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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合同七篇

承擔合同七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承擔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承擔合同七篇

承擔合同 篇1

甲方:陝汽集團寶雞華山工程車輛有限責任公司特種車公司

乙方:

為確保甲方車輛安全,及時,準確的送達至目的地,確保駕送過程甲方車輛不受任何損失,並避免甲方的風險,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達成以下運送車輛合同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運特種車範圍

1、乙方負責甲方指定出廠車輛的發送業務。

2、在整車合同履行過程中,車輛的所有權屬於甲方,但特種車運送途中的全部財產損害由乙方承擔。乙方在履行送車業務時,無權對車輛進行其他用途的處理,不得進行貨物運輸。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有權對乙方的承接駕送資質條件及駕送司機進行審查。

2、有權對乙方送達的車輛規定送達時間,核定里程標準。

3、有權對乙方在車輛送達過程中進行調度,監督,檢查送達及時性,時間,地點,里程和動態跟蹤監控。

4、有權對乙方車輛駕送服務質量進行檢查。對乙方駕送車輛的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以及造成車輛價值損失的,有及時知情權,並有監督乙方向受害方給予賠償的權利,如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有向乙方提出賠償損失的權利。

(二)甲方義務

1、負責為乙方提供合格的車輛,並提交給乙方委派的駕送司機驗收。甲方對乙方委派的駕送司機進行專業的車輛使用技能進行培訓並達到合格的標準。

2、對不符合質量的車輛,由甲方協商及時修復或更換,確保車輛合格。

3、負責為乙方提供齊全的隨車工具,配件及車輛的各類檔案資料。不得缺少或更換。

4、負責對乙方業務代理人辦理車輛發運交接等業務手續。

5、負責對乙方在運送過程中車輛修復後的質量驗收及處理工作。

6、協調乙方與收車人(經銷商及用户)的關係,並配合處理送車過程中所出現的各類問題。

7、因甲方錯發車及車輛配置,發車指令錯誤或非運輸質量等原因,造成收車人拒絕收車,由甲方負責協調承運車的接收地點,並承擔乙方發生的相關直接費用。

8、負責向乙方提供甲方保用維修服務站資料及服務商務政策,便於乙方在送車過程中出現困難得到及時救助服務。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按本合同具有甲方車輛的承運權及獲得運費權。

2、根據運輸條件的變化,對價格里程參與核定。

3、有權對甲方駕送相關管理辦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4、乙方有權自行辦理車輛行駛相關手續,車輛送達後與經銷商進行結算。

(二) 乙方的義務

1、負責運輸能力的'保障及甲方車輛的財產安全,確保甲方車輛及時安全送達。

2、遵循甲方的發車指令和要求,服從甲方的調度。

3、按甲方要求的時間、指定的地點、車型、數量安排司機及時、安全保質保量送達車輛與收車人辦理車輛交接驗收及車輛的操作培訓,同時將車輛驗收單及時交送甲方。

4、對駕送車輛,在接車時進行外觀質量完好性能及車型、車號、顏色、配置、車輛檔案、提車手續與實物、符合性隨車工具及配件對照檢查。

5、乙方承接車輛時,應自覺遵守甲方廠內道路交通及現場車裏那個挺煩那個等有關規定,服從廠區管理制度

6、乙方承運車輛應自覺遵守和服從甲方門崗出入管理檢查。

7、乙方在駕送過程中,由於運輸質量問題在成甲方車輛碰損、刮傷、外部磨損、缺漆、輪胎損傷及車輛性能損壞由乙方進行修復、賠償,以達到甲方入庫檢驗標準。

8、在駕送過程中,對甲方車輛造成錯送(甲種車送往乙種車、甲地送往乙地)造成損失均由乙方負擔。

9、乙方必須根據甲方的產銷能力,及時調整運力資源,保證商品車正常發運,並有協助甲方到送配件的義務。

10、乙方自行辦理駕送車的所需一切手續(包括臨牌、保險

11、在駕送中,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交通事幫,影響正常送車,乙方(承運司機)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協助甲方在調整承運時間後完成駕送任務。

