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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集合12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集合12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集合12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1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單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3、根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及授課人,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理論滅火技能訓練;

4、嚴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5、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並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影劇院、歌舞廳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 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分工和操作。

7、影劇院、歌舞廳每年可根據本地區的消防安全活動例如全國“119”消防宣傳日、消防宣傳週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 影劇院、歌舞廳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三)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四)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五)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 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2、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3、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影劇院、歌舞廳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誌、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佔、挪用、遮擋、覆蓋。嚴禁下列行為:

(一) 佔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 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標誌遮擋、覆蓋。

(四)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防火檢查制度

影劇院、歌舞廳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關情況;

(五)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 消防 (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 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 消防 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五、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1、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 消防控制中心是消防重點部位。堅持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二) 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值班人員應熟悉掌握本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

(三) 值班人員到崗後,要利用設備自檢功能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巡檢,對巡檢中發現的設備故障,要及時填寫故障通知單交維修部門簽字維修,巡檢結果認真填寫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上。

(四) 值班期間要保持頭腦清醒,對各種報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應,按照相應的報警處置程序進行及時準確的確認、處理對確認為誤報的要及時將系統復位;對確認為火警的,要立即啟動火災應急疏散預案,按照應急程序處置。

(五) 值班人員嚴禁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六) 值班人員要遵守值班紀律, 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離職守;不準長時間佔用值班電話;嚴禁在控制室內打瞌睡、睡覺;嚴禁喝酒、吸煙、會客和搞各種娛樂活動;嚴禁動用明火;嚴禁酒後上崗。

(七) 控制室內嚴禁外來人員入內。外來人員參觀學習,必須經有關領導批准,方可進入,進入後嚴禁亂動各種設備;廠家的工作人員維修設備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並由維修部門的人員陪同方可進入工作。

(八) 控制室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其它雜物。

2、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一) 按班次要求。準時到崗,到崗後逐項交接。

(二) 交接項目:自動消防系統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上各班次發生的報警點及處理情況;有無重大設備故障;交接設備操作情況;備品交接情況;各項通知及其他情況。

(三) 交接班過程中,交接雙方要逐項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紀錄並簽字,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和有關資料存檔備查。

六、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 消防 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每年要到專門檢測機構(省、市檢測中心)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3、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4、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呂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5、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幫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 佔用疏散通道;

(二) 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 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四)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五) 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等自動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七、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即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2、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3、單位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督促落實:

(一) 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 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 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 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六)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脱崗的;

(七) 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 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4、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想到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5、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寶石消防安全負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6、 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7、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八、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須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有點工負責施工。

2、 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裝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3、 臨時電氣線路使用期間,有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 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有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 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 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

7、 明火作業管理

(一)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禁止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二)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許可中應註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明火作業的時間地點。

(三) 明火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將營業區與裝修區之間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四)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 每天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寫現場,熄滅餘火和飛濺的火星,並及時切斷電源。保衞部門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六) 未經批准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衞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8、 營業結束後,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後關閉營業用電。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每半年開展一次整體綜合性演練,演練內容主要包括報警、滅火、疏散、檢查、總結。具體內容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

2、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組織,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義務消防隊員參加。

3、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應擬定好演練計劃,確定參加人員,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開展。

4、演練應填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記錄表>>,對演練的開展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5、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的制定,可結合實際情況,區分不同的起火部位,分別編制。 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 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 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 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十、消防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1、影劇院、歌舞廳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

2、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3、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2

第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全員、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和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主要負責人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第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或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一次,並明確巡查人員和部位。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有無違規吸煙行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工作是否正常,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員集中的廳室、舞台、音響控制室、放映機房、可燃物品倉庫、變配電間、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有關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營業結束時應當檢查是否存在遺留火種,是否切斷非必要電源。

對巡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

第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各有關部門負責人蔘與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廚房煙道清洗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員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後應進行本崗位防火自查。

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對建築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檢測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人員應不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序,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竣工後的總平面佈局圖、建築消防設施平面佈置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於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並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規範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標識。

每層出入口處、包間或廳室內等部位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疏散示意圖和相關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標識;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標識。

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規範、醒目的標識並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設施、器材上應張貼載有維護保養、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檢測情況的標識。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並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全體從業人員應當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引導人員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娛樂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廣播、視頻、網絡等形式進行消防安全提示,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建立志願消防隊伍,志願消防隊員數量不應少於本場所從業人員數量的30%,並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並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包間、廳室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分別制定針對性預案,明確每班次、每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並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火災後,休息廳、觀眾廳、錄像放映室、卡拉ok室內應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至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各項經營活動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築、場所;

