融經過三個階段的發展,與傳統金融機構的服務方式和提供的金融產品都有着較大差異,具有自身特色,並且也在逐漸影響着傳統金融機構,倒逼金融業進行改革。

1.互聯網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

傳統金融機構需要顧客在特定時段到指定網點辦理相關業務,而互聯網技術則使金融服務超越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只要有相應賬户就可以隨時隨地登陸網絡系統進行自助服務,相應賬户也只需通過上傳信息即可開設。這不僅使金融服務覆蓋的範圍可以擴大至偏遠地區,同時也節約了大量建設實體營業網點的成本。

2.互聯網金融的操作簡單快捷

傳統金融機構在業務辦理流程等方面手續較為繁瑣,顧客等待時間也較長。隨着現代生活節奏加快,用户越來越關注業務辦理的簡便和快捷。互聯網金融在設計產品時就更為關注用户體驗,致力於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簡單的產品,完全沒有辦理過同類業務的用户也可以在頁面指引下按步驟完成操作,從而吸引了越來越多的顧客。這促使傳統金融機構簡化業務流程,加快審批清算的過程,提高經營效率。

3.互聯網金融的產品更加多樣靈活

傳統金融機構提供的產品大多是標準化的,形式也較為單一,並不能滿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隨着電子商務的普及,互聯網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數據和消費習慣,而云存儲和大數據分析方法的應用使得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細分用户市場,從而提供更具個性化的金融服務和可以靈活調整的金融產品,更多更好地滿足消費者需求。

4.互聯網金融填補了傳統金融未滿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傳統金融機構幾乎沒有提供針對零散資金的產品,而互聯網金融企業敏鋭地發現了這一空白,並推出了一系列產品為用户閒散的小額資金提供理財業務;傳統的金融機構極少為個人提供小額短期貸款,而互聯網金融企業則針對這一需求搭建了融資平台,使個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成為可能。5.互聯網金融產生了不同的信用評價體系。傳統金融機構的信貸大多依賴抵押或擔保等方式進行,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信用評價。互聯網金融企業則根據已掌握的用户消費記錄和還款記錄等數據構建了一套真正基於用户信用的評價體系,並用於區分客户。

6.互聯網金融推動了利率市場化的進程

餘額寶等小額理財產品的出現,聯通了貨幣市場基金利率、銀行同業存款利率和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衝擊了資金市場上長期存在的利率雙軌制。傳統金融機構面對存款流失的現狀,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類活期理財產品並提高利率。這縮窄了銀行的存貸利差,迫使傳統金融機構逐步開啟存款利率市場化進程。7.互聯網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場的效率。傳統金融機構壟斷現象較為嚴重,規模優勢明顯。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發展挑戰了傳統金融行業的利潤來源,促使傳統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參與競爭,提高了金融市場競爭度。互聯網金融企業非常注重客户體驗,這促使傳統金融機構提升自身服務態度和水平。互聯網金融服務突破了時間和空間上的侷限,加快了資金流動速度,引導資金合理流動,促進資本優化配置,提高資金融通效率。

二、互聯網金融系統風險分析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剛剛興起的金融形態,目前還處於高速發展的時期,相應的監管措施也並不完善,仍然面臨着較多風險。

1.資產和負債的期限錯配問題普遍,流動性風險較大

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普遍允許投資者隨時贖回資金,但是其投資於貨幣市場或銀行同業市場的資產組合期限較長,並不能立刻變現,一旦發生大規模贖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聯網金融企業使用自身的流動性資金墊付,存在資產負債期限不匹配問題。因此,互聯網金融企業與傳統金融機構相同,也具有內在不穩定性,面臨着較大的流動性風險,這就要求監管當局將其納入監管範圍並提供最後貸款人保護措施。

2.跨業經營普遍,易造成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由於目前缺乏明確的監管,其業務範圍較為廣泛,很多互聯網企業事實上正在進行跨業經營,而不同業務之間又缺乏必要的防火牆,並不具備混業經營的條件,極易發生風險跨業傳播並進一步引發系統性風險。當前金融監管的方式還是分業監管,對越來越趨向於混業經營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監管有效性較低。

3.面臨的風險來源複雜,傳染性和波動性較高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與互聯網技術結合的產物,其風險來源也是傳統金融領域的風險與互聯網技術風險的疊加。除了傳統金融業務固有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以外,還需要防範和監管互聯網領域的特有風險,主要包括:

(1)基礎技術風險。互聯網平台的硬件和軟件核心技術主要由國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國互聯網金融公司並沒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該平台上的金融活動的技術安全面臨一定風險。

(2)不法分子和病毒風險。不法分子攻擊和計算機病毒一直是互聯網安全的重要威脅,而互聯網金融因為涉及資金交易,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擊。如果互聯網金融使用的信息傳輸技術手段落後、加密技術不完善,就極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資金被盜。

(3)技術外包風險。互聯網企業通常會把一些技術問題外包給其它公司從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務的質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問題,也容易出現溝通和修復過程更為複雜、解決問題所需時間較長的情況。此外,技術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較易受到影響。

4.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波及面較廣

互聯網金融目前開展的業務主要針對的是人羣的“厚尾”部分,大多為低端客户,其風險接受能力較弱,用户數量較多。如果出現損失,波及範圍較為廣泛,對社會穩定的負面影響較大。

5.未知風險可能增加

互聯網金融是一種新興的金融模式,是將傳統行業和新興技術結合在一起的形勢。隨着它進入高速交錯發展的第三階段,傳統金融業態的邊界不斷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嶄新的金融風險也可能伴隨這一過程而出現。監管部門應該更加關注其發展過程,加強對其風險的研究和預判並即使加以防範。

三、基於存款保險制度角度的互聯網金融系統風險防範

互聯網金融的部分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銀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樣面臨擠兑風險,並且涉及到的用户較多,行業波及面廣泛,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這些風險特徵與傳統商業銀行非常相像,同樣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險制度來防範其風險。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引入也對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有重要作用。

1.有利於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當前大型傳統金融機構實際上享有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形成了壟斷優勢,也造成了服務水平較差,效率較低的後果。建立覆蓋互聯網金融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場的競爭程度更高,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充分發揮作用。更為公平的競爭環境有助於整個金融行業重視自身風險狀況,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2.有利於防範流動性和系統性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穩定

目前互聯網金融目前小額存款人較多,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充分減少多數用户的擠兑動機,減少其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從而避免單一風險擴散為系統性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穩定。

3.有利於減少風險事件造成的損失,保護消費者權益

互聯網金融面臨的風險複雜多樣而且充滿未知,當前的金融監管體系也無法監管其全部風險。當風險事件發生時,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及時彌補多數消費者的損失,終止金融恐慌的蔓延,控制風險時間擴大,保護消費者權益。

