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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的含義及法律後果

婚姻無效的含義及法律後果

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的含義及法律後果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不到法定婚齡。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產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之間畢竟有同居生活的事實,會涉及到有關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如下:

1、當事人所締結的婚姻依法宣告無效,當事人之間不產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子女的撫養問題。婚姻無效,並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所生育的子女與其父母的關係,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子女撫養,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應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財產處理問題。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對同居生活期間的所的財產,由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當事人財產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果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與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4、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無繼承權。但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生存一方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對方遺產。

5、其他法律後果。如當事人構成重婚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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