(二)採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搭建臨時建築;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進行裝修裝飾;

(四)儲存或違規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築內設置的公共娛樂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在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煙等違規用火行為;

(七)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等違規用電行為;

(八)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九)鎖閉、遮擋安全出口,佔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十)在門窗處設置影響逃生、疏散的廣告牌、燈箱或其他障礙物。

(十一)營業期間進行室內裝修、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十二)超額定人數經營行為;

(十三)在場所內設置員工宿舍。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3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佈實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號令發佈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加強室內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歌舞廳、音樂茶座、餐飲劇場、娛樂城宮、錄相廳等室內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

第三條市消防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公安消防機關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規定的防火責任由娛樂場所經營者負責;娛樂場所經營者承包經營的,由發包者負責。娛樂場所營業房屋的`出租方與承租方,娛樂場所承包經營的發包者與承包者,應當簽定放火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放火責任,並嚴格落實。

第五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建立本單位的放火安全責任制,並接受公安消防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娛樂場所,其室內裝修必須符合建築設計放火規範以及其它有關的防火設計要求,並報公安消防機關審批。工程竣工後,經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已經開業的娛樂場所,其建築、裝修等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制定改造計劃,並按照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條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連接的,應當設立防火分隔。分設包間的房間隔牆應為非燃燒體,其耐火極限應當符合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九條娛樂場所的裝修、制景材料,應當採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音響控制枱、電工房等重點部位應當使用非燃材料。木牆裙應當刷防火塗料,裝飾用紡織品應當作阻燃處理。

第十條娛樂場所通往建築物外的安全出口應當不少於2個,疏散通道及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應當裝有中英文疏散説明和圖案燈光疏散標誌,並保持完好。疏散説明和疏散標誌應當設在走道的轉彎處,間距不得超過20米。疏散門必須向外開啟,寬度不得小於1.4米。不得采用轉門、捲簾門、側拉門。疏散通道內應當設有應急照明等,並保證照明20分鐘以上。二層以上的娛樂場所,其疏散樓梯應當不少於2個,並不得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樓梯。

第十一條娛樂場所的電器設備,應當由正式電工按照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的規定進行安裝,並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內的電線,應當採用銅芯導線,所有電氣線路應當穿金屬套管保護,橫穿通道的導線應當採取固定保護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燈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動式的燈具應當採用橡膠套電纜,插頭和插座應當保持接觸良好。

第十三條娛樂場所內使用霓虹燈時,變壓器應當安裝在非燃結構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燈管的電極與導體保持10釐米的距離,並應當安裝在絕緣材料上。娛樂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保養、維修霓虹燈。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安裝室內、室外消火栓,並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救生器材、設施、裝備。面積較大、包間較多或者設置在地下的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排煙設施和自動滅火裝置。

第十五條消防器材應當放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方,並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

第十六條嚴禁在娛樂場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營業面積核定容納人員的數量,並報公安機關備案。日常營業不得超員。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防火責任制的規定,做好職工上崗前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經培訓後的職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識;

二掌握滅火常識;

三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責任;

四發生火災會報警,會組織人員疏散,會撲救初起火災。

凡未經培訓和沒有達到上述要求的職工不得上崗。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在營業時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巡視,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火災隱患。營業場所中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的,應當採取防火措施,並由專人負責看護。每日營業結束後,應當按照崗位責任制分工,對營業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切斷電源和火源;確認安全後,填寫“清場檢查記錄”,負責人簽字後方可下班。營業場所內除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留宿。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在危險部位停工、停業、罰款。罰款具體辦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處5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消防局負責解釋。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5

一、公共娛樂場所的定義

具有文化娛樂、健身休閒功能並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夜總會、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音樂茶座、餐館、茶館、咖啡廳、酒吧,遊藝、遊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洗浴桑拿、美容院、棋牌室、洗腳房等娛樂、健身、休閒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二、公共娛樂場所的火災危險性

室內裝飾、裝修使用大量可燃材料;用電設備多,着火源多,不易控制;人員集中,疏散困難,易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發生火災蔓延快,撲救困難。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的火災危險性

1、屋架多采用鋼結構,火災時容易坍塌

觀眾廳一般空間高、跨度大,在建造時,到多數採用鋼質屋架。當劇場(影劇院、會堂)發生火災時,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會造成鋼屋架坍塌。