存款保險制度 篇5

一、建立存款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金融市場不斷髮展,各種金融結構競爭日益激烈,這種市場情況的產生就導致了將會有一部分較弱的金融機構面臨倒閉風險。這種情況的發生就不得不讓金融機構開始考慮如何維護自身與存款者的雙重利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金融機構的完善。因此在現實條件與客觀條件下都應當快速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我國目前實行的是隱性的保險制度,在這之中國家承擔了對銀行的保險責任。對金融機構實施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國家銀行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擔着金融退出機構的債户償還:將個人債務全額賠償後,機構的債務人只能參與退出機構並進行剩餘財產清盤。這種做法在極大的層面上保護了廣大居民存款人的利益,同時也維護了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秩序。但是隱性存款保險則會造成銀行與人為的雙重扭曲,在這種環境下容易造成社會資源的低效配置,最終導致金融市場的惡性循環。隱性存款保險主要追求的是一種透支狀態投資組合,這種組合會使存款人產生相對嚴重的心理依賴,降低了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管力度,助長了高風險投資的發展。近些年根據我國的整體情況來看,金融機構所有倒閉的原因基本一致,都是由於資金不足無法償還債務。國家為維護社會穩定,國家財政部出資或國家銀行再貸款來進行對他人的全額補償。這種做法是很多金融機構進行惡意經營,有些金融機構利用資金進行不正當交易後造成大量虧損,這時就採用非法手段進行惡意吸納資金;更有甚者有意將機構掏空將資產轉移,將公有資金轉化為私有資金。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規範我國的金融機構市場的退出機制。現今我國金融機構市場的退出機制主要是由政府進行強制關閉。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整導致金融機構的關閉過程較為繁瑣漫長,這種狀況在很大程度上不利於社會穩定。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出現狀況的金融機構採取更多的方式進行市場退出,這樣就可以將金融體系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大中小型存款人的利益有效增加,存款是儲户收入的一部分,如沒有完備的存款保險制度,一旦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破產,就使存款人的利益遭到極大損害。如果建立了完備的存款保險制度,在金融機構的流動資金不足或破產倒閉時,存款人就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索要賠償。只有將存款人的利益放到首位,有效維護儲户的資金安全才能夠提高全民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任。

二、建立存款保險的實際困難

由於我國的特殊國情,金融機構的市場機制具有很大的侷限性。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最大的阻力就是我國金融行業特有機制。我國金融行業具有過強的壟斷性,既是四大國有銀行不進行建立存款保險體系,別家金融機構仍然存在着較大的差異。無論那一家金融機構破產都會造成社會秩序與金融秩序的極大紊亂。存款保險公司不可能對路徑不明的資金進行完全賠償,也無法將大規模的金融機構進行合併,這種情況只能進行資金援助。所以這種金融機構破產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這類的金融機構繳入到存款保險制度中,應當按時進行繳納高額保費,保費將用於提高存款保險公司的信譽度,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一些中小銀行的發展,由於這種方法與公平原則相違背,若進行實施將會招致很多大型金融機構對此不滿。當金融機構經營慘淡是,由於歷史的緣故,一些遺留下的舊的金融體制將會給金融機構留下許多難以解決的金融問題。各界的金融機構中普遍存在着一些呆賬與壞賬,銀行內部控制機制較為鬆散,造成一定的經營成本與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利導致一些金融機構局部或全部虧損,這種現象的發生十分普遍。我國目前的很多金融機構都需要大力發展與改造,這種情況下就使這些金融機構不得不按照相應的存款比例進行認繳。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後,中央銀行與存款保險機構的關係十分複雜,難以進行處理。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管理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對整體銀行業進行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國現在正與國際結果,努力按照國際慣例建立一系列相關法規政策。這樣不僅可以將存款保險機構與中央銀行的關係進行劃分又可以避免政策重複、職能交叉,更有效的貫徹我國的分管管理業務原則。若二者相對獨立,既是國家法律法規對中央銀行與存款保險機構進行了相應的職能劃分,也難免會產生職能交叉的問題,這就容易造成政策與實際操作發生衝突。如果存款保險機構服從中央銀行管理與監督,那麼存款保險機構的建設就將毫無意義,同時中央銀行也有可能在這個過程中為存款保險機構放棄相應的貨幣政策。目前國際上的實行的基本是統一費率制,差別費率只是一種未來的發展方向與前景。建立一種以風險程度為基礎的差額存款保險費率,有助於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整體水平與效率。但是想實現差別費率則有兩點問題需要進行考慮:第一,實施差別費率後無法對各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進行評估,中國市場尚未發展成熟,無法對預期的風險進行一定的較為準確的評估;第二,根據銀行的風險實施差別費率後,一旦將差別費率公開後,將會在公眾輿論、心理上造成一定恐慌,這種情況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眾對金融市場的信心下降,使公眾不再相信存款保險制度等一系列影響。針對這種情況,我國決定在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時應當進一步考慮是否採用統一費率與差別費率的利弊。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國際上很多國家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後,根據經驗顯示在經濟危機或經濟貶值時不應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舉例説明:在東南亞金融危機時,若在此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不明智之舉,這樣一來效果會適得其反,容易加劇系統性金融危機。這種情況下較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在國內經濟較為景氣之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我國目前的經濟狀況處於穩步上升階段,這種大環境下十分有利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近些年銀行業的不斷改革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果,20xx年時我國的國有銀行進行了新一輪的改革。這些國有銀行建立了科學的管理模式,擁有獨立董事會,將公司內部的決策與風控部門進行了一次較大的改動。到目前為止,國有銀行的改革成效顯著,銀行的財務狀況明顯好轉,不良信貸率明顯下降,資本相對更加充足。同時銀監會的成立起到了很大的監管作用,我國金融法律不斷完善,信息更加透明化,銀行會計準則不斷與國際接軌。

四、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建議

我國在實施存款保險政策之前,應當先進行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定。存款保險制度對金融行業有着較大的影響,這種情況下應當先進行立法再組建機構等相關程序。屆時可以通過法律法規進行機構內部工作的落實與安排,以此保障制度的創新與實施。存款保險公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存款保險公司的運作程序、存款保險公司的基本組成、存款公司的的重要職能部門與檢查權利範圍、存款保險費率、相關工作問題的起草與解決。這部法律的出台將會為相關部門組建存款保險機構提供了切實可行的相關法律依據,同時也在金融體系中確定了存款保險機構、銀行、存款人的固定法律責任與權利。一旦在這個運作過程中發生問題,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增強社會公眾對金融體系的整體信心,但是這種機構對存款者的心理支持相對有限,如果將儲户的信心完全建立在存款保障的基礎上是萬萬不可的,銀行的信用程度應當建立在穩定經營與安全運作,參與存款保險在一定程度上為公眾提供了一定的心理慰藉,但這不意味着金融機構可以放鬆管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廣大用户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而非絕對的安全,使儲户對存款毫無擔憂這將會使儲户的銀行的監管相對減弱。金融機構應當對儲户進行普及教育,時儲户樹立安全存款意識,選擇穩定發展的金融和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公司並不是是援助所有出現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組建的存款保險機構不是問題銀行的救命稻草,參與投保的銀行必須經過相關的信息核實與調查,在必要時也將對一些投保銀行取消參保資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後是使繁多的職能綜合化,存款保險公司不僅僅是以一種社會金融保障機構的形式存在,它更是通過保護參與投保的銀行的存款者的利益來進行鞏固自身誠信度。現今世界上的存款保險機構設置通常是政府獨資建設和政府與金融機構合資建設或政府督導民間建設這三種類型。中央經濟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政府選擇實施獨資建設將會加重社會經濟負擔。由民間進行建設有助於減輕國家經濟壓力,但缺點是不利於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賠償負擔。這種情況下應當實行全國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

