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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資的法律意義詳解

驗資的法律意義詳解

司法解釋規定,驗資人出具虛假驗資報告,造成委託人的合同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清償,依照法律規定,驗資人應承擔法律責任。一般認為,虛假驗資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承擔責任的基礎是驗資人的侵權行為,其責任是一種侵權賠償責任,驗資人應對第三人承擔委託人不能清償的合同之債的賠償責任,筆者對此看法存疑,並試作分析。

驗資的法律意義詳解

一、驗資責任不是侵權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的基礎是當事人有侵權行為。而在驗資關係中,驗資人對委託人的合同債權人沒有直接的侵權行為,驗資人即使有虛假驗資的行為,也只是針對其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驗資關係而發生的;與第三人有直接關係的不是驗資人,而是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合同關係的委託人。驗資關係與合同關係沒有直接的聯繫,驗資人不可能對第三人構成違約或者是侵權。所以,認定驗資人對第三人有侵權行為,驗資人應對第三人負侵權責任,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

侵權賠償責任是終極責任,責任主體無追償權。侵權賠償責任是當事人基於其過錯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人有侵權行為,就應對被侵害方承擔侵權責任,當幾方有共同的侵權行為時,幾方依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賠償責任是一種終極責任,責任人是責任的最終承擔者,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後,不可以將該責任轉嫁,也不能夠向其他人追償。如果認定驗資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即是認定此責任為一種終極責任,驗資人承擔相應責任後,不能夠將該責任轉嫁給他人,也不得向其他人追償。此種認定,是不利於驗資人的,是損害了驗資人對委託人的追償權利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和法律的精神的。

確定驗資責任是侵權賠償責任,降低了委託人的責任。委託人作為合同當事人,應該履行其全部的合同債務,適用全面履行的原則,這是確定無疑的,是合同法律的明確規定。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是一種合同關係,在這合同關係中,委託人應是終極責任人,委託人履行債務後,不得向其他人追償,也不得轉嫁此債務。將驗資人的責任確定為侵權賠償責任,即是認定驗資人應承擔一定的終極責任,委託人的合同債務由委託人和驗資人作為終極責任共同分擔了,驗資人承擔的那部分責任就不需要委託人承擔,這樣,就降低了委託人的責任,委託人就佔到了便宜,獲得了不正當的利益。委託人獲得這種利益沒有合法依據,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所以,從此角度來看,驗資人承擔的不應是侵權責任。

將驗資人的責任確定為侵權賠償責任,增大了驗資人的責任。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驗資人出具虛假的驗資報告,是錯誤的違法行為,當然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把驗資人責任確定為對委託人的合同債權人的侵權責任,確定為一種終極責任,驗資人承擔此責任後,不能再向委託人追償,那麼,驗資人承擔的責任就過重了,對驗資人是不公平的。將驗資人的責任認定為侵權賠償責任,加大驗資人的終極責任必然會降低委託人的終極責任,這也是不公平的,這在前面已經作了説明,分析了其不當之處,降低委託人的責任與加大驗資人的責任,具有一致性,加大驗資人的責任也為不當。

二、有關的法律關係

驗資人應對委託人不能清償的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裏面包含了以下的法律關係。一是驗資人與驗資人之間的委託驗資關係,一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關係。這是有關司法解釋的.基礎法律關係。當委託人不能完全清償合同債務時,當驗資人有虛假驗資的行為時,驗資人就應該在虛假驗資的部分承擔委託人不能清償的部分。委託人不能完全清償其合同債務,驗資人有虛假驗資的行為,是驗資人承擔有關法律責任的事實基礎。

三、驗資責任是驗資人對委託人責任的一種補足責任

驗資人對委託人的合同債權人無直接侵權的事實。委託人對合同債權人的債權有侵害行為,即違約的行為,這是廣義的侵權行為,而驗資人對該合同債權人無直接的侵害行為。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基於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委託人不清償合同債務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是對第三人債權的侵害,委託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對第三人的債權,驗資人沒有直接的侵害行為,這也是事實,所以,驗資人就不應該對對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委託人不能清償全部的合同債務時,驗資人基於其虛假驗資的行為,承擔委託人不足清償部分的責任。可見,這種責任是一種補足的性質,這種補足責任的依據是驗資人有虛假驗資行為,這種行為是在委託關係之間發生的,而不是在委託人於第三人之間的合同關係中間發生的,所以,驗資人對第三人的債權沒有直接的侵權行為,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四、驗資責任是一種保證責任

驗資人出具驗資報告的行為,從實質來説,是一種證明和保證的行為。驗資人與委託人之間有委託驗證的合同關係,驗資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對委託人的註冊資本進行驗證,出具驗資報告。

1、驗資報告在公法上的意義。驗資報告是委託人取得營業執照的一個依據。驗資人通過驗資報告向公司登記機關證明,該公司的註冊資本是真實的,據驗資報告及其他要件,委託人在公司登記機關取得法人資格。

