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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保險合同6篇

機動車保險合同6篇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機動車保險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機動車保險合同6篇

機動車保險合同1

被保險人:_保險單號:

鑑於投保人已向本保險人遞交投保申請,並同意按約定交納保險費,本保險人依照承保險別及其對應條款和特別約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號牌號碼

廠牌型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行駛區域

使用性質

座位/噸位

初次登記

年月

車輛損失險

第三者責任險

保險價值

保險金額

費率(%)

基本保險費

保險費小計

賠償限額

保險費小計

附加險

險別

保險金額(賠償限額)

費率(固定保險費)

保險費小計

全車盜搶險

車上_責任險

車上座位

車上貨物

無過失責任險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

玻璃單獨破碎險

車輛停駛損失險

自燃損失險

新增加設備損失險

不計免賠特約險

無賠償優待金額:_保險費合計(小寫)_(大寫):

保險期限

自_年_月_日零時起_至_年_月_日二十四時止

特別約定:

明示告知:

1.收到本保險單後請即核對,填寫內容如與投保事實不符,立即通知本保險人採用機動車輛保險批單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無效。

2.保險閲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有關責任免除和被保險人義務的部分。

3.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等,應書面通知本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

4.發生保險事故後,在48小時內通知本保險人。

被保險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聯繫人:

保_險_人:

地_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簽單日期:

(保險人簽章)

核保:_制單:_經辦:

機動車保險合同2

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車輛損失險: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除外責任

第三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

(一)戰爭、軍事衝突、扣押、罰沒;

(二)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三)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四)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5萬、10萬、20萬、50萬、100萬五個賠償檔次,被保險人可以自願選擇投保。

第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賠償處理

第十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值計算賠償。

(二)部分損失

以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償款達到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xx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數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機動車保險合同3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和特種車,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捲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十)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摩托車停放期間因翻倒造成的損失;

(十二)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税)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並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併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説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機動車保險合同4

第一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 碰撞、傾覆、火災 、爆炸;

(2) 雷擊、暴風、龍捲風、洪水 、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3)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戰爭、軍事衝突;

(2) 酒後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 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 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3) 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4)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後,應當儘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1) 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

(2) 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於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於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後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

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 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於本保險的責任範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 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 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 本車的駕駛人員;

(4)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 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酒後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後,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本公司賠償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並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並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採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並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條 被保險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五條到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無賠款優待

機動車保險合同5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名字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出生地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罪一案,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代理律師: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機動車保險合同6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險人: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 基本險。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節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車輛損失險

1.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2.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 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節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損失;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5.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2.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4.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衝突、扣押、罰沒;

2.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3.駕駛員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4.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5.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經公安部門偵破後;

6.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7.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2.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3.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4.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節 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 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 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為五個賠償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被保險人可以自願選擇投保。

第九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四節 賠償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 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 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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