2、用電設備多,易發生電氣火災

尤其是演出時,通常使用幾十個乃至上百個聚光燈、效果燈。

舞台燈光的種類和數量繁多,且分佈在舞台區前後、左右、上下各個空間。通常情況下,這些燈光設施發熱量大,如隔熱、散熱措施不當,燈具的位臵與可燃物特別是棉布、佈景等布臵過近,則可能引發火災。

其次是移動燈具如果插頭與插座接觸不良,會因接觸電阻過大而發熱引燃可燃物成災。另外,三相用電不平衡會造成局部過載,使電器線路發熱,加速絕緣層老化,引起漏電、短路而發生火災。

3、可燃材料多,遇火極易燃燒

觀眾廳的頂棚和牆面為滿足聲學設計的音響效果,大多數採用可燃材料。觀眾廳的坐席和有些輕型隔音吊頂,所用的纖維板、膠合板、刨花板和鈣塑板等,也是可燃材料。

4、劇情需要用火

因劇情需要,演員吸煙、使用鞭炮、煙火等易燃易爆物品,稍有不慎、極易引燃舞台上的可燃物成災。

5、建築空間大,火災蔓延快

觀眾廳空間大,門、窗多,空氣對流速度快。加之箱形舞台高大的簡體空間為火勢迅速發展提供了條件。舞台、觀眾廳、放映室如果未進行有效的防火分隔,互相連通,任何一部分着火燃燒,在火壓的作用下,會加快冷熱空氣對流,使燃燒的火焰、煙氣快速蔓延擴大,形成全面燃燒。

6、電影放映機和音響設備可能引發火災

放映機的燈箱温度很高,如果運行發生故障不能及時排除,可能造成影片着火。

(二)夜總會、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所的火災危險性

1、設臵位臵不當

在居民樓、圖書館甚至博物館內改建娛樂場所,這些場所與原有建築防火分隔不符合相關規範的要求,一旦發生火災,極易蔓延。

2、建築耐火等級低

有些娛樂場所設在耐火等級較低(三級以下)的建築中,有些場所雖然所在建築耐火等級在二級以上,但由於內部裝修採用大量可燃材料,認為降低了整個建築的耐火等級。

3、電氣設備不符合安全規定

娛樂場所內使用的各種照明、音響及空調用電設備較多,且大部分不按規定安裝,長時間使用,易產生線路老化,接觸電阻增大,如超負荷運轉,易導致火災。

4、安全疏散通道和標誌不符合規範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雖然設了足夠的出口,但多數出口常常被封閉,實際能用的往往只有一個,而且未按規定設臵火災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標誌,一旦發生火災,人員難以疏散。

5、用火用電管理不嚴,消防設施不配套

有的娛樂場所煤油嚴格的用火用電管理制度,燭火、吸煙普遍存在,亂拉亂接現象嚴重。

(三)保齡球館、旱冰場的火災危險性

1、可燃物裝修、裝飾物較多

保齡球館、旱冰場的頂棚和牆面為了滿足美學設計效果,採用了大量的裝飾、裝修材料,保齡球館內大量鋪設地板,這些材料大部分是可燃物。

2、機械設備可能引發火災

保齡球館的回球系統和臵瓶機如果運行發生故障不能及時排除,可能引發火災。

3、電氣設備多,用電量大

旱冰場設有多種照明設備和各類音響設備,且數量多、功率大。

4、容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旱冰場使用過程中人員集中,一旦發生火災,疏散將非常困難,即使是小的火災事故,也會導致人員驚慌失措,爭先逃生,互相擁擠,如不能及時疏散則易造成重大傷亡事故。

(四)有娛樂功能的音樂茶座、餐館、茶館、咖啡廳、酒吧的火災危險性

1、室內裝飾、裝修大量採用可燃材料,火災荷載大

為滿足顧客需求,茶館的室內裝飾裝修已日趨複雜、時尚和高檔。頂棚、牆面裝修材料大量採用可燃材料製作,致使場所內部火災荷載大大增加,一旦失火,極易形成猛烈燃燒。

2、用火、用電頻繁,容易誘發火災

茶館使用的燈具種類繁多,主要有固定式燈具、移動時燈具及嵌入式燈具,在其經營活動中,除將普通白熾燈、熒光燈用於正常照明外,還大量使用霓虹燈、藝術燈、筒燈、射燈和電腦燈以營造氛圍。