2、驗資報告在民法上的意義。一是,驗資人出具驗資報告,是發生於驗資人和委託人之間合同關係的行為。虛假驗資報告的出具,常是因為驗資人和委託人的共同過錯而產生的。二是,驗資人為驗資行為而與社會公眾發生民事關係,驗資報告具有保證的作用。驗資報告放在公司登記機關供社會公眾查閲,驗資人通過驗資報告向社會公眾證明和保證該公司的註冊資本是真實的。驗資報告特別對以後的委託人的合同債權人作出保證,保證委託人具有真實的註冊資本和相應的履約能力。驗資人通過驗資報告向社會公眾保證註冊資本的真實性,這是驗資人的一個法定義務,當驗資人沒有履行這一義務時,就應承擔相關的保證責任。我們對保證義務的理解,不應只限於對債務清償的直接保證,保證應是多樣,如出具驗資報告就是一種保證行為。

對保證的思考。驗資人出具驗資報告有保證的性質,於是就產生了有關的保證關係。在這保證關係中,驗資人是保證人,委託人是被保證人,驗資人向委託人的合同債權人保證委託人的註冊資本的真實性。依照保證的規定,如果委託人的註冊資本不真實,驗資人就應向委託人的合同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1、驗資是對未來的合同債權人的保證。法律規定,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做保證人,擔保義務人履行合同的制度。保證的對象是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保證的對象常見的有借款合同等,一般來説,保證是有明確的合同債權人的。而對於暫時沒有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是否也存在保證,筆者認為,對於此情況來説,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和法理,也是應該允許存在保證的。就如本文所説的驗資行為,就屬於這樣的情形,在驗資發生的時候,其合同債權人是不明確的,但驗資人仍然對尚不明確的債權人存在保證,即如果以後有合同債權人出現,驗資人對其就有保證的義務。這就是筆者對保證的的擴大化的理解,筆者認為這種理解符合法律和法理,沒有受到法律的禁止,應是允許的。

2、驗資保證的是什麼。在上面已經明確了驗資是一種保證行為,那麼,驗資保證的究竟是什麼呢。驗資建立在委託人和驗資人之間的一種合同關係上,驗資人首先要完成對委託人投資的真實驗證,並出具真實的驗資報告,是驗資人的一個義務。驗資人另有一個義務就是保證義務,驗資人對未來的合同債權人有保證的義務,該義務是針對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的,是針對未來的合同關係作出的,保證委託人在註冊資本的範圍內履行未來的合同。所以,驗資人的保證義務是,針對未來的委託人的合同關係,並且是在註冊資本的範圍內負有義務。

驗資人的保證義務,是法定的義務。雖然,驗資人與委託人的合同債權人之間沒有之間的合同關係,但是,我們依據法理,應該認定驗資人與委託人的合同債權人之間有保證關係,該保證關係是法定的。只要驗資人作為了驗資的行為,就應該認定驗資人對委託人的合同債權人有法定的保證義務。筆者認為,這符合有關的司法解釋。

驗資人的保證責任有代償性質,而非賠償性質。驗資人負有保證的義務。在確定驗資人的責任時,就應考察驗資人是否盡到了真實證明註冊資本的義務,當其盡到了該義務,驗資人就免除了保證責任;當其未盡到該義務而出具虛假驗資報告,即是違背了向社會公眾和委託人的合同債權人作出的保證,是對其保證義務的一個違反,應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範圍內代為清償委託人不能清償部份的合同債務。確定驗資人的保證責任,可以準確把握驗資人和委託人應承擔的不同責任性質,使其“責當其過”。驗資人應代為委託人清償一定的合同債務,並可以向委託人追償,使驗資人“責當其過”。保證責任明確了委託人承擔全部的終極責任,而不因驗資人承擔部分的終極責任而降低委託人的責任,這也是“責當其過”。這樣,就可克服確定驗資人的責任是賠償責任造成的“責不當過”的後果。

五、對幾個問題的認識

驗資人的過錯行為在保證關係中的後果。驗資人對委託人的合同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關係是驗資人承擔責任的基礎法律關係。驗資人的過錯行為是其保證責任的根據,當驗資人在出具驗資報告的行為上無過錯時,驗資人就完全盡到了其真實保證的義務,則保證責任不啟動;當驗資人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時,就沒有盡到真實保證的義務,則保證責任啟動,驗資人應對委託人清償不足的合同債務部分在證明不實的範圍內承擔代償責任。應該將該保證責任作為一般保證。

責任承擔的順序問題。保證責任是解釋委託人和驗資人承擔合同債務責任順序問題的最佳理由。按一般保證的規定,第一順序的清償人是債務人,第二順序的清償人是保證人。依據有關司法解釋,在合同債務的清償中,首先由委託人清償,不足部分,方由驗資人清償。有關司法解釋對驗資責任的規定與法律對一般保證的規定是一致的。

“責當其過”的問題。將驗資人的責任確定為一般保證責任,克服了降低委託人責任和加重驗資人責任的問題。依照一般保證的規定,委託人承擔終極責任,並未因驗資人的代償而佔到便宜,其責任與過錯一致。當驗資人有過錯,就啟動保證責任,驗資人就應該承擔代償責任,驗資人承擔代償責任後,可以向委託人追償。這樣,驗資人就承擔了應該承擔的責任,也保護了驗資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可以確定驗資人出具驗資報告的行為,是一種針對社會公眾和委託人的未來合同債權人的一般保證行為。當驗資人出具的驗資報告真實時,則保證責任不啟動。當驗資人出具的驗資報告有虛假時,如果委託人不能清償合同債務,則保證責任啟動,驗資人在不實的註冊資本金額內對委託人不能清償的合同債務承擔代償責任,驗資人承擔代償責任後,可以向委託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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