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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的意思是什麼 權利的定義和法律用語

權利的意思是什麼 權利的定義和法律用語

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

權利的意思是什麼 權利的定義和法律用語

權利

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係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或認定。

權利通常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也可以説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因此,權利有着應然權利和實然權利之分。

權利quán lì

權勢和貨財

《荀子·勸學》:“君子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以為美也……是故權利不能傾也,羣眾不能移也。”

《後漢書·董卓傳》:“稍爭權利,更相殺害。”

明方孝孺《崔浩》:“棄三萬户而不受,辭權利而不居,可謂無慾矣。”

法律用語

指公民依法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或者法律關係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為滿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

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係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或認定。

權利通常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也可以説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因此,權利有着應然權利和實然權利之分。

胡適《國語文法概論》:“二十年來,教育變成了人人的'權利,變成了人人的義務。”

老舍《四世同堂》十四:“他覺得他既沒有辜負過任何人,他就應當享有這點平安與快樂的權利。”

丁韙良(W. A. P. Martin)《萬國公法》:“虎哥以國使之權利,皆出於公議。”

定義

價值回報

人類為了更好地生存與發展,人與人之間建立了各種各樣的社會關係,按維繫方式的不同,所有社會關係可以分為親戚關係、朋友關係與同事關係,按社會領域的不同,所有社會關係可以分為經濟關係、政治關係和文化關係,而所有社會關係的核心內容都是價值關係或利益關係,即在所有的社會關係中,任何人一方面應該進行一定的價值付出,另一方面又應該得到一定的價值回報。

義務:就是人在相應的社會關係中應該進行的價值付出。

權利:就是人在相應的社會關係中應該得到的價值回報。

職責:在所有的社會關係中,任何人通常有一種最重要的社會關係,這種社會關係決定着他的根本利益,是他主要的生活來源和生存根本,職責就是一個人在其最重要的社會關係中應該進行的價值付出。

義務對稱

法律對公民或法人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並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在社會主義社會,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在法律上一方有權利,他方必有相應的義務,或者互為權利義務;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會只承擔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指法律對法律關係主體能夠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權利是為道德、法律或習俗所認定為正當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自由。不過,這個定義並不是完美的,甚至可以説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實際上,既然上述五個要素中的任何一個要素都能表示權利的某種本質,那麼,以這五個要素中的任何一個要素為原點給權利下一個定義都不為錯。究竟以哪一個要素或哪幾個要素為原點來界定權利,則取決於界定者的價值取向和理論主張。同時,“為道德、法律或習俗認定為正當”也有着許多不同的解釋。例如,在利益問題上,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當的,有的則是不正當;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當的,但是並不受法律的保護;有些利益在法律上不能被主張,但在道德上或政策上卻可以主張。又如, 在自由問題上,如果以意志自由作為權利的本質,動物、精神病人和智力發育未成熟的嬰兒和孩童便不享有權利。這類問題放到下文權利分析部分討論。以上所述,與其説是關於權利的定義,毋寧説是關於權利的一種定義方法,它代表着理解權利概念的一種路徑。

正當自主

權利是現代自由主義政治及法學的核心觀念,其意義為個人自主性為正當。

權利一詞在晚清文獻和《新青年》雜誌中使用時的意義分析,以及初步統計研究,試圖揭示中國現代文化形成中是如何接受和使用個人權利思想的。研究表明,由於“權利”在中文中原有意義是權力和利益,晚清中國知識階層是從維護國家權力和利益角度意識到國家和羣體的自主性為正當。這是用“權利”翻譯rights的原因。在1900至1915年間,自主性的理念適用範圍從國家(羣體)拓展到個人,這一時期“權利”的意義比較接近西方文化中的原有含義。由於中國傳統文化中任何正當性都與道德聯繫在一起,政治文化離不開道德判斷,中國人難以接受某種不等同於道德的正當性理念。新文化運動是塑造中國現代政治文化的關鍵時期五四時期“權利”觀念日益道德化,權利一開始被當作一種新道德,人們甚至用道德的種種屬性來評判權利。這種意義演變是以《新青年》為代表的部份知識分子拋棄自由主義、認同馬克思主義的一個重要原因。

標籤: 用語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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