3、人員密度大,安全疏散困難

根據調查統計,茶館高峯時段的人員平均密度可能達到0.5~1人/㎡,屬於人員較為密集的場所。

4、鎖閉安全出口等違法行為突出,容易造成羣死羣傷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一些茶館不同程度存在顧客利用棋牌、麻將進行賭博等違法行為,為躲避執法部門檢查,這些場所常常在營業期間鎖閉安全出口,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人員傷亡,甚至是羣死羣傷。

(五)網吧的火災危險性

1、電氣設備多,用電時間長

網吧電腦、燈具、空調等用電設備多,電氣線路接頭,插座多,使用時間長,雖然《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每日營業時間限於8時至24時,但仍有不少網吧晝夜營業,電腦長時間處於運轉狀態,電氣線爐敷設不規範、設備質量差、元器件發生故障,穩壓電源短路或高阻抗元件接觸不良等原因都可能造成火災。特別是許多網吧電腦調整隨意性大,臨時拉接線路,導致線路和設備過載、老化、接觸不良、漏電、三相電流不平衡等引發火災。

2、上網人員情況複雜,易引發縱火案件

網吧內人員密集,上網人員年齡、文化層次不同,素質不一,情況複雜,特別是學生、外來人員、社會閒雜人員多,不文明談吐多,由此引起的矛盾糾紛多,易引發報復性縱火等案件。

3、安全出口被封堵、封閉,疏散通道狹窄,人員疏散逃生困難

一些網吧為防止財產被盜,上網人員逃單而將第二安全出口、窗户封堵或用鐵柵欄、鐵門、鋁合金門等封閉,造成安全出口不暢和數量不足。

4、場所消防安全條件缺乏,火災易蔓延擴大

有的網吧時利用原有倉庫、商店、居民住宅改建的,其建築耐火等級較低,且常常與其他營業性場所連成一片。

5、責任意識淡薄,吸煙現象屢禁不止

網吧經營管理人員較少,招聘或解聘網管人員隨意性大,人員流動快,其主要任務為收銀、處理電腦操作技術等,消防安全處於較鬆散的管理狀態。

(六)洗浴桑拿、美容院、棋牌室、洗腳房、按摩、美容場所的火災危險性

1、室內裝飾裝修複雜,可燃材料多

當前,洗浴、按摩、美容場所越來越強調場所氣氛與情調的營造場所裝飾裝修日趨考究,木材、板材、棉麻化纖製品、塑料製品、皮革製品在裝飾裝修過程中大量使用,加之場所內使用的傢俱、寢具、按摩牀具、裝飾物品多為可燃、易燃物品,一旦發生火災,蔓延迅速。

2、用火、用電頻繁,致災因素多

洗浴、按摩、美容場所不但擁有空調、音響、電視、電腦、燈具等常見用電設備,而且設有遠紅外光波浴房、桑拿幹蒸濕蒸機、遠紅外理療儀器、麻醉劑、吸頂無影燈、高頻電凝器以及激光美容理療儀等多種器械和儀器,加之場所內附設的鍋爐房、廚房頻繁使用燃油、燃氣,稍有不慎就可能誘發火災。

3、功能分區複雜,人員疏散困難

洗浴、按摩、美容場所經營項目繁多,場所內部往往分隔成相互獨立的功能分區,尤其是大型洗浴和美容場所因保護顧客隱私,經常將男賓、女賓部之間的通道封閉、隔斷。

4、堵塞疏散通道,鎖閉安全出口等違法行為突出

一些不法經營者往往擅自改變建築結構,在隱蔽區域增設包廂、暗室,入口多采用與周邊牆體相同的裝修材料,或者懸掛裝飾物品加以遮擋,若不仔細觀察,常人難以發現。

5、“店、舍合一”現象突出

經營門店、員工宿舍合而為一的狀況比較普遍,尤其是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經營的保健按摩、生活美容場所,這種現象最為突出。

為提高公共娛樂場所預防和控制火災的能力,進而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特編制本彙編。本彙編要求公共娛樂場所明確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建立完善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和機制,實行標準化管理,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使公共娛樂場所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6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單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3,根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及授課人,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理論滅火技能訓練.

4,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5,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並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

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分工和操作.

二,防火巡查制度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4)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誌,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佔,挪用,遮擋,覆蓋.嚴禁下列行為:

(1)佔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標誌遮擋,覆蓋.