五、存在問題的存款機構如何處理

面對存在問題的存款機構是應當提出不同的解決方案,根據我國現狀有問題的金融機構主要由三種類型:第一種,機構的資金鍊出現問題;第二種,擁有資金無法償還債務;第三種,資金出現支付困難。存款保險機構在面對這類問題機構時應當堅持以下幾種原則:首要保證存款人的利益,同時保持市場經濟的穩定的前提下要堅持低成本。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處理工作。存款保險機構組織其他投保人進行商議投標的方式進行購買或承擔問題存款公司的全部負債,在有需要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對進行購買的機構提供一定的援助與支持。這種重組方式的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公司既要交付相應資金又要擔負相應的責任,因此這種公司的是具有較大風險的;當公司面臨接管或關閉時應當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處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為了將金融風險降低,但是由於較長一段時間以來,我國居民比較缺乏這方面的安全意識。尤其是對於那些普通老百姓而言,錢存在銀行就放心這種心理是不正確的,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金融不斷對外開放。我國應當不斷向公眾進行金融市場相關知識的宣講活動。總而言之,隨着社會不斷的發展,我國經濟穩步上升,如何維護社會經濟體系,保護儲户利益已經成為輿論的焦點的問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勢在必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主要是穩定儲户心理,減少金融行業中發生倒閉等類似事件發生。所以存款保險體系只是金融體系中的一部分,它不能代替其他金融管理機制,而是要與其他金融管理機制共同維護我國經濟穩定增長。

存款保險制度 篇6

20xx年11月30日下午5時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佈“關於《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以下為,對“徵求意見稿”的要點解讀:

1、存款保險制度從“隱性”到“顯性”

首先,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驅使國有銀行肆意從事高風險業務,加大道德風險,而一旦形成銀行危機,最終還是由國家財政買單。

其次,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讓銀行是否“國有”成為儲户存款配置的唯一指標,弱化市場競爭,不利於中小銀行發展。

最後,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損害貨幣政策獨立性。當央行選擇再貸款為危機銀行注資,會造成基礎貨幣增加,在經濟過熱和銀行過度風險時,反而加劇流動性過剩。

2、投保金融機構範圍,是“全覆蓋”還是“部分覆蓋”

全覆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3、儲户存款賬户,是“全額保險”還是“限額保險”

限額保險: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4、存款保險公司資金來源,是“政府出資”還是“投保金融機構出資”

投保金融機構出資: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5、存款保險費率設定,是“單一費率”還是“差別費率”

差別費率: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6、存款保險制度,真的能減少“系統性金融風險”嗎

一方面,存款保險能給儲户信心保證,降低信息不對稱性,在防止銀行擠兑和金融風險蔓延上作用顯着。

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加劇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反而有可能加劇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

逆向選擇表現在:經營更冒險的銀行自然願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夠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穩健經營的銀行反而會被市場淘汰。

道德風險表現在: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銀行幾乎不會受到儲户的監督,因而將大量信貸資產配置於高風險投資之中,以獲取高額的回報。

從國際經驗看,存款保險制度在防範銀行危機上,也並無顯着的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 篇7

一、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隨着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金融業的戰略調整必須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和風險防範體系,成立存款保險制度將是我國金融行業監管制度改革的重點之一。第一,隨着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我國中小型商業銀行紛紛成立,金融創新產品呈現井噴現象,競爭加激的同時,各商業銀行內控管理卻良莠不齊,風險加劇。此外,外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也紛紛進入我國市場,相繼而來的是各類金融業務的交叉發展,這種日趨白熱化的競爭將會給我國金融業帶來前所未有的威脅,無論從範圍上講,還是程度上看都將是空前的。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與穩定的可行選擇之一。第二,利率市場化程度可以決定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在促進經濟增長、實現內外均衡等方面發揮着重要的作用,是一個國家金融市場化過程中的關鍵一步。在我國不斷深化改革的今天,利率市場化已然成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然而利率市場化過程充滿風險,銀行系統將面臨着更加嚴重的不確定性。一旦利率管制放開,銀行之間存款與貸款競爭就會加劇,利潤空間被大幅壓縮,其冒險性和投機性增強,極可能會將資金投向高風險資產。尤其是在經濟發展過熱時期,如果銀行大量資金流向股市和房地產市場,那麼經濟發展速度放緩甚至停滯後,股市、房地產價格暴跌,銀行壞賬會大幅上升。世界各國在利率市場化過程中幾乎都伴隨着或大或小的銀行危機。因此,如何在不影響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風險處置和銀行退出等風險防範機制顯得尤為重要。第三,雖然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卻長期實行隱性全額存款保險。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國家並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實際上政府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時對存款提供100%擔保,形成了由財政買單的局面。1999年,由財政部牽頭先後組建了信達等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專門收購、管理和處置大型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20xx年,國家動用外匯儲備成立匯金公司並向中行和建行注資450億美元,提高其資本金比率。這種隱性存款保險的確幫助商業銀行優化了其資產質量和提高了競爭力,但是用納税人的錢補貼金融機構,違背了社會公平正義的觀念,產生了高額的社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金融機構和存款人的風險防範意識。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法律規範上天然的缺陷,客觀上要求我國應加快存款保險法律化、規範化、標準化進程,着力構建一個法律關係清晰、保險責任明確、權利義務對等、效率與公平兼顧、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規範的存款保險體系,提高存款保險執行效力,從而將過去隱藏和浪費的成本轉化為能夠組織、保留和利用的顯性化成本,為銀行業健康發展創造一個良性競爭環境。

二、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步驟和策略

(一)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應是較為温和的漸進型

由於目前中國市場化程度不高,金融組織體系需要逐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將帶來商業銀行利潤空間的下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不要操之過急。一方面,在存款保險範圍上,可通過區域試點和逐步推進,然後再逐步向全國集中統一強制執行的存款保險制度過渡。另一方面,在費率核算上,應以讓金融機構接受的低費率起步作為緩衝,保證保費徵收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較小,不會對正常經營構成重大影響為宜,待條件成熟後,逐漸向差別費率過渡,有助於實現存款保險制度平穩建立並不斷完善。

