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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參與股票買賣交易活動受到哪些限制

專業人員參與股票買賣交易活動受到哪些限制

為了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公平、公正,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法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買賣股票時,受到兩個方面限制:

專業人員參與股票買賣交易活動受到哪些限制

1.在證券的發行市場上,專為股票發行出具專業報告的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即包括對股票發行出具財務會計審計報告的註冊會計師、註冊審計師事務所及其工作人員、為股票發行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各類資產評估事務所和評估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為股票發行而提供法律服務並出具有關法律意見書或者製作有關法律文件的律師事務所以及其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參與有關股票的買賣。

具體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在承銷協議確定的該種股票的`承銷期內以及該種股票發行的承銷期滿後6個月內,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業機構不得以其機構名義或法人名義買賣,其工作人員也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假以他人名義進行買賣。如果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在上述期限買賣該種股票,包括新發行股票或已持有的該種股票,則構成違法行為。

2.在證券二級市場上,專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這是因為,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上市公司在向有關部門報送有關文件和報告時,或者向社會進行公告時,必須有法定的專業機構為其出具相關的專業報告。

例如,上市公司公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法定的註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這些法定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接受上市公司的委託後至出具的專業報告公開後5日內的這段期間,不得對與其履行職責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股票進行買賣。專業機構不得以其機構名義或法人名義買賣,其工作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假以他人名義進行買賣。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買賣該種股票的,即構成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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