(4)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每年要到專門檢測機構(省,市檢測中心)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3,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4,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5,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1)佔用疏散通道;

(2)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4)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5)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等自動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五,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即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2,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3,單位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脱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4,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5,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在案,消防安全負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六,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須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向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裝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3,臨時電氣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未經批准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衞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7,營業結束後,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後關閉營業用電.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0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全負責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向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有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需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需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卡拉0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0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7

第一條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象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訂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先鋒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和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暢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材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8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xx年xx月xx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9

一、成立專項整頓領導小組

為加強對此次專項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開展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頓領導小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長任副組長,工商、文化、各鄉鎮(辦、場)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專項整頓領導小組成員。專項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消防大隊,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二、專項整頓範圍和內容

(一)專項整頓範圍。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遊藝、遊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二)專項整頓內容。

1、否經過消防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建築消防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4、建築內部裝修裝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消防安全組織制度是否健全;

6、重點崗位消防管理人員是否持有消防執業資格證和員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7、否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三、專項整頓方法步驟

(一)組織部署。

市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具體實施。組織召開全市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會議,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市電視台、廣播電台、網等媒體公告播出專項整頓的時間、範圍和要求,形成濃厚整頓氛圍。

(二)調查摸底。

一户一表,公安、消防部門對城區(基層派出所對鄉鎮)公共娛樂場所開展拉網式排查。造冊登記,摸清底數,掌握消防安全隱患情況,各鄉鎮(辦、場)將檢查記錄表報專項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嚴格標準。

全面掀起圍剿公共娛樂場所火災隱患的強大攻勢,將“火災隱患整頓月”活動與“119消防宣傳月結合。規定整改期限內集中消除一批公共娛樂場所火災隱患;對逾期不整改的集中處罰一批違法違章的單位和個人;集中關停、取締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單位,各鄉鎮(辦、場)將整頓情況報專項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總結匯報。

對專項整頓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市政府辦公室對此次專項整頓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對措施不落實的要予以通報批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嚴格實施。各單位要深入一線,強化“三個嚴格”即嚴格落實責任、嚴格督導檢查、嚴格責任追究。

(二)部門聯動。要按照職責和權限,依法聯查聯辦,形成整頓合力。文化、工商等部門要把消防行政許可作為前置條件,對未經公安消防部門檢查合格的公共娛樂場所,堅決不予審批;對存在消防安全隱患責令“三停”場所必須吊銷有關證照。

(三)嚴格執法。要嚴格按照公安部“六個一律”要求,依法督促整改。對違法裝修,經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責令停止施工,並處罰款;對未經消防驗收合格、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經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動消防設施損壞,經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責令停業整改;對地下營業性公共娛樂場所安全出口達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經檢查發現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責令停業整改;對採用聚氨酯類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燒後產生劇毒煙氣的易燃材料裝修裝飾,經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責令停業整改;公共娛樂場所室內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煙花和爆竹。

(四)強化宣傳。充分利用媒體平台,廣泛宣傳;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羣眾舉報的問題要一查到底,對違法違章行為要跟蹤曝光。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10

(一)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七)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

一、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組織宣傳,利用各種形式和宣傳媒介,使全社會都瞭解規定的內容。特別要傳達到每一個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們認真對照規定,組織自查自改,貫徹落實。

二、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照此規定,嚴格審批。在規定發佈之前開辦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立即改正。可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一)不符合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的,應當責令停業;

(二)不符合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條第(四)項和第(五)項、第七條的,責令停業改正,改正後經驗收合格方可繼續營業;

(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可視情況規定不同期限令其改正(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並要求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過去沒有規定,目前確難在短期內改正的某些問題(如使用木質材料裝修等),應當責令採取特殊的補救措施(如增設報警、滅火裝置,減少額定人數等),保證在根本改正之前不發生火災。

三、規定中第三條“主要負責人”,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單位的領導人。

四、規定中第五條“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省會市、較大市消防監督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五、單層或者多層建築內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米的公共娛樂場所,其內部裝修所使用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以適當降低。

六、規定中的處罰以公安機關的名義裁決,由消防監督機構實施。

七、消防、治安和內保等各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互相協作,共同保證本規定的實施。凡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公共娛樂場所,治安部門不得核發許可證;存在重大火險隱患的,由治安部門吊銷其治安許可證。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11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逐級消防負責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開展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七、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八、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建立完善防火檔案。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12

建築總面積大於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建立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並在建立工程竣工後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建立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立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説明,或者設計採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説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立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立工程消防平安,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建立、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立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立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建立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平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以下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平安責任人。在消防平安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平安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平安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平安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立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展消防驗收;未經歷收或者經歷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平安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平安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平安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平安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平安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標準》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平安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間隔,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標準的規定。

平安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平安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平安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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