(二)建立存款保險機構與銀行監管機構有效協調機制

共建金融安全網,避免顯性存款保險體系下產生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在較寬鬆管制下的被保險機構相比較嚴格管制下的機構更傾向於承擔較大的風險,有效地管制對於金融行業的穩定是至關重要的。我國應當建立存款保險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渠道,明確信息共享的內容和程序,配合以審慎的金融監管以發揮市場紀律和監管紀律兩種機制的作用,強化市場約束,促使存款人、銀行所有者和經營者以及監管當局都來關心銀行的風險防範,才能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功能。首先,完善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市場準入是通過對銀行機構進入金融市場、經營金融產品、提供金融服務依法進行審查和批准,將那些有可能對存款人利益或銀行業健康運轉造成危害的投機冒險金融機構拒之門外,來保證銀行業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監管機構應根據市場經濟環境的變化,完善市場準入監管審核機制,保證獨立、客觀和公正地履行審批職責,提高准入管理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既要積極穩妥地放開銀行機構和銀行新業務准入限制,簡化審批程序,支持商業銀行在增強自我約束能力的基礎上穩健發展,激發市場競爭活力,又要嚴格基本條件來保證註冊銀行具有良好的品質,預防不穩定機構進入銀行體系。其次,建設符合我國銀行實際的經營風險評價體系。學習借鑑國際銀行業的監管技術,依據我國銀行業實際經營情況,建設符合我國銀行業實際的監管信息網絡系統和預警機制,識別、計量、評價銀行風險,用一套科學完備的分析指標體系和考核評級方法,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定期評價。根據業務經營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狀況和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市場風險敏感度等定性和定量指標確定風險水平或級別,風險越大表明監管關注程度越高,並徵收越高的保險費率,使強制投保和風險費率作為銀行機構的自律因素和激勵因素,讓高風險商業銀行承擔更高額費率。這樣,既有利於降低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同時也提高了我國銀行業的整體抗風險能力,在真正意義上實現金融安全。最後,完善銀行退出配套機制。具有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是一個成熟、高效金融市場應具備的特徵之一。市場競爭的結果有好有壞,市場應該有進有退,劣汰才能優勝,銀行業建立平穩、有序的退出通道、糾錯機制是完善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問題銀行退出時,政府幹預過多,行政色彩濃厚,相關法律可操作性差,處置手段和路徑單一,處置過程未能體現公平與效率原則,沒有遵循權利與責任對等、收益與風險對稱的市場遊戲規則。存款保險制度是直接針對問題銀行退出時對存款人進行及時保護,維護存款人基本利益,可防止風險向健康銀行蔓延,進而維護金融業的安全和穩定。由此可見,我國在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過程中,既要考慮控制道德風險的制度安排,又要在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體現強制加入、差別費率和風險共擔的原則,注重保持存款保險機構與其他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又要互相協調,循序漸進。只有這樣,才能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從而在提高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方面發揮巨大的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 篇8

一、國外存款保險制度與道德風險問題研究理論與實踐

(一)美國的研究者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誘發銀行道德風險的研究

美國研究者認為傳統的存款保險制度對增強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及降低銀行系統爆發危機的概率影響不大。

1.研究者藉助於對參保銀行與未參保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比較,得出的結論是前者小於後者;研究者還將新參保銀行納入實證分析研究,對參保銀行、未參保銀行和新參保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進行動態比較,結果發現新參保銀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過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論是:競爭激發銀行的冒險經營,冒險經營的銀行特別是新銀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獲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續的存款保險體系設計的障礙。

(二)加拿大學者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誘發銀行道德風險的研究

20xx年,加拿大學者對本國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研究,得出與上述相似的結論: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易增加銀行機構的非系統風險,存款保險制度也更強烈地刺激銀行選擇開展風險性高的業務,試圖將風險轉移,從而逃避對存款人的責任。

(三)國外研究者關於降低銀行道德風險的存款保險制度研究

為降低道德風險,美國、日本及歐洲的一些國家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監管規則進行了理論和實證研究,核心是按照風險程度制定保費標準,並且隨時根據風險變動情況來調整保費,以減少逆向選擇所帶來的體系風險。

(四)國外關於基於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下加強存款保險機構和對銀行監管以降低銀行道德風險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內容更多的是各國側重於存款保險形式本身誘發銀行道德風險研究綜述。近二十來年國外也不曾間斷對涉及到如何根據具體金融環境和監管環境發揮存款保險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結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險的透明度、保護程度、可計算性及道德風險指數設計等,旨在將顯性存款保險與銀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證銀行有效防範道德風險。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實施與道德風險產生的現實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必要客觀分析我國銀行業在隱性保險制度下的道德風險和將要推出的顯性保險可能增加的道德風險。

(一)傳統金融體制下隱性保險與道德風險問題我國銀行全額存款保險的隱性保護機制一直是我國銀行體系安全保證要素之一。從建國到改革開放前三十年,商業銀行出現的.問題,都由國家財政買單,施以對存款人利益保護。在國家信用支撐下的銀行機構、存款人對自身的潛在風險是輕視的。因而幾十年來銀行倒閉案例發生廖廖,即使偶發銀行風險,存款人利益也沒受到絲毫損失.

(二)現代金融體制下隱性存款保險與道德風險問題

改革開放的三十年,我國銀行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競爭壓力和經營風險增大,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誘發的道德風險產生新的表現形式:首先,長久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形成銀行、存款人對存款安全保護意識放鬆,存款人根本沒有自己的存款與銀行共存亡的憂患意識,在對此類問題的隨機採訪中,存款者的態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經形成了國家和銀行的安全是合而為一的思維定式,即使在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則中也難以制約銀行道德風險的發生。其次,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壞了銀行的公平競爭。我國銀行體系中的國有控股型大銀行的隱性保護來自於中央政府,而中小銀行卻來自於地方政府,資金支撐力量的不均衡助長了中央政府保護下的大型銀行道德風險發生的規模和概率,同時也為大銀行實施激進的經營策略,取得市場先機創造了條件,對中小銀行帶來較大的不公平。

(三)現代金融體制下顯性存款保險與道德風險問題

當前我國正面臨隱性存款保險向顯性存款保險轉變的格局。理論上講,這一轉變可產生對銀行道德風險降低的預期,實際有推高銀行道德風險的可能。原因是:一是與利率市場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險制度勢必增加銀行追求高收益,承擔高風險的可能。二是我國銀行業仍處於低水準的成本管理階段。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容易導致銀行通過增加高風險資金業務的比例來增加收益,彌補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後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險制度實施之初有可能導致銀行自我管理的鬆懈,引發對存款人利益的忽視。

三、借鑑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需要在保護存款者利益、維護銀行體系穩定及維持存款保險體系的安全三者間找到有效的均衡點,同時要充分認識我國的國情,全面借鑑國外有關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內容設計應體現對銀行道德風險的最大約束

