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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法條款解讀

新安全法條款解讀

對新《安全生產法》安全責任相關條款的解讀

新安全法條款解讀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解讀:這條規定了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由於生產安全事故對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對因人為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必須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的作用。依照規定,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七)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解讀:本條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規定。與原法相比增加了主要負責人承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職責,修改的目的是強化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單位的主要領導者,對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負責,必須同時對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這裏講的“主要負責人”,一般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中起決策作用的領導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日常活動的決策人,包括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 ,也包括其全面負責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總經理,以及非法人單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正職領導,如廠長、經理等。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解讀:本條是新增加的一條法律規定,主要目的是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監督考核制度,以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做到“三定”,即定崗位、定人員、定安全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包括五個方面主要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各級負責生產和經營的管理人員,在完成生產或經營任務的同時,對保證生產安全負責;二是各職能部門的人員對自己業務範圍內有關的安全生產負責;三是班組長 、特種作業人員對其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四是所有從業人員應在自己本職工作範圍內做到安全生產;五是各類安全責任的考核標準以及獎懲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以及人事、財務等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考核領導機構,協調處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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