12、乙方司機出現的一切傷亡事故等問題均由乙方全部負責,與甲方無關。

13、乙方向甲方提供代表乙方的業務代理人及授權委託書,並提供乙方司機花名冊。

14、乙方司機送車途中不得自己調整車輛取力傳動裝置,如發生故障,先和甲方技術人員聯繫,根據甲方指導意見進行操作。

15、負責配合甲方做好其他有關事宜。

第四條 運輸結算標準

1、結算辦法: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運輸及三費標準與經銷商直接結算。

2、結算里程及單價以甲方提供的里程標準和費用標準。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不按本合同各項條款履行,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由於乙方不按本合同各項條款履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如雙方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寶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七條 其他

1、當國家宏觀政策,運輸市場價格等較大變化時,雙方可對有關標準協商調整。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經簽訂,具產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5、合同期限一年,自年一月一日至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地點: 法定地點: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户行: 開户行:

賬號: 賬號:

承擔合同 篇2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三、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四、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是弱勢者,所以法律給予了廣大勞動者更多的保護。如果有企業想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法律是規定了企業要承擔比較嚴格的責任。與此同時,也希望我們勞動者朋友們能夠加強自己的法律意識,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承擔合同 篇3

我國法律規定了公司必須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才可以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究竟公司無故解除合同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一、公司無故解除合同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法律對勞動者是給予了很多保護的,這裏的公司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其中一種保護。所以,以後勞動者要是再遇到這樣的不公平待遇,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捍衞自己的合法權益。

承擔合同 篇4

對於很多朋友對於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税該誰交付、及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解答如下:

在税收法規上,訂立合同的'雙方都是印花税納税義務人,即使是合同約定税負由物業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

法規文號:國務院令【1988】第11號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承擔合同 篇5

房屋租賃關係中出租人負有的義務主要有:

1、 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以及維修租賃物。

2、出租人還有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護,使房屋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的;承租人發現房屋損壞的,應當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復,出租人有及時修復的義務,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因出租人不能維修租賃物影響使用時,承租人有減付租金的權利。

4、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5、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有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的義務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若承租人沒有購買該出租的房屋,則租賃物所有權變化,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權利。

除此之外,承租人還享有如下權利:

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承擔合同 篇6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對雙方的利益都是一種保障。但現實中有的單位為了逃避對勞動者的義務,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如果未籤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在我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不簽訂勞動合同是要受到處罰的,除了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外,還會視為他們之間已經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單位對勞動者應負的義務也不會因此減少。

承擔合同 篇7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違反培訓服務器約定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專項培訓費用的'界定

對於如何界定“專項培訓費用”,可以結台20xx年6月19日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十一個部委聯合頒佈的《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意見》對如何保證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足額提取及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補充、加強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管理以及完善經費提取與使用的監督都有相當明確的規定。《意見》規定,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人成本開支,要保證經費專項用於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嚴禁挪作他用。

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範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鑑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同時,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違約金數額的限制

(1)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競業限制違約金

競業限制,又稱競業禁止或者競業避止,是指企業為保守商業祕密和維持競爭優勢,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禁止員工在企業工作期間以及離職後一定期限內從事與企業有競爭關係的業務或者到與企業有競爭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企業任職的一種法律制度。

(三)關於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由雙方協商。

(2)補償方法,應事先約定事後補償。

(3)用人單位未按約支付經濟補償,或者勞動者未領取補償金的,競業限制條款是否失效,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約定發放補償金,並不必然導致競業限制協議無效,因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種情況只是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不能説合同中一方當事人違約了,合同就無效了;另一方可以追究該違約行為的責任,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如用人單位拒絕給付,經要求後又明確拒絕,則竟業限制無效;如員工故意不受領、不要求,或要求後不受領,則競業限制仍有效。

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係結束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竟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

標籤: 七篇 合同 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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