存款保險制度無非包括投保機構、保費、被保存款類別等要素。其中投保機構的投保資格及保費確定對銀行道德風險約束效力較大,這兩個要素的確定需要更謹慎些。第一,投保機構確定。我國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第二條中規定,投保存款保險包括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實施細則確定時應該設立銀行機構投保的門檻,如對風險大、債務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應排除之外,以利於銀行強化風險管理,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由於我國居民高儲蓄率,同時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銀行壟斷,在設定銀行投保門檻時應該慎重。第二,差別費率確定。《徵求意見稿》第九條明確了費率是:“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雖然借鑑了國際經驗考慮了風險差別費率,但風險差別費率制定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較高,確定時要保證在對銀行各類指標評估準確、真實基礎上體現出差別,才能促進銀行控制風險。由於我國的市場化程度不高,最初實施一步到位的差別費率是有一定風險的,因此應把握好實施費率差別化的節奏,不能因一種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種安全隱患。

(二)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環境的創建應體現對銀行道德風險的最大約束

因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會減弱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督,因此加強銀行業道德風險約束離不開銀行業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對銀行業的有效監管,這一點已被國外長期的實踐證明。第一,強化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為配合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我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要重新審視監管標準和確定監管指標,完善監管體系,為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創建良好環境。第二,強化存款保險機構對投保銀行的監管。在存款保障流程中,存款保險機構是銀行風險的最後承接者,因此存款保險機構要強化多元功能,如強化保險精算、參與銀行業經營管理以及對投保機構破產的處置和挽救等功能。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制度建設是保證存款保險體系持續、安全的必要保證。

存款保險制度 篇9

近日,農發行興國縣支行根據人民銀行下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xx〕147號),積極配合《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加大對存款保障制度的宣傳推廣力度,努力營造濃厚的宣傳氛圍,提高金融業內人員和社會公眾的認知度。

該行為了讓社會公眾對存款保險制度有更好的認知,及時行動,大造聲勢,並組織全行員工認真學習了關於存款保險制度的有關知識,除印製了“存款保險問與答”宣傳手冊外,還設立專門的諮詢櫃枱向客户及公眾進行宣傳和解釋,使廣大普通市民對該項制度有了更深的瞭解:未來隨着利率市場化的發展,金融行業的競爭也會更加激烈,不排除會有個別銀行經營出現問題。

一旦利率市場化以後商業銀行自主定價,可能會存在一個銀行利差急劇收窄的情況,那麼這個時候有些銀行經營就可能會出問題。

所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實現利率市場化的一個前提。

通過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能較好地保障儲户利益,無論對金融機構還是儲户而言都是個利好消息。

據悉,在宣傳活動中,發放存款保險宣傳摺頁100份,並在電子屏上明確展示存款保險宣傳摺頁全部內容,懸掛“存款保險,保護您珍貴的存款”、“施行《存款保險條例》,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促進銀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等存款保險宣傳標語3條,此次宣傳推廣活動深受社會公眾和客户的歡迎,取得了良好的宣傳效果。

一、貫徹精神,縝密部署

揚州農商行認真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成立了由張勇行長為組長的存款保險制度宣傳引導小組,負責全行存款保險制度相關的輿情監測和宣傳引導工作。

並於6月12日起就相關文件精神第一時間通過本行內部oa系統內向全行員工進行傳達,詳細解讀《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在保護存款人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方面將要發揮的作用等,並就全行如何做好相關的宣傳工作進行了安排,以確保相關工作落實到位。

二、認真落實,全面開展

活動期間,我行積極利用營業網點開展宣傳。

1、是通過led電子顯示屏顯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等相關字樣的宣傳標語;

2、是在營業網點內開闢存款保險制度宣傳展示區,擺放存款保險制度相關宣傳摺頁,對存款保險制度相關內容進行充分宣傳揭示,活動期間共發放宣傳材料3000餘份。

3、是安排大堂經理和窗口櫃員主動對前來我行辦理業務及諮詢的廣大消費者進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宣傳。

4、是利用每週的金融知識進社區活動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集中宣傳活動。

在網點周邊社區設立宣傳台,擺放宣傳材料和主題展架,設立業務諮詢台、安排業務骨幹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現場宣傳和諮詢解答。

三、總結經驗,完善制度

本次存款保險的宣傳活動是揚州農村商業銀行貫徹上級主管部門文件精神,履行社會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的一項重要工作。

我行結合自身業務特色、服務特點和網點分佈狀況,根據客户需求,因地制宜的開展宣傳活動,並通過多渠道的宣傳,多角度、多形式地向社會公眾普及了存款保險制度的相關金融知識,受到了金融消費者的普遍歡迎和一致好評,取得較好的效果,全面提升了我行的公眾形象,強化了公眾對銀行業金融系統的信心。

針對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的特殊性和長期性,我行將進一步總結相關工作經驗,繼續完善相關機制方案,持續性、制度化地開展存款保險制度宣傳工作。

存款保險制度 篇10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概述

存款保險制度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共同構建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根據自己所擁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該保險機構交保費,從而建立起存款保險的責任準備金,當任何一家成員機構面臨經營風險或遇到破產倒閉的危險時,存款保險機構就可以按照約定向其提供財務方面的救助或直接將全部或部分款項支付給存款人,從而起到保障存款人利益的作用,並且維護社會公眾對於銀行的信用,使金融秩序維持穩定的一種制度。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

依據各國發展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可以總結得出,存款保險制度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形態:一種是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另一種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一國政府通過法律的方式來推行的存款保險制度,不需要政府的介入,依據法律規定來建立存款保險機構,並由該機構對於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障。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雖然在表面上政府沒有對存款保險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於政府在以往銀行倒閉時都為存款人提供了保護,因而公眾形成了對存款保護的一種預期。當銀行出現破產關閉情形時,政府往往為了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和社會安定,會對存款人的合法存款提供某種程度上的必要保障。此次,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標誌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從隱性到顯性的重要轉變。在存款保險制度出台之前,我國一直採用的都是隱性存款保險的方式,以國家信用作為擔保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人們普遍認為銀行是不會倒閉的,因為銀行是國家的,國家要用銀行來建設經濟,即使經營不善也不會讓銀行倒閉,所以人們普遍認為把錢放在銀行不必擔心。但是,隨着我國推行市場經濟,國有制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使銀行的信用已不再是建立在國家信用之上,而是建立在其經營和管理的效益之上。當銀行經營管理不善或從事高風險經營時,客觀上存在破產倒閉的可能。因此,我國的銀行業體系中迫切的需要存款保險法律制度來保障存款的安全。我國從理論界到各級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已有近21年的時間。早在1993年,我國就曾經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想,這期間經歷了二十餘載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直到20xx年11月末《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才正式對外發布。可以説,在我國學者堅持不懈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中,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構建條件已經基本處於完備狀態。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優選擇———法律形式

(一)權利保障:保護存款人和中小銀行的利益

我國居民將閒散資金進行投資時,選擇的最普遍的投資渠道是儲蓄。因為銀行信用較好,並且政府有隱性存款保障制度,致使存款人對於風險的感知能力較低,過度依賴於政府,導致政府的財政負擔過重。為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同時也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就需要出台存款保險制度,通過法律的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通過存款保險的出台,可以向社會公眾揭示銀行是存在風險的,不能一味的將投資集中於銀行,使得社會公眾的投資趨於理性。我國在出台存款保險制度之前,雖然有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做保障,但只是針對國有的商業銀行,實際上是補貼了政府和國有企業,而中小銀行的利益是得不到保護的。要改變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的壟斷狀態,為國有商業銀行以及中小銀行提供公平競爭的平台,特別是為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建立良好的、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就必須出台法律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銀行才會將工作重心轉移到關注客户需求、加強風險管理和提高業務效率上,從而使得社會整體福利水平得到提高。

(二)制度轉軌:需要法律提供製度支撐

中國的金融市場現在仍然處於一個轉軌過程中。之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金融市場缺乏自主性,一切都是由國家“一手包辦”,而現在,金融市場逐漸轉變為市場主體獨立採取經營決策,自主承擔風險,政府幹預減弱的市場。制度轉軌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舉措就是推進我國的利率市場化,利率市場化會嚴重影響到銀行的發展。銀行是依靠利息差來賺取收益的,伴隨着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推動,銀行的利息差在不斷縮小,盈利空間被壓縮,銀行的前景不再美好,取而代之的是讓人堪憂的現象。在金融現代化進程加快、金融全球化增強這樣的背景下,建立法律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制度轉軌會給已經形成的利益集團帶來較大的衝擊,這些利益集團為了自身利益得以保存,就會阻礙轉軌的進程,要想越過這些在轉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阻礙,明確改革方向和保障改革的成果,就要通過法律這種強制性的手段來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系統界定。《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獲得了很高的關注度,因為存款保險的涉及面較廣,關乎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制度轉軌的同時,社會公眾的思維模式和傳統習慣也會進行不同程度的更新,這就決定我國更應該從法律層面高屋建瓴地構建存款保險制度,從而更好的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險制度 篇11

摘要

在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中,其存款保險制度的創建對於該行業的影響極為深遠,存款保險制度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對我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影響具有一個突出的特點,那就呈現出雙刃劍的特點。筆者在本文中對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產生、發展、以及其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做了一定的研究和分析,最後提出一些淺顯建議,希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於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有着一定的參考作用。

引言

隨着中國社會經濟步入國際水平以來,我國金融安全問題在經濟全球化、金融相對自由化的全球化市場中被我國政府越來越重視,眾所周知,在20xx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之中,使得許多同國家經濟崩潰,造成了人們生活水平直線下降,至此之後,國家相關部門對於如何在金融危機中避免或者減少金融危機的發生,而就在此際,存款保險制度進入了一些學者的視線中,經過長時間的調查和研究,最終發現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成為解決金融安全的重要方式之一。

1.存款保險制度的簡介

存款保險制度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還有另外一個稱呼,那便是存款保障制度,在千變萬化的市場經濟的浪潮中,能夠保護存款人權益的一個重要方式便是存款保險制度,其也是組成國家金額安全系統的一部分。在二十世紀三十年左右,世界上第一個存款保險制度在美國誕生,而隨着長久的發展,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在全球範圍內被廣泛應用,而我國在1993年的時候頒佈了以下條例,《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此決定中提出了我國必須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但是直到20xx年的時候,政府在頒佈了《存款保險條例》,這標誌着存款保險制度也正式的在中國落地生根。而在20xx年金融危機到來之時, 存款保險制度在抵抗金融危機的時候發揮出了巨大的作用,能夠使得一些無法挽救的銀行有秩序的退出了市場,並且在之後的實踐中該制度也證明它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護存款人的權利、能夠在很大的程度內化解金融危機、對於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有着巨大的作用。

2.商業銀行受到的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影響

2.1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對商業銀行之間的公平競爭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2.2商業銀行在存款分流出現兩極分化

3.商業銀行應對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對策

3.1對產品創新的速度加快

3.2對於風險管理能力進行一定程度的加強

3.3逐步完善服務水平

4.結語

隨着市場化和全球化的不斷推進,商業銀行在整個經濟市場中逐漸佔據越來越重要的位置,而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為銀行的平穩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為我國商業銀行經營模式轉變提供了強大的動力...

存款保險制度 篇12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6.8629, -0.0059, -0.09%)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範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併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餘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槓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祕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祕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制度 篇13

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徵

1、關係的有償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係,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後,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2、時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係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3、結果的損益性

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算法則較為準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4、機構的壟斷性

無論是官方的、民間的,還是合辦的存款保險都不同於商業保障公司的服務,其經營的目的不在於盈利,而在於通過存款保護建立一種保障機制,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一般具有壟斷性。

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週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裏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併,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儘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後補救,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面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於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有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它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從中發現隱患所在,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以確保各銀行都會穩健經營,這實際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於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兑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3、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大銀行由於其規模和實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於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地位,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而壟斷是不利於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公眾獲得的利益就會小於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將存款無論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該制度對其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務的優劣,將成為客户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對有問題銀行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等方式對其進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實力較強的銀行兼併,減少社會震盪,有助於社會的安定。

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影響

1)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捲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險公司的頻頻破產等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這些國家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着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範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於未然”,國際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

2)有利於保護廣大存户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徵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佔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3)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我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眾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眾所接受。

4)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是為了保障整金融體系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要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帳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銀行的併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一)存款保險制度造成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

1、存款保險制度自身產生了新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金融交易中,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是一個普遍的現象,信息不對稱會產生兩個問題: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金融交易之前發生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是逆向選擇,例如,潛在的貸款風險往往來自於那些申請貸款最積極的人。逆向選擇表現在,那些最有可能造成不利結果(銀行倒閉)的人正是那些想充分利用保險的人。由於受保的儲户沒有理由對銀行施加約束,愛冒險的企業家發現銀行業是最誘人進入的行業一一他們將能夠從事高風險的活動。存款保險的存在使得儲户收集信息、監管銀行的動力大大降低,因為就算銀行破產,他們也不會遭受損失。這使不法商人也發現銀行業是一個最具吸引力的行業,因為他們的欺詐和貪污可以免受制裁。

存款保險最嚴重的弊端來源於道德風險,即交易的一方從事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活動的動機。相對逆向選擇而言,道德風險則發生在金融交易之後,按照《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的定義,它是指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做出不利於他人的行動。它存在於下述情況:由於不確定性和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合同使負有責任的經濟行為者不能承擔全部損失(或利益),因而他們不承受他們的行動的全部後果,同樣地也不享有行動的所有好處,它是委託——代理關係中難以克服的頑症。

到金融領域來説,在存款者——金融中介——貸款者的委託一代理關係中,他們三者都可能具有道德風險,如存款者在交易中不謹慎選擇金融中介機構,因為可能有外部機構為他們降低或消滅了這種不道德行為帶來的後果。金融中介機構經營者有可能偏離所有者的利益,而從自身利益出發作出決策,使所有者蒙受損失。而貸款者可能將貸款用於銀行不希望從事的高風險領域,從而使該筆款項潛在的風險變得很高。存款保險客觀上鼓勵了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那些許諾付利息高的金融機構,而對這些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資金實力是否弱於對手並不關心。同時,一些銀行為彌補較高的存款成本而在投資活動中冒更大的風險,因為作為存款契約剩餘收益的求償者,他們可以從高風險的投資項目的獲利中得到全部好處;而股權的有限責任性質又可以避免他們承擔投資項目失敗的全部損失。因而事實上,存款契約等於賦予銀行管理者一個賣出期權,他們可以在投資項目損失超過其投資額(資本額)上限時將該項目“出售”給存款人。

而如果情況順利,他們又可以通過支付債務而獲得投資項目的“上漲”收益。而且在資本額一定的前提下,投資項目的風險層級越高,存款契約賣出期權的價值也就越大。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大的銀行就會得到實際的好處。結果,較之未投保而言,對存款投了保的銀行會冒更大的風險。這將誘使投保銀行提高對存款保險制度的依賴度,傾向於從事風險較高、利潤較大的銀行業務,如以較高利潤吸收存款,從事風險較大的貸款,從而加大了投保銀行承受的不適當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講,存款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眾對金融機構風險的識別,降低了社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程度,保護了無能者、落後者,放鬆了金融風險對投保銀行冒險經營行為的抑制,投保銀行由此獲得承擔更大風險的激勵機制。特別是對風險等級不同的銀行收取統一的保險費率,就意味着同樣規模但風險較大的銀行並不需付出更多的保險費用,這將鼓勵投保銀行從事高風險的資產組合增加其預期收益,它承擔的風險將由經營保守的銀行補貼。因而,儘管存款保險制度旨在保護投保銀行的存款人而不是投保銀行本身,但卻引發出了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

2、從存款保險制度的利益各方行為來看,存款人、借款人、銀行家及經濟決策人和監管人的行為會帶來負面影響。在Byrant等人基於不對稱信息的銀行擠兑模型裏,存款人隨時可能發生的擠提威脅也是作為一種市場懲戒的機制而發揮作用:任何於銀行不利的信息(真實的甚至是未經證實的)都可能引發存款人的擠提,從而迫使銀行管理者控制風險、改善經營績效。然而,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存款保險制度對其利益提供了保護。但卻由此使他們無積極性去關心銀行的經營業績和安全性,對銀行的選擇變得很不謹慎,儲户根本沒必要對其存有資金的金融機構的狀況進行監督,他們惟一考慮的因素是哪一家銀行能為他們提供最高的收益率,他們無須擔心因銀行投資失敗而遭受損失,對存款金融機構的風險情況也會掉以輕心,甚至缺乏積極性將其存款從潛在破產的銀行中取出。因此,存款人會缺乏充分的動機去從事市場懲戒,這會激化銀行管理者的風險偏好,這樣就使低效率甚至是資不抵債的銀行能夠繼續吸收存款,這就是20世紀8O年代美國的儲貸協會中所謂的“殭屍銀行”。

這些“殭屍銀行”從其競爭者手中吸走了存款,並以較低的貸款利率與競爭者爭奪市場份額。銀行是那些未進入股票和債券市場的借款人惟一的資金來源,欠設計的存款保險制度會引起借款人依賴存款保險對某個人的或企業的業務掉以輕心,甚至導致有意利用保險制度牟利。存款保險是對銀行體系的保護,而不是對運營不當的銀行進行保護。銀行的倒閉往往是其業主和經理經營不當而造成的。沒有存款保險,經理們也可能犧牲銀行利益去謀私利,存款保險機構的存在則鼓勵銀行自身去從事風險更大的投資。正如金德爾伯格所説“如果一家銀行或公司知道自己會從自己所幹的蠢事中得到解救,這實際上會使它進一步放棄高標準要求而沉迷於蠢行。”因為如果投資成功的話,它們的利潤表上的盈利會添上重重的一筆,如果失敗的話,其損失只以他們的自有資本為限,而其它的損失由存款保險機構來承擔,這也是一種道德風險。經濟決策人出於政治原因,會強調一種為避免經濟衰退而設計的保險制度。監管人往往弄不清應代表誰的利益,他們不願暴露監管對象的問題,怕毀敗其譽,為此習慣於將問題消化,這樣常常會耽誤處理危機的時間。存款保險降低了監管人迅速關閉破產銀行的動力,最終增加了轉嫁到納税人身上的成本。

3、存款保險制度所引發的道德風險還會對銀行的資本比率趨勢產生消極影響。企業的資本結構理論指出,偏離於MM定理關於無磨擦世界的新古典假設,現實中的種.種市場不完全因素都可能對企業的資本結構產生影響。在沒有存款保險的制度背景下,銀行作為一類特殊企業,其市場化的資本要求也是這些因素相互權衡的結果。歸結起來,這些影響因素一般包括:

(1)債務利息的税蔽收益。這是指債務利息和股

本紅利所面臨的不同的税收處理,前者列入成本,可以免税,後者算作利潤,必須交納所得税賦。

(2)資本比率的信號效應。在不對稱信息條件下,不具備完全信息能力的存款人需要通過銀行管理者輸送出來的信號間接地評價銀行的財務狀況。由於銀行管理者往往追求老股東的最大利益,如果投資項目前景看好,他們會傾向債務融資來獨享全部的價值增值;反之,如果投資前景黯淡,管理者則更願意發行新股以便讓新股東分擔未來的損失。換言之,負債一資本比上升是一個積極的信號,它表明銀行管理者對未來有較高的期望。

(3)銀行的破產成本。這是指銀行預計或已經發生破產損失時將會導致的成本支出。具體而言,它又包括直接破產成本和間接破產成本。而資本的比率越低,銀行無力償付固定利息支出的風險越大,銀行的破產成本也就越高。

(4)代理成本。銀行股東與存款人之問屬於典型的委託一代理關係。銀行管理者具備的信息優勢會誘使他們從事各種以攫取債權人利益為目標的“次優行為”。例如,以高風險投資替代低風險投資、為彌補損失而進行更大的冒險,以及通過低估貸款損失或從事“收益交易”來操縱會計賬户等,這些次優行為的發生概率與銀行的負債比率存在直接的關聯。負債比率越高,銀行管理者通過次優行為攫取的利潤越多,與存款人的代理衝突越激烈,所導致的代理成本也就越高。破產成本和代理成本最終都會通過存款人的理性預期而轉嫁到存款利率的增加上,因此為了降低籌資成本,銀行管理者就會具有提高資本比率的動機。

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如果較為嚴重的話,那麼就可能導致“壞車市場”,即金融交易效率的低下。因為既然金融機構不能辨別申請貸款者的風險,那麼他理性的選擇是不貸款或少貸款,而同樣存款者因為信息不靈,不知哪一家金融機構的風險有多高,那麼,一旦有個風吹草動,存款者的理性選擇是從銀行中提出存款,而每個人的理性選擇結果導致銀行界中的“囚徒困境”——擠提行為。其實,存款保險制度從根本上講,只是一種心理支持制度。它以“保險”的承諾,給存款人特別的心理慰藉,使存款人一般不會輕信傳聞而非正常地到銀行提款,從而大大減少了對商業銀行擠兑的風險。但是,心理支持畢竟有限,保險金集中的程度更有限,一旦銀行經營問題嚴重且具有普遍性,存款保險制度就會由於心理支持不堪重負和保險金不足以補虧而瀕於崩潰。

(二)不利於銀行市場上的優勝劣汰

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在某種程度上保護了無效率的銀行,使之逃脱於市場規則之外,而且可能使銀行倒閉的數目低於對經濟社會來説最為有利的水平。最終造成整個銀行系統運行的低效。

(三)可能帶來社會成本與銀行機構運營成本的增加

前者指的是由於制定並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法律、設立存款保險局、對銀行機構的風險控制與檢查等引起的增加成本;後者主要是指由於繳納存款保險費以及接受存款保險局的檢查引起的銀行機構方面所增加的成本。存款保險制度還具有延緩風險暴露的作用。因此容易被權力者利用,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累積,由此加大解決問題將要付出的代價,最終損害整體的經濟利益。

以上較為詳細的分析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利與弊。應該指出,單純的判斷利大於弊或是弊大於利從而決定我國是否應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不客觀、不科學的,應該深入到我國具體金融環境來進行研究。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實際上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存在了許多年,它通過國家信用與財政支出為銀行提供了幾乎無限的信用擔保。正因為這種“隱性和約”的出現使得我國銀行業長期舉步維艱並潛伏巨大風險但恐慌性的擠兑浪潮卻始終沒有發生。那我們是否需要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呢?這涉及到不同儲蓄保障制度的比較與評價問題,要評價一項制度的優勢與不足,不能孤立地分析該制度本身,應該運用比較制度分析工具,在~個合理的參照體系內進行評價:找到可以替代的制度安排,比較它們在實現同樣目標時的成本大小,成本最小的制度應該成為我們的選擇。具體來説,評價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與不足,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把存款保險制度放在與隱性合約的比較制度分析框架中去,比較它們在實現目標方面的效率優勢,比較它們所需要的運行成本,然後才能得到一個有關存款保險制度是否有必要建立或是否有必要延續的正確結論。

其中,效益分析可以有如下幾點:

(1)作為清償賠付機制,使儲户利益在銀行破產時免遭過於嚴重的損失;

(2)提供確定性,以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3)降低單個銀行支付危機的外部性,以確保銀行業乃至金融體系的穩定。第一項是設置存款保險制度的初衷,也是其最基本目標。前兩項是實現金融穩定的必要條件。第三項金融穩定是各種儲蓄保障制度設置的最終期望,也是制度績效的衡量指標。成本分析可以有以下幾點:

(1)制度建設和維護費用。

(2)制度運行費用。

(3)如果儲蓄保障制度是通過維繫問題銀行的繼續存在來保護儲户利益的,那麼問題銀行持續存在的費用在不同制度下是不同的。

(4)道德風險問題(因為道德風險問題與儲蓄保障制度的目標構成二難悖論,所以不同儲蓄保障制度下道德風險問題的嚴重程度成為判斷制度優越性的主要依據)。只有通過以上的辨證分析,才能得出客觀公證的結論。

存款保險制度的出台

20xx年3月31日,國務院總理簽署第660號國務院令,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舉措,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維護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深化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條例》的出台,為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為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除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的範圍。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這一限額高於世界多數國家的保障水平,能為我國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户的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金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條例》規定了存款保險的保費交納主體和費率。保費由投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其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為切實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條例》明確了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被保險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遵循安全、流動和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等形式。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採取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措施,在充分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同時,快速、有效處置金融風險,確保銀行業正常經營和金融穩定。

1、存款保險制度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2、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3、存款保險制度能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

4、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5、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公眾風險意識。

6、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

存款保險制度 篇14

存款保險制度料XX年初推出

據媒體報道,央行11月27日召開全國存款保險制度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各省級分行領導到京參會,研究部署於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副行長鬍曉煉27日在“《財經》年會XX:預測與戰略”上表示,將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副行長、外管局局長易綱此前也透露,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工作已取得很大進展,已接近成熟。

在長達21年醖釀之後,央行將正式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權威人士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將借鑑有限賠付、差別費率和早期糾正機制等國際存款保險制度實踐中較為成熟的做法,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職能,包括適度的風險監測和風險處置職能,強化對制度參與各方的激勵和約束。

通常情況下,國際上存款保險限額大多集中在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2-6倍左右的水平。XX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為568,845.20億元,XX年末全國大陸總人口為135,404萬人,中國人均gdp大致為42,011元。用50萬存款保險限額/人均國內生產總值42,011元,比值為11.9倍,比較符合我國儲蓄率高的基本國情。

未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商業銀行上繳保費。專家對此表示,保費金額對金融機構財務狀況的影響會很小。業內人士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是在銀行體系運行比較平穩時期建立的,估計起步時的費率不必太高,可以通過一段時間的逐年收取,逐步積累存款保險基金。

存保制度推出後或將降準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温彬週一(12月1日)表示,《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雖並未明確具體費率,但明確了採取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原則,預計總的費率不會太高,對銀行的經營成本影響有限。考慮到目前高企的存款準備金率也具備風險緩衝的作用,在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後也應相應下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温彬表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存款本息50萬元人民幣的擔保上限符合市場預期,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會穩定存款人心理預期,不會導致存款搬家,避免部分中小銀行因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反而出現“擠兑”風險。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民營銀行的設立會提速,有利於建立多層次的銀行體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業、“三農”、社區等金融服務的滿足率。

“隨着利率市場化加快推進和民營銀行的擴圍,銀行間競爭更加激烈,潛在的經營風險也在上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利率市場化重要制度基礎,它的建立有利於宏觀金融穩定,也有助於利率市場化後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和有序競爭。”温彬説。

他還表示,從徵求意見稿看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採取了中間方案,並未建立類似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運作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險基金,並參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框架,具備一定的監管職能,有利於積累經驗、逐步完善。

存款保險制度將強化金融機構市場約束

專家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將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增強我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同時,將為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保駕護航。

促進銀行體系健康運行

專家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之外,有利於發揮市場約束機制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專家指出,切實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對於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這是建立這項制度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XX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平。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是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當前我國銀行業經營情況良好,銀行體系總體運行穩健,銀行資本充足率等主要財務和監管指標總體健康,同時銀行業監管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大大增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現有金融安全網的效能將得到進一步提升,有利於更好地保障銀行業的健康穩定和存款人安全。從國際經驗看,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通常是通過市場手段,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健康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的銀行,使存款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標籤: 保險制度 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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